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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永宁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01444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25576
基金代码 014448
公告日期 2024-03-14
编号 1
标题 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更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信息全文 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3月更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21年11月25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737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2月16日正式生
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会面临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
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2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0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8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92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第一部分绪言
《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及
《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
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证券法》:指经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8、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3、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若该
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4、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之间的期间,若该年度对日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若该
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之间的期间。第二个
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
该日)之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5、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1个
工作日并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
份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伟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香
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周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投资副总监、
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五矿鑫扬(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
陈明女士,董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
经理。
李文勐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中广核罗马尼亚核电公司(筹)投资财务部副经理、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GNI公司投资与
财务部经理。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苏亚金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
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武汉大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
系博士生导师。
谭岳奇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翔丰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中银(深圳)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周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历任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
总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纪委书记兼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五矿
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合规法务部总经
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稽核二处处长、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稽核监察总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国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周孚蓉女士,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深圳市
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
人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助理、运营部副总
经理兼交易主管。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经理。
丁雪寒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合规法务
岗,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兼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兼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
证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
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
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
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张翼飞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
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日盛嘉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宛晴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交易员、交
易主管、投资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1年07
月14日至2022年11月07日,任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07月14日至2023年01月19日,任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16日至今,任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06月23日至今,任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2
日至今,任安信华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张翼飞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
部助理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
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兼价值投资部总经理。
张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投资部(筹)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
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FOF投资
部总经理。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兼研究
部总经理。
袁玮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员,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价值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聂世林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证券投资
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睿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交易
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投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君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研
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研究员,太和先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
总监,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
(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资金运
营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投资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任凭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加入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黄晓宾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
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
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
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
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
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
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
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
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
杭州银行自2014年3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目前,杭州银行已全面开展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期
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务,业务覆盖市场上所有类型的资管机
构和主流业务品种。截至2023年12月末,资产托管业务余额1.50万亿元,合作客户超
1200家。已成功托管货币型、混合型、债券型和指数型等各类公募基金91只,规模达
2256.60亿元。
三、基金托管业务情况介绍
1、资产托管业务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杭州银行于2012年12月成立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项目组,并于2013年3月由董事会
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
务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我行高度重视托管业务发展,组建了精通资产管理行业的“专家团队”服务客户,目
前配备从业人员64人,其中:总经理1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
副总经理1人,分管托管营销和运营工作;其他人员62人,根据岗位职责分成4个二级部
和7个团队:营销管理部、托管运营部、风险合规部和业务支持部。资产托管团队人员具
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人员来自于托管银行、外资银行、基金、证券、投行等各类型机构,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部门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
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36人,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杭州银行采购了业内广泛使用的深圳赢时胜公司开发的托管业务系统,具有完善的估
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功能,具备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
可扩展性。
3、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层,覆盖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
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杭州银行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稽
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基金交易
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
实施细则》,将授权管理贯穿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
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
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0年。资
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实施细则》、《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
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
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
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
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
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位、
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杭州银行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
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银行销售渠道:
无。
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jjmmw.com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邓雯
联系人:吴翠蓉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2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737号文
注册。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
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有效认购份额为
809,997,000.0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42,916.86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
810,139,916.8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12月1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开
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
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对上述程序规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
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
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申购费率
M<100万元0.08%
100万元≤M<500万元0.05%
500万元≤M<1000万元0.03%
M≥1000万元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
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
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
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养老金客户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
转换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
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本公司将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500万元0.50%
500万元≤M<1000万元0.30%
M≥1000万元1000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份额持有时间(L)赎回费率
L<7个自然日1.50%
7个自然日≤L<30个自然日0.50%
L≥30个自然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
超过7天(含7天)但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可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5、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投资者
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
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本次申
购本基金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5,781.63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1,1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1,000,000.00-1,000.00=10,999,000.00元
申购份额=10,999,000.00/1.0560=10,415,719.70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1,1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10,415,719.7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受法律法规限制的个人投资者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且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回款项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依法在监管部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7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70%以
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7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
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7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稳健的投资策略,力争为投资者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同
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和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期前一个月以
及封闭期最后一个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兼顾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通过严谨的大类资产配置和个券精选控制风险,
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稳定增值,力争获取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进行前
瞻性的决策。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
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
分析,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
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久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会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
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
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3)信用选择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
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
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好
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
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
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
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的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其中,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对于没有债项评级的上述信用债,债项评级参照主体评
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比例为:
1)本基金投资于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30%-100%;
2)本基金投资于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0%-70%;
3)本基金投资于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0%-2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信用债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
调整。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
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
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
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期前一个月以及封闭期最后一个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4)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
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
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
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
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
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
信用债。
(5)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6)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
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
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7)杠杆投资策略
投资研究团队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0%。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
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本基金
将特别注重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
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
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
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
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波动。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
期前一个月以及封闭期最后一个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限
制,但封闭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9)、(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水平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
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
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来源于《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项目 金额(元) 号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239,229,790.91 29.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企业债券718,930,356.00 87.24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111,284,698.15 13.50
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合计1,069,444,845.06 129.7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债券名称数量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张) (%)
1 184327 22建德G1 790,000 82,159,047.67 9.97
2 102282045 22中电投 MTN027 800,000 80,511,973.77 9.77
3 2180360 21新昌高投债02 600,000 62,829,147.54 7.62
4 185298 GC三峡02 500,000 53,542,191.78 6.50
5 184230 22常专01 500,000 52,246,178.08 6.3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
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
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21新昌高投债02(代码:2180360 CY)、GC三峡
0222(代码:185298 SH)、22东兴G5(代码:137930 SH)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新昌县高新园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月9日,新昌县高新园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违法占地被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罚款、责令改正。
2.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6日,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其他类环境污
染防治类别规定、其他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责令改正。
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29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甘肃监管局立案调查。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03.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910.3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1,213.6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2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
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基准净值增业绩比较基①-②-阶段 率标准差收益率标准差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③ ④ ② ④
2021.12.16-2021.12.31 0.11% 0.01% 0.30% 0.03% -0.19% -0.02%
2022.1.1-2022.12.31 1.65% 0.07% 0.51% 0.06% 1.14% 0.01%
2023.1.1-2023.12.31 7.44% 0.06% 2.06% 0.04% 5.38% 0.02%
2021.12.16-2023.12.31 9.34% 0.07% 2.89% 0.05% 6.45% 0.0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按规定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即发起资金认购方)持有基
金的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放期安排;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在开放期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若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
日、45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聘请会计师事务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确定申购、赎回政
策,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
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
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
足,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的能力;二是本基金在开放日,由于投资人的大量赎回或开放
期投资人的大量连续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
卖出证券,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
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
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9、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1个工作日
并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只能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
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2)当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在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可以延缓支付
(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投资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
险。
(2)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信用违约
风险是本基金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本基金在投资信用类债券时,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
项本身发生违约或违约倾向,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
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
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
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
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
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根据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
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
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如果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6)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
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0、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1、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约定。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
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
金在开放期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投资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回款项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依法在监管部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7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70%以
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7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
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7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部
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
情形及程序。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5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5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essencefund.com;也
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披露日期
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3月30日
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4月21日
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5月20日
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适用养老金客户费率优惠的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公告 2023年5月22日
5 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2023年5月24日
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81只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7月20日
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82只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8月29日
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年9月13日
9 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2023年9月22日
1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84只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10月24日
1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期时长规则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年12月7日
1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第一次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年12月20日
13 关于暂停、恢复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年12月21日

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14 2023年12月27日 2023年第三次分红公告
1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假冒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本公司员工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2024年1月3日
1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情况公告 2024年1月9日
1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86只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安信永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14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
定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5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5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
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30,200,43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同
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和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在开
放期、封闭期前一个月以及封闭期最后一个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
期前一个月以及封闭期最后一个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限
制,但封闭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9)、(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邮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交易
结算方式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及全部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
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
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基金托管人不对定期存款提
前支取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但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
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及承诺的认购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为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该账户不得购买支票等付款凭证、不得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电话银行支付功能,不得通存通兑、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得在柜面预留印鉴。
3、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结算备付金、结算
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
协议。
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由管理人负
责办理,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如管理人要求预留印鉴中包含托管人章的,则在
提前告知托管人的情况下,至少有一枚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杭州银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且必须为总行
或一级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
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
书送达托管人或从托管人处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
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丢失、延误等责
任。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
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但息差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
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上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按规定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双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五)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会同基金管理人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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