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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景华D(02096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23326
基金代码 020963
公告日期 2012-11-12
编号 3
标题 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信息全文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理人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可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公布上一开放日到期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各类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力争成为投资者短期理财的理想工具。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 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策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债券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27天以内,以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作为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的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期限套利等。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购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为控制对手方风险,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资格以及QFII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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