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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行业精选混合C(00258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22800
基金代码 002583
公告日期 2024-03-11
编号 1
标题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信息全文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1号)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二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泰
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1】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年【1598】
号)和【2011】年【12】月【29】日《关于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
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年【102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12年2月22日获书面确认,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2015年2月22日,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鉴于2015
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4日为非工作日,因此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5年2月25日。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根据《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泰
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对《泰信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3月4日起转型生效,《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失效。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5年7月22日15:00
起至2015年8月26日15: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泰信行业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泰信行业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9月1日生效。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6年5
月5日起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
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2023年12
月31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除非另有说明,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公司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0日。原
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50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51
八、基金的存续.........................................................5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52
十、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61
十一、基金的投资.......................................................63
十二、基金的业绩.......................................................77
十三、基金的财产.......................................................8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8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8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90
十九、风险揭示.........................................................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二十六、备查文件......................................................13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行业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变更:指“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变更为“泰信行业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7、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徐磊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原山东省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2002年9月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年5月8日获准开业,是“好人举手”制
度下,获准筹建的第一家以信托公司为主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支持中心、产品研发部、渠道服务部、
战略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金融科技部、权益投资部、固收投
资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
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截至2024年1月末,公司有正式员工122人,多数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2024年1月末,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行
策略混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混
合、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200指数、泰
信中小盘精选混合、泰信行业精选混合、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基金、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
券、泰信国策驱动混合、泰信鑫选混合、泰信互联网+混合、泰信智选成长混合、泰信鑫
利混合、泰信竞争优选混合、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发起
式、泰信均衡价值混合、泰信汇利三个月定开债券、泰信医疗服务混合发起式、泰信添利
30天持有期债券发起式、泰信鑫瑞债券发起式、泰信汇盈债券、泰信优势领航混合、泰
信汇鑫三个月定开债券、泰信添鑫中短债债券、泰信添益90天持有期债券共32只开放
式基金及50个资产管理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出资9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高峰先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
务总部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信托一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山
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部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资深经理。
校登楼先生,副董事长,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首席风控官,锦泰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金苏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国信(青岛胶州)金融发
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青岛清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青岛久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国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
行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久实太初(天津)飞机租
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久实元鼎(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
事,久实征和(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久实麟德(青岛)航空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东方循环水
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长,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信中船(青岛)海洋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学大专;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
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
副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
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
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
融)控股总裁。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团委
书记、厂长、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兼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兼总裁,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银行部资本市场部主任、证券一处与证券二处主
任、中投证券有限公司股权董事、中信建投证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股权董事兼中国
光大银行董事。现任中国铝业集团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湘投控股集团公司外部董
事,湖南艾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弘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教授,法学博士。曾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北京大学政治经
济学博士后,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共同富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傅艳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B股分析
员,华一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高级主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主管,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控部总经理、风控部总经理兼合规部总经理、风控总监、党委
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山
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监事长,青岛国信招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守成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曙光先生,监事,学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职员、业务员、客户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鲁
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山东省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山东文旅集团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监事。
樊颐先生,监事,电力工程师,本科;曾任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值班
员、值长,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一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江苏常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
周向光先生,党支部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监事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总监、职工监
事,本科;2002年12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
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
宋浩先生,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综合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职工监事,本
科双学士;曾任国核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中心综合计划处经理助理,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
品协会党支部委员、综合部经理,上海融和电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资综合部综合管理高
级经理。
刘俊珂先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监、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风控经理、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风控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评与投资监督部投资监督团队副主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裁,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督察
长。
岳红婷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外汇
信贷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总部上海分部交易所场内代表,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所副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专户部总监、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机构部总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业二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王弓箭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国营五四零厂技术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信
托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南宁分行金融市场部总
经理,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监。
叶振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上海大学职员,光大证券张杨路营业部电脑部
主管、资金计划部经理、清算中心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运营管理部副总
经理、运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中心处长、交易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
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璞基资本(筹)
合伙人。
张芸红女士,首席财务官,本科;曾任新疆证券公司石河子营业部员工,上海特通
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国能科诺商用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
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会计部基金会计、清算会计部总监助理、综合管理部副
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监、计划财务部总监。
2、基金经理
董山青先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业务经理。2004
年8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研究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助理兼基金经理。2012年2月至今任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原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2016年2月至2022
年7月任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任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泰信中证锐
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原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2021年8月至今任泰信中证2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8月至今任泰信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至今
任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张秉麟先生、权益投资
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董季周先生、固收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郑宇光先生、研究部总监
兼基金经理吴秉韬先生、研究部副总监梁剑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
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
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
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
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
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
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
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设置风险管
理部,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
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
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
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
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
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
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
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
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
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2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28家营业网点,在境
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
(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
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
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
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
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5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
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8.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
争力的金融集团。2022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
榜”中排名第21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
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
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
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
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
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
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
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
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
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
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3年第四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5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
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14.68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
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
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
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
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
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
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
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
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
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联系人:岳红婷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8层C10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林洁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0)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中信建投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或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29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或(0351)95573
网址:www.sxzq.com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国际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8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9)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3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stock.hnchasing.com
(3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
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46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3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4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29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4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95514或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cczq
(4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4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文化大厦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95368或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5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
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5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
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
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com
(5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2-33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C座
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5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6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omeway.com.cn
(6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6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6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6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uifu.com
(69)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1088号中洲大厦32层03A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7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1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7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7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7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9-20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7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00号武汉香格里拉中心20层02-04、06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estfunds.cn
(7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7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8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冠捷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6)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87)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024-82280606
网址:www.linlongtougu.com
(8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8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9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9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om.cn
(9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4,5,6,7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9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100)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021-60608989
网址:www.ajwm.com.cn
(10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0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0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0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6)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10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N1栋9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09)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11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1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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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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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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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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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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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陆家嘴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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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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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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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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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mgzq.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联系人:唐叶丹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联系人:潘俊峰
电话:(0755)3637 6906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润松、潘俊峰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98号文核准,自2012
年1月9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75户,募集资金及其
产生的利息共计221,971,641.04元,折合基金份额221,971,641.04份。基金管理人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12年2月22日获书面确认,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2015年2月22日,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鉴于2015
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4日为非工作日,因此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5年2月25日。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根据《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泰信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泰信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之日起,《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失效。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3月4日起转型生效,《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失效。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5年7月22日15:00起至
2015年8月26日15: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泰信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为“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9月1日生效。
八、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
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费率
按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 1.5%
7天≤T 0.75%
30天≤T 0.5%
180天≤T 0.1%
365天≤T 0.05%
T≥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含)
但少于9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90天(含)但少于18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天(含)但少于7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730天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
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 1.50%
7天≤T<30日 0.50%
T≥30日 0.0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申购费用为0。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并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98,522.17/1.062=92,770.40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
元,则可得到92,770.4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2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62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10,620.00×0.5%=53.10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10,620.00-53.10=10,566.9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为2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66.9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
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
规定媒介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含本数)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开办了本基金和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或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
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
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开通定投业务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
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
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
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外,还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
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
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紧密跟踪中国经济动向,把握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趋势和周期变动特征,挖掘不同发
展阶段下的行业投资机会,综合运用主题投资、行业轮动等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持续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策略,同时考
虑组合品种的估值风险和大类资产的系统风险,通过品种和仓位的动态调整降低资产的
波动风险。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自己开发的分析工具和模型来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影响各大类资
产风险收益的因素,制定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
调整范围。主要的分析工具和模型包括基本面周期指数模型和均值反转模型等。
(1)基本面周期指数模型。我们参照国外的投资时钟模型,运用经济周期理论,对
中国近十多年的经济周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和研究,从周期观点出发,构建基于不同
周期阶段的基本面周期指数模型,同时根据周期不断重复运转的原理,应用周期时空映射
方法,对基本面指数进行外推预测,从而起到对资本市场未来走势预判的实际效用。根据
对我国经济周期的经验研究结果我们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大阶段和六个子阶段(具体
划分标准见下表)。本基金在投资时间中将参考模型的预测结果,优化资产配置。
表经济周期和资产配置
周期 状态 经济增长状态 物价状态 流动性 最优资产
衰退 衰退初期 下降 下降/震 下降 债券
衰退后期 上升 下降 下降/上升 股票
复苏 复苏前期 上升 震荡 上升/下降 股票/商品
繁荣 经济繁荣 上升 上升 上升 股票/商品
滞胀 滞涨前期 下降 震荡/上 上升 债券/现金/商品
滞涨后期 下降 上升 下降 债券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2)均值反转模型。实证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显着的均值反转的现象,基于
此我们开发了A股市场的均值反转模型,根据A股市场的估值指标(PE和PB)的周期特
征来判断市场的机会和风险。另外,利用“均值反转”的基本思想,对A股市场各行业的
相对估值指标(如行业PB/市场PB,行业PE/市场PE,或称为行业估值溢/折价)进行统
计,并以此作为寻找相对收益机会的依据。当某些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较过往历史已接近
或达到极值状态(最高或最低),往往存在“价值回归”型的投资机会;对于那些估值水
平处于相对高位,而基本面或政策预期又可能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业,则应及时回避风险。
通过运用上述的工具和模型,研究部的策略小组将提供资产配置的建议,提交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交由基金经理执行。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行业精选和个股精选相结合,在宏观策略研究的基础上优选特
定经济周期阶段下的优势行业,在优势行业中发掘具备投资价值的优势个股。
(1)行业精选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依据行业周期轮动特
征以及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看好且
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①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结合对我国行业周期
轮动特征的考察,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素以及行业
自身景气周期因素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本基金
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②定量分析方面,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行业相对利
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行业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长率)
三项指标进行筛选。
(2)个股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优势行业中获益程度最高的优势个股。优势个股的评价标准包括:
①公司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
于行业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高于50%等。
②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性指
标(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率等)。
③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市场自主品牌并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
场拓展能力。
④公司的预期股息回报率高于行业平均和预期动态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
3、债券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方面的专业化优势,采取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
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
益。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
组合,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1)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基金
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测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
性特征,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了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
期限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
变化,寻求在一定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超额收
益。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测充分反应的结果。分析
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
线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
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
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
不同期限结构券种的配置。
(3)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同
类别债券收益率基差的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因基(利)差超出债券内在价值
差异而产生的投资机会,发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
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
的个券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
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
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
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
投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
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
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
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
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
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风
险、久期、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
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
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指数由中国A股各行业上市公司中最具流动性的300家公司编制而成,能
够全面反映股票市场的波动,是股票市场中风险收益特征较好的指数之一。上证国债指数
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丰富、
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也使得上证国债指数能真实地标示
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因此本基金选取的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
规定;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6)、(13)、(21)、(2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操作程序和投资组合的实施方案
1、投资操作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
部以及风险管理部,投资操作包括投资准备、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投资评估等四个程序。
(1)投资准备程序
1)债券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
研究员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初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债券,建立
备选库,并定期进行维护。
2)债券核心库的建立与维护
研究部与投资部综合分析各类债券的信用状况、收益率水平、风险特征、流动性、久
期、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精选债券,建立债券核心库,并动态进行维护。
3)股票库的建立与维护
研究员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初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证券备选库。研究部与
基金投资部确定具有良好投资回报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并对个股深入调研,精选股票。
(2)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2)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研究
员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3)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月度、季度、年度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对基金配置的组合方案
进行审议和确定。
(3)投资执行程序
基金经理通过交易室对投资组合方案进行实施。
(4)投资评估程序
1)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
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2)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
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2、投资组合方案的贯彻实施
本公司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投资管理流程,确保投资组合
方案的贯彻实施。投资组合方案的执行过程如下图所示:
图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执行流程图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①基金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
根据授权具体承担执行。基金经理可配若干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实行授权制,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风格具体确定,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调整。
基金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
限但是在基金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经投资总监审批后,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
令;超出基金投资总监权限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后,交易主管再分配给各交易员。
交易主管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交易指令可以录
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非录音或口头方式下达。
③交易员在确认指令无误后,根据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主管、基金经理和清算会计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的内容。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24,237,476.42 93.35
其中:股票 1,224,237,476.42 93.3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513,092.67 5.30
8 其他资产 17,691,528.46 1.35
9 合计 1,311,442,097.5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118.00 0.00
B 采矿业 10,883.00 0.00
C 制造业 187,700,346.90 14.4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80.00 0.00
E 建筑业 1,405,680.00 0.11
F 批发和零售业 54,706.19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7,378.41 0.0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0,172,863.01 13.86
J 金融业 442,210.00 0.03
K 房地产业 5,513,023.00 0.4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4,318,704.62 5.7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6,122,528.14 2.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79,010.11 0.1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4,447,781.00 1.11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707,731.00 0.5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25,428,333.04 55.79
S 综合 - -
合计 1,224,237,476.42 94.15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739 万达电影 8,720,950 113,546,769.00 8.73
2 300251 光线传媒 13,802,880 112,493,472.00 8.65
3 603103 横店影视 5,480,760 97,447,912.80 7.49
4 600977 中国电影 7,206,400 88,206,336.00 6.78
5 601599 浙文影业 18,205,400 77,372,950.00 5.95
6 300133 华策影视 11,728,100 68,843,947.00 5.29
7 002343 慈文传媒 9,703,136 63,458,509.44 4.88
8 000156 华数传媒 6,347,100 46,778,127.00 3.60
9 002292 奥飞娱乐 4,725,304 41,346,410.00 3.18
10 002707 众信旅游 5,062,958 36,149,520.12 2.7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光线传媒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0号),公
司对外投资财务核算不规范,构成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对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净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同时不构成退市风险。公司作为中国影视业的龙头,
企业经营有望继续保持良好。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4,673.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6,617.7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7,190,236.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7,691,528.4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例
进行合计。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行业精选混合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3月4日。基金合同转型生效以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不含转型前的泰信保本混合基金)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A
阶段(A份额)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101-20231231 35.20% 1.99% -4.64% 0.46% 39.84% 1.53%
20220101-20221231 6.19% 1.97% -10.69% 0.71% 16.88% 1.26%
20210101-20211231 -9.53% 1.15% -0.66% 0.65% -8.87% 0.50%
20200101-20201231 19.84% 2.03% 16.76% 0.78% 3.08% 1.25%
20190101-20191231 53.11% 1.76% 21.32% 0.69% 31.79% 1.07%
20180101-20181231 -17.67% 1.92% -12.22% 0.74% -5.45% 1.18%
20170101-20171231 8.68% 0.70% 11.92% 0.35% -3.24% 0.35%
20160101-20161231 4.60% 0.14% -4.38% 0.77% 8.98% -0.63%
20150304-20151231 10.15% 0.35% 7.39% 1.41% 2.76% -1.06%
20150304-20231231 145.70% 1.53% 20.91% 0.76% 124.79% 0.77%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C
阶段(C份额)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101-20231231 34.93% 1.99% -4.64% 0.46% 39.57% 1.53%
20220101-20221231 6.19% 1.97% -10.69% 0.71% 16.88% 1.26%
20210101-20211231 -9.53% 1.15% -0.66% 0.65% -8.87% 0.50%
20200101-20201231 19.84% 2.03% 16.76% 0.78% 3.08% 1.25%
20190101-20191231 53.11% 1.76% 21.32% 0.69% 31.79% 1.07%
20180101-20181231 -17.67% 1.92% -12.22% 0.74% -5.45% 1.18%
20170101-20171231 8.78% 0.70% 11.92% 0.35% -3.14% 0.35%
20160505-20161231 3.14% 0.16% 2.73% 0.46% 0.41% -0.30%
20160505-20231231 119.71% 1.64% 20.96% 0.63% 98.75% 1.01%
(二)行业精选混合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不含转型前的泰信保本混合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A
(2015年3月4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C
(2016年5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注:1、原泰信保本混合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正式生效。自2015年3月4日
起转型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6年
5月5日起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3、经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8月28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方式)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泰信
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9月1日起,由《泰信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正式生效。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业绩比较基准不
变。
4、本基金系原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转型而来。根据《泰信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该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保本周期到期后,依
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该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3月4
日起,《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转型生效。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金融衍生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
债。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
错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对同类基金份额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
定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生效前,将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净值信息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5、《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券违约,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
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
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
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
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
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中小企业私募债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
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销售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产和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行为;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
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
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融资比例根据下述标准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6)、13)、21)、2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
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
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
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
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
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
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
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泰信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顺利推出,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
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
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
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
务。本公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人工座席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45-11:45,13:
00-17:00,并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
得到答复。
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品简介 基金费率 基金分红 销售机构热线 基金经理信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问题咨询与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
基金学院、客户服务及泰友会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暂停服务) 基金申购(暂停服务) 基金定投(暂停服务) 基金转换(暂停服务) 基金赎回 修改分红方式 帐户业务及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中心
基金帐户开户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中心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公司相应提供电子对账单和寄送纸质对账单 客户服务
公司产品及其他投资理财咨询资料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客户服务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
报告会、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
的增值服务,包括指定机构理财经理、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制定了规范的
机构投资者访问制度、服务流程和行为准则,并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
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投
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
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销
售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电话:(021)20899167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岳红婷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户利涛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8层C1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1702
联系人:何家健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3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6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9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11日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号)、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30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4月21日
关于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4月26日
关于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新增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4月27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4月28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12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17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取消C类份额申购费并修改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19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2号)、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19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限制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19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22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23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26日
关于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新增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29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30日
关于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6月13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7月17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7月20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7月21日
关于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7月27日
关于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新增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4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8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12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3号)、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12日
关于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2年8月18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3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4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5日
关于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9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9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30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30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9月18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9月25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9月26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新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1月1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1月16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1月20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1月21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1月21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18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20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20日
关于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新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21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30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6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12日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19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
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1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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