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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新活力混合D(02092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20956
基金代码 020929
公告日期 2015-11-13
编号 1
标题 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1、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328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4、本基金设A类和C类两级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代码为001584,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代码为001585。
5、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6、本基金于2015年11月1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公开发售。
7、本基金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限开立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于办理开户。
9、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投资者首次认购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1、本基金对单账户累计认购金额不进行限制。
12、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4、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咨询购买事宜。
15、在募集期间,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之外的单个债券的久期不超过3年,信用等级需在AA+级或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及基金代码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01584,C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01585。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5年11月16日一天。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50% ÷(1+0.50%)=49.75元
净认购金额=10,000-49.75=9,950.25元
认购份额=(9,950.25+10)÷ 1.00=9,960.2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60.25份基金份额。
(四)认购份额以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五)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投资人首次认购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直销柜台开户与交易
(一)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5年11月16日的9:30—17:00。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必须同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身份证件资料;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付
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请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的汇款人应为投资者本人,汇出账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一致;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5年11月16日的9:30—17:00。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办理本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签署一式两份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服务协议书》;
(8)《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9)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
注:上述第(6)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预留印鉴;
(3)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请机构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汇出账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投资者名称一致;
(2)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四、网上开户与交易
1、适用对象
国投瑞银网上直销客户。
2、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5年11月16日的9:30至17:00。
3、开户及认购程序
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上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和开户及交易演示,办理相关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4、网上交易网下汇款方式资金划拨
网上交易客户通过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系统下单,采用网下汇款方式购买基金时,需按时足额将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201501100050013017
5、注意事项
(1)目前网上交易仅限个人投资者。
(2)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联或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转托管转出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五、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募集届满,在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客服电话:010-66270109
联系人:阮劲松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 83575993 83575995
传真:(0755) 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贾亚莉、曹丽丽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昌华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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