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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C类(00137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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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70192 | ||||||||
基金代码 | 001375 | ||||||||
公告日期 | 2015-06-02 | ||||||||
编号 | 2 | ||||||||
标题 |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015年修订)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4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保本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9)本基金依据本条第(8)款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担保人具体情况及《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合同做相应的修订;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保本与保证 (一)保本 1、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指本基金管理人对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4)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5)对于上述1)至4)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本基金、或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4)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2)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2)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3)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的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别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申购(含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0.5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3)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对应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相对应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基金管理人应该支付给担保人在担保人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三)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高新投”) 2、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4、法定代表人 陶军 5、成立日期 1994年12月29日,成立满三年以上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22亿元人民币,不低于10亿元 8、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9、其他: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1994年12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核心业务:保证担保、融资担保、创业投资;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高新投”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45.4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31.89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247亿元人民币,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暂未对保本基金提供过担保,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五)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时,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于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到期选择期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后的保本到期选择期及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到期选择期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下述3中的到期选择。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的选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可以有如下选择方式: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3)继续持有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4)持有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选择: 1)选择赎回本基金份额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可按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提出申请;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 A、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继续持有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 B、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持有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 (3)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方式的相关费用 1)对于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用为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但需支付转换申购补差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2)对于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按照本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费率规定支付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4、过渡期申购期与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期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是否设立过渡期申购期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规模而定: A、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B、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将对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同时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3)过渡期申购期为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次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过渡期申购期的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准; 4)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转换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于过渡期将基金份额自当期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进行过渡期申购、将基金份额在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的费率按保本周期内申购费率执行; 4)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的情形 过渡期申购期内,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接近或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 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如下处理: 当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申购期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当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如下方式予以确认,确保过渡期申购期的基金份额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当日净申购份额=当日申购份额+当日申请转换入份额 超额申购比例=(过渡期规模上限-前一日基金总份额-当日转换入总份额)/当日净申购份额 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购份额×超额申购比例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基金相关业务操作 (1)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除不可变现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以现金形式存续(不可变现的资产指该时间区间内不可交易的基金资产)。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办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或默认选择业务。 (3)对于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出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每日公布净值。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到期换算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到期选择期最后一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6、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以及申购的具体操作方法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发生保本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自第三个保本周期后续各保本周期的赔付方式和程序根据届时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8、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本基金后续各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由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资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到期换算日对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进行基金份额换算。 1)“到期换算日”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做为“到期换算日”。到期换算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在“到期换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换算。到期换算后,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2)到期换算规则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公式为: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元/份] 其中,“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额总额”分别指在到期换算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9、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承担保本义务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条件与更换程序 1、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条件 (1)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相应《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新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和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担保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证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保本周期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保本保障机制和被提名的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本保障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若进行收益分配,则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转型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力争在本基金保本周期结束时,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优化CPPI”)是相对于传统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传统CPPI”)的改进。传统CPPI由Perold(1986)及Black 与 Jones(1987)提出。其首先确定未来某个时间点(例如,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期满日)需要超越的一个确定的值,从组合构建的开始到结束组合的净值都不能跌破该确定值的现值——即安全底线。其次,CPPI将组合净值和安全底线之间的差额乘以一个固定比例——即风险乘数(Multiple)——的资产——即风险资产——投资于一个平衡型组合,以达到既保本又增值的目标。 下式表述了传统CPPI的投资原理: 风险资产=风险乘数×(组合净值-安全底线) 上式中起关键作用的参数有两个:一是风险乘数。该乘数决定了保险组合的风险暴露程度,乘数越大,投资于风险暴露的比例就越大,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高。风险乘数一般依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及对未来市场行情的判断而定,是一个事先给定的参数。二是组合资产与安全底线的差额。用组合保险策略的术语,该参数被称为安全垫(Cushion),它决定了组合资产的最大止损额。按传统CPPI进行操作时,必须首先决定风险乘数的大小和安全底线。 传统CPPI的弱点基于其两个前提假设:一是给定的乘数所产生的“路径依赖”现象;二是保本资产仅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市场上涨过程中风险暴露增加缓慢问题。针对传统CPPI的上述不足,本基金管理人从如下两个角度对传统CPPI进行了优化处理: 首先,优化CPPI将传统CPPI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策略(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OBPI”)的原理相结合,把标的资产的波动纳入到模型的考虑当中,动态调整风险乘数。模拟表明,动态调整成熟后,优化CPPI可以有效的缓解“路径依赖”现象;其次,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保本资产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债券以替换现金的方式进行改进。 通过动态调整乘数,以及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用债券替换现金,可以迅速增大或减少风险暴露程度,在上升的市场中,通过增大的风险暴露增大股票仓位,从而更好的跟踪上升的行情,为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在下跌的市场中迅速减少风险暴露,增加现金的部位,从而达到保本的目的。 优化CPPI图示 本基金保本投资配置策略示例: 假设本基金募集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认购费为1600万,无风险利率为3.06%,则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为20.16亿元,期初的安全底线为18.417亿元( )。本基金运作首日,假定优化CPPI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当日的风险乘数为2, 则本基金将投资3.166亿元((20-18.417)×2)于风险资产,剩余16.834亿元(20-3.166)投资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CPPI,保本资产中,现金为14.169亿元,债券价值为2.665亿元。 假定三个月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上涨),本基金的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该期间的收益率分为2%、10%,即保本资产17.171亿元(16.834×1.02),风险资产3.483亿元(3.166×1.1),基金资产净值为20.654亿元(17.171+3.483)。此时本基金的安全底线为18.556亿元( )。假定优化CPPI确定该日的风险乘数为4,则本基金将投资8.392亿元((20.654-18.556)×4)于风险资产,12.262亿元于保本资产(20.654-8.392)。根据优化CPPI,保本资产中,现金为7.28亿元,债券价值4.982亿元。 假设一年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该期间的收益率分别为5%、-2%,即保本资产为12.875亿元(12.262×1.05),风险资产8.224亿元(8.392×0.98),基金资产净值为21.099亿元(12.875+8.224)。此时的安全底线为18.981亿元( )。假定优化CPPI确定该日的风险乘数为3,则本基金投资将投资6.354亿元((21.099-18.981)×3)于风险资产,14.745亿元(21.099-6.354)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CPPI,保本资产中,现金为10.305亿元,债券价值为4.440亿元。 假设三年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为24亿元,则保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为20%(仅为解释优化CPPI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假设20%为保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现实中,本基金各保本周期的累计收益率可能高于20%,也可能低于20%)。 本示例假定无风险利率在模拟期间内是固定的,但实际投资过程中无风险利率是一个变量,本基金将按照实际的市场无风险利率水平运作。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良好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战略性资产配置、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配置和证券选择。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战略性资产配置指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风险特征以及对于市场的判断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基于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利用类别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并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在不同的市场情况下适度调整资产类属的战略性配置比例。 2、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配置 本基金根据“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中的配置,从而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属间的配置。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证券选择 (1)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行业投资价值评估方法 本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作为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行评估:产业结构、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行业配置比例与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行业综合得分对行业进行排序,取排名在前的行业作为拟投资行业。具体方法如下: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高的若干行业,给予“增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投资;对于评分居中的行业,本基金给予“中性”的评级,即在资产配置时维持该行业的市场权重;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低的若干行业,本基金给予“减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并由此决定不同行业的投资权重。 2)股票精选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本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10名的股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2)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从中分析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组合构建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组合调整 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3)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九)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十)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到期换算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二)转型后“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投资目标 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透过投资于优质股票和票息优势的固定收益证券,并结合严格风险管理,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2、投资范围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4、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另一方面,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会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作为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行评估:产业结构、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2)股票精选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10名的股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票组合中的股票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直至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其合理价值。同时,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3)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票息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票息策略、息差策略、利差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4)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6、业绩比较基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7、风险收益特征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8、投资限制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9、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抉择依据、投资决策流程、禁止行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等与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基金一致; (十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6)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7)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9)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保本周期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10)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11年4月1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523】),募集期为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8月12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77,669,494.2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0,545户。《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根据《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针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16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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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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