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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C(01953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97078
基金代码 019538
公告日期 2024-01-30
编号 1
标题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重要提示
1、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036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及登记机构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国证基金”或“本公司”),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本基金自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5月2日(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发行期内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站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8、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5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9、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10、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crs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以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rs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5、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详见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主要媒介刊登的公告或在各销售网点发布的公告。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0789(免长途费)垂询认购事宜。
16、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减少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已有非直销销售机构增加或减少销售网点,相关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其他非直销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司官网公示。
18、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9、风险提示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2)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4)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定期评估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一般风险、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市场的变化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国新国证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19-0789(免长途费),国新国证基金公司网站(www.crsfund.com.cn)或者通过其他非直销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
基金代码A,C:019537,019538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发售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5月2日。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八)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
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中“(三)销售机构”。
(九)基金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表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1)认购A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可得到99,453.58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100,050.00份。
(十)认购的相关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1、客户登录国新国证基金网上直销系统(www.crsfund.com.cn),根据网站操作指引进行开户和基金网上交易。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交易。
2、业务受理时间:基金份额发行期间提供24小时服务(发行截止日当天除外),除特别的系统调试及升级外,均可进行交易。当日15:00之后提交的交易申请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募集期截止日15:00之后提交的申请作废。
(二)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通过直销柜台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认(申)购缴款、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资金退款的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名称一致。
开户、认购申请表单可在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在直销柜台索取。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当日17:00之后的委托将作废,需于下一工作日重新提交申请,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2、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1)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2)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办理基金开户需填妥并提交下列资料:
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他人代办,还须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和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②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③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个人)④基金传真及电子文档委托服务协议书(个人)⑤印鉴卡一式两份⑥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⑦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个人投资者承诺函及风险揭示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办理基金认购需填妥并提交下列资料:
①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个人)等。
3、本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1104160104002248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营业部
交换行号:010301304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103100004167
4、注意事项
投资者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国新国证基金直销柜台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栏中须注明“认购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余涉及汇款认购的,都请注明“认购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字样。不得使用非本人银行账户汇款。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3个工作日内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如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本公司的说明为准。
(三)各非直销销售机构
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国新国证基金直销柜台
通过直销柜台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认(申)购缴款、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资金退款的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名称一致。
开户、认购申请表单可在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在直销柜台索取。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当日17:00之后的委托将作废,
需于下一工作日重新提交申请,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2、一般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1)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2)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办理基金开户需填妥并提交下列资料:
①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机构)②办理基金业务经办人授权委托书③基金传真及电子文档委托服务协议书(机构)④印鉴卡一式两份⑤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机构投资者承诺函及风险揭示函⑥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按需提供)⑦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⑧开户人有效营业执照原件。企业法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证明等,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⑨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回单⑩专业投资者资质证明。产品备案函(以产品名义开户需要,非产品名义开户不需要)。受益所有人信息证明等。
其中⑨所指的预留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柜台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指定的作为投资者(申)购缴款、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的商业银行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办理基金认购需填妥并提交下列资料:
①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机构)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1)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2)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办理基金开户需填妥并提交下列资料:
①一般机构投资者开户材料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复印件④外方经办人法人授权委托书⑤外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银行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由托管行出具)。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托管行
预留印鉴卡(账户类交易使用)等。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办理基金认购需填妥并提交下列资料:
①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机构)等。
4、本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1104160104002248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营业部
交换行号:010301304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103100004167
5、注意事项
投资者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国新国证基金直销柜台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栏中须注明“认购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余涉及汇款认购的,都请注明“认购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字样。不得使用非本机构银行账户汇款。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3个工作日内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往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
如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本公司的说明为准。
(二)各非直销销售机构
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的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
公区A栋一层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15659
联系人:李美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林诗琪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
公区A栋一层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客服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联系人:齐慧
电话:010-59315672
网址:www.crsfund.com.cn
(2)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网站:www.cr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0789(免长途话费)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四)登记机构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
公区A栋一层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联系电话:010-59315631
联系人:王阳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和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仅提供验资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人:王珊珊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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