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南方避险(2022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74
基金代码 202201
公告日期 2004-05-12
编号 2
标题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2004年开放申购担保函
信息全文 本担保函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 W2座7层。
本担保函为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避险基金或本基金、基金)2004年开放申购期间申购本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该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在《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持有人约定了回避本金损失风险的避险条款,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避险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一、担保的范围
担保范围为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及认购费用。基金的避险周期为三年,自开放申购之日起计算。
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日选择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同样适用本担保。但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二、担保期间
自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避险周期到期时,如果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基金投资人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不按基金契约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支付不低于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后的赎回款项,基金投资人有权就差额部分向本担保人追偿,本担保人应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向基金投资人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避险周期到期日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的;
2、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基金份额部分;
3、在避险周期内,基金终止的;
4、在避险周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本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除外;
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避险条款的。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担保人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