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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鸿利收益混合A(213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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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650 | ||||||||
基金代码 | 213001 | ||||||||
公告日期 | 2004-05-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本公开说明书是《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及定期更新,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但本公开说明书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公开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开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预期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 要 基金名称: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53号 基金成立日期:2002年10月8日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收益型基金,投资目标是为基金投资者谋求稳定的现金红利分配和长期资本增值 收益,以中信指数×80%+国债指数×20%(国内A股统一指数推出后则变更为国内A股统一 指数×80%+国债指数×20%)为投资的参照基准,在投资收益率的波动小于或等于参照基准 波动的条件下,争取更高的收益率。 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销售渠道: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中国农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网点 申购费率: 不高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根据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率: 不高于赎回总金额的0.25%,根据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 基金发起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公开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以本公开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绪言 本公开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公开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开说明书由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公开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公开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在本公开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基 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本《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持有人: 指依法取得或持有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直销机构: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目 前为中国农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基金的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或其他媒体; 公开说明书: 指《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是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 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 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第一部分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一、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53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合法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可能产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契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总体市盈率水平等指标,对不同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作出判断,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如果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分析和预测发生失误,将可能使基金投资收益无法达到参照基准的水平; 本基金股票选择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基金股票投资以收益型公司为主,强调满意的现金红利分配,收益型的公司出现快速、爆发性增长的可能性较小,有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这在股票市场持续上升时期将更为明显。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公开上市的股票、债券,以A股统一指数(中信指数)为主要参照基准,固定收益类投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一小部分权益类投资的收益率风险,无法对整体A股市场的波动形成“免疫”,股票市场整体的价格波动将给基金投资带来较大的风险; 本基金对投资组合风险的计量主要以历史数据为依据,结合基金管理人的研究进行适当调整,但如果实现的结果与历史数据发生了较大的结构性差异,本基金对于风险的控制可能会与基准水平出现一定差异; 当市场利率水平提高时,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的资产可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这种损失对于长期债券会更为严重,因为长期债券对于利率的敏感程度要大于短期债券。 (三)信用风险 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资产变现的困难,或在基金资产变现时给市场价格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人员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都将给本基金引致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也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使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想)。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限制申购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的提出: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视为无效申购,申购无效的款项将退回申购人。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3日(最迟不超过T+7日)划往基金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在管理人直销网点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并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分,分以后的小数四舍五入,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2万元以下 1.5% 2万元―5万元(含2万元) 1.3% 5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 1.2% 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万元) 1.1% 1000万元―1亿元(含1000万元) 1.0% 1亿元以上的部分 免收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根据持有人持有基金的期限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25%,作为注册登记费。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 费率 1年以内 0.25% 1年―2年(含1年) 0.2% 2年以上(含2年) 免收 在持有期内持有人多次申购基金的,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属于降低费率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如果属于提高费率的,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3,000元、10万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3,000 100,000 1,000,000 10,000,000 适用费率(B) 1.5% 1.2% 1.1% 1.0% 申购费用(C=A*B) 45 1,200 11,000 100,000 净申购金额(D=A-C) 2,955 98,800 989,000 9,900,000 申购份数(=D/1.00)2,955.00 98,800.00 989,000.00 9,900,0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限为1.5年,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2%=24元 赎回金额=12,000-24=11,976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可以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赎回业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证券交易所3个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如果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必须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转托管业务在转出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基金持有人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必须在拟转入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基金账号登记,并提供拟转入销售机构的信息。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收益型基金,投资目标是为基金投资者谋求稳定的现金红利分配和长期资本增值收益,以中信指数×80%+国债指数×20%(国内A股统一指数推出后则变更为国内A股统一指数×80%+国债指数×20%)为投资的参照基准,在投资收益率的波动小于或等于参照基准波动的条件下,争取更高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为业绩优良并能稳定增长,现金流状况良好,有满意的红利分配政策或调整后市盈率较低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稳健规范”的投资理念,通过充分的分散化组合消除非系统性风险,通过积极的公司选择获取稳定的红利分配和资本增值收益。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认为,在我国宏观经济仍将持续高速增长的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相当部分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市场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长期持有,能够获取与其风险相对应的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包括现金红利分配和资本增值收益,这些公司即本基金所指的收益型公司。而市场真实收益率的波动,短期内往往会大于公司内在价值的变化,价值投资者可以利用两者的差异,在不承担多余市场风险的条件下,获取高于市场平均的收益。因此,本基金将在对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进行定价分析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综合平衡不同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希望通过长期持有获得稳定的现金利息收益,更好地降低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同时,根据不同发行人和不同期限债券间到期收益率、即期收益率、远期收益率之间的结构性差异,积极寻求风险套利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四)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收益型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投资策略追求基金投资的长期稳定的现金红利分配和资本增值收益: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基金正常运作时期,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不低于20%,股票投资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不高于75%,现金留存比例为5%左右;在上述比例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总体市盈率水平等指标,对不同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断,据此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行业资金配置策略。首先由行业分析师估计各行业今后两到三年的期望增长速度,以行业增长率对该行业上市公司的总体市盈率进行调整,寻找总体投资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行业。根据调整后不同行业的市盈率作为主要参考指标,结合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决定股票投资中资金在行业之间的配置比例。 公司选择策略。本基金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主要依赖于两方面的基础工作:一是以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的角度对公司发展、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二是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在此过程中,更强调公司长期(3到5年)的发展和竞争优势、稳定成长的市场、可持续的主营业务利润、良好的现金流和满意的红利分配政策。根据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本基金在公司选择中采取积极的策略。在对行业内上市公司进行合理排序的基础上,决定资金在个股间的分配。重点投资于位于行业前列的上市公司,较少投资于排序靠后的上市公司。排序所依据的主要指标为红利收益率和增长率调整后的市盈率,本基金根据指标排序情况,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收益型公司,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备选库,基金投资于符合稳定收益型条件的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总额的80%。 本基金工作小组已在对行业和上市公司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基金基金契约的规定,建立股票投资备选库。选股的依据如下: 1、稳定收益型公司的选择依据。稳定收益型公司指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增长,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现金流与主营业务收入同步增长,有满意的红利分配政策的上市公司。本基金选择稳定收益型公司的主要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变化率、经营毛利率及其变化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及其变化率、财务杠杆比率及其变化率、净利润及其变化率以及红利收益率等。 2、价值相对低估型公司选择依据。资本市场上,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市盈率,公司之间市盈率差别的两个根本原因是市场对其预期的增长率和风险的差别,因此,不同公司的市盈率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为此,本基金引入“市盈率调整系数(PEAF)”,对公司市盈率进行增长率和风险调整,计算增长率及风险调整后市盈率(PEAG)。经过调整后,同行业不同公司的市盈率就可以直接比较,从而可以对公司相对投资价值进行排序,寻找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公司股票。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市盈率调整系数(PEAF): 增长率调整后市盈率(PEAG): 其中,gi表示上市公司第i年盈利增长率的期望值,r表示与增长率风险对应的期望收益率。 在固定收益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和长期利率风险的前提下,主要根据到期收益率的高低,选择能带来满意收益水平的投资组合买入并持有。并根据不同期限债券即期收益率、远期收益率以及到期收益率结构积极寻找无风险套利或风险套利机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5、除符合以上规定外,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投资操作策略,在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达到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即在基金正常运作时期,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不低于20%;股票投资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不高于75%,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符合稳定收益型条件的公司。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时,本基金将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整,以重新达到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3)财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的经营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是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决策程序如下: (1)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理念和投资限制的范围内,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发展部和外部专业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市场趋势和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投资策略建议,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作为进行投资整体方案决策的依据; (2)研究发展部和行业研究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推荐股票的清单;此外,外部专业研究机构也可以向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建议报告以及推荐股票名单。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和投资整体方案,对股票推荐清单进行筛选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基金股票投资的备选库; (3)基金经理结合自己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制定投资组合草案,投资组合草案包括计划投资股票的清单和数量范围;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通过后形成投资组合方案;如草案不获通过,基金经理负责对草案进行修改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继续讨论;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形成投资组合; (6)风险评估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调整建议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 (7)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10、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故意维持和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七、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每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公告。 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交易佣金; 4、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公众假期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其他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以选择以现金分红进行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具体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分红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免收现金分红的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3号、《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 (四)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 在暂停申购(赎回)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和《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照《基金契约》第十章中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成立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 10、基金终止; 1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2、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申请; 13、其他重要事项。 (七)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本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应的证券交易所。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刊登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本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基金持有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三、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基金契约》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单位; 5、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6、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有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清算时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集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由书面要求召集持有人大会; 2、修改基金契约。如本契约的修订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重大影响,并经主管机构同意的不在此限; 3、终止基金; 4、与其他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时,持有人大会可以由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召集,基金总份额以召集前最近一周公布的总份额平均数确定,但要求召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会议召集时已经不间断地持有6个月以上,且在会议召集和召开期间不得赎回。 (三)通知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到会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方可进行持有人大会的议程。 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指定的开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如到场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未达要求人数或份额,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及新的权益登记日。就同一事项重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亲自或派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新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含20%),即可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需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以书面方式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表决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30%,且不少于10人,则视为基金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未达前款约定人数,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及新的权益登记日。就同一事项以通讯方式重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以书面方式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表决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人,视为基金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需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议事程序 1、议事程序:持有人大会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主持。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由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4、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任何基金持有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个别或集体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其权利,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支持。 十五、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是指季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有交易记录时每季度提供,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服中心电话:0755-83276688,该电话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755-835158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十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向东 成立时间:2001年 5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管理人发展概况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新的要求,首批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在董事会层面设立了合规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财经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辅佐董事会依法、科学、合理地履行职责。合规审查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控制制度、程序和政策的制定,并通过督察员全面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察员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薪酬财经委员会负责公司财务预算、决算的审核,制定公司的薪酬和激励制度,并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报酬。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小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经理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制定投资限制性指标,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对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司目前下设七个部门,分别是:基金投资部、监察稽核部、财务行政部、运营保障部、市场开发部、研究发展部、北京办事处。截止到2004年3月底,公司有员工58人;公司共管理基金鸿飞、基金鸿阳两支封闭式基金和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一支开放式基金。 (三)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军先生,1971年出生,1993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曾在上海金华咨询有限公司,君安证券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98年选调入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部,任基金经理。2001年加盟宝盈基金、先后任研究员、基金鸿阳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9月担任宝盈鸿利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基金资产; (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形成的股东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 (5)销售基金单位;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保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基金持有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不利用基金投资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应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符合持有人大会召集条件的基金持有人可以提名新的拟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拟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其要求更改基金名称。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文号:国务院国发[1979]56号 法人代表:杨明生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邮政编码:100036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芳菲 电 话:010-68424199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严重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登记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完整;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基金之间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负责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3)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符合持有人大会召集条件的基金持有人可以提名新的拟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拟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十八、基金代销机构 本基金目前由中国农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 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第二部分 基金经营业绩 本基金最近两个会计期间主要经营业绩数据如下: 一、总净值(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03-1-1至2003-12-31 2004-1-1至2004-3-31 最高 1,166,460,820.54 649,128,053.50 最低 564,180,192.52 562,896,250.88 期末 564,180,192.52 646,451,272.91 二、单位净值 项目 2003-1-1至2003-12-31 2004-1-1至2004-3-31 最高 1.0800 1.1513 最低 0.9347 1.0452 期末 1.0453 1.1346 三、财务报表 本基金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基金审计。该事务所在2004年2月13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已对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业绩表和基金净值变动表发表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一)资产负债表 资产 2003年12月31日 银行存款 13846757 清算备付金 - 交易保证金 1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8929545 应收利息 1590362 应收申购款 2955 股票投资市值 418057841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388788311 债券投资市值 138390552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137334536 配股权证 - 买入返售证券 - 待摊费用 - 资产总计 581818016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10682890 应付赎回费 26226 应付管理人报酬 806141 应付托管费 134357 应付佣金 784493 应付收益 3995427 其他应付款 908290 预提费用 300000 负债合计 17637824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 539746151 未实现利得/损失 23570555 未分配基金净收益 863486 持有人权益合计 564180192 (2003年末每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0054元)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总计 581818016 (二)经营业绩表 收入 2003年度 股票差价收入 29127882 债券差价收入 787888 债券利息收入 7538804 存款利息收入 3063567 股利收入 3143137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16992 其他收入 2391594 收入合计 46069864 费用 基金管理人报酬 (12265322) 基金托管费 (2044220)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363787) 其他费用 (2173283) 其中:信息披露费 360000 审计费用 100000 费用合计 (16846612) 基金净收益 29223252 加:未实现估值增值/(减值)变动数 100728045 基金经营业绩 129951297 本期基金净收益 29223252 加:期初基金净收益 1657235 本期申购基金单位的损益平准金 (1412672) 本期赎回基金单位的损益平准金 (2860449) 可供分配基金净收益 26607366 减: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益 25743880 未分配基金净收益 863486 (三)净值变动表 期初基金净值 1118105050 本期经营活动 基金净收益 29223252 未实现估值增值/(减值)变动数 100728045 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129951297 本期基金单位交易 基金申购款 239641373 其中:分红再投资 5819176 基金赎回款 (897773648) 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658132275) 本期向持有人分配收益 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25743880) 期末基金净值 564180192 第三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2004年第一季度)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2004年第1号)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已于2004年4月12日复核了本公告。 截止2004年3月31日,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646,451,272.91元。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1346元。 二、基金投资组合 (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分类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农林牧渔业 175000.00 0.03% 2 采掘业 51219153.90 7.92% 3 制造业 270063253.46 41.78% 其中(1) 食品饮料业 61093819.30 9.45% (2) 纺织服装皮毛业 - - (3) 木材家具业 - - (4) 造纸印刷业 6300000.00 0.97% (5)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业 49282108.87 7.62% (6) 电子业 32214758.65 4.98% (7) 金属非金属业 51896239.00 8.03% (8) 机械设备仪表业 67554345.64 10.45% (9) 医药生物制品业 1721982.00 0.27% (10) 其它制造业 - - 4 电力煤气水的生产供应业 13594805.00 2.10% 5 建筑业 - - 6 交通运输仓储业 55663023.07 8.61% 7 信息技术业 55374957.68 8.57% 8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071381.54 0.63% 9 金融保险业 - - 10 房地产业 - - 11 社会服务业 - - 12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13 综合类 - - 合计 450161574.65 69.64% (二)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货币资金合计 截止2004年3月31日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市值(不含应收债券利息)及货币资金(含当日证券清算往来款)合计为151,016,888.38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23.36%。 (三) 其他债券合计 截止2004年3月31日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他债券市值合计为45,209,648.46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99%。 三、基金投资前10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简称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中兴通讯 40082000.00 6.20% 2 上海汽车 35740462.80 5.53% 3 乐凯胶片 28787048.40 4.45% 4 中国石化 27321211.50 4.23% 5 青岛啤酒 26534431.00 4.10% 6 中集集团 23090000.00 3.57% 7 南方航空 21951540.00 3.40% 8 双汇发展 21149691.24 3.27% 9 兖州媒业 20177942.40 3.12% 10 深康佳A 1936123.70 3.00% 四、报告附注 (一)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 本基金持有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股票采用成本价计算。 (二)本基金不存在购入成本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股票。 (三)基金的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待摊费用、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佣金、预提费用、应付赎回款、应付赎回费及其他应收应付款(不含当日证券清算往来款)合计为借方余额63,161.42元, 与股票市值450,161,574.65元、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市值及货币资金合计151,016,888.38元、其他债券市值45,209,648.46元相加后等于基金资产净值。 第四部分 重要提示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 本基金分别于2003年12月31日向2003年12月29日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基金的持有人第三次分配红利,每10份基金单位分配红利0.2元;于2004年2月12日向2004年2月10日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基金的持有人第四次分配红利,每10份基金单位分配红利0.3元;于2004年4月12日向2004年4月9日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基金的持有人第五次分配红利,每10份基金单位分配红利0.6元。 4、 《招募说明书》和本公开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本公开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0日 附:销售机构联系方式 1、直销机构:本公司在深圳、北京开设直销网点。 深圳直销网点: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电话:0755-83516540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王颖 北京直销网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B座606室 电话:010-68083240 传真:010-68083245 联系人:;李宏?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在以下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申购业务: 北京、上海、深圳、大连、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滨州、临沂、枣庄、日照、莱芜、菏泽、聊城、福州、厦门、三明、莆田、南平、宁德、泉州、漳州、龙岩、合肥、阜阳、宿州、滁州、六安、巢湖、池州、宣州、蚌埠、安庆、黄山、铜陵、芜湖、淮北、淮南、马鞍山、亳州、南宁、柳州、桂林、杭州、玉林、百色、钦州、北海、贵港、河池、防城、温州、宁夏、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台州、舟山、南昌、宜春、吉安、赣州、萍乡、景德镇、昌河、抚州、鹰潭、九江、上饶、新余、南通、常州、连云港、扬州、宿迁、苏州、徐州、泰州、盐城、镇江、淮安、无锡、乌鲁木齐、石河子、博州、额敏、北屯、五家渠、昌吉、伊宁、博乐、哈密、库尔勒、喀什、阿图什、奎屯、克拉玛依、塔城、阿克苏、阿勒泰、吐鲁番、和田、梧州、武汉、十堰、荆州、宜昌、襄樊、孝感、荆门、钟祥、天门、鄂州、黄冈、咸宁、恩施、随州、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忻州、朔州、沈阳、抚顺、郑州、开封、许昌、平顶山、三门峡、洛阳、济源、信阳、南阳、驻马店、周口、商丘、濮阳、焦作、新乡、鹤壁、安阳、漯河、北安、绥化、七台河、伊春、大庆、双鸭山、鹤岗、鸡西、佳木斯、牡丹江、齐齐哈尔、哈尔滨、乌海、包头、呼和浩特、鄂尔多斯、赤峰、宁波、拉萨、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沧州、保定、衡水、石家庄、邢台、邯郸。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申购业务: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吉林、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福州、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鹰潭、宜春、抚州、上海、南京、常州、徐州、杭州、宁波、衢州、绍兴、台州、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衡阳、株洲、成都、泸州、贵阳、昆明、重庆、西安、兰州、乌鲁木齐 (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申购业务: 深圳、广州、海口、上海、南京、仪征、北京、济南、南昌、十堰、长沙、成都、哈尔滨、沈阳、牡丹江 (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申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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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公开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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