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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多策略精选混合C(02059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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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648998 | ||||||||
基金代码 | 020592 | ||||||||
公告日期 | 2024-01-17 | ||||||||
编号 | 3 | ||||||||
标题 |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 重要提示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年 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28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2017年6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 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 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3 年1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23 七、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的生效..........................................................................................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37 十、基金的财产......................................................................................................................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六、风险揭示......................................................................................................................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2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二十三、备查文件................................................................................................................122 一、绪言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一)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 二期2603 (三)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深圳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2603 (四)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五)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六)注册资本:壹亿元 (六)设立日期:2015年7月3日 (八)电话:0755-82510235 (九)传真:0755-82510305 (十)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十一)联系人:陈瑾 (十二)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4.5% 刘吉云 1.5% 汇巨未来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2% 宋思颖 0.1% 孔学兵 0.1% 杨超 0.1%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许斌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国元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殷克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王德先生,董事,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综合部经理、深圳市不 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卓越置业集团金控小组主任助理。现任深圳 市卓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宋思颖女士,董事,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经理、 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 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李常青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于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教育 中心、管理学院财务学系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务,并从1999年起兼任 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主任、主任、财务学系主任,2018年起兼任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 任。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 胡国杰先生,独立董事,安徽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律师,历任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策法律研究室干事、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等职务,2002年起辞去公职从事专职律师。现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 行合伙人。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历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 特区证券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经理、中瑞创业基金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 方科技大学教授、深圳市公共管理学会会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历任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项目经理。现任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瑾女士,监事,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 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 宋思颖女士,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 司公关经理、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几高先生,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博士。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风控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风控专员、太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稽核与风控部总监、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总 监、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中心高级董事。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朱斌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监,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 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榕俊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中国科学院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基金、 景顺长城基金、英大证券,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刘榕俊在我司历任基 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04-01 2018-08-01 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06-08 2018-03-28 金信智能中国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07-01 2018-05-03 金信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09-01 2018-12-28 金信智能中国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05-21 -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05-21 - 金信民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8-16 - (三)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刘榕俊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孔学兵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首席投资官(权益)、基金经理。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杨杰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刘榕俊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四)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六)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八)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九)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十一)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十二)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十三)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十四)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十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20年以上; (十七)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十八)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十九)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二十)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二十一)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二十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十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十五)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二十六)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十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 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 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三)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 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 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 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 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 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 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 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 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 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 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 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1)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 体系。 (2)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 案。 (4)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5)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6)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7)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8)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9)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1)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2)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3)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 制; (4)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5)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 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2)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 职能; (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4)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公司 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 (1)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 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 的监督机制;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 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 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成立时间:2006年10月27日 注册资本:114.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蔡建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号 联系人:李中良 电话:(020)22389371 传真:(020)28019340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 务运营科、监督稽核科、产品营销科,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关从业 经验。 杜辉女士,硕士研究生,10年以上银行从业经验。2008年工作以来,历任广发银 行广州分行产品营销处主管、中信银行广州分高级经理;2014年4月加入广州农商银 行,先后担任票据业务中心业务经理、金融同业部票据业务经理、票据业务部高级经 理、金融同业部高级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9年3月起,担任广州 农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2014年1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获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2015年10月24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保险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承“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营运系统、专业的服务团队 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 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托管产品涵盖公募基金、基金专户、银行 理财、券商资管、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截至2022年底,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2 只。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广州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审计 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成。总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 部内设监督稽核室,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3、内部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 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 的事项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 期260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年7月3日 电话:0755-82510220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邓唯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网站:www.jxfunds.com.cn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 期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年7月3日 电话:0755-82510235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陈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联系人: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 联系人:蔡正轩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 月28日证监许可[2016]2228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7 年6月2日止,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200,094,534.92,利息结转份额15,246.35,合 计200,109,781.27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18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6月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6月20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 金的最高限额。 (六)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四)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自2018年12月7日起,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投 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 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 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A类基金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0% 100万(含)-250万 1.00% 250万(含)-500万 0.60% 500万(含)以上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 者。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2、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375% 100万(含)-250万 0.25% 250万(含)-500万 0.15% 500万(含)以上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 金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A类基金份额 持有限期(N) 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365日 0.50% 365日≤N<730日 0.25% 730≤N 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限(N) 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30日≤N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47.62份基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5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85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若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57,500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60 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0=12,500,0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0日,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0.00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 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八)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者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四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赎回申请。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在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力争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经济基本面状况、宏观政策变化、金融市 场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状况比较分 析,对各主要投资品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根据判断结果进行资产配置及 组合的构建,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 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各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在控制 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基础上力争提高收益。 本基金进行综合分析的各项指标和因素主要包括:基本面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国民 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平、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发电 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政策面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 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各项货币政策,财政支出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 财政政策;金融市场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市场投资者参与度、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市场 估值水平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将灵活运用成长、主题、定向增发、动量等多种投资 策略。其中,成长策略重在自下而上的进行公司成长性基本面研究,主题策略重在自 上而下的开展投资主题分析,定向增发策略重在关注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件关联的 投资机会,动量策略重在捕捉市场动量效应驱动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通过以上多种策 略的综合运用,精选具有估值优势的个股建立投资组合。 (1)成长策略 本基金对成长型公司的投资以新兴产业、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点行业以 及持续增长的传统产业为重点,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潜在成长性好、估值具有 吸引力的个股进行投资。对于新兴产业,在对产业结构演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 术、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成明确盈利模式的公司;对于拐点产业,依据对行业景气 变化趋势的研究,结合投资增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提前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 行业,重点投资拐点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对于传统产业,主要关注产业增长 的持续性、企业的竞争优势、发展战略以及潜在发展空间,重点投资具有清晰商业模 式、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公司。 (2)主题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深 入挖掘潜在的投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首先,从经济 体制变革、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 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 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其次,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 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公 司,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反应速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再 次,通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化,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 资主题,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 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定向增发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本基金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 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预期损 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 适当的时机卖出。 (4)动量策略 动量策略是指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可呈现“强者恒强”的特征,通过买入过去一段 时期的强势股可以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股票的市场价 格动量特征,分析指标包括各股票的阶段累计收益率、换手率、市场交易活跃度、波 动率,选择动量特征明显和价格趋势强劲的个股纳入投资组合,作为本基金的辅助投 资策略。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风险管理和 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预期与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 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 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 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 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层面,对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个券选 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 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 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3)时机策略 i.价值分析策略。根据当日收益率曲线和债券特性,建立债券的估值模型,对当日 无交易的债券计算理论价值,买进价格低于价值的债券;相反,卖出价格高于价值的 债券。 ⅱ.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 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 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 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ⅲ.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 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iv.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 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 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 时,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 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 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 其内在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金融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金融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金融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 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 到期日等指标,选择权证的买入和卖出时机,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 额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 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 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 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 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 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 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 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 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7、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 生。投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 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 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固定收益相关人员负责债券投资研 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 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在研究员的研究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 决定买卖时机。 (4)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公司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 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5)、(18)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调 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方法合理、透明; (2)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力; (3)具有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 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指数的所有权 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取 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3,628,488.21 90.27 其中:股票 53,628,488.21 90.2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15,535.01 2.38 其中:债券 1,415,535.01 2.3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29,853.23 4.93 8 其他资产 1,434,565.09 2.41 9 合计 59,408,441.5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0,693,167.34 71.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935,320.87 22.6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628,488.21 93.78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88322 奥比中光 66,418 2,770,958.96 4.85 2 688017 绿的谐波 16,772 2,723,772.80 4.76 3 300693 盛弘股份 71,755 2,649,194.60 4.63 4 603662 柯力传感 71,900 2,645,920.00 4.63 5 002436 兴森科技 158,850 2,462,175.00 4.31 6 002368 太极股份 59,345 2,443,233.65 4.27 7 300638 广和通 101,800 2,308,824.00 4.04 8 000977 浪潮信息 47,500 2,303,750.00 4.03 9 688981 中芯国际 45,442 2,295,729.84 4.01 10 688337 普源精电 37,245 2,244,383.70 3.92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15,535.01 2.4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15,535.01 2.48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94 23国债01 14,000 1,415,535.01 2.48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7,705.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51,196.5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5,663.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434,565.0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6.8(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12.31 57.20% 3.86% 7.91% 0.38% 49.29% 3.48% 2018.1.1-2018.12.31 -1.15% 1.02% -11.39% 0.72% 10.24% 0.30% 2019.1.1-2019.12.31 13.18% 0.46% 21.80% 0.69% -8.62% -0.23% 2020.1.1-2020.12.31 14.03% 1.37% 16.76% 0.78% -2.73% 0.59% 2021.1.1-2021.12.31 45.48% 2.07% -0.66% 0.65% 46.14% 1.42% 2022.1.1-2022.12.31 -19.83% 1.86% -10.69% 0.71% -9.14% 1.15% 2023.1.1- 7.62% 1.46% 0.65% 0.46% 6.97% 1.00% 2023.6.30 2017.6.8(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6.30 151.69% 1.84% 19.69% 0.67% 132.00% 1.1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5%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或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外的固 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五)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六)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七)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十)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十一)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一)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各类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当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十)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八)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九)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基金品种的净值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 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8、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目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目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基金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持仓、估值调 整、收益分配等与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信息;2、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信息;3、其 他可能影响市场交易活动或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主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 投资操作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移动客户端、社交平台等方式向投资者 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或通过月度报告等方式提高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 基金管理人应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公开性,不得为短期营销行为临时性、选择 性披露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四)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 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主要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一)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二)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些情况下,市场无法有效执行交易头寸 需要,将使得金融资产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本基金面临的流 动性风险来自两个方面: (一)大额赎回:本基金属于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在交易过程中,有发生巨额赎回 的可能性。巨额赎回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难度加剧,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可能 由于大额出售个券引致个券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从而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二)特殊的市场情形:在特殊市场情形下,如市场资金紧张时,市场整体流动性 降低,将可能导致个券的变现能力减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值模型的参数错误或模型运用不当带来的基金资产损失风险。在 利用定价模型对金融资产,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定价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模型风 险。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指物价水平上升导致本基金的名义收益率在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影响后 降低的风险。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货膨胀风险也表现为物价水平上升导致中、短期 固定收益证券或者回购交易的实际收益率远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因此股票市 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 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 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 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 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 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等。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 率风险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 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 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 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 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 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 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不计提托管费。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 要求调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履行适当程 序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 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若监督员和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 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5)、(18)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调 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 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 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退款后(备付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2个月,保证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7 个月)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不计提托管费。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及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向托管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 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2603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15]13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以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蔡建 成立时间:2006年10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14]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114.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货币银行服务;专业停车场服务;保险兼业代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等)、同 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消费升级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消费升级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5)、(20)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增加 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调 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数据提供方的数据 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信息的及时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如因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而所引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因提 供投资监督提示函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 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提示函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书面指示,基金托管人将就投资监督提示函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 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的 认购金额、持有期限、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如有)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期货 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 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 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管理人或存 款银行移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 实物证券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箱;也 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 务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先行确认存款行授权送、取存单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提前3 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交接进行沟通。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进行保管,不负责对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真伪的辨别,不承担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需要移交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移交手 续。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的数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各类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及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开放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托管人住所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执行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 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 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 则另行公告。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1、24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 息、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x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 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 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00-8336,传 真:(0755)82510305。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x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jxfunds.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投资者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投资者确保投资前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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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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