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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新蓝筹混合(1616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42
基金代码 161601
公告日期 2004-04-30
编号 1
标题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重要提示
本公开说明书是《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及定期更新,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但本公开说明书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公开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本公开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1号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处于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早期的“新蓝筹”上市公司。通过组合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新蓝筹”组合的股票资产将不低于股票总资产的80%;同时将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的进一步优化。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1.00元
税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申购费率:
1、本基金分前端、后端两种收费模式,投资人可自行选择。
2、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表如下:

3、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费率,费率表如下:

赎回费率:按照赎回总金额的0.5%收取,最低赎回费为5元。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前端申购模式销售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后端申购模式销售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销售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公开说明书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组合投资,资本增值,为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理念: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把握未来,业绩成长和价值低估是股价上涨的根本动力,本基金通过投资“新蓝筹”企业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硕果。
投资类型: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
投资策略:在对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重视仓位选择和行业配置,同时更重视基本面分析,强调通过基本面分析挖掘个股。在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30-75%;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55%,现金留存比例浮动范围:不低于5%。
基本选股标准:行业发展状况良好,企业处于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的早期。成长性好,市场竞争能力强,过去三年或预期未来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平均大于6%或者GDP增长率;盈利能力较强,毛利率水平、资产收益水平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是“国泰君安指数”。国泰君安指数于1997年底开始编制,是国内较早的同时反映两个市场的统一指数。该指数采用流通股加权的方式计算,涵盖所有在上海、深圳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具有较好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基金产品风险:存在绝对收益率在某一阶段单边市场中逊色于某些单一风格基金的可能性;上市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给基金投资的品种选择带来风险;对宏观经济增长的预期发生偏差,可能会带来入选的新蓝筹股票代表性不强、包容性不足的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使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开发和购买的风险控制以及基金绩效评估体系(包括VaR分析、流动性分析和管理、业绩的归因分析、均值-方差分析)
绪言
本公开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4年3月31日。
本公开说明书阐述了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公开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开说明书的解释权归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在本公开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
基金契约: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公开说明书: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注册登记人: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元: 人民币元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登记过户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第一部分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一、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1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发起人于2002年8月12日公告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与发行公告,本基金于2002年8月15日开始募集,2002年9月13日正式成立,首次募集总份额为2,218,864,742.31份,每份基金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于2002年10月15日开始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2002年11月1日开始全面办理申购、赎回业务,2002年11月27日推出了后端收费模式以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二)基金存续期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发售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二、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基金产品的风险以及风险控制
1、本基金在投资风格上属于平衡型基金产品,平衡型基金的产品虽然在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方面具有长期优势,但也存在其绝对收益率在某一阶段单边市场中逊色于某些单一风格基金的可能性。风险防范措施: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与理财优势,正确预期市场发展趋势,积极调整价值成长资产配置比例,将这一风险最小化。
2、品种选择风险。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处于企业成长期或成熟期早期的上市公司股票,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期,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以及行业背景变化较大,因此处于这一特定阶段的上市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给基金投资的品种选择带来风险。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数理统计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提高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轨迹及可能的经营业绩预测的准确性。
3、本基金对新蓝筹品种的定义及选择是建立在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稳定增长以及这种增长的不均衡性基础之上的,如果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内,这一预期发生了不稳定偏差,可能造成入选新蓝筹股票的代表性不强、包容性不足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宏观经济研究与预测能力,积极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联系方式附后)
2、本公司委托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业务公告)。目前本基金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附后)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目前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限制申购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确认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目前为15:00)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并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申请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5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契约及本公开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定期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在直销网点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但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不规定赎回的最低份额,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最迟在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收费模式,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费用用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费用。
(2)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3)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的费率水平。费率表如下:

2、赎回费按照赎回总金额的0.5%收取,最低赎回费为5元,从中扣除注册登记费、其他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余额归基金资产;基金单位份额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则在申购时投资者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费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余额归基金资产。
1)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后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例三:假如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1000元,投资者有一笔金额为1万元的申购,投资者在第三年赎回该笔基金份额,如第三年赎回时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4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赎回款12,583.63,投资收益率为26%;投资者在第四年赎回该笔基金份额,如第四年赎回时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6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赎回款14,432.73,投资收益率为44%。
计算过程如下:
3、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详见《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在《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具体规定投资人应仔细阅读《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本公司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过户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总经理:吕秋梅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
2、发展概况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文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成立的中国第二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目前共有四家股东,分别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到2004年3月底,公司管理的基金共有四只,两只为封闭式基金:基金通乾和基金通宝,两只为开放式基金:融通新蓝筹和融通通利系列基金,其中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由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等三只子基金构成。
3、基金经理介绍
本基金基金经理,詹凌蔚先生,1974年出生,硕士学位。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副总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上海中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本运作部副总监,中科信厦门证券营业部证券分析师。
(二)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
5)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7)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负责基金登记过户。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公开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1954年10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0,831.95亿元,所有者权益1,072.36亿元,实现税前利润43.37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全国各地的21,600多个业务分支机构、覆盖95%城市行的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9,000余台联网ATM以及260多个自助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2、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3、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共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托管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负责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资产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按有关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6、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过户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8、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并代表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有关事宜详见《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八、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交易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全体持有人以书面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基金销售网点,按照与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申购本基金。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按开通此项服务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则执行。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热线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60288,该电话可提供自动语音应答和人工坐席服务。
2、网上查询
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入“客户服务”栏目,查询账户资料、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并可直接在网上提出投诉或建议,定制信息服务等。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还将及时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向投资人发送分红公告等信息。
九、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为“新蓝筹”资本增值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处于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早期的“新蓝筹”上市公司。通过组合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认为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把握未来,业绩成长和价值低估是股价上涨的根本动力,本基金通过投资“新蓝筹”企业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硕果。“新蓝筹”企业是指处于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早期,已经开始显现行业龙头风范,收益开始大幅度上升,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成长型企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投资限制详见《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工具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每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按照《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自2004年1月1日起按收盘价估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单个账户中不得对同一基金同时选取两种分红方式,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分红再投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权益登记日(除息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转为基金单位,不足一份基金单位的,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政策、审计事务详见《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和公开说明书。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人的总经理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成立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或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
10、基金终止;
1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2、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投资人投资基金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其他重要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事宜详见《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七、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目前的代销机构有: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康达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联系电话:(010)8526282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大街6号北海万泰大厦802-807
联系电话:(010)65246688
第二部分 基金经营业绩
一、经营业绩
最近三个会计期间主要经营业绩数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财务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负债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单位:人民币元)

(二)基金经营业绩及收益分配表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业绩及收益分配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三)基金净值变动表: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净值变动表
(单位:人民币元)

第三部分 投资组合(2004年第一季度)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已于2004年04月15日复核了本公告。
截止2004年03月31日,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1,762,976,415.50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1199元。
二、基金投资组合
(一)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二)国债、货币资金合计
截止2004年03月31日,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国债(不含应收利息)及货币资金为427,974,748.05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24.28%。
(三)其他债券投资
截止2004年03月31日,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持有除国债外的其他债券市值为(不含应收利息)23,977,758.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1.36% 。
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附注
(一)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
本基金持有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股票及银行
间市场债券按成本价计算。
(二)货币资金项目包括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及当日证券清算款。
(三)基金持有每只股票的价值(按成本价计算)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四)截止2004年03月31日,基金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赎回费、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佣金、预提费用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合计为借方余额82,176,427.60元,与股票市值1,228,847,481.85元、国债、其他债券市值及货币资金合计451,952,506.05元相加后等于基金资产净值。
第四部分 重要事项揭示
1、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本基金于2002年9月13日正式成立。
4、本基金于2002年10月1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并调整直销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5、本基金于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6、本基金于2002年11月27日起正式推出“后端收费模式”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7、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服务模式变更的原因,本基金从2003年2月10日起,通过证券公司办理本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只能使用深圳证券账户(股东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相关手续。原通过上海证券账户(股东账户或基金账户)认/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除可以使用原账户办理赎回业务外,停止受理其他业务申请。
8、本基金分别于2003年3月14日对全体基金持有人进行了收益分配,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0.11元;于2003年4月28对全体基金持有人进行了收益分配,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0.32元;于2003年6月25对全体基金持有人进行了收益分配,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0.17元;于2003年12月22日对全体基金持有人进行了收益分配,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0.15元;于2004年1月14对全体基金持有人进行了收益分配,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0.30元;于2004年2月13日对全体基金持有人进行了收益分配,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0.45元;于2004年4月1日对全体基金持有人进行了收益分配,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0.35元。
9、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已于2003年10月采用无纸化基金账户卡。
1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
聘任吕秋梅为公司总经理、刘小山为公司副总经理。免去冯立新原公司总经理职务,不再续聘张涵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述事项已经我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证监基金字[2003]143号文、证监基金字[2004]30号文),2004年3月22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发布公告。
11、基金估值方式变更事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报及披露》的规定,2003年12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发布《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估值方式公告》,决定对本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起按收盘价估值。
12、公司股东变更事项: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我公司的全部出资额转让给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我公司的全部出资过户至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变更事项已经我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2003年5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0号文批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03年7月8日办理完毕。2003年7月15日我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发布公告。
11、经2003年7月1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87号文核准,于业明先生接替沈国兴先生出任公司董事。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6、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批准成立批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7、本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投资组合公告及其他临时公告
查阅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楼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本基金各直销及代销机构联系方式
一、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本公司在深圳设立了直销中心,在北京和上海分别设立两个投资理财中心: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楼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 ? 82950504
传真:0755 ? 8358063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投资广场A座2105
邮政编码: 100032
电话:010 ? 66211528
传真:010 ? 6621200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228弄金轩公寓1号楼1604室
邮政编码:200032
电话:021 ? 64278268
传真:021 ? 64683435
二、代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9
深圳发展银行客户服务电话:0755-82080409、9550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8、800-820-6888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咨询电话:010-65186758、800-820-0108,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51111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25125666、0755-96110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0-87693617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83520352,4008888999(广东、福建地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875、89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371-7639999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2-27483685
基金信息类型 公开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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