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华泰柏瑞稳本增利债券C(0205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41382
基金代码 020502
公告日期 2006-03-11
编号 3
标题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五、基金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基金托管
十一、基金的销售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十三、基金的投资
十四、基金的融资
十五、基金的财产
十六、基金财产估值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二、违约责任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前言
(一)订立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发售公告: 指《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交所《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 年7 月14 日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部分或全部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最近一年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计算的最近一年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18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计算的最近180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基金净值增长率折算的年增长率;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三)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在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四)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募集期限内的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并在发售公告中进行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本基金同时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柜台)认购和场内(交易所)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为零。
(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基金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六)认购和持有的限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七)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投资人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场外认购时计算结果,小数点第3 位及其后的利息金额予以舍去;场内认购时计算结果精确到整数位,剩余小数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所)申购本基金获得的基金份额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T+1 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 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为零。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确定并披露。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成交情况,并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购份额与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受理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继续赎回的,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或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3、投资人短期内频繁进行申购和/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该等交易行为会对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或暂停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根据前述规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40 楼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 2004 年11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22.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权益登记日;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3、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书全文一同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取得注册登记费;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按照与基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数据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处,并保证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5、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8、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久期范围并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基础上,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并本着收益最优化的原则,通过量化模型确定组合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同时综合运用积极的投资策略,在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在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信用等级为投资级及以上的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证券化产品等)、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及其衍生工具。本基金将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权益类证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3 年(1 年以365 个自然日计);
本基金所投资的单个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的剩余期限不超过7 年(1 年以365 个自然日计),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 年期国债平价收益率。
为了向投资者更明确说明投资业绩,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180 天后,在每个工作日公布18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在每个工作日公布最近一年净值增长率。该净值增长率仅反映投资者在过去180 天和过去1 年内,连续持有本基金时的实际年化净值增长情况,不预示基金的未来业绩表现。
计算日本基金份额18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i=1k NAVt(i)-1 /NAV t(i-1)*)×(NAVn/NAVt(k)*)-1)×365/180×100%
计算日本基金份额最近一年净值增长率=
((∏i=1k NAVt(i)-1 /NAV t(i-1)*)×(NAVn/NAVt(k)*)-1)×365/365×100%
其中: k 表示计算日前第180 公历日(一年)内分红总次数;
NAVt(i)-1 表示第i次分红前一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NAV t(i)*= NAVt(i)-1-D(i)=第i次分红前一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第i次分红基金份额分
红金额;
NAV t(0)
*表示计算日前第180 个公历日(一年)本基金份额净值;
NAVn表示计算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特别的,当k=0 时,令∏i=1
k NAVt(i)-1 /NAV t(i-1)
*=1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和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将投资组合的久期范围限制在3 年以内,可以有效减少基金净值的波动。
在既定组合久期范围内,超额收益主要来源于久期管理策略和相应的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1、久期管理策略和相应的收益率曲线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具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具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核心指标和辅助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核心指标有信贷增长率和货币供应量增长率;辅助指标主要包括CPI、PPI、企业商品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GDP 增长率、居民储蓄增长率等指标。主要分析框架如下: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遵循“久期一定,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的优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两类个券: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以及预期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和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基金重点研究不同信用等级个券之间的合理利差,以及预期个券的合理收益率,选择估值合理的个券。
3、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积极运用相应的优化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2)信用利差策略
资本流向
货币政策
取向
评估流动性效
应;价格、收
入效应;通胀
预期效应。
经济周期
上行/下行阶段
评估通胀及市场利率
变动趋势
? 货币信贷增速
? 法定存贷款利率
? 货币供应量增速
核心指标
辅助指标
. PPI、CPI
. 工业增加值
. 居民储蓄增长等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偏离均衡范围,将会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
本基金的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组合的投资收益。但随着跨市场国债发行量的日趋增多以及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长期融合,跨市场套利策略的优势将日趋减弱。
本基金的跨期限套利是指当短期回购利率低于长期回购利率时,可通过短期融资、长期融券实现跨期限套利。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在谋求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运用积极债券投资策略,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中、短期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投资人谋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因此,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中短期债券基金产品。相对于股票型基金而言,中短期债券基金的本金相对更为安全、流动性更强;一般来讲,中短期债券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介于货币市场基金和长期债券基金之间。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如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及其它投资对象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比例及其它投资对象限制,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1)本基金将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权益类证券;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3 年;
基金管理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行业通用标准,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商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久期的计算方法。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3)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的剩余期限不超过7 年,若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5)本基金投资于剩余期限不超过3 年的债券类投资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
6)本基金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融入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和处分。
2、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5、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为了避免采用上述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重新评估的价格称为“影子价格”)。在没有第三方机构对债券报价的情况下,影子定价的业务流程、制度和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商定,使影子价格更能公允地反映估值对象的价值。影子价格的具体确定方法详见托管协议附件。当重新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强制调整,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当发生采用摊余成本法和影子定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对估值对象的摊余成本进行强制调整,强制调整的对象为当天组合中估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估值对象,将上述估值对象的摊余成本调整为其影子价格,使该估值对象的估值偏离度绝对值降低到0%,调整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影子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不超过0.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对上述强制调整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核对调整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偏离度,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按照调整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净值并对外披露。实施强制调整后继续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上述估值对象进行估值。其中,影子价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确定的定价规则共同商定。
发生上述调整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应当在15 个工作日之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调整日前后各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向投资者具体说明有关估值方法及其运行原理、机制。该估值调整方法和调整情况披露办法,若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4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债券利息;
2、银行存款利息;
3、买卖个券差价;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可供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 日内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8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和最近一年净值增长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2、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备查文件及复印件与公告的相应文件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 项规定的事项,须变更基金合同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基金合同变更,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行事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免责;
4、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月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