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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养老目标2050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01868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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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628284 | ||||||||
基金代码 | 018687 | ||||||||
公告日期 | 2023-12-23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东方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东方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东方养老目标2050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 基金主代码 01868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11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东方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东方 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3年12月25日 赎回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年12月25日 注:本基金自2023年12月25日开始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定投业务;五年持有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2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东方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3年11月14日起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5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5年后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5年后的年度对日之后的第1个工作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自2023年12月25日开始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定投业务;5年持有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和定投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下同),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则将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0,000 1.20% 非养老金客户 1,000,000≤M<3,000,000 1.00% 非养老金客户 3,000,000≤M<5,000,000 0.80% 非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1,000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 M<1,000,000 0.12% 养老金客户 1,000,000≤M<3,000,000 0.10% 养老金客户 3,000,000≤M<5,000,000 0.08% 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注: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开办本基金申购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具体费率优惠措施及业务规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4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如遇基金暂停申购的情况,在本基金暂停申购期间,对于暂停申购前以及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照常受理其投资业务。暂停申购前未开通定期定额业务的投资者,暂停受理定期定额开户和投资业务,但如遇特殊情况,将以本公司公告为准。另外,开放定期定额投资的额度限制及规则参照申购业务执行。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21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李媛 电话:0898-68666597 传真:0898-686665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基金各场外非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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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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