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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01577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27978
基金代码 015778
公告日期 2023-12-22
编号 2
标题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次重大事项临时更新)
信息全文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次重大事项临时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原浙商汇金金算盘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而来,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原管理人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
[2013]152号文)《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予以备案通过。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27日证监
许可〔2022〕879号准予变更注册,自2022年8月26日起,《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浙商汇金
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一般市场情况下,长期风险收益特征低于
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
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是对基金经理信息进行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12
月21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8月15日,有关
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22
七、基金的存续..............................................................................................................................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4
九、基金的投资..............................................................................................................................35
十、基金的业绩..............................................................................................................................47
十一、基金的财产..........................................................................................................................4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七、风险揭示..............................................................................................................................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2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2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125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运
作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
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由浙商汇金金算盘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金算
盘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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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管理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0年8月7日颁布、同年8月10日实施的《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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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9、证券资金账户:指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至《浙商汇
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日:指公历日
34、月:指公历月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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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包括其不时修
订)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采用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申购基金份
额,自动申购是指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生成基金份额的申购指令,将投资者证
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投资者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
两种方式赎回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发出证券买入、申
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触发基金份额赎回指令,将
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
动赎回
43、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证券
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
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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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
估净收益
52、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预估年
资产收益率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等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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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联系电话:95345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
师。1994年8月至2000年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3月
至2006年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
7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曾任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商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
吴承根先生,董事,硕士。1983年7月至2006年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浙江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期货监管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金信
证券重组工作组常务副组长。2007年1月至今在浙商证券工作,曾任浙商证券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董事、总裁,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高玮女士,董事,博士。1996年6月至2006年6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
理、职工监事。2006年7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
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张晖先生,董事,本科。1991年8月大学毕业分配至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1991年8月至1992年8月在绍兴县支行钱清办事处工作(基层锻炼)。1992
年8月至1994年4月在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工作。1994年
4月至1997年5月任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
1997年5月至2002年10月,在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浙江信
托改制)工作,历任第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管理部负责人。2002年10月
至2005年8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投资银行部负责人。
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任苏泊尔集团总裁助理。2006年9月至2007
年7月任浙江大佳控股集团副总经理。2007年8月至今在浙商证券工作,历
任固定收益总部负责人,债券投行总部负责人,债券投行总监并参与经营管理层
工作,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胡南生先生,董事,硕士。1993年9月至1995年7月抚州第二中学任教师,
1997年4月至2002年4月平安保险杭州分公司营销培训部经理,2002年4月至
2007年4月方正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9年7月浙商证券
经济业务总部总经理,2009年7月至2017年1月中信证券营销总监、营业部总
经理、浙江分公司业务中心副总经理,2017年1月起浙商证券历任财富管理事
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助理、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宏光先生,董事,硕士。2000年3月至2002年6月在兴业证券研究发展
中心任行业研究员,2002年6月至2005年3月在天同证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
研究所任所长助理,2005年4月至2011年2月在东方证券研究所任副所长,2011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年3月至2020年1月在浙商证券担任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2020年3月至2021
年7月担任浙商资管副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闻发言
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俊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杭州汽轮机厂科员、中国投资银行杭州
分行科员、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财务总监、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杭州大策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杭州智达信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长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新华机器厂科研所助工、杭州市第六律
师事务所律师、杭州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行政人员。现任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银行高新支行客户经理、经营性支行
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团队主管、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
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
业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杭州钱江人才开发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钱江综合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师;2000年至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2年
至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兼),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先生,总经理(兼),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国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专户投资组合负
责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总部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石磊女士,副总经理,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融部营销部经理、私人银行部业务管理部经理、票据融资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
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家兼副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资管副总经理。
黄玉锋先生,首席信息官,本科。曾任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经理、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浙商证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信
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发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
开发部总经理(兼),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楼敏女士,财务总监,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杨锴先生,合规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硕士。历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
助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合规风控部行政负责人(兼)。
余春梅女士,首席风险官,大专。历任上海电真空公司技校教师、质检科站
长;日本吉田拉链(YKK)上海有限公司品质管理;四川建行信托上海证券营
业部客户管理主管;欣凯(SINOCA)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副厂长;
金华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稽核内审部负责人;金信证券合规风控部负
责人;浙商证券合规审计部负责人;浙商证券上海万航渡路营业部总经理;浙商
资管历任财富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浙商资管杭州分公司总经理(兼)、
浙商资管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
险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程嘉伟,上海财经大学本科,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历任上海国利货币经
纪有限公司债券经纪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上海国泰君安
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固定收益交易主管。2020年10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曾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21年11月19日起任
浙商汇金月享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3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月30日起任浙商汇金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4月19日起任浙商汇金双月鑫
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8月26日起任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9月16日起任浙商汇金聚瑞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3月30日起任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3年11月21日起任浙商汇金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
证券从业资格。
白严,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多年固定收益领域从业经历以及投资
经验。2017年开始在浦发银行金融市场部担任本币交易员,从事本币资产投资
和负债管理、债券和货币市场研究等工作,负责管理自营银行账户债券投资与资
金交易。2023年2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募固定收益投
资部基金经理。自2023年6月7日起任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月享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1月7日起任浙商汇金聚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21日起任浙商汇金金
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汇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证券从业资格。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分为权益
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具体如下:
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基
金经理宋青涛先生、基金经理马斌博先生、基金经理周文超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副总经理陈国辉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基金经理蔡玮菁女士、基金经理程嘉伟先生、舒叶先生、姜金香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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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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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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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
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
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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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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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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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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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2、主要人员情况
宋晓东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副总经
理。
方堃先生,自2014年起任职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
(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
3、基金托管经营情况
2011年5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经证监会批
准,中国结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月8日,中国结算资
产托管业务正式上线运营。2014年3月,中国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
金托管牌照。截至2023年6月中国结算托管产品共计43只,产品类型涵盖货币
型和混合型。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
分,包括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健
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位之
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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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与操作程序等。
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
管业务各环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
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
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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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网址:www.stocke.com.cn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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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联系人:倪益
经办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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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由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原集合计划”)变更注册而来。
原集合计划于2013年3月4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3]152号文)
《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
认函》予以备案通过,原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集合计
划的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原集合计划自2012年12月18日起募集,募集结束后于2013年1月14日
成立。《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于2013年1月14日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31号),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
年4月18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运作管理指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原集合计划
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并于2022年4月27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79号《关于准予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注册的批复》,原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
自2022年8月26日起,《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时失效,原集合计划正式变更为浙
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当事人将按照《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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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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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中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2年8月26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于2022年8月26日起
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方式
投资者可采用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自动申购是指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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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生成基金份额的申购指令,将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转换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
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赎回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当
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销售机构技
术系统自动触发基金份额赎回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
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基准进行
计算,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00元的情况除外;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手动申购与手动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结转收益将在月度
分红时支付;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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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以及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
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则赎回款项的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方式等
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及份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原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则
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销售机构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
请的基金份额数量不设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
为0.01份(含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
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2、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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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3、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元,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按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可得到10,000.00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如其账户中的当日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
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当日未付收益负值时,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5万份,其累计未付
收益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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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赎回5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5万元,其累计未付收益10元将于下一月度分红日以现金分红方式支付。
(2)在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
取强制赎回费用。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
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
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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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9、10、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5、7、11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采取暂停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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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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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短信、邮寄、公告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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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于现金管理产品份额
转让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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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基金申赎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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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
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
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
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
资便利性),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个券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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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投资的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首先将各券种的信用
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隔时间)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再
次筛选;最后,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量、日均成交
量与冲击成本估算),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3、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在回购利率较低时,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
机会。如新股发行期间、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回购利率突增等。此时,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
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交易模式、环境冲击、流动性等
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从而产生套利机会。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提高资产收益率。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跨期限套利)。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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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在最
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资产支持证券;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且协议中约定可以无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
受该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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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项规定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
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投
资于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
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上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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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
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
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
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17)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
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8)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9)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除上述第(1)、(7)、(11)、(14)项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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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规定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
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一般市场情况
下,长期风险收益特征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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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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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的期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20,797,868.51 52.79
其中:债券 220,797,868.51 52.7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4,083,111.30 34.4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3,379,695.48 12.76
4 其他资产 - -
5 合计 418,260,675.2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无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3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120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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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3.9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9.1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9.5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2.3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4.8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86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216,803.52 12.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216,803.52 12.2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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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69,581,064.99 40.59
8 其他 - -
9 合计 220,797,868.51 52.8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217139 22光大银行CD139 500,000 49,950,922.23 11.96
2 112398069 23南京银行CD051 500,000 49,884,018.37 11.94
3 170201 17国开01 200,000 20,547,139.71 4.92
4 2104001 21农发绿债01 200,000 20,315,973.20 4.86
5 112205116 22建设银行CD116 200,000 19,980,696.03 4.78
6 112206244 22交通银行CD244 200,000 19,930,105.18 4.77
7 112214151 22江苏银行CD151 200,000 19,908,204.59 4.77
8 180211 18国开11 100,000 10,353,690.61 2.48
9 112206207 22交通银行CD207 100,000 9,927,118.59 2.38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4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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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8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
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其他资产构成
无。
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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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
(一)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1-1至2023-6-30 0.6529% 0.0003% 0.1733% 0.0000% 0.4796% 0.0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2-8-26)起至2023-6-30 1.0674% 0.0003% 0.2963% 0.0000% 0.7711% 0.0003%
注:1、本基金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
利率(税后)。
2、本基金按日计算并按月支付收益。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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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22年8月26日起,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浙商汇
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新基金合同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
满一年。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但报告期末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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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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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票据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并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
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
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由于本基金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当变现所持有的资产时,变现价格
与该方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
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
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
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投资者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
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2、为了避免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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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
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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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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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并发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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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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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入等。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当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的分配支付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
日暂估收益,且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当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与暂估值有差异时,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
异的具体原因;
(4)本基金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
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月度支付时,如当月累计实际未付收益为正,则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相应的现金收益;如当月累计实际未付收益等于零时,不支付现金
收益;若当月累计实际未付收益为负,为投资者缩减其相应份额。遇投资者剩余
基金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启动内部应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6)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其累计实际未付收益,将在月度分红
日以现金分红方式与投资者结清;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投资者解约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收益分配;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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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按月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根据收益分配方案,以现
金分红的形式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本基金按月进行收益支付。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本基
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见招募说明书“十五、基
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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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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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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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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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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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运作管理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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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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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
估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按每日复
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
公式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规定网站
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内容应包括:分红期内每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实际
收益与暂估收益存在差异时,需要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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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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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情形;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
(2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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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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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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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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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
交易错误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内部各部门均对部门可能的风险点进行过梳理和查
漏补缺,通过培养员工责任感,设置奖惩机制,规范操作流程等措施,尽可能降
低误操作带来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标的不能迅速地转
变为现金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等品种流动
性相对较差的情况;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是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管理需要
的前提下,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银行存款的流动
性和投资收益。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普遍
存在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
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开放式的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为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
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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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
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
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
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
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
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
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
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
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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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计入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可能存在日终确认
基金单位净值低于1元但日间交易时段内已经以基金单位净值1元将基金份额转
换成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并用于投资者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
的情形,因此,可能存在因后续基金管理人扣划投资者已实现收益或通过销售机
构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的风险。
2、货币市场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
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本基金将面临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同时,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
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3、持有份额数太少而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者当日暂估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如投资人持有的份额数太少,在收益分配时可能因去尾处理原则
造成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4、赎回款延缓支付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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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面临延缓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5、申购暂停或被拒绝的风险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全
部或部分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6、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在未持有到期时,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面价值
与市场价值不一致的风险。对此风险,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比较成本估值与公允估
值的差价,对估值偏离度较高的个券给予风险提示。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
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
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7、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交易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包括手动申购及自动申购、手动赎回及自动赎回的申购
赎回方式。其中,自动申购是指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生成基金份额的申购指令,
将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
时间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触
发基金份额赎回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投资者
需正确理解每种申购赎回方式,并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自己的申购赎回方式,
若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和选择申购赎回方式,则可能导致资金无法正常使用的风
险。
8、影响投资者流动性的风险
基金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可能会对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习
惯带来改变,投资者选择手动赎回方式的,申购该基金份额后如需取款,投资者
需赎回基金份额并于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后才能取款;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
手动赎回方式,可能存在资金自动申购为该基金份额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及时取
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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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影响投资者收益分配的风险
若投资者在月度分红日前解约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收益分配,因此可能存在投资者实际获得收益低于
本基金分配收益金额。
10、如因司法冻结、清算数据差错等原因导致投资者资金数据存在差异,出
现投资者占有基金资产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基金资
产有冻结权和处置权,基金管理人有权扣回该部分资金,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不
足扣回的,基金管理人具有向投资者追索的权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技术风险
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及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
网)申购、赎回本基金。在本基金的投资、申购、赎回、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
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
等。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检测内部设备,培训相关人员,同时增强与外部合作机构
的技术交流,关注系统的更新升级,尽可能保证技术合作的顺利开展,降低此类
风险发生概率。
(八)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
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风险;
2、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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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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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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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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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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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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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
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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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应加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基金管理
人应密切关注重大政策调整、证券市场波动、节假日等可能引起基金规模大幅波
动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现金类资产占比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27)应每日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投资组合当日可变现资产规模,配合销售
机构做好证券交易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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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应加强基金操作风险管理,针对基金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份
额无法及时到账、发生严重差错、投资者资金账户透支等情况,制定应急机制;
(29)应与销售机构根据《运作管理指引》相关规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协议应包括因投资亏损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元,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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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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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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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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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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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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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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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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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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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的分配支付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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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
日暂估收益,且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当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与暂估值有差异时,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
异的具体原因;
(4)本基金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
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月度支付时,如当月累计实际未付收益为正,则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相应的现金收益;如当月累计实际未付收益等于零时,不支付现金
收益;若当月累计实际未付收益为负,为投资者缩减其相应份额。遇投资者剩余
基金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启动内部应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6)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其累计实际未付收益,将在月度分红
日以现金分红方式与投资者结清;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投资者解约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收益分配;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按月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根据收益分配方案,以现
金分红的形式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本基金按月进行收益支付。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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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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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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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
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
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
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在最
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资产支持证券;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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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且协议中约定可以无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
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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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项规定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
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投
资于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
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上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
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
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
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17)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
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8)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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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9)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除上述第(1)、(7)、(11)、(14)项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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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规定限制。
六、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按每日复
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
公式类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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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
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
估收益率。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规定网站公
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内容应包括:分红期内每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实际收
益与暂估收益存在差异时,需要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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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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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或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如出现不一致情形,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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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本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成立时间: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8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
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2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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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产品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
信用评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
低原则确定评级。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在最
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资产支持证券;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基金投资的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及质押品管理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监督:
(1)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
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产品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管理人对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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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
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逆回购质押品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述比例:
(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240天;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5)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
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
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
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
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9)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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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项规定投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无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
遵守以下要求:
a.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b.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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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本协议所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2)、(3)、(11)、(18)项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十)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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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
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立与管理、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金划拨、文件交换与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
确相关资金金额、存款利率、结息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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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5、本基金选择存款银行进行账户开立前,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征求
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并反馈意
见。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同意后,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在相应存款
银行开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更新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名单及存款账户名单,
并通过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名单。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
范围的规定发生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存款银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协商调整已开展银行存款业务的存款银行范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由此
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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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
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有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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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
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相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方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
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托管业务系统中开立基金托管专户,用于
记录本基金资金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货币收支活动。该基金托管专户由托管
人负责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托管人应在有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及证券资金结算资格的商业银
行为托管业务单独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的存放与收付。专用资金
账户的托管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金严格分开。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须通过该专用资金账
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托管人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三)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因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内的商业
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与本基金名称保持一致,用于本基金投资资金的
存放。该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刻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办理该账户的资金划拨。基金
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事宜。
2、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业务的需要,除此以外,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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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得使用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已被银行转为久悬户、长期不动户或持续6个月无基金管理人发起
业务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存款银行不属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办理销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遵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为基
金办理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结算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相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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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券由托管人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清所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重大合同
送达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
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
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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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并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a.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
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
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b.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c.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
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2)为了避免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管理人应当采用影子定价
的风险控制手段,对产品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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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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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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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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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
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保管责任、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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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托管人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三)交接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
12月31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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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终止后的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况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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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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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信息、交易确认信息、对账单等信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
客户服务传真:0571-87902581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tocke.com.cn
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3层
邮政编码: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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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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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编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7/21
2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7/20
3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6/21
4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6/16
5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5/23
6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4/21
7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4/21
8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3/30
9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3/21
10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2/21
11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2/14
12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1/30
13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1/20
14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2/31
15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2/21
16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2/14
17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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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0/21
19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9/21
20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8/26
21 关于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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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文

2、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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