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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证机器人ETF发起联接C(02029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19997
基金代码 020290
公告日期 2023-12-15
编号 1
标题 国泰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1、国泰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71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于2023年12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时,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5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8、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3年12月15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等规定网站上的《国泰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
  12、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或其他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运作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存在杠杆效应放大风险、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及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16、关于投资人身份证更新的提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或者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其将不能作为居民合法证件在本公司办理任何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业务,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17、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国泰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国泰中证机器人ETF发起联接A
  基金代码:020289
  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国泰中证机器人ETF发起联接C
  基金代码:020290
  (二)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七(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于2023年12月18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基金备案条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一)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M﹤50万元
50万元≤M﹤100万元
M≥100万元
认购费率
0.80%
0.50%
按笔收取,1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8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3.00)/1.00=9,923.6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为3.00元,则可得到9,923.63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0+3.00)/1.00=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为3.00元,则可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二)认购方式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同名的银行存折或/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3)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4)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及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未填写者提交);
  (5)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6)其它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直销个人客户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其它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全国联行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全国联行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全国联行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全国联行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全国联行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31001520313056005017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105290061008
5236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436459213754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104290003791
4037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03492300040004223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103290028025
09280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001202919025802010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证券专柜
102290020294
2030400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096819216089155910001
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308290003020
8205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076392232950017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31029000015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8200188000394309
江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132900500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310069260018800003927
交通银行上海车墩支行
30129005143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216200100102867091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09290000107
  (2)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本公司直销柜台。
  (3)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6、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已开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二)在募集期内,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一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的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法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4)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及机构税收身份声明文件(未填写者提交);
  (7)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8)其它根据监管要求、银行间交易开户等交易场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9)其它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投资者业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购)申请书》;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其它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5、资金划拨:
  (1)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序号
1 2 3 4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全国联行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全国联行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全国联行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全国联行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31001520313056005017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105290061008
5236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436459213754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104290003791
4037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03492300040004223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103290028025
09280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001202919025802010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证券专柜
102290020294
20304005
5 6 7 8 9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全国联行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096819216089155910001
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308290003020
8205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076392232950017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31029000015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8200188000394309
江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132900500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310069260018800003927
交通银行上海车墩支行
30129005143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216200100102867091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09290000107
  (2)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国泰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直销柜台。
  (3)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二)在募集期内,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打印确认单。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机构信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5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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