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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FOF-LOF)C(02034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18914
基金代码 020346
公告日期 2023-12-14
编号 2
标题 关于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增设C类基
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
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
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0346),同时原基金份额(基金代
码:501222,场内简称:如意招享,扩位证券简称:如意招享FOF)变更为A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基金份额分为场内A类基金份额和场
外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为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仅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场内A类基金份额 场外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501222 501222 020346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50,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5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元 1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不收取 不收取 0.30%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差异,并可能发生调
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2.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增设份额的费率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0-6 1.5% 100%
7-29 0.5% 100%
30及以上 0% -

(3)管理费、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4.增设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5.增设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6.增设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场外A类基金份额相同。
7.增设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
见本公司网站。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根据上述增设基金份额的方案,对基金合同相关章节进行修订。此外,根据
修订的基金合同对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内容详见附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
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相关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3年12月18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
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
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47、上市交易:指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5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56、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57、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47、上市交易:指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A类场内基金份额的行为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5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A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56、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7、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增加:6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69、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70、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上市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届时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九、其他 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上市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届时投资者持有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持有的场外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投资者持有的C类份额不上市交易。九、其他增加: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上市条件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请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销售而不申请上市交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三、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 一、基金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三、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

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四、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五、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本基金C类份额不上市交易。四、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五、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仅包括场外的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6、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份额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申购的场外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的场内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6、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A类基金份额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5、对于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申购的场外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的场内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9、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不办理申购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不办理赎回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9、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不办理申购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请: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不办理赎回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1、系统内转托管(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指定。2、跨系统转托管(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1、A类基金份额(1)系统内转托管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2)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3)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转指定。(2)跨系统转托管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增加:2、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C 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账户下。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估值日次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八、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次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估值程序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估值日次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八、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次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3、销售服务费;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和支付方式增加: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3%÷当年天数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八)临时报告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八)临时报告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次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次一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次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次一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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