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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混合发起(FOF)(01777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15206
基金代码 017774
公告日期 2023-12-08
编号 2
标题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次更新)
信息全文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2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22年12月1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18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23年07月1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或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
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带来的风险等),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为2040年12月31日。
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逐步降低整体的风险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
异。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也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标
的股票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其他风
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
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为3年持有期基金。即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
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年,在3年持有期内
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3年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对应的第3年的对日
(不含)的持有期间,如不存在该3年的对日或该3年的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
延后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
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发售面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
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I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九、基金的投资..........................................................................................................53
十、基金的转型..........................................................................................................66
十一、基金的财产......................................................................................................7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8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0
十七、侧袋机制..........................................................................................................97
十八、风险揭示........................................................................................................10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0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3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5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4
二十五、备查文件....................................................................................................15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养老目
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基金或本FOF:指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养老目标
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养老目标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
实施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
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
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本FOF投资所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收入、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
金对基金份额设置代码,并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9、目标日期:指2040年12月31日
60、3年持有期、三年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对应的第3年的
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如不存在该3年的对日或该3年的对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61、子基金:指本基金可投资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2839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联系电话:010-89620088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嘉兴宸泰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段国圣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理学硕士、工学博士、
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执行
官、审计责任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实践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
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武汉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二届会
长、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
第一届、第二届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陈奕伦先生:副董事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
副总经理、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泰康健康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CEO等职务。
金志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金融EMBA。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职于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
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陈玉宇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兼任浩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心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陈玉宇先生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
罗玉成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
员,经济学学士。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总裁、兼任阳光恒昌物
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玉成先生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经理、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计公司高
级审计员、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等职务。
杨东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人事处处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
任工信部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区块链专委会常务委员、
教育部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
家委员、公安部第六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
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东先生曾任商务部中日法律交流
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职工监事
庞水珍女士:职工监事,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员、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
室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金志刚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经济学硕士、金融EMBA。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
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
业部负责人。
吴辉先生:副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银河证券郑
州丰产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长盛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州分公司总经
理、销售总部及郑州分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总办会副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部负责人等职务。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曾任湖南省永
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
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
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部监察
稽核部负责人等职务。
朱伟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负责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曾任
华夏银行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移动金
融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及BBC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
部门负责人,公募首席信息官兼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苏小娅女士: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国际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市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北京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
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潘漪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经济学硕士。2018年3月加入泰康公募,
现任泰康基金FOF及多资产配置部负责人。2020年4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睿福
优选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4月28日
至今担任泰康福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21年6月29日至今担任泰康福泽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7月20日至今担任泰康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7月18日至今担任泰康
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曾任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
负责人。2015年8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
康基金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年12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8日-2020年9月22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
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0日-2020年7月2日担任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3日-2020
年1月10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
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
-2020年7月24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3
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5月20日-2023年2月7日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2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鼎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负责人。2008年7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年11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
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年6
月1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3日-2020年
1月6日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
8日-2016年12月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
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6月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8月30日-2019年5月9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2020年3月26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6月13日-2023年6月9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2020年1月14日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2021年1月11日担任泰
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今担任
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7日至今
担任泰康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2日至今担任泰康浩
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潘漪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经济学硕士。2018年3月加入泰康公募,
现任FOF及多资产配置部负责人。2020年4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睿福优选配置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4月28日至今担任泰
康福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6
月29日至今担任泰康福泽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1年7月20日至今担任泰康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7月18日至今担任泰康养老目
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曾任瑞泰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
部高级投资经理等职务。
庞水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
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
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
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
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
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
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用部
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
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
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
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
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
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
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
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
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
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
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
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部门负责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3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685.59
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四百十九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
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
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
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
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
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
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层、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100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89620091
网站:www.tkfunds.com.cn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
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APP: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tkfunds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肖武侠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交易所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庞晶晶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交易网站:www.zlfund.cn
门户网站:www.jjmmw.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号楼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曾鑫杰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郭帅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皓辉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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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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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92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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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黎华
客服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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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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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宋芳馨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孙德馨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史春晖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胡洋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站:www.520fund.com.cn
(2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门闯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8)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3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3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袁园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郑洁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30楼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付静雅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95538.cn
(4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杨安珂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4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陈瑀琦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077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贾君宇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22年12月19日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1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
有满3年,在3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3年持有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起至对应的第3年的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如不存在该3年的对日或该3年
的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在目标日期204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1年1月1日),本基金自动转
型为“泰康福慧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工作日开
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且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
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
数为342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157,361.84元,折合基金份额
25,157,361.84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27,287.48元,折合27,287.48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
额为25,184,649.32份。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7月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3年7月18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和/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23年10月17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将自2026年7月
18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基金管
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
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
购费,下同)为1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
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
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 M<200万 0.80%
200万≤ M<500万 0.6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 M<200万 0.24%
200万≤ M<500万 0.18%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①M为申购金额;
②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
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③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2)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
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
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并
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
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
管理人可临时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无需就基金份额净值精度调整事项进行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占相当
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9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投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针对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
回,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优先确认其他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
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23年10月17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等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依照下滑曲线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随着目标日期
临近,逐渐降低权益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力争实现养老目标的前提下,追求养老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日期基金。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随着投资人生
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日期的临近,基金的投资风格相应的从“平衡”,转变
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资产比
例逐步上升。本基金根据泰康目标日期型基金下滑曲线模型进行动态资产配置,
下滑曲线模型运用随机动态规划技术,对跨生命周期的投资、消费进行了优化求
解,并结合国内法规约束和投资工具范围作了本土化改进。随着本基金目标日期
的临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逐渐下降。在下滑曲线模型的基础上,进行风险预
算,控制基金相对回撤,精细挑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标的基金,构建投资组
合。
根据泰康目标日期型基金下滑曲线模型,随着目标日期时间的临近,权益类
资产投资比例逐渐下降。本基金在目标日期2040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遵从下表所示,如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超过上下限,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此处权益类资产是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其中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时间段 中枢 上限 下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0% 60% 35%
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45% 55% 30%
2029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 40% 50% 25%
2032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 34% 44% 19%
2035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 28% 38% 13%
2038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 22% 32% 7%
本基金下滑曲线如下图所示: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结合基金管理人研发的投资决策体系,包
括权益投资决策分析体系(MVPCT系统)和固收投资决策分析体系(FIFAM系统)
两大系统,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战术调整,力争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主动配置把握各大类资产中长期趋势波动带来的Beta收益,获
取更优异的风险调整回报。
其中,MVPCT系统从宏观经济、估值水平、国家政策、资金面以及技术面等
五个角度全面分析权益市场环境,形成对下一阶段股市走势的判断,其量化打分
结果作为基金管理人权益类资产仓位水平的决策依据。
FIFAM系统从经济基本面、政策面、估值水平、资金面、技术面等角度全面
分析利率市场环境,从宏观信用周期、行业信用、估值、个体信用等方面多层次
跟踪信用市场状况,形成对下一阶段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判断,其量化打分结果
作为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类资产久期及信用水平的决策依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调整各年下滑曲线值及权益类
资产占比,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2、基金投资策略
(1)基金的分类
本基金将结合各只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将其归属为
权益类和固收类,并且将每一类基金按照投资策略分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和被动指
数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对全市场的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进行业绩分析、组合分析、
费率比较、流动性比较等,权衡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的相对优势,在权益类
和固收类的内部确定主动和被动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力争通过投资优
质的主动型基金、跟踪效率较高且流动性较好的被动型基金,获取超越业绩基准
的alpha收益。
(2)主动管理型基金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创立了“以基金经理为核心”的主动型基金研究体系,覆盖全市
场各种风格的基金经理和基金产品。该体系对基金经理的业绩表现、组合特征、
投资哲学、所在平台和管理产品等多个角度全方位地进行分析,定量和定性相结
合,并通过持续跟踪保持更新。
该体系从多种维度对基金经理的风格特征加以剖析,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配置策略;
2)行业配置或轮动策略;
3)选股逻辑;
4)风险控制策略;
5)久期策略;
6)信用策略;
7)可转债投资策略等。
该体系目的在于摆脱单一的业绩比较,找到基金经理业绩形成背后的逻辑,
进而判断其未来的业绩持续性和市场适应性。在完成基金经理的综合评价后,本
基金将结合对市场风格、结构轮动的判断,选取部分投资风格适合当前市场、评
价打分较高的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
(3)被动指数型基金的选择
被动指数型基金的筛选上,本基金将首先结合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结构走势的
判断,将适合当前市场的、已开发成基金的指数产品筛选出来。当同一标的指数
被不同基金管理人开发出多只被动基金时,本基金将综合比较各只基金的基金规
模、跟踪误差、费率设置、持有人结构、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或场内交易)等,
选择优质的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4)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5)其它基金的投资策略
对于另类基金(如多空策略型基金)和其它创新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经审慎
研究后认为具有投资价值的,可以适度参与投资、分散组合风险,但需符合监管
机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资者情绪、认知等决策因素
的影响,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估值类因素、盈利类因素、
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进行股票的
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市场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香港股票市场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
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
报等方面;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债券投资策
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信用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
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
投资决策。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
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通过评估资
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精选那些经风
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其他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
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
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恒生指数收益率*5%)
*X+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1-X)
在目标日期2040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X取值范围见下表:
时间段 X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0%
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45%
2029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 40%
2032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 34%
2035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 28%
2038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 22%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市值大、
流动性好的3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
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
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其成分股覆盖行业较为全面和均衡,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
资的收益情况;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
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市值最大及成
交最活跃的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适
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港股或者港股基金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
指数样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
债、公司债等券种,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合作为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
不再发布或者由其它指数替代,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的情况
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
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
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符合下表中的限制:
时间段 上限 下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0% 35%
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55% 30%
2029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 50% 25%
2032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 44% 19%
2035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 38% 13%
2038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 32% 7%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60%;其中,前述混合型基金指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定期
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4)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9)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满足如下条件:
1)子基金(指数基金、ETF除外)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
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等品种的,运
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7)、(8)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4)、(7)、(8)、(17)、(22)、(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3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21,102,144.76 84.79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81,722.61 15.20
8 其他资产 2,486.21 0.01
9 合计 24,886,353.58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情况,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86.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486.2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基金的转型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自目标日期204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1年1月1日),本基金将变更
为“泰康福慧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每日开放申购赎回,并不再对每份基
金份额进行三年持有期控制。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
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在2041年1月1日起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后,基金名称变更
为“泰康福慧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的开放申购与赎回等相关
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三)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等发生变化,具体投资安排如下: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基金优选,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
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基金管理人研发的投资决策体系,包括权益投资决策分析体系
(MVPCT系统)和固收投资决策分析体系(FIFAM系统)两大系统,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战术调整,力争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主动
配置把握各大类资产中长期趋势波动带来的Beta收益,获取更优异的风险调整
回报。
其中,MVPCT系统从宏观经济、估值水平、国家政策、资金面以及技术面
等五个角度全面分析权益市场环境,形成对下一阶段股市走势的判断,其量化打
分结果作为基金管理人权益类资产仓位水平的决策依据。
FIFAM系统从经济基本面、政策面、估值水平、资金面、技术面等角度全
面分析利率市场环境,从宏观信用周期、行业信用、估值、个体信用等方面多层
次跟踪信用市场状况,形成对下一阶段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判断,其量化打分结
果作为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类资产久期及信用水平的决策依据。
(2)基金投资策略
1)基金的分类
本基金将结合各只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将其归属为
权益类和固收类,并且将每一类基金按照投资策略分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和被动指
数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对全市场的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进行业绩分析、组合分析、
费率比较、流动性比较等,权衡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的相对优势,在权益类
和固收类的内部确定主动和被动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力争通过投资优
质的主动型基金、跟踪效率较高且流动性较好的被动型基金,获取超越业绩基准
的alpha收益。
2)主动管理型基金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创立了“以基金经理为核心”的主动型基金研究体系,覆盖全市场
各种风格的基金经理和基金产品。该体系对基金经理的业绩表现、组合特征、投
资哲学、所在平台和管理产品等多个角度全方位地进行分析,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并通过持续跟踪保持更新。
该体系从多种维度对基金经理的风格特征加以剖析,包括但不限于:
①资产配置策略;
②行业配置或轮动策略;
③选股逻辑;
④风险控制策略;
⑤久期策略;
⑥信用策略;
⑦可转债投资策略等。
该体系目的在于摆脱单一的业绩比较,找到基金经理业绩形成背后的逻辑,
进而判断其未来的业绩持续性和市场适应性。在完成基金经理的综合评价后,本
基金将结合对市场风格、结构轮动的判断,选取部分投资风格适合当前市场、评
价打分较高的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
3)被动指数型基金的选择
被动指数型基金的筛选上,本基金将首先结合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结构走势的
判断,将适合当前市场的、已开发成基金的指数产品筛选出来。当同一标的指数
被不同基金管理人开发出多只被动基金时,本基金将综合比较各只基金的基金规
模、跟踪误差、费率设置、持有人结构、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或场内交易)等,
选择优质的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4)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5)其它基金的投资策略
对于另类基金(如多空策略型基金)和其它创新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经审慎
研究后认为具有投资价值的,可以适度参与投资、分散组合风险,但需符合监管
机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资者情绪、认知等决策因素
的影响,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估值类因素、盈利类因素、
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进行股票的
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市场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香港股票市场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
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
报等方面;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债券投资策
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信用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
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
投资决策。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
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通过评估资
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精选那些经风
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其他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
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
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4、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前述混合型基金指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
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15%;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满足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6)、(7)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3)、(6)、(7)、(16)、(21)、(2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转型后,业绩比较基准变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9%+恒生指数收
益率*1%+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市值大、
流动性好的3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
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
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其成分股覆盖行业较为全面和均衡,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
资的收益情况;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
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市值最大及成
交最活跃的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适
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港股或者港股基金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
指数样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
债、公司债等券种,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合作为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
不再发布或者由其它指数替代,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的情况
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转型后的赎回
1、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
个月按照30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2、基金转型后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基金转型后,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0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2,437.50元。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有价证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收益,则按
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
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2、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
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
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
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10、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1、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等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造成本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索取相应的赔偿,并以此为基础弥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3、由于不可抗力,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利息收入、股票分红、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原
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包含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
等),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
部分所对应资产后的余额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
管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的余额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
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的,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
《基金中基金指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三个工
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
输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变更为“泰康福慧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
费等;
(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
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5)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意见。
13、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4、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
司债券的情况。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6、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
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
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名册和份额;在启用侧
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在启用
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资
产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产处置变现。无
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
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
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其它投资标的存在的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
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
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
性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因此,证券市场和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将直接引起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最终来源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债券投资,因此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
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此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投资基金面临信用风险时,也会对本基金组合投资带来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直接参与的证券市场投资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流动性匮乏或其他市场极端情形下,产生所投资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时,如资
产变现难度大、出现大额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支付效
率较低的情形,也将为本基金带来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
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3年持有期基金。即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
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年,在3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3年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对应的第3年的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
如不存在该3年的对日或该3年的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
的持有期计算。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
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等,其中投资
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
认基金、公募REITs)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
动性。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大类资产配置、基金筛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投资
策略中将充分重视流动性因素,通过多元化、分散化的配置防范和管理流动性风
险。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相
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以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审慎决策,及时有效地
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
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
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
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
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具有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在市
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持有的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本基金还需承
担所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用等,承担的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
基金高。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
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
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
(4)本基金可投资于封闭式基金,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面临在一
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
(5)本基金可投资于定期开放基金,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
无法赎回,在本基金面临大规模赎回时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
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
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
及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普通开放式基金。
(7)本基金单个交易日赎回某只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
比例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
排。
(8)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募REITs,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
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
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
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
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
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
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
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
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
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
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
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2)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3)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
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
收益。
4)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
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9)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10)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为2040年12月
31日。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逐步降低整体的风险收益水平。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
能存在差异。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也可能存在差
异。
(11)自目标日期204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1年1月1日),本基金
将变更为“泰康福慧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发生变化。
5、本基金投资其它投资标的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
行的因素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
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
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2)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一定的锁定期
限,在此期间无法转让变现,因此可能对基金的流动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受
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尽
管基金管理人针对流通受限证券制定了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
投资者仍然有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
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各种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标的股票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7)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
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
其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个股波动幅度
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
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
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
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
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
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④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⑤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⑥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着。
⑦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⑧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
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运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
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⑨其他风险
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
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
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独立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
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
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泰康目标日期型基
金下滑曲线模型影响因素的变化相应调整下滑曲线不属于变更投资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
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
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
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成立时间:2021年10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839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经营期限:2021年10月12日至长期
联系人:何纬
联系电话:010-89620088
联系电子邮箱:tkfhewei27@tkfunds.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联系电子邮箱:hub5@spdb.com.cn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转型为“泰康福慧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前: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
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5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符合下表中的限制:
时间段 上限 下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0% 35%
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55% 30%
2029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 50% 25%
2032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 44% 19%
2035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 38% 13%
2038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 32% 7%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60%;其中,前述混合型基金指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
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QDII基
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4)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9)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子基金(指数基金、ETF除外)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
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等品种的,运作
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②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③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
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4)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7)、8)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4)、7)、8)、17)、22)、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适当程序并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转型为“泰康福慧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后: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
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5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30%;其中,前述混合型基金指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
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15%;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满足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
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6)、7)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3)、6)、7)、16)、21)、2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适当程序并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
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
责任及损失。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
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
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
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
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若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或提供后经基金托管人评估认
为可能存在无法消除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
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如基金托管人
经评估认为不满足监管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实施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启
用侧袋机制。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1.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及依
据本协议扣划的托管费等费用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
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
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
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
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资
产托管专户不得用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2.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3.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
细则。
5.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6.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基金管理人未将相关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对相关
合同不承担保管责任。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金管理人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等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通过基
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账单服务。
3、提示: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交易确认、对账单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短
信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撤单、
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址: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2、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交易
操作简单、应用灵活,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手机应用市
场等搜索下载。
3、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绑定基金账号后,可以使用多家银行
的银行卡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微信号:tkfunds。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免
长途话费)、010-52160966,传真:010-89620100。
2、在线客服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点击“在线客服”,根据提示
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或可点击
“转人工客服”获得服务订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kfunds.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23年07月19日 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07月19日 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08月21日 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更新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08月21日 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更新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08月21日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09月08日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10月13日 关于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参加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10月13日 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k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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