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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多利债券(5600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075
基金代码 560005
公告日期 2008-04-03
编号 3
标题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信息全文 第一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邮政编码:100052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9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47.0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姜然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权益登记日、议事程序;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3、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以上计票过程均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书全文一同公告。
第三条、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十二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参与分享中国经济成长与资本的长期稳健增值,债券的利息收入与股票的红利收益及资本增值是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主要来源。本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短期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权证,现金以及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绩优股为主,并且参与新股申购。若因新股中签导致股票投资比例超过20%,本基金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投资于权证,其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在正常情况下,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他证券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追求资产安全和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把握市场机会,以期取得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是实现投资目标的基本手段,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一级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红利股选股策略以及新股申购策略。
五、投资组合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八条第1、2、4、5、7、8、9项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投资将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条、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七条、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第二款规定的事项,须变更基金合同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基金合同变更,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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