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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A3(01935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93034
基金代码 019356
公告日期 2023-11-11
编号 1
标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证券交易模式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调整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调整
  根据《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将自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30日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进行调整,本基金成立后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上述证券交易模式调整,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调整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1日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章节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修订前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修订后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
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二、托管协议
章节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六、指令的
发送、确认
及执行
七、交易及
清 算 交 收
安排
附件
修订前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
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
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及承担相
应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
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
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
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
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
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
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
行。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修订后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
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
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
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
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
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
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
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
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
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
证券交易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
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
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
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
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
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
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
纪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
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及承担相
应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
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
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
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
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
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
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
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
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
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
无法完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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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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