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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汇裕积极养老五年持有混合(FOF)A(01722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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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587886 | ||||||||
基金代码 | 017228 | ||||||||
公告日期 | 2023-11-02 | ||||||||
编号 | 2 | ||||||||
标题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汇裕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增设Y类基金份额、明确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满足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汇裕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明确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9966),同时原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7228)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基金法律文件及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规定,保障投资人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封闭运行。除另有规定外,Y类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需来自投资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Y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二)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Y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Y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管理费和托管费 (1)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4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Y=(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Y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Y取0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Y=(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Y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Y取0 2.销售服务费 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 (四)Y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机构 暂无,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注: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非直销销售机构,需要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人社部信息平台、基金行业平台或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平台最新发布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内。 二、明确可投资于公募REITs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二)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公募REITs的投资策略为:“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三)基金资产估值 公募REITs适用基金合同关于封闭式基金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并在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估值条款部分明确:“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条款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汇裕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四、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明确可投资于公募REITs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11月6日生效。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明确可投资于公募REITs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和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风险提示: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4.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汇裕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日 附件:《易方达汇裕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修订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 金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九、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五年 (一年按365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得少于五年。 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5、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 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短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 理赎回确认。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限为五年(一年按365天计算) 修订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 金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九、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五年(一年按365天计算, 下同)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 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至赎 回确认日不得少于五年。请投资者合理安排 资金进行投资。 17、《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 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 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36、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 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短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 理赎回确认。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限为五年(一年按365天计算),但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A类基金份额:指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 金账户申购的一类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6、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 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Y类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五年(一年 按365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 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得少于五年。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 定五年(一年按365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 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 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确认。即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当持有时间小于五年,无法确认 赎回;当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五年,可以确认赎 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不含该日)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确认。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QDII基金及香港互 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 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2、基金筛选策略 (2)主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7)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 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五年(一年 按365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 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得少于五年,但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通 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份额,称 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 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 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 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 投资基金业务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 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 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 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Y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 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 金资产的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 一定的费率优惠。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 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 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 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 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 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 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投资 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五年(一年按365 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 理赎回确认。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持有时 间小于五年,无法确认赎回;当持有时间大于 等于五年,可以确认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 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 (不含该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 份额的赎回确认。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其中Y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 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 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 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 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 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 外),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事项,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 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Y类基 金份额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 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7)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 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QDII基金及香港互 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公募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2、基金筛选策略 (2)主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3)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 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 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 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 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 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 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7)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 投资基金按上述条款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 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 值日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 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0)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 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 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 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T日为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计提。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8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 值)×(前一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A取0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4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Y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 值)×(前一日Y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Y取0 A类基金份额及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 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 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计提。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 0.10%,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 值)×(前一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A取0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Y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 值)×(前一日Y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Y取0 A类基金份额及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支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 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优 惠。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A类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 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A 类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A类基金份额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T日为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 解释 二、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十、基金费用 修订前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 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易方达汇裕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QDII基金及香港互 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 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后的 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 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一)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 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 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修订后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 基金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汇裕积极养老 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QDII基金及香港互 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公募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 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一)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 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计提。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 0.10%,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A=(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 值)×(前一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A取0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Y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 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 值)×(前一日Y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Y取0 A类基金份额及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 一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实施一定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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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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