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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人民币累计(96800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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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586711 | ||||||||
基金代码 | 968000 | ||||||||
公告日期 | 2023-10-3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修改基金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如阁下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关于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修改基金文件的公告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61号文获准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并自2016年1月 11日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有关本基金适用于内地 销售的基金文件(包括简体中文版信托契约(含基础条款)、《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基金说明 书》(以下简称“《基金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的以下变更。 一. 基金文件之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文件已作出修订,以反映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摩根亚洲 总收益债券基金修改基金文件的公告》及于2023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摩根亚洲总收益债 券基金免任助理管理人并修改销售文件的公告》所述变更。具体而言: 1. 《基金说明书》之修订 《基金说明书》“第一章 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之修订 ? “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下“(三)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 未能满足时的相关安排”之“2.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二)项的要求”一节的第(2)点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2) 管理人通过与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投 资管理协议将本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转授予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于1974 年11月26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至今,自2004年11月19日正式取得 香港证监会颁发的九号牌资产管理牌照。因此,管理人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 给的是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资产管理牌照的投资机构。” ? “三、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终止的事由 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下“(三)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第2节的第(4)点全部删 除,并以下文取代: “(4) 若无论何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70,000,000美元或等值的指定货币。” ? “六、本说明书第二章不适用于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下“(十二) 可供查阅之 文件”的内容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本说明书第二章‘可供查阅之文件’一节中阐明,在香港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免费查阅的文件之副本包括:(i) 信托契约及 基础条款;(ii) 投资管理协议;(iii) 最近期之年度报告。 本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 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七)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一节中则明确了在 内地的备查文件,并明确了本基金该等内地备查文件复印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 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 《基金说明书》“第二章 本基金的基本规定”之“第A节 –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说明书”之修订 ? “基金名录”一节下的第二段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本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已转授予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人’),这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本基金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并可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以‘PRC’为后缀 的类别。” ? “收费、开支及责任”一节内“管理费”分节下的内容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 代: “管理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每一类别资产净值2.5%的管理费。然而,管理人现 时每年收取每一类别资产净值1%的费用(C类别除外)。就C类别而言,管理人现 时每年收取每一类别资产净值0.5%的费用。管理人仅可在向受托人及份额持有人 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提高管理费收费率的通知后,方可提高此收费率(不得高于每 一类别资产净值每年2.5%)。管理费按该类别于每一个交易日及计算该类别份额 净值的其他日子的资产净值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底支付。如本基金的资产包括 由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所管理的任何单位信托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 则管理人将计及按有关类别占该单位信托基金或计划的权益而就该单位信托基金 或计划被征收的管理费减收其费用。倘若本基金投资于任何由管理人及/或投资 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相关计划,则就相关计划而征收的所有申购费及 赎回费应予豁免。本基金的管理人及/或投资管理人不可按相关计划或其管理公 司所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投资管理人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 ? “一般资料”一节内“可供查阅之文件”分节下的内容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 代: “下列有关本基金之文件之副本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之办事处免费查阅: (i)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 (ii) 投资管理协议。 (iii) 最近期之年度报告。” ? “一般资料”一节内“本基金存续期”分节下的第一段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 代: “除非提前终止,否则本基金将于紧接信托契约日期第八十周年前之当日自动终 止。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于若干情况下随时终止本基金。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因通过任何法律而导致继续营运本基金即属违法或管理人认为继续营运本基 金乃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如本基金全部已发行份额之总资产净值下降至低于 70,000,000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或如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 后)认为终止本基金乃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本基金亦可通过份额持有人 的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随时终止。” ? “一般资料”一节内“本基金存续期”分节后插入以下内容作为新的分节: “本基金的合并 管理人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经咨询受托人后,将本基金与一只或多只集合投资计 划合并(‘合并’): ? 如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认为本基金的合并乃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 益;或 ? 如在任何时间本基金的全部已发行份额之资产净值少于70,000,000美元或其 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 管理人将给予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通知 期),告知合并生效的日期。” ? “管理人与行政人员名录”一节内“助理管理人”分节全部删除。《基金说明 书》中所有与“助理管理人”有关的提述全部删除。 2. 《产品资料概要》之修订 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已作出修订,以删除与“助理管理人”有关的提述。 3. 信托契约(含基础条款)之修订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已通过一份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作出修订,具体包括: ? 更新基础条款第29.2(D)条,修订因较小基金规模而终止本基金的标准; ? 新增基础条款第30A条,增加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合并的灵活 性。 此外,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已作出修订,以反映以下变更: ? 本基金内地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基金内地代理人(即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 “王琼慧”。 ? 本基金税收安排的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沪 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根据该公告,内地个人投资 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期间 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据此,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税收安排进行了相应更新。 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25号)执行,并参见《基金说明书》“第一章 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 则”之“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下“(四) 相关税收安排”一节的 相关内容。 二. 文件的查阅 反映上述修订的本基金经修订及重述的信托契约及本基金经修订的《基金说明书》和《产品 资料概要》可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阅,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 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三.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的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 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若《基金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 要》内容与本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适用与内地基金产 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法律文件及公告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 3. 风险提示: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证, 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本基金为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 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四.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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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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