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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安混合A(0001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8542
基金代码 000110
公告日期 2015-05-11
编号 2
标题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3 年5 月 20 日起至 2015年5月20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同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自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2015年5 月21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的发售”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保本” 、“基金保本的担保” 、“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到期”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附加了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的全文;对托管协议的修订主要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了更新。具体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投资者可于2015年5月11日起访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等法律文件。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一:《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修改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主要调整并增加了“担保人”、“基金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保本周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保本赔付差额”、“保本”、“担保”的表述,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基金担保人:亦称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保本赔付差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指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即保本赔付差额),担保期间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修改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调整了“基金担保人”、“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基金保本周期”、“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的表述,修改部分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八、基金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亦为本基金合同所指的“当期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九、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初始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发布的《保本基金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之公告。

十、基金保本周期

2年。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十一、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金额;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修改三、基金合同金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中,调整了“募集规模上限”的表述,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初始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发布的《保本基金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之公告。

修改四、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修改五、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名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邮政编码:510620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招兴

成立日期: 1992年11月24日

注册资本: 40.537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周建余

联系电话:(020)88836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项目除外);企业管理。

担保人简介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广州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综合性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537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广州,是越秀集团大金融产业的管控和发展平台。

财务状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 424.2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111.34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2014、2013、2012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94,140,850.20 元、155,215,000.52元、103,500,683.21元人民币。

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的说明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如下:

截至2014 年12月31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金额为7,800万元。

修改六、本基金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保本”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2年。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2年,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修改七、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本节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

五、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6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但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八、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需担保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的0.1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按年度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需担保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0.12%×1/当年天数。

十、《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件。

修改八、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限制”中的“禁止行为”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具体如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修改九、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保本周期到期”中调整了适用于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的表述,将“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表述调整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修改十、在基金合同附件中补充了《保证合同》的内容,具体如下: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电话:020-83282403 传真: 020-83282856 邮编:510620

基金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招兴

电话: (020)88836888 邮编: 510620

鉴于: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

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保本额为该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在第二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符合保本条件资产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担保限额,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总额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的资产规模上限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保本赔付差额为限。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为2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方式与担保费用

在担保范围、担保限额、担保期间内,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需担保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的0.1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于次年前15 个工作日内(保本周期到期的,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需担保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0.12%×1/当年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及清偿程序

1、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并得到基金托管人的书面确认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

对于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管理人不再承担保本义务的证券投资基金,都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

五、除外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四)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六)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七)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担保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代偿款项支付的实际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其他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三)。

具体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如下:

1、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担保人将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函》,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担保人发出的《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担保人代基金管理人清偿的金额并向担保人发出《<确认函>回执》;

2、基金管理人在发出《<确认函>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担保人代偿的金额和自身实际情况制作《还款计划书》并发担保人确认;

3、在担保人确认基金管理人的还款计划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还款计划书》列明的期限和金额向担保人还款。如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期还款,逾期超过五日,担保人将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催款函》催交欠款;逾期超过十五日,担保人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律师函》催交欠款;逾期超过三十日,担保人将依法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法定追偿权;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若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二:《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说明

修改一: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修改内容如下: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修改二: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修改内容如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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