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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惠添益货币C(00496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85160
基金代码 004964
公告日期 2023-10-27
编号 4
标题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023年10月修订)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2年3月24日 由于增设C类基金份额修改相关条款
2023年10月30日 由于增设D类基金份额修改相关条款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4
二十、其他事项 ........................................................................ 3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5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本基金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2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季度末净资产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8)、(14)、(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若基金管理人
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
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
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销户申请。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
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
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
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
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
盖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
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
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
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
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
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
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
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
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
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如投资港股通,还需签订《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结算补
充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
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在预清算结束后应通
知基金管理人预透支和预欠库事项,基金管理人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后续补缴
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
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
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
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交收日当日10:00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在资金交收日16:3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
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
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
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
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对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基金托管人应确
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
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
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
存款银行,主动发函基金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
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3笔(含)以
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
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
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
间的,可剔除不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均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年资产收益率,均精确
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
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资产支
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
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
额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二)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该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托管人发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价出
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
义务。
1.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各类基金
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
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
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
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
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按比例结清。若当
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
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0.01%,D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0%。三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M÷当年天数
H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M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M最高不超过0.25%)
本基金若新增份额类别,具体销售费用标准以届时公告为准。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等交易结算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
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
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基金托管人首次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
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关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新任其他基金托管人的聘任作出决议,基金托管人与
新任基金托管人完成交接工作的;
5.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零二一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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