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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新丝路混合(LOF)(16122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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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56628 | ||||||||
基金代码 | 161224 | ||||||||
公告日期 | 2015-04-30 | ||||||||
编号 | 2 | ||||||||
标题 | 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新丝路混合(LOF)(场内简称:国投丝路) 基金主代码 16122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4月1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5年5月6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5月6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年5月6日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9:30-15:00(投资者在15:00以后提出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与赎回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场内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75% 30日≤T<365日 0.5% 365日≤T<730日 0.25% 730日≤Y 0% 其中,在场外认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场外赎回的份额,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30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3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6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大于等于6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 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 杨蔓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 非直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开通 定期定投 定投最低申购金额(元) 1 中国银行 √ 100 2 招商银行 √ 300 3 平安银行 √ 300 4 浦发银行 √ 300 5 民生银行 √ 300 6 国泰君安证券 √ 100 7 中信建投证券 √ 100 8 招商证券 √ 100 9 银河证券 √ 100 10 海通证券 √ 100 11 申万宏源证券 √ 500 1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 -- 13 光大证券 √ 100 14 平安证券 √ 100 15 华安证券 √ 100 16 中信证券 √ 100 17 中信证券(浙江) √ 100 18 中信证券(山东) √ 100 19 齐鲁证券 √ 500 20 安信证券 √ 300 21 瑞银证券 √ 100000 22 第一创业证券 √ 100 23 长城证券 √ 100 24 渤海证券 -- -- 25 山西证券 √ 200 26 广州证券 √ 200 27 东莞证券 √ 100 28 东海证券 -- -- 29 上海证券 √ 200 30 国都证券 -- -- 31 国金证券 -- -- 32 万联证券 √ 200 33 江海证券 √ 100 34 华宝证券 √ 100 35 信达证券 √ 100 36 国联证券 √ 500 37 中金公司 -- -- 38 华福证券 √ 100 39 中航证券 -- -- 40 华龙证券 √ 100 41 国瑞长城证券 √ 100 42 爱建证券 √ 200 43 东北证券 √ 100 44 国海证券 √ 100 45 东吴证券 √ 100 46 联讯证券 √ 300 47 华鑫证券 √ 100 48 联讯证券 √ 300 49 天相投顾 √ 100 50 众禄基金销售 √ 100 51 长量基金销售 √ 100 52 好买基金销售 √ 200 53 数米基金销售 √ 100 54 天天基金销售 √ 100 55 展恒基金销售 √ 100 5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 100 57 和讯科技 √ 100 58 大智慧财富管理 -- -- 注:以上业务内容仅为提示,请以代销机构最新规定为准。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5年5月6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于2015年5月6日起加入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直销网上交易已推出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优惠活动(部分同时含定投),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渠道(仅包括直销柜台,不包括网上交易)开通跨TA转换业务,且仅接受场外份额的基金转换申请。 本公司直销柜台跨TA转换业务只接受转出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的转换申请。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转换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敬请投资者注意转换份额的设定。 转换业务规则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执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转换费率的设定等做出调整,在调整生效前2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5年3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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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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