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金鹰周期优选混合A(004211)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3539343 | ||||||||
基金代码 | 004211 | ||||||||
公告日期 | 2023-10-1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鹰周期优选混合”、“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10月19日起对金鹰周期优选混合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金鹰周期优选混合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9748),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金鹰周期优选混合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4211),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具体分类规则及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基金代码与基金简称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04211 019748 基金简称 金鹰周期优选混合A 金鹰周期优选混合C (二)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三)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投 投资者可自2023年10月19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三、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就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事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情况,在基金合同中更新了估值方法;并同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修订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一并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一:《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书面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 书面意见 表决意见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2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2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以下为序号调整) 51、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以下为序号调整) 第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 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于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 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归于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形可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形可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 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 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 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含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价,确定公允价 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股指期货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含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 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充 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 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 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 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以下为序号修改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 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 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序号调整)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收后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址(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得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附件二:《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对照表》 《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潘晓毅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 :赵会军 (一)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符薇薇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 :郭明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 保管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 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 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 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 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交收。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含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 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 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②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 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股指期货 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含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 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实行全 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 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 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 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按 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同时充分考虑发行 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货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以下序号修改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信息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 )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十一、基金费 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下序号调整)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 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收后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以下序号调整)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 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 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 和 档 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相关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十六、基金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