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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B(5020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3725
基金代码 502002
公告日期 2015-04-22
编号 1
标题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4月27日
  公告日期:2015年4月22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仔细阅读2015年3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日报》和本公司网站(www.westleadfund.com)上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其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7、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的跨
  系统转托管:通过场内、场外方式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8、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与西部
  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9、定期份额折算
  在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对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分配给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将按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获得新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发生变化。
  10、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份额折算,即:当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当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1、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4月20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2,990,676.07份,其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2,312,762.07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100,338,957.00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100,338,957.00份。
  12、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5年4月20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1.000元,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1元,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其交易代码: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场内简称:500等权),交易代码:502000;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场内简称:500等权A),交易代码:50200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场内简称:500等权B),交易代码:502002;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1.00
  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为100,338,957.00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为100,338,957.00份。
  15、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6、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4月27日
  17、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1414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10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外、场内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场外发售机构: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公开发售。代销机构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02,971,734.99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02,971,734.99份;利息结转份额18,941.08份,总确认份额为202,990,676.07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2015年4月1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202,990,676.07份基金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2,312,761.07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200,677,915.00份。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4月15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4月15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02,990,676.07份
  (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将于2015年4月27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投资者参阅2015年4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日报》上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14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4月2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场内简称:500等权),交易代码:502000;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场内简称:500等权A),交易代码:50200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场内简称:500等权B),交易代码:502002。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500等权)1.00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500等权A)100,338,957.00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500等权B)100,338,957.00份。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上交所,上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也可申请将其分拆成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后上市交易。
  8、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15年4月27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2015年4月20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48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55.32份;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718,381.31份;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718,381.31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分别为0份、100,080,945份和100,080,945份,分别占本次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0%、99.74%和99.74%;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分别为1份、258,012份和258,012份,分别占本次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100%、0.26%和0.26%。
  (二)截止到2015年4月20日,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本次上市交易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
权重份额(份)
占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比
(%)
1 韩伟 1.00 100%
合计 1.00 100%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
权重A份额(份)
占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
比(%)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1 银河资本-光大银行
-银河资本-青昀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30,027,015.00 29.93%
2 银河资本-光大银行
-银河资本青昀套利
2号资产管理计划 20,026,115.00 19.96%
3 银河资本-邮储银行
-青昀 8 号资产管理
计划 20,001,300.00 19.93%
4 银河资本-邮储银行
-青昀套利 3 号资产
管理计划 15,025,665.00 14.97%
5 银河资本-邮储银行
-青昀套利 4 号资产
管理计划 15,000,850.00 14.95%
6 韩伟 49,607.00 0.05%
7 黄之林 49,605.00 0.05%
8 黄坚 29,779.00 0.03%
9 韩伟 29,764.00 0.03%
10 陈玉芳 24,817.00 0.02%
合计 100,264,517.00 99.92%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1 银河资本-光大银行
-银河资本-青昀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30,027,015.00 29.93%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2 银河资本-光大银行
-银河资本青昀套利
2号资产管理计划 20,026,115.00 19.96%
3 银河资本-邮储银行
-青昀 8 号资产管理
计划 20,001,300.00 19.93%
4 银河资本-邮储银行
-青昀套利 3 号资产
管理计划 15,025,665.00 14.97%
5 银河资本-邮储银行
-青昀套利 4 号资产
管理计划 15,000,850.00 14.95%
6 韩伟 49,607.00 0.05%
7 黄之林 49,605.00 0.05%
8 黄坚 29,779.00 0.03%
9 韩伟 29,764.00 0.03%
10 陈玉芳 24,817.00 0.02%
合计 100,264,517.00 99.92%
  (三)截止到2015年4月20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00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00份。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韦佳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0 51%
上海利得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7,000,000 49%
合 计 300,000,000 100%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全面管理职责。督察长、总经理助理及其它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副职”)配合和协助总经理履行职责。公司设投资研究部、专户理财部、市场部、产品设计部、营销服务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1个一级管理部门,在总经理或公司副职的直接管理下开展工作,并为各事业部提供各类综合管理职能。
  3、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4月17日,公司正式员工49人,其中57%(28人)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4、信息披露负责人:徐剑钧
  咨询电话:4007-007-818
  5、本基金基金经理
  付琦先生,硕士毕业于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4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研究部高级研究员。自2013年8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2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原泉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工程硕士,西安交通大学学士。曾任职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得资讯等。2013年8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设计部副总监。现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部总监、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成立时间:1988年8月
  注册资本:190.523367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88第[27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6,774.35亿元,股东权益1997.69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2.11亿元。2013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成功跻身全球银行50强(英国《银行家》杂志排名)、世界企业500强(美国《财富》杂志排名)和全球上市企业200强(美国《福布斯》杂志排名)行列。
  2、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97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33只--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1292.93亿元。
  (三)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5年4月20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期 末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 末
余 额 余 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13,010,794.16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
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27,810.80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5,562.17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0,000,000.00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471.46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39,423.72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2,590.58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35,963.5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02,990,676.07
未分配利润 34,049.72
所有者权益合计 203,024,725.79

资产合计:
203,060,689.34
负债与持有人权
益总计: 203,060,689.34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4月20日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0,000,000.00 93.5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3,010,794.16 6.41
7 其他资产 49,895.18 0.02
8 合计 203,060,689.34 100.00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9楼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westleadfund.com)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7007818。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2日
  附件: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分别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终止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运作;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50%(含50%)。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且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亦分别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50%(含50%),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且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具体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的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至第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不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融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运作;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分配。
  3、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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