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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货币E(51180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30055
基金代码 511800
公告日期 2023-09-28
编号 1
标题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4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217号)和2004年12月29日《关于同意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213号)的核准,进行募
集。基金合同于2005年2月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者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3年9月27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3年8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5
(二)主要人员情况 ...................................................................................... 5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3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20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0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2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4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 24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4
(三)终止上市交易 .................................................................................... 2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5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25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 25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5
(四)基金份额分级 .................................................................................... 25
(五)申购、赎回的原则 ............................................................................. 26
(六)申购、赎回的程序 ............................................................................. 27
(七)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 27
(八)申购、赎回的费率 ............................................................................. 28
(十)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 29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29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1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3
(一)与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转换...... 33
(二)与其他基金(T+1日确认申请)的转换............................................... 38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42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5
(一)投资目标 ........................................................................................... 45
(二)投资范围 ........................................................................................... 45
(三)投资理念 ........................................................................................... 45
(四)投资策略 ........................................................................................... 45
(五)业绩比较基准 .................................................................................... 45
(六)风险收益特征 .................................................................................... 46
(七)投资决策 ........................................................................................... 46
(八)投资组合限制 .................................................................................... 46
(九)禁止行为 ........................................................................................... 48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48
(十一)基金的融资 .................................................................................... 48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48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2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5
(一)基金资产总值 .................................................................................... 55
(二)基金资产净值 .................................................................................... 55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5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 55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56
(一)估值目的 ........................................................................................... 56
(二)估值日 ............................................................................................... 56
(三)估值对象 ........................................................................................... 56
(四)估值方法 ........................................................................................... 56
(五)估值程序 ........................................................................................... 57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57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5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58
(二)收益分配原则 .................................................................................... 58
(三)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 59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5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60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61
(三)基金税收 ........................................................................................... 6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一)基金会计政策 .................................................................................... 63
(二)基金审计 ........................................................................................... 6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64
(二)份额发售公告 .................................................................................... 64
(三)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64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 65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66
二十、风险揭示 .................................................... 67
(一)市场风险 ........................................................................................... 67
(二)管理风险 ........................................................................................... 67
(三)流动性风险 ........................................................................................ 67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 68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69
(六)其他风险 ........................................................................................... 69
二十一、差错处理 .................................................. 71
(一)差错类型 ........................................................................................... 71
(二)差错处理原则 .................................................................................... 71
(三)差错处理程序 .................................................................................... 7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 73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7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77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79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0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85
(六)争议的处理 ........................................................................................ 86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87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87
(三)基金资产保管 .................................................................................... 89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 91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92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92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93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八、备查文件 .................................................. 9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
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2、《民法通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元:指人民币元
11、基金、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12、《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8、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23、投资者:指上述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条件后,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和备案手续
后,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5、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2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9、认购: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2、基金转换: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3、基金日收益:指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单位的日收益,E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单位的日收益
34、基金七日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3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3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收益的过程
3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0、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4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2、《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4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
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4、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合同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45、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E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该类投资
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
4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场外: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
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
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
理、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
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
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
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矿业事业部部长、党委委员,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兼资本运营部部长、战略委
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
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
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
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
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
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
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
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
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
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
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
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
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
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
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
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
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
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
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
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
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
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
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
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
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
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
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
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
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
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
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
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
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
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
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
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
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
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
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石大怿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
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石大怿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 2013-03-04 -
易方达货币 2013-04-22 -
易方达易理财货币 2013-10-24 -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2015-02-05 -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 2017-02-16 -
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 2018-11-14 -
易方达安益90天持有债券 2023-05-18 -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 2013-01-15 2019-05-28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 2012-11-26 2020-12-07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 2017-06-15 2020-12-28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 2014-06-17 2021-07-02
易方达龙宝货币 2014-09-12 2021-10-20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 2013-04-22 2022-04-08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2014-06-25 2022-04-08

易方达稳悦120天滚动短债 2021-11-16 2022-12-03

梁莹女士,经济学硕士、金融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金和短债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投资经理、现金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梁莹历任基金经理及现
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增金宝货币 2015-01-20 -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2015-03-17 -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 2015-03-17 -
易方达龙宝货币 2015-03-17 -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2015-06-19 -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 2017-08-08 -
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 2018-12-05 -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 2020-12-07 -
易方达稳丰90天滚动短债 2021-07-30 -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 2014-09-24 2019-05-28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 2014-09-24 2020-12-07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 2017-07-11 2020-12-28
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短债 2021-04-08 2022-12-03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 易方达货币
易方达易理财货币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

易瓅女士,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债券交易员、投资经理。易瓅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 2023-05-13 -
易方达安裕60天持有债券 2023-07-18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增金宝货币 易方达龙宝货币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 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 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短债
易方达易理财货币 易方达稳丰90天滚动短债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易方达稳悦120天滚动短债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 易方达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
易方达货币 易方达安益90天持有债券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海,管理时间为2005年2月2日至2008年6月30日;
马喜德,管理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4月21日;王晓晨,管理时间为2013年
4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王晓
晨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和短债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国际固定收益)、就证券提供意
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5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02
只,QDII基金5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
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基金份额(A类/B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郑奕莉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86-10-52682888
传真:86-10-52682999
经办律师:王丽、徐建军
联系人:王丽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飘飘
联系人:赵雅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2月27日《关于同意易方达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217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5年1月4日到2005年1月25日。募集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2月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2014年8月8日起的基金存续期间内,当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
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自2014年8月8日起的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
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类基金份额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E类份额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于2014年12月8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场内简称:易货币,扩位证券简称:易方达货币ETF,交易代码:511800)。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场所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3、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交
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年2月1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A类/B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于2014年11月24日开始办理日常E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决定E类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的时点。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10006,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10016,E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码为511800。
A类、B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限额和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 0.33% 0.33% 0.33%
托管费率(年费) 0.10% 0.10% 0.1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 0.25% 0.01% 0.25%
首次申购最低限额 无 (直销中心为50000元) 1000万元 1份
追加申购最低限额 无 (直销中心为1000元) 10万元 1份
基金代码 110006 110016 511800

注:1、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E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份额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分级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
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分级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
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如果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于基金存续期内的某一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
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
转托管等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于升降级后的下
一个开放日起就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
费率,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的“确定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
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E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
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日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与赎回款
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其账户
内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部分赎回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足以弥
补待结转的负收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
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
款中按比例扣除。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
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注册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
回E类基金份额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办理。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
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七)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
无单笔最低限额;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首次申购B类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追加申购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投资者在场内申购E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份额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限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不对单
笔最低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进行限制。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份
额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
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费率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0。
2、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九)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E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例:假定T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1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
申购份额 10,000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部分赎回10,000.88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88×1.00=10,000.88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十)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晚于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
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A类和B类基金份额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
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A类/B类基金份额发
生了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E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
额赎回。
2、A类/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A类/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对其余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者在提出A
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A类/B类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A类和B类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A类
/B类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A类/B类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
A类/B类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时,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
级,具体处理方式和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当发生A类/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E类基金份额的巨
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E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申购份额上限,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或份额超过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或份额上限时。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
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除因上述(1)至(5)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也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接受或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1)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E类基金份额数量限制的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E类基金份额
赎回的情形。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时或恢复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
信息披露。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与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
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已于2023年5月4日开始办理与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转换业务。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暂不开放与易方达优势领
航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
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转出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一起转
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转出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
金收益为负,则转出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大于待结转的负收益;
(4)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
重新开始计算;
(5)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6)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
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9)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10)当投资者T日申请将本基金某类份额全部转换转出到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且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约定将未付收益一并划转到转
换转入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在T+2工作日转换转出确认时将该类基金份额的全部未付收
益一并确认,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不再享有本基金该类份额对应的收益。当投资者T日
申请将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换转出到本基金时,投资
者自T+2工作日起享有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对应的收益。
(11)当投资者申请将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换转
出到本基金时,必须同时符合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等相关公告的规定。如
果投资者在T日申请将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换转出到
本基金某类份额,同时在T+1日提交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则注册登记机
构在T+2日确认时优先确认申请日期在前的申请(即优先确认T日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换转出到本基金的申请)。如果投资者在同一申请日期
提交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申请,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本基金相关公告的数额限制规定
进行确认。
(12)如果注册登记机构于某一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
处理,则投资者在上一开放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基金转换转出到易方达优势领
航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申请会被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由本基金转换到易方达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成功转换到本基金后,其最终获得的是A级还是B级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本基金的升降级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升降级规则具体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和基金申购补
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
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转换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
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
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已达到最短持有期限(180天),现欲转换至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出基金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
类基金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基金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0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0%。转换份额计算如
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0,000.00-0.00)×0%÷(1+0%)=0.00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0.00=0.00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0.00=11,000.00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1,000.00÷1.0000=11,000.00份
注: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出至本基金时,转入本
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包括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为转出基金、本基金为转入基金,或者本基金为转出基金,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为转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2工作日为投资者
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均按照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晚于T+3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
分的本基金份额,具体以直销机构规定时间为准。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
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
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5)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或者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二)与其他基金(T+1日确认申请)的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年2月17日开始办理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本
基金E类基金份额暂不参与基金转换业务。
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转出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一起转
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转出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
金收益为负,则转出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大于待结转的负收益;
(4)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
重新开始计算;
(5)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6)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
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9)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由本基金转换到易方达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成功转换到本基金后,其最终获得的是A级还是B级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本基金的升降级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升降级规则具体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和基金申购补
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
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转换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
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
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部分转出10,000份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至易方达策略成长二
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
型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00%,申购补差
费率为2.0%,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000=10,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0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0,000.00-0.00)×2.0%÷(1+2.00%)=196.08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196.00=196.08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0,000.00-196.08=9,803.92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03.92÷1.020=9,611.69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10,000份 1.000元 10,000.00元 0.00元 196.08元 9,803.92元 1.020元 9,611.69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
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
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晚于T+2工作日起
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
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
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5)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或者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
参见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
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
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
人;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
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
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
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
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
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
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
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
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
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
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其中,因
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
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
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
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在不同场外销售机构
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业务由各销售机构负责受理。
(五)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
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E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按照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主动判断短期利率变动,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积极把握市场套利机会,稳定获取
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者提供短期现金管理工具,因此本基金最主要的投资策略在保持安
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其中战略资产配置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
济走势、国家货币政策、资金供求、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趋势等的研究与判断,预测货币市
场利率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战术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交易市场和品种选择等,将由基金经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结合各品种之间流动性、收益性、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等因素,确定组合的各品种比
例,在保证组合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益。
同时,管理人还将积极把握短期市场出现的套利机会。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等
情况会造成市场在短期内的非有效性,这种非有效性会带来一定的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
通过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跨期限套利等策略积极把握市场出现的套利机会。
由于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季节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短期内发生变化,这
种变化会带来市场短期收益率的上升,基金管理人将积极利用这种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即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的工具,采用活期存款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更能体
现本基金良好的流动性。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
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
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的报告和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
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
管理;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到基金经理;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
合时参考;
(6)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
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1)、(9)、(12)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
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
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8,121,757,873.99 51.72
其中:债券 8,121,757,873.99 51.7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500,096,555.80 28.6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29,191,343.67 15.47
4 其他资产 651,261,181.18 4.15
5 合计 15,702,306,954.64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3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01,454,314.79 6.1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54.28 6.1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2.5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0.9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2.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3.9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4.39 6.1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39,170,452.99 3.6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53,668,339.96 1.7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53,668,339.96 1.7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7,328,919,081.04 49.56
8 其他 - -
9 合计 8,121,757,873.99 54.9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11089 23平安银行CD089 10,000,000 994,976,982.50 6.73
2 112315155 23民生银行CD155 10,000,000 989,892,612.47 6.69
3 112208078 22中信银行CD078 3,000,000 299,571,683.67 2.03
4 112381816 23大连银行CD147 3,000,000 299,513,956.23 2.03
5 112317031 23光大银行CD031 3,000,000 295,716,179.89 2.00
6 239924 23贴现国债24 2,800,000 279,677,854.21 1.89
7 239926 23贴现国债26 2,600,000 259,492,598.78 1.75
8 112381817 23大连银行CD148 2,000,000 199,675,970.81 1.35
8 112381818 23大连银行CD149 2,000,000 199,675,970.81 1.35
10 112399324 23长沙农商银行 2,000,000 199,335,358.97 1.35

CD049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08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9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00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
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
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71.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1,500,968.15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259,755,541.07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651,261,181.18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2月2日,本基金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2年
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A级基金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4.1752% 0.0028% 0.3500% 0.0000% 3.8252% 0.0028%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4.8261% 0.0151% 0.3501% 0.0000% 4.4760% 0.0151%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1206% 0.0060% 0.3506% 0.0000% 2.7700% 0.0060%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4393% 0.0013% 0.3506% 0.0000% 2.0887% 0.001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4559% 0.0023% 0.3506% 0.0000% 3.1053% 0.0023%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0007% 0.0026% 0.3506% 0.0000% 2.6501% 0.0026%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2759% 0.0016% 0.3506% 0.0000% 1.9253% 0.0016%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8296% 0.0015% 0.3506% 0.0000% 1.4790% 0.001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7981% 0.0012% 0.3506% 0.0000% 1.4475% 0.001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4602% 0.0020% 0.3506% 0.0000% 1.1096% 0.0020%

2、B级基金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 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准差④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4.4254% 0.0028% 0.3500% 0.0000% 4.0754% 0.0028%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0776% 0.0151% 0.3501% 0.0000% 4.7275% 0.0151%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3685% 0.0060% 0.3506% 0.0000% 3.0179% 0.0060%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6859% 0.0013% 0.3506% 0.0000% 2.3353% 0.001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7051% 0.0023% 0.3506% 0.0000% 3.3545% 0.0023%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2482% 0.0026% 0.3506% 0.0000% 2.8976% 0.0026%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5216% 0.0016% 0.3506% 0.0000% 2.1710% 0.0016%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742% 0.0015% 0.3506% 0.0000% 1.7236% 0.001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426% 0.0012% 0.3506% 0.0000% 1.6920% 0.001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7040% 0.0020% 0.3506% 0.0000% 1.3534% 0.0020%

3、E类基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1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 0.4792% 0.0079% 0.0336% 0.0000% 0.4456% 0.0079%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1180% 0.0060% 0.3506% 0.0000% 2.7674% 0.0060%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4373% 0.0013% 0.3506% 0.0000% 2.0867% 0.001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4520% 0.0023% 0.3506% 0.0000% 3.1014% 0.0023%
2018年1月1 2.9932% 0.0026% 0.3506% 0.0000% 2.6426% 0.0026%

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2662% 0.0016% 0.3506% 0.0000% 1.9156% 0.0016%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8292% 0.0015% 0.3506% 0.0000% 1.4786% 0.001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7978% 0.0012% 0.3506% 0.0000% 1.4472% 0.001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4603% 0.0020% 0.3506% 0.0000% 1.1097% 0.0020%
2014年11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1.6343% 0.0034% 2.8741% 0.0000% 18.7602% 0.0034%

注:(1)根据《关于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的公告》,本基金于
2006年7月18日实施分级,分级后本基金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
额,升级后的B级基金份额从2006年7月19日起享受B级基金收益。
(2)相关财务指标中的“净值收益率”,A级基金按分级前后延续计算,即本基金分
级前的数据全部纳入A级基金进行核算;B级基金自2006年7月19日开始计算。
(3)自2014年11月21日起,本基金增设E类份额类别,份额申购首次确认日为
2014年11月27日。
(4)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海,管理时间为2005年2月2日至2008年6月
30日;马喜德,管理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4月21日;王晓晨,管理时间为
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出基金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目
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
始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
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日将A类基金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15日(如
遇节假日顺延)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
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
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
资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时可不结转。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
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记
入E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当日收益
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
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均为红利再投资。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如A类
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对按日支付收益
的情形,如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如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
金份额时,其账户在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如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对
按日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
时,其账户在当日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当日的基
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
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在E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
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E类基金
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
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6、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日分红权
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
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7、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各类基金的收益情况,包括基金日收益和基
金七日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则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
基金日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七日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公
告。
2、计算方法:
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日收益=[当日该类基金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的总份
额]×10000
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日收益=[当日该类基金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的总份额]×
1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7365
Ri7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1}×100% [?(1?)]
10000i?1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日收益,某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
式类似计算。
3、本基金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集中支付收益,对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用;
(8)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0.33%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10%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
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活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0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各类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R÷当年天

R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并按规
定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申购费
(1)申购费率:0
(2)申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费
(1)赎回费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赎回费率为0。
(2)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3)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费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
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
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4、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转换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
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可能会因为宏观经济形势、宏观政策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
向包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但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天以内,通过组合剩余期限的调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利
率变动导致的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
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投资标的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
情况下,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
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基金的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用、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
影响。
发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中“强制赎回费用”规
定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
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者而言,交
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由于买入卖出
时如有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
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
资者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者以高于面值的价
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者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
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者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
少。
2、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当日的赎回申
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的处理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要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加以关注:
(1)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
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2)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对按日支付收益
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
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
4、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撤销已提交的申购、赎回指令的的处
理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
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E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
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
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
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
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
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
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
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十一、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助受损方向差错责任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
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
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费用;
(5)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其所投资的企业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
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
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
分别计帐。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收益信息;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
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进行证券投资;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
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
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2)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份同类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及基金合同其他
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
每一份E类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因相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
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
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
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
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
议表决的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
的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
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或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
权,所持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具有100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转换本基金运
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
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
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
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基金合同的变更。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
更,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
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
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
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
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办公场所查
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
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
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
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
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
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
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
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
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
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
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
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
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
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
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
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
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
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
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收益数据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收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
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收益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
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
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
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
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
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
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2-09-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01-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3-03-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04-24
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与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4-26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06-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设立的文件;
2、《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8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上海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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