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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国企改革混合A(00092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23471
基金代码 000928
公告日期 2023-09-22
编号 1
标题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国联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9月22日起对国联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自2023年9月22日起,本基金将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9150),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各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Y<7日
7日≤Y<30日
Y≥30日
赎回费率
1.50%
0.50%
0
  (注:Y:持有时间)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2、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徐冉、郭娇
  网址:www.glfund.com
  2)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glfund.com/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010-80928123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1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956066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396
  1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1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1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1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1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400-6898888
  2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2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22)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8
  联系人: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24)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
  2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2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27)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2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29)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30)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3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3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3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3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3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33
  3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85097570
  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400-021-8850
  4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400-6099-200
  4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4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66-8586
  43)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4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 95193
  4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4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47)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电话:021-20219988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4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电话:010-58982465
  联系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4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5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51)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2)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5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5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55)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5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7)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媛
  客服电话:400-000-5767
  58)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5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服电话:400-027-9899
  6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6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3)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64)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6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66)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6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联系人:陈丽霞
  客服电话:400-9302-888
  68)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69)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10-5901384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7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71)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7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7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
  投资者可自2023年9月22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可相互转换,但可与本公司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进行转换。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4、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和固定投资金额(即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更新了部分表述。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附件一:《国联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二:《国联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gl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或010-56517299了解详情。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相关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2日
  附件一:
  《国联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全文
第一部分
前言
修订前表述
指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订后表述
规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定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上
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
动转入下一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
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
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类份
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基
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
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相关费率
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
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应进行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5.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定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
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
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
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第 十 五 部

基 金
税 收 与 费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该类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
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
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

附件二:
《国联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全文
三、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五、基金财
产保管
修订前表述
指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传真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年。
修订后表述
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传真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九、基金收
益分配
十、基金信
息披露
十一、基金
费用
十二、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十三、基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十六、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
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
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
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
限不少于15年。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
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至少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
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
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
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
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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