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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安裕纯债一年定开债券(01842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18234
基金代码 018426
公告日期 2023-09-15
编号 6
标题 国泰君安安裕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国泰君安安裕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项 ........................................................................................................................ 4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鉴于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
国泰君安安裕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君安安裕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君安安裕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君安安裕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
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泰君安安裕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2-23层及25层
法定代表人:陶耿
成立时间: 2010年8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31号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
券资产管理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泰君
安安裕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
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者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个月
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0)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净资产的100%;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
一日基金净资产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封闭期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
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
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
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
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不参与
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户及受益人
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
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
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委
托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
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
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第三方存管银行,本基金第三方存管账户即托
管账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六)基金证券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客户交易结算签
约手续。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将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
务专用章后交基金托管人留存。基金管理人对证券资金账户不设置每笔汇划资金上限和当
日累计汇划资金上限。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划拨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本基金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
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
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七)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
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
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
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
指令、通过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务系统通过预先设
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
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
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 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对于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User ID发送的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
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
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
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对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
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需划款当
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
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其中银证
转账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4:00),并进行电话确认。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
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
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纸质指令还需验证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仅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即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
3.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
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如基金资金头寸不足,基金托管人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资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如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
执行时间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
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补足资金,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该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
行。如需撤销纸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约定事由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
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
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收到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
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责任后,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
券经纪商,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
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
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
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
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
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
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基金托管账户事
宜。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
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于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个交易日结
束后核对一次,非交易所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
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积极查找
原因并纠正。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开放日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
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
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造成,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
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10、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
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
延期办理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证券经纪商处接收本基金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之间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的传输采用专线(深证通
等)的方式。关于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的具体相关条款、各方当事人权利、责任
及义务的具体约定以三方签署的经纪服务协议为准。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将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告知
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事
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
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业务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
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
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
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
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财务顾
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
露的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
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
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七)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
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如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
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仲裁
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加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安裕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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