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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鑫定开债(00692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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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516503 | ||||||||
基金代码 | 006927 | ||||||||
公告日期 | 2023-09-14 | ||||||||
编号 | 1 | ||||||||
标题 |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四次分红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公告依据 收益分配基准日 截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 相关指标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 币元)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 人民币元)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 位:人民币元)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聚鑫定开债 006927 2019年03月25日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2023年09月05日 1.0185 6,083,856.61 - 0 .07 2023年第四次分红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除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分红对象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2023年09月15日 2023年09月15日 2023年09月19日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由红利转得的 基金份额将以2023年9月 15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本公司对红利再投资所 得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2023年9月19日起投资者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查询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 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 利所折算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等红利再投资费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分红方式分两种: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分红方式后,在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 (5)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tocke.com.cn)查阅《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345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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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收益分配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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