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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增强回报债券(LOF)E(00188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492417
基金代码 001889
公告日期 2023-08-31
编号 4
标题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信息全文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基金的托管 ----------------------------------------------------- 39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7
十八、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及相关事宜 --------------------------------- 5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二十一、违约责任 --------------------------------------------------- 6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6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二十四、其他事项 --------------------------------------------------- 69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4.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
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增强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5.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位,其中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封闭期: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
封闭式运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申购费和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
额和E类基金份额。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封闭期
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一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C类、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和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
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
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E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发售。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在场内
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认购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场内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
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率,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多不超过3个月,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A类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
易。本基金C类、E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
申购与赎回C类、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封闭期
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
可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四)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
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十五)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场外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A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
后进行上市交易,C类、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 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
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等
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90%的。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其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4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记分卡体系为基础。本基金在记分卡体系中设定影响债
券市场前景的相关方面,包括宏观经济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收益率、市场
情绪等四个方面。本基金定期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评分,评估结果分为非
常正面、正面、中性、负面、非常负面等并有量化评分相对应。
本基金加总上述四个方面的量化评分即可得到资产配置加总评分并据此调
整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① 久期管理策略
由于久期反映了利率变化对债券价格的影响程度,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
经济趋势和利率走势的预判,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管理。本基
金还通过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并
结合对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②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
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并相应选择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形策略,以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③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是债券价格走高,本基金通过骑乘策略获
得价差收益。
④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市场回购利率往往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
交易提供了机会。本基金充分考虑市场回购资金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2)信用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所以在信用债
券的选择时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趋势和信
用风险历史情况,判断当前信用债券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从而确定信用债
券整体投资比例。本基金根据信用债券发行人的行业前景、行业地位、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信用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同时根据信用债
券的特别条款,评估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可转债发行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定价分析,选择行业前景看
好、基本面良好、定价偏低的公司的可转债进行投资。本基金还基于对利率走势、
到期收益率、可转债特别条款、发行公司信用风险、个券流动性等因素,分析可
转债的债券投资价值。同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债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债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可预测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成资产池并
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的证券品种。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
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
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5)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还将根据个券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交易量等流动性指标,
决定该个券投资总量的上限。
3.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的新股申购策略包括新股发行和股票增发的申购策略。在股票发行市
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
差价,从而使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同时也认为,该差
价是暂时现象,新股申购策略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研究和定价分析,选择行业前景看好、公司基本面
良好、定价偏低的个股进行申购,规避质量较差的公司。
本基金还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上市首日涨幅、锁定期限内股价表现和市场
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选择网上申购或网下申购及申购数量。所中签的新股在上
市交易后择机卖出。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权证但可持有因持有股票或可分离债而获得的权证。在个
券层面上,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
合理价值,同时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持有并择机卖出。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
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
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主要负责评价并
批准不同基金的资产配置提案;协同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和监控公司所有管理
资产的业绩和风险,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协调所有基金的投资活动,并监
控、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负责通过与研究部的通力合作,拟定资产配置提案提交投资决策委
员会;并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
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策
略、战略资产配置、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
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数量分析师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
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于2001年12月
31日推出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
市场的主要固定收益证券并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为样本券权重。该指数能够反映债
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13)、(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即基金托管专户)和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4%,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
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
金场外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
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若本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每10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高于0.1元(含),则本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少于1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已
实现收益的90%(本基金依据前述第6项每季度进行的收益分配计入封闭期年度
收益分配);
8.本基金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且基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
过15个工作日;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及相关事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封闭期
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一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和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披露事项以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
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90%的;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章页。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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