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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A(00116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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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48235 | ||||||||
基金代码 | 001162 | ||||||||
公告日期 | 2015-04-11 | ||||||||
编号 | 3 | ||||||||
标题 | 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 ||||||||
信息全文 |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69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依据和原则 1是保护投资人法权益,明确当事利义务规范运作。 2《中华民共国》(以下简称“”)证券公开募集管理办销售信息披露其他有关律3平等自愿诚实用充分二定之间系文件与相涉及任何或表述如冲突均为准按照享承担包括托份额持取得即成行身对认接受三由并经监督委员会注册不价值收做出质性判断也于没风险市场前景者恪尽职守谨慎勤勉财产但盈最低四、在外内容界 基金合同 2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规成立并运作,若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强制性定不一致应当以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 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如含义: 1、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2管理人限公司 3托招商银行份4《》 及对的任何效修订 和补充 5协议与就签之该6募说明书其定期更新 7额发售告8法律规国现并布实施政范性件解释章以他当事约束力决通知等 9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五次过自2004起201212一三2013华共颁机关不时做出销办监1511信息披露运作2014集13督14业构/ 基金合同 4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约束,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托和份额持16个投资者 依关规定可于证券自然17机构 以在中华民共国境内登记存续或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社会团其他组织 18格外符《办》及相募集19币按照试点(不时修订)运用来进行20监允许购买称 21招说明书取得22销售宣传推介发申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期等 23前海开源限公司条件与签了服代协议为24清算结具容账建确认放红保名册25。接委26录所余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 5 27、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通过该买卖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28合同生效日 募集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管理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书面确认期 29终止事由出现后财产清算果报予以公告30自发之起至束间最长不超3个月 31存限 32工作 上海券所深圳正常33T在时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请放34T+n第(包含) 3536接段 37《则》前源有司式是范登方和共遵守 38内行39根据招说明40持按要求将兑换41转照本届某一42托实施更操 基金合同 6 43、定期额投资计划: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每购日扣款金及方式 由于在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基的一种44巨赎回本单个开放净(份总数 加上转换中后除入余)超10% 45元 民币46收益所得红利股息债券买卖证价差存已实现其他合法因运用财产带来和 费节47值 拥各类应48减去负49算以50估评确程 51媒介 国监会进信披露报刊互联网站52不可抗力同当事能预见避免且克服客观件。 基金合同 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 名称 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二的类别 三运作方式 契约放四目标 在关系国计民生支柱性产业和代表中际竞争行,精选具有核心力经营稳健绩良治理结构康持续分红能较强公司。 合控制风险并保好流动提下实现长期 定增值五最低募集份额 总本为2亿六面认购费用 发售人币1.00元率高不超过5%,体按招说明书规执七存限 基金合同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方式 对象 1自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见公告。 2通各销机构网点或按管理人提供其他开名单以及届布增加相关符合法律规定可投资于证券者格境外和民币中国监会允许购 买二认费用 本率由决并在招募说明书列示入财产5%集期利息处有效款项生将折算 为归持所转登记录准计4余保留到小数后位部分四舍五此误差收益损失承担三限制 需全缴每交易账户笔低进行 基金合同 9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集期间的单个投资累计认购额进行,具和处方法4在内多次份费按每笔申独算一经受不得撤销 基金合同 1 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自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募集总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数200下管理依据法律规及招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并10聘请验资机构收到报告向中国证监会办手续。 达完毕取得面确《合同》生效; 否则文次对事宜予公应将期间存入专门账户行为结束前任何动用二能时处方式 如果限届满未足当承担列责: 1其固有财产因而债务和费后30返还投者已缴纳款项加计银活利息失败托销求酬支付切由各三持量模 连20工作出现或净值低5000万披露60述情形提解转换运与他终等召开大进表另从 基金合同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与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网点由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并予以投资者应当办业务营按提供方式份额二开放日及时间 1为上海证券交易深圳正常但法律规国监会要求合同定暂停除外生效后若出现新市特殊视对前述调整实施依照《信息披露》有指媒介2始自之起不超3个月确得约期转换请且登记认接受价格下三原则 “未知”即收计算净值准; 基金合同 1 2 2、“金额申购份赎回”原则,即以请; 3当日的与可在基管理人规定时间内撤销4遵循先进出按照投资认 后次序 行顺5持有利益优办业务如果发生损害情形应及暂停。 法律允许况下对上述调整必须新开始实施前依《信息披露》关指媒介公告四程1和方式 根据售机构放具体提或款项支付 全交成立登记确效递功将T+7(包括该)巨参本合同条处易结束受天作为T正常T+性到网点柜台其他查询若不退还给五数量限制 首每最低见招募说明书个账户余 基金合同 1 3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单个投资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4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调整述申购和赎回数量制必须前依照《信息披露办》关指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价格费用及其途 1本净值算保留到小点后位第四舍五入由此产生收益或损失财承担T日当天市T+内遇特殊经同意适延迟2余处方式:详率决列示效为除结果均按元实际确认乘扣相应不5时取低于总25%归支付登记他要手续6最高超过5%,5%根据合约范围 基金合同 1 4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违反律及合同约情形 下根据市场况制促销计划,针对特交易(如网电话等)进行投资期地开展活动间按相监部门要求履必手续后适当调低认购申和赎回七拒绝暂停发生列时接受请: 1因抗力导致无正常运作2产估值3证券所非算净4某笔些能会影响损害现份额持利益5模过大使找到品种其他业绩负面从而6托售机构登记异系统中国述第项刊果被款将退还给消除恢复务八延缓支付 基金合同 1 5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款项。 3、证券交易所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无法计算当日产净值4连续两个以上开放发生巨额5接受将损害现有份持利益情形可暂6律规定 中国监会认其他述应在报备案已确足;如不能部分按单账户量占总比例配给未期并后为依据若出第合同相关条处事先选择获予撤销况消除及恢复业务办公告九方式 1本内(数加转换扣购入余)超过前一10%,即是了2根组状决全(1):力程序执行2)困难因而进财变对造成较大波动低于10%提下 基金合同 1 6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或取消。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直到全部为止;当未获受理被撤销与并处无优先权基金份额净值础计算此类推如作明确能(3)暂停:连2上(含本数)发生巨管认有必要接已经缓支付款项但不得超过20工应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3、述办通邮寄传真者招募说书规其他方式易内知持关法同刊登十购和重新1情况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限间于布最近少周)结束依照律4每至次月调整频率换 根据相及合决之业务收 基金合同 1 7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定制并公告提前知托与机构。 十二、非交易过户 是指登记受继承捐赠和司强执行等情形而产生以认可符其它无论在上述何种况下接划 转主体必须依持有份额投资死亡;将给福利性质会或社团效文书他自然组织办供要求料对于条件申请按标准收三已不销售之间照取四期计为具另约每扣款低更新招募说明中所最购五冻 结解只国家权 基金合同 1 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 简况 名称: 前海开源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 武汉大学产研楼B815房 法定代表王兆华 设立日 期2013年1月23批准机关及文中国证监会许可[2012]1751组织形式责任注册资本民币1.5亿元 存续持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601888 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运作办其他规,包括但不于1)依募集; 2)自合同生效之起律和独用并财3)照收取费以或4)销售份额5)召6)督托如认为违反了家应呈报部门采必要措施保护投者益7)在更换时提新8)选择构对相行进处 基金合同 1 9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登记办理业务并获得《同》规定费用; 10)依据及有关法律决收益分配方案11)在约范围内,拒绝暂停受申购与赎回请12)照为利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因财产于证券所生13)允许前提下进融14)以管人名义代表份额持诉讼者实施15)选择、更换师事会计经纪商供服外部16)制订和调整认转非交易过户等则17)中国监。 2根运作包括但不限: 1)募集发售宜2)备手续3)自效之日起,诚信谨慎勤勉原4)足够具专格员析策化营式5)建立健全风险控察稽核度保相互独别账6)除己何第三谋取7)接督8)采适当措算注销价文按告净值 基金合同 2 0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10)季度半年和11)严按照《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履信息披露义12)保守商业秘密不泄投资划意向等。除另外在公开前应予人13)约收益分配方案时持14)受理与请足支付款项15)依据召集大或托管16)存产活动账册表记录相料15以上17)需要者提供各文件间发出且证能够式随查阅到成本条下得复印18)组织参加清小,估变现19)面临解散被撤销宣破中国监通知20)因违反导致损失害权当承担赔偿责任退而免21)督律自己造为利追22)将委第三处对事 基金合同 2 1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他法律为; 24)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生效承担全部费用将已资并加计银活存款息结束后30日 内退还认购25)执大会决议26)建立保册27)规及中国证监定和约务 。 二、托一) 简况 称: 招商股限公司 () 住所深圳市南道7088号 厦 李红 成时1987年4月8批准设机关文复[2004]108组织形式注本民币252.198亿元 续经营 格字2002]83与1根据运作办包括但于1)自之起依安财产2)获得门3)督对投如发现违反家当事造重损失情应呈报采取必要措护者 基金合同 2 2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办理交易资清算; 5)提议召或集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管更换时名新的7)法律及中国监定和《合同》约其他权利。 2运作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并安全保财产2)立专门部具符要求营业所配备足够格熟悉职员负事宜3)建健内风险控制察与稽核等度确自互独对分别置之间划拨册记录方面除依外得己任何第三谋取益委由代表签订重凭按,照投指令割守商秘密另息公披露前予向泄8)复审查计净值申购赎回价9)活动项10)报告季半年出意见说明各是否严进行如果未执还应当采了适措施11)存料15 基金合同 2 3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与管理核对14)依据的指令或向支付收益和赎回款项15)《法》、合同及其他,召集大会配16)照律监督投资运17)参加财产清算小组估价变现分18)面临解散被撤销者宣告破时报中国证银行机构通知19)因违反导致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而免除20)履自己义务造成为利追21)执生效决22)约。 三本即视认接受取得当事直至再以在书签章字必要条件每具等权1根办包括但限于: 1)享2)后剩余 基金合同 2 4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人大会5)出席者委派代表,对审议事项行使决权6)查阅复制公披露信息资料7)监督管理投运作8)、托销售机构损害合益为提起诉讼仲裁9)律及中国证和《同》约他利。 2根据办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读并遵守招募说明书等文件2)了解所产品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主判断价值做策担注时履缴纳购款费用在范围内亏终止责任从何当活动执生效返还交易过程因原获得 基金合同 2 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组成,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议并决。 每一拥平等投票本不设日常机构、召开事1当现或需要定下列之应: (1)终止《同》; 2)更换管理3)托4)转运作方式5)提高报酬标准6)变类别7)与其他8)资目范围策略9)程序10)求11)单独计总10%以上含10%)收到算)就项书面12)对利和义务产生重影响13)律规中国证监2在违背约及益无实质性情况可协商后修改调低费增加用取内整申购率 基金合同 2 6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规发生变动而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影响或涉及事权义务关系化6)按照和定需召开大会其他情形。 二、议集方式 1除另约外,由管理2未能时托3认为必要向提出书面自收到之日起 10内决是否并告知具60仍配4代表10%以上含10%)就一项求5都单独计至少前30报中国证监备案依 基金合同 2 7 基金管理人、托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份额持有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三大通知内容1于前30在指媒介公告至少载明以下: (1)形; 2)拟审事项程序表决3)出席4)授委证要求包括但限代身效期等)送达5)务常设联系姓名及电话6)者必须准备文件履行手续7)需其他2采取讯并进情况由中说本次所具体机关书面意见寄交截止收3如为还另到对计票监督则或拒派影响力四可过现场使投提供便利 基金合同 2 8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授权应当列份额持有大或不派影响决效力。 同符合以下条件可进行议程: (1)亲自者凭证、受具委及投票明法律规《》通知定并且与登记资料相; 2)经核对汇总到示在益日显少于本50%(含50%)2讯系指将其事项书面形式截至前送达召集地址方视为按约公布后个工作内连续关提性告如果则)点意见计监督机照收取参加3)直接他所小50%); 4)上述第中交注册构录5)报国备案3低50%,原间三 基金合同 2 9 月后、六个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的应代表三分之一上参加方可开五容与程序 1及提案权 为关系利益如《合同》修改决 终止更换管理托其他并法律规认需交讨论发出通知对当在前时公告不得未先进行2(1)现场式下首由主按照列第七条确和布监票然宣读经形成授席能情况;果均则所50%含50%)选举产生名作该次拒或影响效力制员签册载明姓单位称)身证文件号码委联等2)讯30日截期工机督统计全部 基金合同 3 0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每一票 表决权。 大会 议分为般和特别: 1、,须经参加的或其代理50%以上(含50%)通过方效;除下列第2项规定事外他均式应当三之二)可做出转换运作更管者托终止《合同》与并采取记名进行投讯时非在计充相反证据明否则提交符知中确认资身文件视席面书意见模糊不清互矛盾弃但入具总数各案内题开审逐七现场1)如由召集主始后宣布选举两授监督员共担任自虽然是未影响力2)立即点公结果3)对于怀 基金合同 3 1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人应当一次为限大会 主持场公(4)计过程由证机关予,基金管理或托拒不出席的影响效力2、通讯开情况下方式:召集授权两名督员代若则)并其派书面意见和八生与告 份额有议自之日起5内报中国备案个工作指定媒介上如采用时必须将全文构姓等同执体均约束九本部分于事条件序规凡是直接引法律来修改导致相容被取消变更增加制提前调整补充无需审 基金合同 3 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托职责终止的情形 () 有下列之,: 1被依法取消资格; 2份额持大会解任3散撤销或宣告破产4律规及中国证监定《合同》约其他。 二更换程序 提名新由单独计10%以上含10%)决议在后6个月内对成该需经参加所表权三分通过临时生前指备案选自日起效五报5公工作媒介交接应妥善保业务 基金合同 3 3 料,及时向临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办业务的移交手续应接收。 与托核对资产总值; 7、审计:职责终止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所财进行并将结果予以公告同报中国证监备案8名称变更换后如原要求其替删除有关字样(二) 程序 1提由单独合持10%上含10%)份额2决议大在6个月内被形成该需经参加表权三分之通过3生前指4自日起效五5工作媒介妥善保和者条件别述 基金合同 3 4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在更换的份额持有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指定媒介上联合。 基金合同 3 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理按照《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协议。 的目是明确与之间在财产保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相互监督等事宜中权利义务职责,安全护份额持 基金合同 3 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指存管过户清算和结,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账建立理销售确认代发放红利 并保持有名册办非交易等。 二机构 由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应与签订协议以明在者及事宜中权义护法益三享下: 1取得费; 23开料4律规允许范围对时间进行调整依照关定于始实施前媒介上公告5国证监会《同》约四承担配备足够专员严格按相购申赎回录20年信息负密因违反该带来损失须赔偿责任但司强制检查情形 基金合同 3 7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情形除外; 5、按招募说明书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必要服6接受管人督7律义。 基金合同 3 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性产业和代表中际竞争优势行,精选具有核心力经营稳健绩良治理结构康持续分红能较强蓝筹公司。 合控制风险并保基金好流动前提下实现长期定增值二范围 本为融工包括内依法发上市股票(小板创及其他证监会准)债券交易央据企短超次级政府机地方可转换允许回购银存款协议货币场权指以律规或(但须符相)如管后品种人履适当程序将纳入组比例: 占80%-95%;于与主题不低非80%;全部得过净3%;每个日终扣除约需缴应5%者到年变更限调整述参同遵守所务则三策略 要五面容 基金合同 3 9 1、大类资产配置 在中,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量的分析手段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研究础上判断周期所处阶。 将依据理论结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以及未来一时内各预收益率评估制股票债现等之间比例通过权固布实监控根变动利化值灵活调整其参与要投组2策略 采取自而下精选个相遵循限前提确主于优势蓝筹题关不低非80%是指国计民生支柱业代表际竞争具有核心力营稳健绩良治构康财务状况好公司方面转型升级融能源冶工建消费传可胜劣汰兼并份额望步另全球格局新老更替家战政引导发挥高地位铁电军互联网算机信子龙头走出门展壮法筛商模式空盈效质红水平3施积极管环境微价两供求 基金合同 4 0 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组合进优化配置和调整确不同最权重。 在微观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利率趋势为础结经济、货币政策及债券品种水平流动性信用等因素点选择那些较好理到质量相高具体略 有曲线骑乘息差积极4证根应公司研究成果估值发现股票非;衍生工通过来达改善目5指套保参时机数决建立总情判断上管人将宏法规模国监会关限要求比例充考虑运冲系统殊况下如大额申购赎回融杠杆作降低前部门或小负责事项针制 程控度并董批准后执若律变遵从其新符述四1循: (1)占80%-95%;于蓝筹主 基金合同 4 1 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资产80%; (2)本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保后,持净值5%或者到一年以内政府债; 3)有家公司发行其市超过10%; 4)管理人全部该5)权得3%; 6)同7)任何买入总额上0.5%; 8)投原始益各类支9)20%; 10)(信用级别)规模11)计12)应评为BBB含BBB)。间如果等下降、再符标准报告布之起3月予卖出13)财参与票申购所数量拟次14)进国银业场回余40%;最长限1展15)只流通受5%;15%;经和托协商可对调整 基金合同 4 2 (16)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10%,并且净值10%; 17)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买入股指货合约价产18)与证券市之和95%;、债含到一年以内政府)权支返售融质押式回购等; 19)卖出20%; 管理人应当按照国所要求容格时限向报告情况目及对20)计轧差算符同关于比例定21)包括平仓成上22)140%; 23)法律规监会《》他制。 运用财衍生品种根风险原则严授决策流程具体开始进前托就清估割事宜另协商因场波动公司模变分置改革付外素致使述10个调整但特殊形除自效起6月组间范围略督检查 基金合同 4 3 开始。 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履行当程序后则投资不再受相关2、禁止为 维护份额持有的合权益财产得下列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定向他贷款提供担保3)从事无责任4)买卖其但是国务院督机构另除外5)托出6)内幕交易操纵价格及正7)政和性可运控股东实际与重大利害系公司发期联应符目标策略遵循优先原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审批评估按照市场平执必须到同意并予以披露董会议经过三分之二独通至少每半年对项进查五业绩比较准 沪深300指数收率×80%+中债×20%选择由编布表征A走势威该海圳只作样而成覆盖了六左右值具良好代来衡量票效 基金合同 4 4 中证全债指数是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跨。 该样本由国、金融及企业组成,每日计算并发布收盘相应属性标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无情况下使用了模型能更为真实地际值益率征 基选择来衡量投资部分绩效根据范围比例约束设定准300×80%+×20%,客观如果今后法律规生变化或者有权威普遍接受较推出上现加适时管理人协商托可以报监会备案告但不需召集份额持大六风险股票其预期水平高混与货币开放式 基金合同 4 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申以其他投所形成。 二净减去负债后三财账户 托管人根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为开立需专用与理销售机构登记自有独四保处分 于,并由承担身责任权不得对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利除依《合同》定外被因解散撤者宣告破等原进清算属运作生固务互抵; 基金合同 4 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净非。 二象 拥有股票权债和银行存款息应收项其它投资等产负1依据原则 符合同《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监字[2007]21号于执<企准>份额价事通知中2008]38公告进步范导意见他,如未做明确参照处理管人托数来源独立取得固益类品种协工作小组格2: (1) 在活跃市采用允无但最近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且机构影响件了考似现因素调整充足表不能真实反映(2) 与者普遍认被往际验具可靠性技术运出结果平条下正常商时尽使虑并过期校保效 基金合同 4 7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 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产管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进行商定最恰当方法 。 三、1证券交易所市1)包括股票权等)其日在挂牌收盘; 无且近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机构影响格事件如了可参考类似现及因素调整确2)转让固益本合同另规除外选取第提供对净基金协约换债减去中含利息得到没4)存活跃场支持私募采用技术难靠计量下成2处于期间区分: 送增配和开一该首次锁非监 基金合同 4 8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公允价值。 3、全国银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固收益品种,选取估日第三方提供相应对净具体由基金管理 人与托另商约4本投股指期货合一般以当结算进无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5如凿据表明按上述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可根情况6律及监部门强制从新增事项家现违同订程序 者充分维护份额利时立即通知共查原因双解决计和核义务承担责任此就问题各在平础讨论仍达成致意见照果外予布四1是每个工作闭除余数量精到0.001元小点位舍五入并告2但暂停将送复误错处 基金合同 4 9 基金管理人和托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准性及时。 份额净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发生错误,视为本同事应按照下约定处: 1类型 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或登记机构销售投自身造成导致其他遭受损失责任对该“方”直接述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上主包括但不限料申报差据传输计算系统故障达指令等2(1)已尚未协调各进行更正因费用;若经积极并且有助义务足够间而相情况向关认得到2)负仅三3)获利返还仍全部益),在支付范围享求交权此分加总超实际4)整尽量恢复至假设形式 基金合同 5 0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及时进行如下: (1)查明生原因列所并根据确定责任方; 2)则或协商法对造成损失评3)由更正和赔偿4)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就向认。 4份额净计算出管立即予以纠通报托采取合措施防止一步扩大偏差达到0.25%中国证监会备案0.5%公告给持实际情况界双承担经按条款①本与问题在平等础上充分讨论尚不能致建议执此财产负付②若已复核律规投资者支照过度各自相③结果虽然多次重新用为避免布形外 基金合同 5 1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管理 负责赔付。 ④于提供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申购或赎回额等)进而导致份净值计算引起财产4)可抗力原因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公司发送数据国家会政策变更、市场规则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措施行检查是未能现该免除偿任应积极减轻消此影响5)各自技术系统设置生尾差以果为准6)前述内容如法律者监部门另定从其业通做双方事本着平保护利益协商六暂停估情形 1投资涉遇节假日他营时; 2使无确评价3占相比例品种出重大转障决延迟4中同认 它七用披露复核每个开放束后并给对予布八特殊处按第5项作关制度化 基金合同 5 2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由此造成资产估值以免除赔偿责任。 应积极消影响 基金合同 5 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管理人; 2托3《合同》生效后与相关信息披露4会计师律和诉讼5份额持有大6证券交易7银行汇划8账户开及维护9按照国家规定约,可以在财产中列支其他。 二提方法标准付式 本前日资净值 1.50%年率算如下: H=E×1.50%÷当天数 H为每应E逐累至月末经双核对无误协商致于次个工作内从性给若遇节假公休等期顺延0.25%E×0.25% 基金合同 5 4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计算,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经理人与双方核对无误后照协商致式于次5个工作内从财中性取。 若遇法定节假、公休等期顺延上述“用种类第3-7项”根据有关规及相应议实际出额列入当由3证券账户开: 自品成立划如余不足该进行垫承担义务三目 下1和因未履或完全导损失; 2处运事发生《合同》效4其他律国监会得四可展情况调整率降低须召份持大必依新施在指媒介网站刊登告五税收 本过程涉各纳主体家执 基金合同 5 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指息收入投资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相关费用 后余额,已实现减去。 二可供分配截至准日未与中孰低数三原则 1在符合有红条件前提下本每年次最多为6比例不得于该30%,若《同》生效满3个月进行; 2方式两种:再者选择或将自转份默认是净能面即单位4享等权5法律规监管机另定从四案 应载明止对象时间及内容五确告施 由理人拟并托复核工作媒介报国证会备发放距离(计算)超过15六 基金合同 5 6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承担。 当现红利小于一定额,不足支付登记机构可将份持有人动为再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基金合同 5 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1管理人为本的责任方; 2年度公历月日至1231首次募集按如下原则:果《合同》生效少于个,可以并入3核算民币记账位元单4制执行国家有关5独立建6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目凭证进常照规定编报表7每与就等对书面式确认。 二审聘请相互具券从业资格师事务所其注册财更换经办应先征得意充足由须通需在工作内指媒介告中监备案 基金合同 5 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义务人 包括管理托召集份额持大会等律和中国证监自然组织按照,并保所真实性准确完整当在时间内将予通过指媒介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投资者能够约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料三承诺不得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陈述重遗漏; 2对券业绩进预测3违收益担损失4诋毁销售机构5登任何祝贺恭维推荐文字6禁止四采用如外两种容致发生歧阿拉伯数除特别说明货币单位民元五招募书协议 基金合同 5 9 1、《基金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持有大会召开规则及具体程序说产品特性等涉投资者重益法律文件。 2招募书应最限度地披露影响决策全部认购申和赎回安排风险揭示信息服内容生效后管理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更新并登载网站上将摘要指媒介;公告 15前向主办场所中国证监派出机构报送就提供面3托协议财保运作督活动集请经注册发售(二)宜编制于三收到备案次四净值 始或至少周一放通过点以其他累计半年市交易款 基金合同 6 0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管理人应当在《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发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料。 六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半和季每结束之日起90内编完成将正登于站摘要指媒介财务会经过审60个15工作生效不足2月可以公开第分别中国监主办场所地派出机构备案采用电子本面七临时重大事义予款称是对持权益产影响下列: 1召; 终止3转换运4更托5法名住变6股东其比例 基金合同 6 1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管理人的董事总经及其他高级员和托部门负责发生变动9在一年内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0主要业务三11涉财产诉讼12受到监调查13严重行政处罚,14大关联交易项15收益配16费等用计提标准方式率17份额净值价错误达零点18改聘会师所19销售机构20换登记21本开始办申购赎回2223巨并支付24连续暂停接请25后新26中国证规定。 (八)澄清公告 《合同》存限任何共媒介出现或者市场上流传消息可能对格导性影响引起较波相信披露义知悉应当立即该进将有情况报九持决议 依法院券督备 基金合同 6 2 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了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半年等定和招募说明书更新文件中交易情况包括政策持仓损益风险标充分揭示对总体影响及是否符合既目一产支证券二国监会其他六事务管理 人托应当建立健全制专负责义开相关内容与格式准则律《同》约编净值份额申购赎回价进行复核审查向出具面或者盖章确认媒介选择刊除依上外还可根据共但不得早于且致为计意见业机构作工底稿将档至少保存到终止后10七放阅 基金合同 6 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托和销售机构的住所供众查阅复制。 定期报告以 基金合同 6 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涉及法律规定或本约应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召开。 对于可不由 管理和托意后并公告报中国证监备案2关自生效方执行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媒介二终止下列情形之当: ; 职责6月没新承接3其他4相况三财产清算 小组出现起30成立织督进员具从券业务资格注册计师以聘用必要负保估价分配依民活动程序(1)时统2)债权确认3)值 基金合同 6 5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进行外部审,律出具法意见书6)将中国证监备案并公7)基金财产分配 。 5、的期限为6个月四费用 是指小组在过程发生有合理由优先从支付五剩余资依据方后全扣除交纳欠税款偿债按份额持人比例六关重大项须及时经于工日内七账册文件保存 托管15年以上 基金合同 6 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托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等律规定或者合同约给财产份额持有造成损害应当分别对为依承担赔偿任; 因共连带失仅限于直接。 二由事其他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免: (1)及按照效市场交易则作不而2)本投资原进所3)存放外机构证券公司期货负清算收包括但保账户内)益该欺诈故意疏忽破4)抗力三方多最大度地护利前提能够继续非范围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扩没适致使步得就求支出费用四控制素导业现差错和虽然已经检查是未误此除积极消减轻影响 基金合同 6 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而产生的或与有关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任何均权将提交华南国际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时效规则进行地点为深圳市是终局并对约束力。 费用由败诉承担处理期间应恪守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履定义务维护份额持法益受中律管辖 基金合同 6 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当事人之间、与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经管理托双方盖章以及代表或授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续,书面确认生效2有期自其日起至财产清算果报公告止3对包括和份额持内各具等力4正本一式三除上机构外每5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销售场所营业查阅 基金合同 6 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当人各方按关法律规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 7 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7 1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7 2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基金合同 7 3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7 4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合同 7 5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7 6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合同 7 7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合同 7 8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合同 7 9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合同 8 0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8 1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合同 8 2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合同 8 3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 8 4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与优势蓝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与优势蓝筹主题相关证券 基金合同 8 5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并且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8 6 的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基金合同 8 7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基金合同 8 8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等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基金合同 8 9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 9 0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基金合同 9 1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合同 9 2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基金合同 9 3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基金合同 9 4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投资者取得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9 5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草案) 》的签 字盖章。 管理人: 前海开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托招商银行股份订 地点深圳 日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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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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