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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亚洲债券基金(96815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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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456563 | ||||||||
基金代码 | 968152 | ||||||||
公告日期 | 2023-08-25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银香港亚洲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亚洲债券基金 A7(人民币-H)类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1.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亚洲债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依据《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2021年4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65号文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本基金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并 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但香港证监会的认 可不等同于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 亦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 者。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兼基 金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内地 代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基金”)。 4. 本基金为常规债券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为A1(美元)类、A7(人民 币-H)类、A9(人民币)类、C1(美元)类、C3(人民币-H)类、C4(人民币)类。本基金首次 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仅为A7(人民币-H)类。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余份额类别, 具 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A7(人民币-H)类 968152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天基金”)。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 内地代理人将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 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 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2023年8月30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文合称“沪深交 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另 外, 本基金不向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销售。 11.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天基金申购本基金A7(人民币-H)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单笔最低赎回金额不得 少于人民币10,000元, 最低持有额为人民币10,000元(内地销售机构对单笔最低赎回和最 低持有额控制等值份额, 交易申请成功与否以基金管理人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 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内 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基金管理人(或 指定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内地投资者在T日(T日为内地销售的交易日)规定时间内提 交的申购申请, 可在T+5日(包括该日)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或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 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bocim.com)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 1全天候亚洲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5.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信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bocim.com)进行披露, 并保证内 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6.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天天基 金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咨询购买事宜。 17.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别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50%的比例上限, 若在内地的 销售规模比例达到47%, 本基金便会立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风险; 或因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告 发布之日, 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 所有香港互认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 金净汇出规模达到该额度限制之时, 本基金将面临被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2) 由于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 或者本基 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 从而 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3) 两地销售安排差异(交易日、销售数据传输及销售资金结算流程、名义持有安排 等)导致的风险。 (4)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律)的风险。 1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亚洲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亚洲 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亚洲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 “补充说明书” 即指《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亚洲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基金说明书”即指《中 银香港盈荟系列基金说明书》。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7) 税收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 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根据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 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 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 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中银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 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19.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 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 赔偿等。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 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亚洲债券基金 基金代码: A7(人民币-H)类 968152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任何亚太地区政府、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主 要收入来源于或主要业务或经济活动位于亚太地区的银行或公司所发行的、或以任 何亚太地区货币计价的固定收益证券, 提供中长期收益和资本增值。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国家及地区包括(但不限于): 澳大利亚、孟加拉国、中国内地、香 港、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澳门、马来西亚、蒙古、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 宾、新加坡、韩国、斯里兰卡、台湾、泰国及越南。根据基金管理人在不同时期的 评估, 尽管本基金对于某些国家、地区、领域或行业的投资分配可能相对较多, 但本 基金不会集中投资于任何单一的国家或地区或特定行业或领域。 本基金旨在通过将其至少70%的最新可用资产净值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以 实现其投资目标, 该投资组合由亚太地区政府、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主要收入来 源于或主要业务或经济活动位于亚太地区的银行或公司所发行的、或以任何亚太地 区货币计价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票据及其他固定或浮动利率证券组成。 本基金可将其最多30%的最新可用资产净值投资于(i)亚太地区以外的政府、政府机 构、国际组织、银行或公司所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 包括债券、可转换债券、票据 及其他固定或浮动利率证券; (ii)集合投资计划(包括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并有资格通 过QFI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 但不包括合成ETFs(即通过主要投资于衍生 工具追踪某一指数的ETFs)及任何运用卖空及/或杠杆策略的交易所买卖产品); (iii)权 益性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包括中国A股和中国B股)、ADRs(美国存托凭证)和 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或(iv)在不利市场情况下, 为管理下跌风险, 投资于现 金、现金等价物、短期货币市场工具及银行存款。本基金可将其最多10%的最新可 用资产净值投资于非合格计划及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将其最多30%的最新可用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转换债券。本基金所投资的权 益性证券、现金、现金等价物、短期货币市场工具及银行存款可能由任何国家或地 区的发行人发行, 并可能以任何货币计价。 本基金可通过允许的方式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QFI资格、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相关监管机构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直接投 资, 或通过其他集合投资计划进行间接投资。本基金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投资总 额(包括但不限于中国A股、中国B股、固定收益工具及通过QFI基金作出的间接投资), 合计最多将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于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或抵押支持证券的投资将不会超过 其资产净值总额的10%。 本基金可将其最多10%的最新可用资产净值投资于参与票据, 该等票据是由银行或经 纪交易商发行的可自由转让的证券, 旨在通过投资于特定股票或债券, 以复制其发行 人及所在市场的表现, 本基金因该等股票或债券发行的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持有限制 而无法直接投资于该等股票或债券。 本基金将其不少于5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投资级别债券, 并可将其超过30%的最新可 用资产净值投资于非投资级别的固定收益证券及/或未获评级的固定收益证券。 “投资级别”指标准普尔所给予的BBB-或以上、穆迪所给予的Baa3或以上评级或由 任何国际认可的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尽管有关评级机构提供的该等信贷 评级可作为参考基准, 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多项因素自行就信用质量进行评估。就 此而言, 如果有关证券本身并无信贷评级, 则可参考该证券发行人的信贷评级。如果 证券及有关发行人均无评级, 则该证券将被归类为未获评级。 本基金不会将其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任何被评为非投资级及/或未获评级的 任何单一主权国家(包括该国的政府、公共或地方机构)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本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订立货币远期合约、不可交割远期合约、掉期、信贷指数、 金融期货及期权合约。尽管有上文的明确披露, 本基金将不会为投资目的投资于任 何衍生工具。 基金管理人将不会代表本基金进行证券融资交易。倘若日后改变该项做法, 将会向 香港证监会寻求事前批准, 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的内地投资者发出通知。 本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为本基 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50%。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限制”一节。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申购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此后的申购、赎 回申请, 均按照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基金香港销 售文件执行, 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在内地收取的费率与在香港收取 的费率一致, 以确保费用收取的公平合理。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如下: 类型 每年收费率(占基金总值百分比) 备注 管理费 1%, 最高为2.5% 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 可将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保管费调升至准许的最高收费。 受托人费用 根据基金资产净值决定费率, 目前最高为每年0.125%, 若调整则最高不超过0.5%, 最低为每月2,500美元 保管费 最高为每年0.3% 其他费用 本基金须承担或(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某个子基金)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其他成本及开支, 包括(但不限于): (i)所有印花税及其他征费、税项、政府收费、经纪费用、佣金、汇兑费用及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及支出、登记费用及支出、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交易费用及委托代表费用及支出、收款费用及支出、保险及证券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而支付的费用、收费或支出(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相关的收益或其他权利, 并包括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关联人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时所征收或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或支出); (ii)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及支出; (iii)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以及拟备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 (iv)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产生, 并与本基金相关的各项法律费用; (v)受托人履行职责时,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用; (vi)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的支出或其附带支出; (vii)举行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用; (viii)为取得和维持本基金份额在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经受托人批准的任何交易所上市, 以及/或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授权, 或遵守任何承诺, 遵守与该等上市、批准或授权相关的协议或管辖该等上市、批准或授权的规定而产生的成本及费用; 以及(ix)在不减损上述条文通用性的前提下, 公布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及 赎回价格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及报告的各项费用(包括审计师费用及受托人费用); 拟备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的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 认为因遵守或涉及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任何变更或推行, 或因遵照与单位信托基金相关的任何准则条文所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七)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分配频率及分配金额。 就A7(人民币-H)类而言, 基金管理人目前拟每月(或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发出通 知后, 按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频率)宣布及支付收益分配。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 收益分配(如有)可能从本基金的收入中支付及/或从本基金的资 本或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 如在相关期间, 归属于相关派息类别的可分配净收入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 中支付收益分配, 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扣除/支付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导致可供本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 因此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 付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代表归还或 提取部分投资者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该初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从本基金的资 本中支付任何收益分配, 或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可能会导致相关 派息类别的份额资产净值即时减少。 最近12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关数额)可在 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bocim.com查阅。 内地投资者应参阅基金说明书附录五风险因素“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风险”一 节以了解进一步的详情。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 不保证内地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间会定期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有所更改, 基金管理人将寻求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及/ 或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如需要)。 A7(人民币-H)类份额, 无论在内地销售还是在香港销售, 基金管理人均维持同一收益 分配政策, 不会对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的香港投资者或内地投资者采用不同的收益分 配政策, 以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 接纳作为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 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根据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 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 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 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 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 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 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中银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 持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 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 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 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 算和交收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已经聘任中银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中银基金前身为中银 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于2004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核准正式开业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 2007年12月18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339号)批准中国银行直接控股中银基金并且公司名 称获准变更为现用名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 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 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 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 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天基金。本 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代理人将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情况,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 告为准。 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 售。另外, 本基金不向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销售。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天基金。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 内地代理人将另 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或平台名 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咨询, 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1(美元)类、A7(人民币-H)类、A9(人民币) 类、C1(美元)类、C3(人民币-H)类、C4(人民币)类。本基金首次在内地销售的份额 类别仅为A7(人民币-H)类。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情况在内 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 具体销售安排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首次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仅为A7(人民币-H)类。A7(人民币-H)类基金份 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五)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 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 额数目所确定, 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按四舍五入)。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金 所有。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征收附加费, 以补偿本基金资产估值时所依据的价 格与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其他相关开支, 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之 间的差额。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实施扣减, 以补偿本基金资产估值时所依据的价格 与出售该等资产时可能获得的净款项之间的差额(扣除有关开支, 如税项、政府费 用、经纪佣金等)。 (六) 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1%;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 不超过相关类别申购价的3% 赎回费: 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在前述 费率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 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 申购、赎回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 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 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内地 代理人或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例如不同的收取申请及/或已 结算资金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 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 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 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 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 以及任何可能由其 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 还至内地投资者, 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2.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余下尾数去 掉。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5.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 中国结算 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T+5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 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通常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 T+5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 有关交易日起一个公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公历月之内(取较 后者)), 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 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于T+6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 下T+9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内地投资者应注意, 就以美 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 赎回款受美元资金交收效率的影响可能晚于T+9日支 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 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另外,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 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6. 巨额赎回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经受托人批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 易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量(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的方式)限制 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0%。届时, 相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 使得已在该交 易日提出有效申请, 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同比例 的份额。但是, 倘若申请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超过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 那么,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限制将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 必要的麻烦或不公平, 经受托人批准, 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未能赎回的任 何份额(指如果没有此项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 并将 于下一个紧接着的交易日及所有后续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就此而言, 基金管理人 具有相同权力), 直至原有赎回申请完全得到满足。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须在该交易日后7天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尽管有 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人作为内地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 不支持顺延处理。内地投资者应就触发前述赎 回限制情形时的详细安排咨询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7.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 行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 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伞子基金 的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公告。 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1.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A7(人民币-H)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最低赎回金 额如下: 最低申购金额 最低持有额 最低赎回金额 A7(人民币-H)类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 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的基 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有酌情权豁免、更改或接纳比上述金额更 低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及最低赎回金额。 2.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A7(人民币-H)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 持有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 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3.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天基金申购本基金A7(人民币-H)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单笔 最低赎回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0元, 最低持有额为人民币10,000元(内地销 售机构对单笔最低赎回和最低持有额控制等值份额, 交易申请成功与否以基金 管理人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 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 情形的;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 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 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 如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的47%,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 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5)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 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 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 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名称: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一) 机构投资者在天天基金的开户和申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申购可以在天天基金办理。开户及申购程序以天天基金的规定 为准。 (二)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四.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叶文佳 谭明辉 BOCHK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沈 华 陈立邦 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 卢景华 中银大厦40楼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保管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香港中环 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 花园道1号 15楼1501-1507室及1513-1516室 中银大厦14楼 审计师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香港中环 添美道1号 遮打道18号 中信大厦22楼 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200号 银城中路68号 中银大厦26、27、45层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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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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