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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金利趋势混合C(01503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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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456540 | ||||||||
基金代码 | 015039 | ||||||||
公告日期 | 2023-08-28 | ||||||||
编号 | 3 | ||||||||
标题 |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信息全文 |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76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79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 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 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 指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信金利趋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 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 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销售服务 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 登记注册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 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 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A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 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且收取认/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投 资者可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认 购)费用或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 (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C类份额 指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 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受益于城市化、工业化和老龄化各个 中国趋势点的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主动投资,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本基金选择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价值股和成长股,股票选择是基于中 国趋势点分析、品质分析和持续增长分析等方面的深入分析论证。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可以对单笔认购费用设立最高收费上限,具体见有关公告。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收取认/申购费用而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 金份额,投资者可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或在申购 (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且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或变更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发售渠道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渠道为本公司 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基金销售代理人 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认购金额的5%。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 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 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 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基 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在实施日前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笔/单日 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按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在申 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 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赎回费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为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部归基金财 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1)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各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各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均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 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 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 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 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 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 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 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 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 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 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 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 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 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 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 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 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 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 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 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 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 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 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 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 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6.18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 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结 算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 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过程及计 票结果的有效性。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那么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 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核准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 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 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受益于城市化、工业化和老龄化各个 中国趋势点的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主动投资,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本基金选择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价值股和成长股,股票选择是基于中 国趋势点分析、品质分析和持续增长分析等方面的深入分析论证。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 三、 投资理念 1、选择受益于城市化、工业化和老龄化等中国趋势点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 投资,促使基金资产充分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收益。 从中长期看,中国经济正处于强劲增长趋势,具有工业化、城市化和老龄 化等中国趋势点,受益于中国趋势点的上市公司在未来将获得广阔的成长空 间。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研究来精选投资于那些受益于中国趋势点的上市公司股 票以充分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2、中国趋势点分析、品质分析、持续增长分析是股票选择的前提。 本基金认为,从中长期看,只有受益于中国趋势点的、并具有良好品质 和持续增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才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股票必须是受益于中国趋势点的、经过严格的品质分析和持续增长分析的股 票。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在充分研判中国经济增 长趋势、中国趋势点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受益于中国 趋势点的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证券,以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的 长期增值。 五、资产配置 1、基于中国经济增长长期向好,股票市场的发展将趋于不断规范和良好, 故较高比例地投资于股票市场不仅能够很好地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而且 能够很好地实现投资增值。因此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将较高比例地投资于股票 市场。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包括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其中,股票类资 产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债券类资产包括国 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等。 本基金投资于三类资产的比例范围为:股票类资产60-95%,债券类资产 0-35%,货币市场工具5-15%。 (2)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在遵守各类资产比例限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的 持有比例,力争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决策流程见图11-1。 经济、政策环境及证券 市场状况分析 势分析 相关法 投资对预期收益分析 预期 确定或修改 资产配置比例 图11-1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资产配置决策流程图 2、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分三个方面进行:第一方面, 分析中国趋势点、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对行业发展前景和行业结构调整的 影响,包括经济周期、市场需求结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方面影响的 分析;第二方面,行业分析,分析的重点是行业的成长性、行业盈利能力、行 业的二级市场表现,分析的指标包括行业销售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行业 净资产收益率、行业每股收益、行业指数相对于市场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行业 市净率等;第三方面,分析研究比较基准的行业权重。在综合系统地考虑上述 分析结果基础上,确定股票投资组合中的行业配置权重。 3、股票选择方法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包括中国趋势点分析、品质分析、持续增长分析、 估值分析和市场分析五方面。本基金利用中国趋势点选股模型、品质分析系统 和持续增长公司评价模块对符合中国趋势点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品质分析、持 续增长分析,所采用的方法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 式,充分挖掘上市公司的内在投资价值,择优买进优质的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 股票。随后作进一步的估值分析和市场分析。股票选择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中国趋势点对所有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筛选 (1.1)中国趋势点选股模型与方法 中国行业 经济增趋势与个 长状况点的股选 的分析 分析择 判断 图11-2 中国趋势点选股模型 资料来源:长信基金 根据中国趋势点选股模型,对中国经济增长状况进行分析,进而从中长期 来判断中国趋势点。 (1.2)对当前中国趋势点的判断 中国趋势点是从中长期看受益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一些产业或行业,中 国趋势点的分析判断需在经济增长背景分析的基础上来加以判断论证。 从中长期看,我国经济增长将处于强劲上升的趋势。本基金认为,构成未 来中国经济增长的中国趋势点主要包括城市化、工业化和老龄化等。 (1.3)中国趋势点分析 (a)城市化趋势点 城市化是指第一产业人口不断减少,第二、三产业人口逐渐增加的过程。 城市化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就是各种非农产业发展的经济要素向城市集聚的过 程,这不仅包括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第二、三产业的转移,还包括非农产业投资 及其技术、生产能力在城市的集聚。未来中国的城市化空间将是非常大的,城 市化将推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城市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主要表现为产业集聚、城市建设和城镇居民消费,进而受益于城市化发展的行 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交通运输、房地产、教育、商业、旅游、娱乐等。 (b)工业化趋势点 工业化是一个伴随着人均收入增长的产业结构变迁过程,是工业部门在国 民经济中的比重上升的过程。目前我国三次产业的产出结构所反映的工业化水 平基本达到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即工业现代化水平提高的阶段,这一阶段 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的工业企业发展最为强劲并具有竞争优势,受益 于这一增长点的行业主要包括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 及器材制造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 (c)老龄化趋势点 老龄化是随着战后世界经济高速发展后而带来的社会问题。主要发达国家 如美国、日本、欧洲已先后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已经于1999年步入人口老 龄化社会,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早在1979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我 国经济不断增长,医疗保健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不断改善,我国老龄化将 加快发展。预计至2050年,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比例将达到23.32%,65岁 以上的老龄人口规模将达到3.36亿人。 老龄化的发展将对医疗保健和生活质量等方面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受益 于老龄化增长点的行业主要包括医药保健行业、旅游业等。 (2)运用股票品质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品质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遵规守法、法人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关联交易、 经营管理等6个方面(见表11-1)对上市公司的品质进行综合判断。 表11-1 上市公司品质评价标准 考察内容 评价标准 遵规守法 (a)公司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合规经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最近一年没有受到证券监管机关、自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部门的处罚。 法人治理 (b)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存在股东直接干涉公司经营管理或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c)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基本全面分开,独立运作。 信息披露 (d)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最近一年未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没有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公司披露的财务资料合规并且真实、准确、完整,能充分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最近一年内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财务会计 (f)公司财务报告最近一年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g)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及关联人严重占用的情况。 关联交易 (h)公司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关联交易符合相关规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经营管理 (i)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一年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人员变化; (j)公司募集资金的投向基本遵守承诺,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遵守法定程序,不存在频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k)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报告中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和有效。 资料来源: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持续增长分析:本基金利用持续增长公司评价模块(SGCAM)对上市 公司历史持续增长性和未来预期增长性进行综合评价,以评判上市公司的持续 增长性。 利用历史持续增长公司评价模型(HSGCAM)量化分析上市公司的历史持 续增长性,并通过研究员的实地调研和分析预测来评估其未来增长性。 本基金认为,缺乏以良好的历史持续增长性为基础的上市公司,其未来 预期增长性将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持续增长公司是指具有良好的历 史持续增长性并在未来延续持续增长趋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采用历史持续增长公司评价模型,利用质量、增长两类指标对上 市公司的历史持续增长性进行综合评价。然后,研究员对历史持续增长性良好 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实地调研和专题研究,并对未来2-5年的持续增长性进行 明确预测,预测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总资产增 长率等,若具备良好的未来增长性,则为持续增长公司。 (4)估值分析 估值合理是本基金选股的核心要求。采用市净率(P/B)、动态市盈率(PEG)、 动态市售率(PSG)、市现率(P/C)等估值指标并参考国际估值分析方法综合 评估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选取估值相对低的上市公司股票。 (5)市场分析 通过对市场发展趋势和流动性的分析,选择既满足本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需 要又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的股票。就市场趋势而言,重点分析股票市场的市场走 势、体制改革与政策调整等对股票市场走势的影响等。就流动性而言,本基金 通过建立系统化和自动化的流动性风险控制体系,对个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判 断,以选择流动性满足本基金要求的股票。 4、股票投资组合构建流程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构建流程,具体如下(见图11-3): 股票基本库 构建投 与绩效评估系统 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 图11-3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构建流程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 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6、债券投资策略 为降低基金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信用等级分析、到期收益率 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b.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 债券; c.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d.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上,本基金将在综合分析经济增长趋势和资本市场 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 最优的原则来确定债券资产的类属配置比例。 在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与管理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结构 配置、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 等; 4、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七、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研究策划部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行业分析 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 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 决策;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拟定投资 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 易室执行; 6、内部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绩效评估室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 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 行合理的调整。 八、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 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除上述第4、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 建仓期及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本基金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 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和沪深 300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 的整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值 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可考虑变更为更合适的比较基准。 十二、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三、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 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 费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 零。(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2)、(3)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 息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 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第3(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60%。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向 基金管理人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 年度已实现收益的8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未产生重大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 法规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中国上海 签署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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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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