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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金利趋势混合A(51999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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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456537 | ||||||||
基金代码 | 519994 | ||||||||
公告日期 | 2023-08-28 | ||||||||
编号 | 4 | ||||||||
标题 |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4 四、基金资产保管 ....................................................................................................................... 6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9 六、交易安排 ............................................................................................................................. 12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及证券交易等资金的清算 ............................................. 14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7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21 十、基金收益分配 ..................................................................................................................... 22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23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2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6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27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8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它费用 ......................................................................... 29 十七、禁止行为 ......................................................................................................................... 32 十八、违约责任 ......................................................................................................................... 33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 34 二十、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 ................................................................................................. 3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38 二十三、其他事项 ..................................................................................................................... 39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成立日期: 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6.18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放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保险公司投资连接产品托 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 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 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有 无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的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2、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资产。 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设立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 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 和存管。 2、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 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保管费用按中国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保管。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 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并事 先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被授权人相应的权 限等,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 的方法。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后应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 人回函并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 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 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是指包括付款(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实物证券出入库以 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 理人撤销了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书面通知了托管人并得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 以后,撤销授权生效,托管人因执行该人在撤销授权生效后发出的指令而产生的 任何结果,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投资指令发出后,应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托管人。 若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基金托管人执行前复核时可发现的,应及时 书面通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执行后才发现的,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时所必需的合理时间。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无误后电话通知 基金管理人。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无误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 理,不得延误。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 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 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在投资指令上加盖印章,将投资指 令及划款凭证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同时出具新的授权文件并电话确认。授权文 件中应列明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或被授权人的变更后 授权范围和内容。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电话 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通知生效。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前述同样方式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 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 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 管人对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而使 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该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由基 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 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 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 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 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交易的证券经纪机构。本基金证券交易 数据传输及清算交收相关约定,管理人、托管人将与证券经纪机构另行签署证券 经纪服务协议。 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 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 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基金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注册登记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五)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及证券交易等资金的清算 (一)认购资金 1、本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为基金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按时划入“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二)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14: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 的前一交易日申购和赎回的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双方应对 该数据的接口规范进行书面确认。 2、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 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 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 任;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15年。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其他机构应与 托管人建立联系,托管人应予以协助,但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册登 记机构的数据接口规范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原确认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4、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银行 的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6、赎回和分红资金支付规定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支付;因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系基金托管人的 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 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投资人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首先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 追偿的义务。 7、资金支付执行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 赎回和分红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 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三)申购资金 1、T+1日14:00前,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T日投资人申购基金的确认数据 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6:00前,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不含申购 费)划到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 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四)赎回资金 1、T+1日14:00前,基金管理人负责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负责将赎回资金于T+3日15:00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 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六)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证券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七)资金划转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赎回和分红等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 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 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 助追偿。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等有价证券。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计算;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估值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4)项及第4款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 金份额总份额计算得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每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 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持有者可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 (4)由于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等原因导致任何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管理 人有追偿的权利;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 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 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中期报告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 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期报告内容截止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各类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的比例范围为: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总净值比例为60%-95%,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总净值比例为0%-35%,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工 具占基金资产总净值比例为5%-15%。 其中股票类资产是指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含权证);债券 类资产是指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允许或未明确本基金可投资的品种不包含在基金托管人 投资比例监督范围之内。法律法规新增本基金可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新增品种前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对新增品种的具体监督方式进行协商, 并保证双方有合理的系统开发时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按双方协商 一致的方式对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进行监督。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规定。除上述第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基金合同中有关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由基金管理人将收益 分配方案进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具体收益分配时间见基 金管理人的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 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注册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 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注册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 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它信息。但是,如下情况 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净值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将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布。 本基金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应严格遵守。基金净值公告、基金定 期报告等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 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需经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或 电子确认。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并按 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 合同副本提交对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 合同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并按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有关监管机关。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一)基金费用计提原则 本基金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 2、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该基金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基金管理费年费率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基金托管费按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2、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该基金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本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 (四)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60%。 2、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五)其他费用的计提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后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 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向 基金管理人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为 (一)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 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法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除规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七)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碍 注册登记人、代销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基金法》、基金合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 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就对方损失进行 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对方由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 费在内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给基金资产造成损 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 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如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违约,给基金资产和基金投资 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 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 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在内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守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条“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股 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之方法进行处理,若基 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 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经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3、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 项规定之方法外的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需要赔偿的, 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 项规定之方法外的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 若应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之方法之 一进行估值才为公允,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需要赔偿的,由双 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5、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 项规定之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除上述3、4、的情形 外,若该价格有失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若被诉人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方法合 理性的说明和支持。若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按上述条 款就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若被诉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支持。若 基金管理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托管人应当承 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 有权向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追偿。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有误,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有责任的 第三方追偿。 (四)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二十、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本协议的效力不因基 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改变。 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持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各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 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中国上海 签署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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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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