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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C(01920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451453
基金代码 019209
公告日期 2009-04-24
编号 2
标题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9年1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日/天: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39%的股权;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吴冰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黄建平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学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毕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计财部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
  Bruno Guilloton先生,董事,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于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
  刘以研先生,董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总经理。刘以研先生于2006年1月从交行长春分行调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负责筹建长春分行,开业后任长春分行行长。2008年3月调任总行个人银行总部总经理。
  刘斐女士,董事,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4年10月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小组负责人。现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Anthony Fasso先生,董事,本科学位,澳大利亚国籍。2005年5月起担任AXA Rosenberg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公司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同时也是AXA IM —AXA Rosenberg集团的母公司的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
  周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03年起任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负责产业投资、兼并重组、金融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
  石良平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曾在上海市统计局、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工作,历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工商经济研究所所长、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海关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
  尹应能(Richard Yin)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国籍,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资深会员。有十年以上在各类监管机构任职的经历。现任First Vanguard Group Ltd集团主席。
  吴伟聪(Michael WU)先生,独立董事,英国国籍。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历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局(仲裁监管部)董事、执行董事、副主席、首席运营官,中国证监会顾问,中国证监会策略和发展委员会委员,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区主席。Michael WU先生现阶段同时兼任了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第一电讯集团有限公司及首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
  (二)监事会成员
  黄跃民先生,监事长,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生,美国杜兰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Jean-Pierre HELLEBUYCK先生,监事,现任AXA IM S.A.副董事长,负责AXA IM的基金管理战略,宏观经济研究及股票管理团队。
  戴刚先生,职工监事,伦敦MIDDLESEX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硕士(MPAcc),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斐女士,现任本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陈篪(Hiram Chen)先生,密苏里大学学士学位,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AXA Rosenberg旧金山的全球交流主管、AXA IM中国业务发展董事。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张建宏(Philippe Zhang)先生,法国国籍,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士学位,巴黎中央工艺学院材料博士学位,法国高等商校国际金融硕士学位。2001年5月加入AXA IM,负责安盛投资几乎所有可投资债券级别CDO基金的创立及管理,管理总额超220亿欧元并连年获大奖。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陈逸康先生,上海财经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和香港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工程学士,工商管理硕士。1998年7月至2007年2月任职于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组合投资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2007年3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任基金经理助理。林峰先生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林峰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段福印先生,CFA,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1998年7月至2002年8月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发行与研究工作,2002年9月至2007年3月任职于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经济研究与固定收益组合管理,2007年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2008年12月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段福印先生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段福印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正式成员
  张建宏(Philippe Zhang)先生,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简历同上。
  杨典先生,现任本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及浦银安盛价值成长基金基金经理。北京科技大学工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98年至2000年于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至2002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2年起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底任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杨典先生具有8年基金从业经历,他管理的银河稳健基金净值增长率在2006年晨星积极配置型基金和理柏混合平衡型基金中排名第一,银河稳健基金获晨星五星级基金评级,并获2007年度理柏最佳基金奖。
  汪姿女士,现任本公司研究部总监。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士,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7月至1993年9月在上海海通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担任B股交易员和分析师。1993年10月至1995年1月在香港新鸿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担任B股研究员,主要负责中国境内B股上市公司的研究工作。1995年2月至2007年3月在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分析师、投资经理和投资总监。拥有17年证券从业经历。
  2、列席成员
  总经理、督察长、风险管理部总监、交易部总监及金融工程部总监等有权作为列席成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相关资产研究人员(有关股票或债券分析人员),也可根据需要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决定。列席人员没有投票权。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公司设立的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监察部负责检查、监督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三,公司专门设立了“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和评价,该部门对督察长直接负责。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内部审计部和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部———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监察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内部审计部和监察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926.4亿元,较上年增长34%;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3%,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20.7%,分别较上年提高0.16个百分点和1.18个百分点,居全球银行业最好水平;每股盈利为0.4元,比上年增长0.10 元;总资产达到75,554.52 亿元,较上年增长14.51%;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21%,较上年下降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31.58%,较上年提升27.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纽约分行、伦敦子银行正式获颁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500强」中列第20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中由上年的第230位上升至第171位;被《福布斯(亚太版)》评为“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 强”;被《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财务指标)第一名”和“最佳商业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评为“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按揭贷款银行”;荣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 “公司管治卓越奖”、《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 、中国民政部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银丰等7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华夏全球精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宝盈资源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海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华富收益增强、信诚盛世蓝筹、东方策略成长、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混合、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价值、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华商盛世成长股票、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基金等8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陈瑶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光大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8098870
  传真:010-68560661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刘新安
  电话:010-65557066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咨询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传真:025-84579763
  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021-95503或40088-88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6)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服电话:284555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客服电话:020-96210
  网址:www.axzq.com.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谢秀峰
  客户服务热线: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021-22169081
  网址: www.ebscn.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61638452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吴军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3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将通过场内方式和场外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在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发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和网上交易系统申请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5)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收取前端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三)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五)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和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六)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三)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三)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除上述第4条之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中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寻找由于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而涌现的那些最能够代表居民生活水平表征的以及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升级的提供生活产品和服务的上市公司,分享其快速及长期稳定增长,并关注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机会,通过灵活配置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组合比例的规定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范围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的方法筛选出基本面健康的、能够代表居民生活水平表征的以及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升级的提供生活产品和服务的快速及长期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目标。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灵活资产配置、行业发展趋势判断、个股精选选择代表居民生活水平表征的以及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升级要求的快速及长期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市场政策、估值水平和市场情绪等因素对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趋势性判断,进而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具体来说:
  (1)宏观经济
  分析宏观经济主要考察经济增长、通货膨胀、信贷和货币供应、利率、汇率等宏观经济变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这些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
  (2)市场政策
  本基金将把握资本市场政策的变化,分析市场制度变革和政策变化对资本市场发展、投资者结构等方面的影响,研判市场中长期变化趋势。
  (3)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分别考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衡量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投资收益率和投资风险,确定股票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①股票市场估值参考指标:PE、PB、股息率、PEG;
  ②债券市场估值参考指标:债券收益率曲线、银行存款利息率、CPI;
  ③资产配置估值参考指标:长期国债收益率 vs. E/P,企业盈利成长性、股票市场波动率等。
  (4)市场情绪
  本基金主要从三个方面观察市场情绪,以判断短期市场波动,辅助战术性配置策略实施。
  ①投资者交易行为指标:基金申购/赎回,机构/个人投资者结构变化,投资者新开户数;
  ②企业盈利预期变化指标:投资评级调整、业绩预期调整;
  ③市场交易特征:阶段成交规模和涨跌幅、不同板块涨跌幅变化、股票市场资金供需分析。
  宏观经济和估值水平是决定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的主要依据和基础,而市场政策和市场情绪是资产配置策略的次要考虑因素。本基金将本着以价值投资为主的投资哲学,根据市场各种资产估值的相对变化,灵活机动地进行资产配置,在稳健投资、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重点关注居民生活的主题基金。因此,在行业配置策略上,本基金将从行业覆盖范围和行业精选策略两个方面进行实施。
  (1)行业覆盖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能够直接或间接代表居民生活水平表征的以及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升级的提供生活产品和服务的快速及长期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根据天相行业划分方法和国家统计局对三类产业的划分,从产业结构升级、行业特征转变、契合居民生活实际的角度,首先将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所属行业纳入本基金主题投资范畴,其次,由于行业边界的融合,某些行业的行业特征正经历着从制造业向服务业的转变,行业所属公司从产业链的角度看更接近于消费终端,由此将部分属于第二产业中的行业也纳入本基金主题投资范畴。至此,与本基金生活主题相关行业包括商业、汽车及配件、家电、纺织服装、酒店旅游、传媒、食品、农林牧副渔、日用品、造纸包装、建材、建筑业、贸易、软件及服务、计算机硬件、元器件、通信、交通运输、电力、供水供气、房地产、医药、金融和综合类。这些行业将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畴,对这些行业中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同时,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行业外延也在逐渐扩大,本基金将加强对行业发展趋势的研究,视实际情况调整股票投资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作为主要投资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主题基金,行业在产业链上的位置、行业定价能力、行业发展趋势、消费升级引致的行业景气程度、行业成熟程度、行业内竞争格局等因素都构成本基金进行行业精选时考虑的因素。
  ①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产品提价能力强,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②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借鉴居民生活需求升级的国际经验,以对全球行业升级的轨迹分析作为脉络,再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居民收入变化、居民支出变化等经济因素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最具发展潜力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③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和判断
  由于与居民生活需求升级相关行业的外延在不断发展变化,各行业发展成熟度不尽相同,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期、稳定期和成熟期的相关行业。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生活需求升级后将步入衰退的行业,但不排除其中某些细分行业由于创新升级而仍然处于成长期,具有新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对于阶段性国家重点扶持和经济转型中产生的行业成长机会也予以重点关注。
  ④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成本控制能力;b,现有竞争状况;c,产品定价能力;d,新进入者的威胁;e,替代品的威胁等。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行业内竞争规范、行业中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市场份额集中度的行业。
  在基金投资过程中,行业覆盖范围界定和行业配置方案建立在整个投研团队的研究支持基础之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负责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本基金相关行业界定和制定行业配置方案,并由基金经理负责执行行业配置方案及进行相应的反馈。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FFM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具体策略上,主要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FFM,结合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趋势、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指标等5个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数据可以信赖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主要指标包括有:
  ①盈利能力指标
  a,毛利率
  b,息税前利润(EBIT)
  c,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d,净资产收益率(ROE)
  e,总资产收益率(ROA)
  ②增长趋势指标
  a,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b,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增长率
  c,净利润增长率
  d,净现金流增长率
  ③运营能力指标
  营运资金周转天数
  ④偿债能力指标
  a,财务杠杆系数指标(EBIT/I)
  b,净负债/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指标(NET DEBT/EBITDA)
  ⑤现金流指标
  经FFM模型调整后的现金流指标(NCF)
  (2)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同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并重点关注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面是否具有成本优势,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相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3)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主要分析方法包括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和对拟投资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有:市净率指标(PB)、市盈率指标(PE)、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指标(PEG)、市值/标准化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 NCF)、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EV/EBITDA)。
  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获利能力强、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选择出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
  (1)期限结构策略
  ①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资产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①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②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①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②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高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a,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b,第三方担保情况;c,基于FFM模型的内部评价。FFM模型在信用评价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发行债券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静态的债务水平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基金投资的可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①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策略,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②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在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投资于价值出现较为显著的低估的权证品种。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
  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开特例会)。主要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作为拟订投资策略之参考;就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审定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债券及权证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并提出近期或重点研究计划。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计划,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研究计划表》,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金融工程部汇报研究部工作进展情况、数据库建立、运行情况;基金经理及研究部对金融工程部提出的反馈意见及进一步工作提出建议。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分析,向首席投资官汇报,并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简要汇报。
  2、投资决策
  每月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定阶段《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和融资(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的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基金经理需制订《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其它投资决定,由基金经理在权限范围内下达操作指令。
  3、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策略报告》和投资组合方案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4、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投资官或股票投资总监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各基金经理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基本面情况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金融工程部人员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以及月度、季度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每月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并在相关会议上根据金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进行分析,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运营官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工程人员,通过对基金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合法分析,并对投资绩效与业绩基准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5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45%。
  由于本基金投资所涉及行业广泛且相关上市公司处于不同的成长期,市值差异较大,因此选择覆盖面较广的全市场指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特征。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覆盖了沪深两市上市的全部A 股股票,依据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国内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由中信证券以及全球富有盛名的指数服务提供商S&P共同编制和维护,体现了指数编制的先进性,其编制方法透明度较高,是一个全面反映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坚持长期和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带来稳健回报的投资理念,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收益、中等风险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由于中国目前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基金持有债券的变现难度,从而存在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运用公司内部的FFM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然而,宏观经济、行业生命周期和模型参数的估计等将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的风险。本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基于预期的利率变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组合比例的规定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范围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成立日期: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组合比例的规定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范围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全额划入销售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注册登记机构再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基金开立的认购专户中。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再由基金管理人将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e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确认单
  每次申购、赎回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寄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若基金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年末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客户开户信息进行对账单寄送工作,客户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短信服务,如基金净值、到点提示、交易确认、基金账户资料变动通知、密码修改通知、新产品及新服务信息、活动信息等。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所需要的各类电子邮件服务。如基金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基金账户资料变动通知、交易确认、到点提示、公司资讯、信息披露、基金资讯等。
  五、电话服务
  公司设有专门的客服热线电话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自助查询服务: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客服热线电话7*24小时自助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公司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并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基金分红状态、修改查询密码等。
  人工应答服务:工作时间内,客服热线还提供人工应答服务,接受投资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语音留言服务:投资人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语音留言信箱留言,客服中心会尽快予以回复。
  客服传真服务:本公司开通客服传真电话,接受投资人通过传真形式咨询信息、提出投诉或提供建议。客服中心会尽快予以回复。
  六、网上服务
  公司网站服务:公司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小时账户资料查询、基金持有情况查询、基金交易明细查询、基金分红方式查询、定制服务、积分管理、资讯及信息披露、与基金经理网上交流、网友相互交流、线下活动报名等服务。开通电子直销交易方式的客户在此基础上,还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网上直销交易、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
  客服邮箱服务:本公司开通客服邮箱,接受投资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咨询信息、提出投诉或提供建议。客服中心会尽快予以回复。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其他,如邮寄等。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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