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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54000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42471
基金代码 540009
公告日期 2015-03-30
编号 1
标题 关于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以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变更上述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为增强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和增强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先“沪深300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变更为“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税后)*10%”。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将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十二、基金的投资”部分“(六)业绩比较基准”由: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
1)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市总市值最大的300只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的上市公司,其目标是超越市场,获取超额收益,因此,本基金选择最具市场代表性的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85%-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从长期看,本基金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90%,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为1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90%和10%,同时用同业存款利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因此,“沪深300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变更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税后)*10%
1)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是以中证全指为样本空间,由食品饮料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医药生物制品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零售业,以及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行业中总市值排名前100的股票构成,用以反映沪深A股消费服务类股票的整体表现。
本基金通过“主题投资”来选择个股,可以挑选出消费主题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把握消费主题这一中长期的投资热点,进而超越市场平均水平,获取超额收益,而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能够反映沪深A股消费服务类股票市场的总体发展趋势,因此,本基金选择该主题中市场代表性较好的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作为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85%-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从长期看,本基金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90%,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为1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90%和10%,同时用同业存款利率(税后)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因此,“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税后)*1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本公司将在今后发布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bcjt.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21-20376888)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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