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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50200L)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39295
基金代码 50200L
公告日期 2015-03-24
编号 4
标题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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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5. 基金财产保管 .................................................................................................................13
6.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7
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9. 基金收益分配 .................................................................................................................31
10. 信息披露 .........................................................................................................................32
11. 基金费用 .........................................................................................................................34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7
13.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8
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9
15. 禁止行为 .........................................................................................................................42
16.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
17. 违约责任 .........................................................................................................................45
18. 争议解决方式 .................................................................................................................47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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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9楼法定代表人:安保和设立日期:2010年7月20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叁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艳丽联系电话:(021)3857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88第[27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杨扬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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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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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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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不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每次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调整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成份股列表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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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融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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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本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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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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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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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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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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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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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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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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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须使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版本或者经过基金托管人审核,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对于协议未经基金托管人审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即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因基金管理人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定期存款资金的支取必须回流到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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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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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与基金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确认。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且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收。基金财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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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指令执行情况通过每个交易日的资金流量表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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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等约定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与基金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确认。该变更通知经双方电话确认后,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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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代理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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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向中登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司,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或资金。否则,该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该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4、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5、对于相关交易(如权证)产生的保证金缴纳业务,基金托管人按照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计算保证金金额,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时缴纳。 6、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本基金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T+1DVP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7、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登公司上海预交收制度的规定配合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实行预交收。根据中登公司的结算制度,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场内交易的正常进行,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场内交易发生当日15:30前在托管专户备足当日交易的支付头寸。同时基金管理人承诺,当基金管理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买入大宗交易时,最晚于当日15:30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基金托管人所有直接托管的产品均统一使用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清算场内资金,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中登公司的结算制度和当日场内资金的净收付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存放中登公司的备付金头寸。
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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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海交易所权证行权实行T+0非担保交收,基金管理人需在行权申报当日不晚于15: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行权申报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权证申报明细单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权证行权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行权信息而导致行权失败,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另外,由于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因此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行权信息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申明:由于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为保证基金托管人所有托管产品行权申报交收成功,基金托管人有权在权证行权期首日将托管产品持有的权证数量按全部申报行权处理,即基金托管人届时有权将托管产品持有权证数量对应的资金交收款全额划入中登公司做备付。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在权证行权期首日留好相应的银行存款资金头寸。在权证行权期间,一旦基金管理人确实做了行权申报,则交收成功,若没有申报行权,则该部分资金作为产品的结算备付金仍停留在中登,若基金管理人放弃行权,则在行权到期日次日基金托管人将该部分资金从中登提回返还到托管专户。该部分资金作为结算备付金停留在中登公司期间,按照中登公司的利率计息。 9、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票配售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票配售对象,应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规定,由托管银行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深圳新股网下申购划款指令时(指令的发送应及时且最晚于12:00之前),应配合提供“配售对象ID号码”、“委托序号”、“证券代码”、“申请数量”、“申请价格”等新股申购要素信息,以便基金托管人及时准确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10、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财产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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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其他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财产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基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2、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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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重大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五)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的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六)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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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12: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因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的指令或者错误指令导致基金托管人不及时划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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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分别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央行票据、现金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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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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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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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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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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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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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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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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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的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
(四)基金上市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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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标的指数使用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标的指数使用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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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应在划付标的指数使用费前提供指数使用协议给基金托管人。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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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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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收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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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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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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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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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等约定的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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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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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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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第二款第3项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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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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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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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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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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