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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50200L)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39045
基金代码 50200L
公告日期 2015-03-24
编号 2
标题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25日证监许可【2014】1414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不同风险收益特征、折/溢价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大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标的指数 中证500等权重指数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部分。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定收益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一类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

  B份额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进取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另一类

  份额配对转换 指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自动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按照1:1的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行为

  分拆 指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1∶1的配比分拆成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按照1∶1的配比合并成2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

  收益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韦佳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交大管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2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任陕西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经理。1994年起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1997年起在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1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自2010年起任公司董事长。

  刘建武先生:董事

  刘建武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西北大学,获经济管理学博士学位,23年证券从业经历。1991起在陕西省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工作。1993年起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历任财贸、金融、经济管理副处级秘书,科技文教管理处处长。2001年起任西安高新管委会管理办副主任及西安高科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起任西安市投资服务中心投资管理副主任。2003年起任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金融证券管理部门经理。2005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曾任携程旅行网高级总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上海利得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伟忠先生:独立董事

  陈伟忠,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及管理工作。1984年起历任西安交通大学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博导,同济大学经管学院现代金融研究所所长。现担任同济大学经济金融系主任、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收购兼并部门业务董事,方正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爱建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辰光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证券内核委员。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严荣荣女士:独立董事

  严荣荣,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曾任Gless Lutz & Partner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王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

  王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陆家嘴国际信托公司济南业务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同业部总经理,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利得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何方先生:监事

  何方先生,监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

  杨超先生:监事

  杨超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先后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信息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汇添富基金高级IT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华夏证券软件开发工程师。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交大管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2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任陕西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经理。1994年起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1997年起在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1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自2010年起任公司董事长。自2014年5月20日起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其代为履职的期限为董事会重新聘任总经理的决议生效之日止。

  徐剑钧先生:督察长

  徐剑钧先生,督察长,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年3月起任陕西省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1995年10月起任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1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0年起任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付琦先生,拟任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4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研究部高级研究员。自2013年8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2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安保和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交大管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2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任陕西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经理。1994年起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1997年起在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1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自2014年5月20日起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其代为履职的期限为董事会重新聘任总经理的决议生效之日止。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蔡明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学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金融专业。近19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担任南方证券投行部总经理助理、中投证券固定收益部首席交易员、澳大利亚大进信贷结构融资部主任、国都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自2013年8月起在我公司担任固定收益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陶翀先生,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0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2年3月加入我公司。自2013年8月起任西部利得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西部利得稳定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傅明笑先生,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有机化学专业。11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自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琦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4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研究部高级研究员。自2013年8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2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刘吉林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学位。10年证券从业经历。2005年起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7年起在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分析师、投资经理、董事总经理。自2014年2月起任公司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成员,徐剑钧先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年3月起任陕西省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1995年10月起任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1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0年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成员,曹跃进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监。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同济大学金融学专业。曾担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风险控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与信用风险经理。2013年8月加入我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就将检查结果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90.52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杨扬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自开业以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和“服务源自真诚”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2,509.7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695.77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0.43%,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7.18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本月最新发布的2013年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55位,按资产总额排名第50位。在国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先后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度上市公司董事会奖”、“2012中国最受尊敬中资银行奖”、“十一五时期全国减排先进集体”、“最佳绿色银行奖”、“最佳履行社会责任银行奖”、“年度最具创新力银行奖”等荣誉。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和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90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3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20只——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337.0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联系人:韦佳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其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

  根据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同时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申请合并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场外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也可申请将其分拆成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合并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 “21.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将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

  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本金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本金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净资产。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每2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为T日每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414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托管。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人自行承担。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17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2亿元。

  七、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

  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

  (2)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0万元,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8%)=99,206.35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206.35+100)/1.00=99,306.3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经确认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为99,306.35份。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则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若上交所会员单位设定的投资人场内认购费率为0.8%,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8%)=99,206元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挂牌价格=(99,206+100)/1.00=99,306份

  经确认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经确认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99,306×0.5=49,653份

  即:投资人场内投资认购100,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0元,则总共可得到99,306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49,653份。

  4.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超过50,000元的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将分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分拆成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后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三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必须是整数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低于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用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率:

  ■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3: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通过场外申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49,504.95/1.100=45,004.5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从场外申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45,004.50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例4: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通过场内申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49,504.95/1.100=45,004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从场内申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45,004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以当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从上交所场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50,000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50,000×1.260=63,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63,000×0.5%=315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63,000-315=62,685元

  即:投资者从上交所场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5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1.2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62,685元。

  例6: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5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50,000×1.260=63,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63,000×0.25%=157.50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63,000-157.50=62,842.50元

  即: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是1.2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62,842.50元。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赎回,同时也可以卖出。

  3、投资者申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4、投资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下同)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或上市交易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份额数配比申请合并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按1:1的份额数配比分拆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3、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六、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四、五、六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二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一、配对转换的方式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对中证500等权重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不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在中证500等权重指数中的成份股的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跟踪中证500等权重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500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分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500等权重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适当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某些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为了减小跟踪误差,本基金按照主营业务相近、市值相近、相关性较高及β值相近等原则来选择替代股票。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根据中证500等权重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等因素的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流动性好的债券。本基金对债券进行配置的原则是: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且兼顾收益性。

  本基金在满足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把握和系统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变化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审慎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进行个券选择。

  四、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融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500等权重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采取如上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是:1、本基金不低于90%、不超过95%的基金净资产将投资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故选取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95%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2、考虑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故选取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是适当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适于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大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央行票据、现金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T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数量的总和。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净值计算

  依据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按照下述的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T日每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的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至第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详见下文第十九部分的内容)外,在本基金存续期内,符合特定条件时将进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4.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将按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分配给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将按1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获得新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发生变化。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基准收益率将以下一会计年度的基准收益率计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份额折算,即:当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当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

  1、当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西部利

  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净值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B.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与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净值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其中: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净值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

  B.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净值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场内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净值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净值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净值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数

  上述涉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数量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部分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全部折算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后,本基金仅余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这一类基金份额,将转型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其份额仍将上市交易并可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原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将取消。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终止运作日前2日,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及份额折算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根据《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交易日前3个工作日,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终止运作;

  30、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3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

  3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6、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投资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因此原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因此,原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设计,使原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因此,原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六、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运作;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分配。

  3、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分别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终止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运作;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50%(含50%)。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且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亦分别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50%(含50%),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且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具体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份额的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的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至第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不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融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运作;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分配。

  3、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韦佳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88第[27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杨扬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不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每次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调整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成份股列表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融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本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须使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版本或者经过基金托管人审核,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对于协议未经基金托管人审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即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因基金管理人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定期存款资金的支取必须回流到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分别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央行票据、现金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户管理服务

  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基金分红服务

  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

  免费定期为投资人邮寄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将按照上述规则,根据基金持有人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寄送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免费为投资人开立询证函或基金余额证明。

  四、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网上交易、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客户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市场资讯,理财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E-MAIL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公司最新公告提示,各类定期及不定期的市场报告、理财资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定期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留有EMAIL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3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7-007-818 021-38572666

  传真电话:021-38572750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书信投诉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19楼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200120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协商确定回复时间。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4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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