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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B(54101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368399
基金代码 541011
公告日期 2011-09-30
编号 2
标题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信息全文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汇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
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
类的资产与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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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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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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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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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不予执行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
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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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
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
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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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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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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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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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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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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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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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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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级别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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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1)基金收益包括:存款及债券利息收入、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回购收入、
买卖证券价差、和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每月
累计未付收益支付时, 若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其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
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
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
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3%。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
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3)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争取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率。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保证充分流
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
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
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
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
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登记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
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 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
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10)和 1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
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
产和负债。
本基金估值方法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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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
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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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者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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