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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可转债混合(34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361
基金代码 340001
公告日期 2004-03-30
编号 2
标题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发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以有限的期权成本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规避系统性风险和个股风险、追求投资组合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并利用可转债的内含股票期权,在股市上涨中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还将投资一定比例的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股票,一方面把握股市结构性调整的机会,另一方面便于其中基础股票与可转债之间的低风险套利,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可转债、股票、国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所承担的风险水平接近于普通债券并明显低于股票和股票基金;而收益水平接近于股票并高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以及以这些投资品种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产品。总体而言,本基金的风险水平处于市场低端,收益水平处于市场中高端。
基金单位面值:每份基金面值为1.00元(本说明书中“元”均指人民币元)。
基金单位净值计算: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由第五位四舍五入而来。
基金份额精确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认购费用:投资者在认购时缴纳,认购费用为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0.8%。
申购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0%。
认购、申购金额的限制: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为5,000元(含认购或申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或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或申购费),其他代销机构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为1,000(含认购或申购费)元,每次追加认购或申购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或申购费);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或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或申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或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或申购费)。
赎回费用: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赎回份额限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销售渠道: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设立募集期限: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税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基金发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可转债基金: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行公告: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证券法》: 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作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 指1997 年11 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 年10 月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发起人: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销售代理人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它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本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站及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它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7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电话:021-58368998
传真:021-58368858
联系人:陈静(二)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三)注册登记机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五)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7839338
联系人:陈文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投资者服务电话:0591-7541476
联系人:潘峰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联系人:顾文松
6、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7、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8、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信兴广场地王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话:0755-83520352,4008888999(广东福建地区开通)
联系人:张秋冰
9、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875
联系人:肖中梅
11、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0351-868670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六)直销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14536
电话:021-58368886
传真:021-58368869
联系人:江映华(七)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负责人:陈瑛明
电话:021-68815499
传真:021-68817393
经办律师:张勤、娄鹤
联系人:张勤(八)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021-63070766
经办注册会计师:陆永伟、秦文君
联系人:秦文君五、本次发行安排
(一)募集期限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2004年4月2日起到2004年4月30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工商银行各代销网点销售截止日期为2004年4月27日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达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本基金上述时间段未达到成立条件,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本基金成立。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二)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代销机构。各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销售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四)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将遵循金额认购的原则,认购金额中包含认购费用;费用计算原则为单笔单次收费。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0.8%。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五)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认购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单位面值认购份额计算采用截尾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认购费用=10000×0.8%=80 认购份额=[(10000+3)-80]/1.00=9923 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9,923 份基金单位。
(七)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当地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工商银行代销网点首次单笔认购金额起点为5,000元(含认购费),其他代销机构网点首次单笔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含认购费)。认购金额在100,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也可选择到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认购。个人投资者在T+2日(T日为申请日,下同)可以通过原办理网点提供的服务手段查询或打印确定情况。
1、代销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自发行公告所规定之日起,个人投资者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等资料,机构投资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等资料,按发行公告的要求,到指定的销售网点,按规定填写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办理。
(2)办理认购手续:个人投资者持基金账户卡和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在相应的代理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机构投资者持基金账户卡和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在相应的代理销售网点办理基金的认购。具体要求和认购手续参见发行公告。
2、直销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需持营业执照副本、注册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等相关资料到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按规定填写有关业务申请表办理;符合最低认购限额要求的个人投资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按规定填写有关业务申请表办理。
(2)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持基金账户卡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办理基金的认购,并将认购款项全额汇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直销专户。具体要求和认购手续参见发行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消。
(2)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元(含认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其他代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费)。
(3)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成立后第三天起到原认购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八)认购期募集目标本基金认购期的目标募集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目标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如有授权经办人,则还须提供:
①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客户本人和授权经办人一起到直销中心,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或客户本人和授权经办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后,授权经办人持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直销中心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注:其中3)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户名: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37248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2)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在2004年4月30日16:00 前到账;
3)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并签章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本人或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授权情况下);
4)开户确认书(若开户同时办理可不必提供);
5)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等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3)投资者认购时,必须在申请之日起2日内在每日交易结束前(16:00)将认购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否则该次认购基金的申请无效;如2日内资金到账,则以到账日为有效申请日。
(4)基金发行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发行期截止日即2004年4月30日16:00之前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中国工商银行指定基金代销网点
1、开户
(1)开户时间: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4月27日9:00-17:00 (周六、周日不休息);
(2)开户地点:工行指定的代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开户网点;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
2)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代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开户申请接受后,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到工行指定的代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2、认购
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4月27日9:00-17:00 (周六、周日不休息),个人投资者携带以下材料到工行指定的代销“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网点提交认购申请: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
(2)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
(3)填妥的《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
工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工行当地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发布本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有关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工行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个人投资者指定的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7)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8)已通过工行申/认购开放式基金(如“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基金”、“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等)的投资者再次在工行申/认购“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
(三)兴业银行指定基金代销网点
1、业务办理时间
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4月30日9: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正常营业)。
2、个人投资者业务流程
(1)开立兴业卡或活期存折。
在兴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请事先办妥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并存入足额资金。
(2)开立基金帐户
填写本行《基金业务申请单》(一式两联),并在申请单上签名。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开户申请经系统成功受理后,本行将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交经办人签字,并将第二联交投资者。
(3)各交易渠道(网点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委托
1)网点柜面:
投资者持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营业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委托,填写《基金业务委托单》。委托成功后,网点柜员将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投资者需签名确认。
2)网上银行: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帐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立基金帐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本行营业网点,填写《兴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申请表》并签署《兴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协议》,为开立基金帐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开通网上银行基金交易服务。
交易成功后,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本行个人网上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登录本行个人网上银行,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委托。委托成功后,可以到本行营业网点请柜员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并签名确认。
3)电话银行:
兴业银行已经开通95561客户服务热线基金业务功能,个人投资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立基金帐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我行营业网点,填写《兴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1)个人服务申请表》,并签订《兴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1)协议书》,开通客服热线的基金买卖功能。交易成功后,即可拨打我行95561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
投资者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委托。委托成功后,可以到我行网点请柜员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并签名确认。
(4)成交确认
在申请委托两天后,投资者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网上银行客户可以登录网上银行查询交易的确认情况,也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电话银行客户可以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查询交易的确认情况,也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5)查询
可以凭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网点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帐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网上银行客户可以在网上个人银行上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帐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电话银行客户可以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上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帐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等。
(四)兴业证券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4年4月2日至4月30日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兴业证券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客户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原件、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兴业证券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海通证券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4月30日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资金账户卡;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六)华泰证券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4月30日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投资者到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投资者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基金账户开户及基金认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若为未成年人,则提交户口簿及复印件;
(九)基金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不设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元(含认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其他代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具体规则请参照基金各销售代理人的规定。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者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发起人指定商业银行账户,不得动用。各基金投资者认购款项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代扣利息税后)计算,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设立失败
若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本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本基金成立失败。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则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代扣利息税后)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本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本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800万元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2003 年 9 月30 日成立。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投信用担保公司和福建省邮政局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9,800万元。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研究策划部、基金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市场部、运作保障部和综合管理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和研究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及相关基金经理等组成,督察员列席会议。总经理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拥有一票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状况、政策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判断,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并审批基金经理超出自身决策权限的投资决定。
2、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经营活动中负责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组长由总经理任命,其成员包括督察员、监察稽核部总监等,委员会成员尽量避免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重叠。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业务的特点,制订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并以此来指导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3、基金管理部
基金管理部负责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使基金资产尽可能增值。下设中央交易室,负责实施基金经理下达的具体交易指令。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整体投资原则及资产分配策略拟定和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投资方案。
4、研究策划部
研究策划部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行业与上市公司的研究分析,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全方位的研究支持。
5、市场部
市场部负责基金产品营销策划、销售,客户服务体系的建立、日常客户服务,公司及产品的宣传推广。
6、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估、报告、建议职能。
7、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及部门之间协调、企业文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等。
8、运作保障部
运作保障部主要职能在于为基金管理提供技术系统支持,负责基金交易清算。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苏芬女士,董事长,1962年生,研究生学历,审计师。历任福建省财政厅干部,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兰荣先生,畲族,董事,1960年生,博士生,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综合处科长,福建兴业银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杨东先生,董事、总经理,197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
钱蒙先生,董事,1960年生,历任国家计划委员会轻纺局科员、主任科员,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副处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国投机轻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副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经营部副主任、主任。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
孙家骐先生,董事,1942年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北京市第一食品公司总经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中国交通银行董事,世界银行住房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北京项目办公室主任,北京市证监会主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主任。现任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志宏先生,董事,196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省邮电管理局计划财务处会计,福建省南平市邮电局计划财务科科长,福建省福州市邮政局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科科长,福建省邮电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福建省邮政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福建省邮政储汇局副局长。现任福建省邮政局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处处长、企业发展处处长。
夏冬林先生,独立董事,1961年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
于宁先生,独立董事,1954年生,职业律师。历任江苏省镇江市卫生局任干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处长、处长。现任北京市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王连万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马来西亚国籍。历任澳大利亚安保(AMP)总公司精算与投资产品业务助理,新加坡吉宝保险公司(富通 Fortis 附属公司)财务总监兼投资部总经理,新加坡吉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黄亚钧先生,独立董事,1953年生,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副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澳门大学副校长。
吴威先生,副总经理,1963年生,经营管理学硕士。历任福建省化工建材公司助理经济师,日本安田信托银行投资研究部投资分析员,福建兴业证券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
严卫先生,监事1968年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律师。历任广东顺德市信德集团财务总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苏日庆先生,监事,1962年生,理工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工程师,国投中型水电公司经营部、计划财务部部门副经理、经理,湖北金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高级工程师。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处长,兼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投资部经理,红塔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杜昌勇先生,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负责人,1970年生,理学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直属营业部电脑部负责人,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合法的收入;
(4)根据本《基金契约》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销售基金单位,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5)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
(6)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9)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基金代销业务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议》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人,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4)基金终止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6)基金托管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基金进行索赔;
(1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交易销售和监察稽核,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或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兴业”的字样。
(六)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至今未受到任何处罚。

八、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二)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2、督察员: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四)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员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五)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发展概况: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中国工商银行拥有近2.6万个分支机构,拥有810万个法人账户和4亿个个人存款账户。全行电子化覆盖率为100%,人民币结算市场份额为45%,证券、期货、黄金交易市场的清算份额保持在5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美国《财富》杂志以营业收入排序,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四年进入世界500强。2002年,被《银行家》、《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大银行第十位。
财务状况:截至2002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4.06万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96万亿元人民币,总资产近4.8万亿元人民币。历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赢利。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绩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基金资产超过4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经托管开元、金泰、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隆元、科翔、普华、普润、融鑫、安瑞、南方稳健成长基金、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基金、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4)负责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之处,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4)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方法与措施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七)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在全行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稽核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的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监控原则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审慎性原则: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安整;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监控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监控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每两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八)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资产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以有限的期权成本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规避系统性风险和个股风险、追求投资组合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并利用可转债的内含股票期权,在股市上涨中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还将投资一定比例的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股票,一方面把握股市结构性调整的机会,另一方面便于其中基础股票与可转债之间的低风险套利,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国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资产配置比例
可转债:30%~75%(其中可转债在除国债之外已投资资产中比例不低于50%),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转债最高投资比例可达95%;国债、金融债:不低于20%(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取消此限制);股票:不高于30%;现金:0-10%。
(五)投资策略
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程序,个券(可转债,下同)和个股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程序,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在个券选择层面,积极参与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选择对应的发债公司具有良好发展潜力或基础股票有着较高上涨预期的可转债进行投资,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并充分分享股市上涨的收益;运用“兴业可转债评价体系”,选择定价失衡的个券进行投资,实现低风险的套利。在个股选择层面,以“相对投资价值”判断为核心,选择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兴业可转债评价体系”是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团队在长期投资研究实践中形成的一套可转债评价系统,该系统的理论基础是期权的二叉树定价模型,核心功能是实现可转债券的定价,此外,该系统还可实现转债和正股之间套利机会的发现,和风险指标的揭示。
本基金在设立后预计建仓期为6个月。
1、资产配置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以及证券市场总体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基金资产的具体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可转债、股票、国债和现金的具体构成比例,以及可转债组合中股性与债性的配置。
2、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投资。同时依据科学、完善的“兴业可转债评价体系”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并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债投资组合。
可转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期权价值。可转债的基础价值是实现下方风险锁定的基础,计算可转债的基础价值,只需按照同期企业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对可转债到期日内的最大可回收利息、本金(包括持有到期的利息补偿)进行贴现即可。对可转债内含期权价值的定价是“兴业可转债评价体系”中的核心,其主要与基础股票的价格预期、发行条款、发债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要素有关。可转债内含期权定价分析主要分为二叉树定价模型分析和定性分析两个部分,其中:二叉树定价模型属量化分析过程,也是期权定价的基础;定性分析是基于无法量化的发行条款、发债公司基本面,基础股票特点等要素对期权价值进行再分析,是对二叉树定价模型的再完善,以提高可转债定价的合理性。
可转债投资组合的构建流程如下:
3、可转债转换为基础股票的策略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将把相关的可转债转换为基础股票:在转股期内,当发生本基金所持有可转债的实际转股价格明显低于基础股票市场交易价格时,即存在明显的市场套利机会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实现获益;当存在可转债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变现损失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当由于基础股票价格上涨且满足赎回触发条件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已有收益;其他通过转股能够有效保障或提升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本基金原则上不长期持有由可转债转换而得的基础股票。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所要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预测等策略,通过科学的数量分析构造有效的债券投资组合,以久期和凸性为主要的投资管理工具,进行长期投资,并适当进行波段操作。
5、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坚持选择不同行业中价值型股票特征较为明显的个股,并确立以“相对投资价值”判断为核心,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进行有机结合的选股思路。研究策划部对股票备选库中的个股采用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形成研究报告,并进行投资论证。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的投资建议并结合证券市场的股票走势和投资时机,最终确定所要投资的个股。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流程如下:
(六)业绩标准
60%×天相可转债指数+15%×中信指数+20%×中信国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七)投资决策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研究部通过对股票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
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与资产配置比例,在股票备选库的范围内选择股票构造股票投资组合。同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由交易员执行,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指令存档备查。
风险控制委员会监督投资组合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程度,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和风险控制建议。
(八)投资程序
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程序,个券和个股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程序,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投资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对股票市场和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确定可转债组合的加权平均内含收益率、久期水平和国债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种定量和定性标准,以及研究策划部的个券和个股研究报告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研究策划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九)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稽核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本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30 个工作日内积极调整该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
4、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内募交易,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十一)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原则: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本着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宗旨,坚持“相对价值投资、加大成长行业投资比重、长期投资、分散投资”的原则,综合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资产配置比例,通过分散投资,控制和降低投资风险,努力确保基金资产安全,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在《基金契约》的投资限制范围内,依照上述投资策略程序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国债与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可转债、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可转债价格、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收益率曲线风险。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8、市场供需风险。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9、国际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10、本基金产品特定风险。可转债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以可转债为主要投资对象,可转债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计划构建投资组合或者及时实现资产变现,从而影响投资目标的实现;股价波动性风险,可转债基础股票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可转债认股权价值、赎回权价值、回售权价值、转股价格重置权价值等可转债内含期权的价值,进而影响可转债的市场价格,导致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转股风险,指在转股期内,可转债的基础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导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所带来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推出时间还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无法成立所产生的风险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 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本基金成立。若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认购金额超过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 人的条件,将会导致基金面临无法成立的风险。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六)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依法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销售人(网点)时,销售人之间(网点)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对于转入方为银行类销售代理人的,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登记手续。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单位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净资产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每只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
(1)上市流通的股票: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以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流通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债券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4、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5条处理;当成本价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5、按财政部财会[2001]53号文精神,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基于企业资产净值进行定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前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而无法或不宜采用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某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利得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具体赔偿方法应依据《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基金管理人按(三)估值方法第6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提取。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I: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1.3%。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为 0.2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前基金费用。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

十六、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再投资方式。除下述第(六)款情形外,在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时,不得将红利再投资;
2、在满足分配条件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期中分配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净收益的90%;
6、基金中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上述规定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如遇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电话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 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5、T 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工商银行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元(含申购费),已认购或首次申购后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其他代销机构网点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认购或首次申购后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
(1)本基金的申购遵循金额申购的原则,即申购金额中包含申购费用;费用计算原则为单笔单次收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1%。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
(1)本基金的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原则,基金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0.5%,即持有本基金两年以内(包括两年)收取0.5%的赎回费率,其中0.4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0.05%归基金资产;持有本基金两年以上收取0.25%的赎回费,其中0.2%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0.05%归基金资产。
(2)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本基金实际执行费率在上述范围内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调整;若提高本基金上述费率的上限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费率上限变更的,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申购费用=50000×1%=500元
申购份额=(50000-500)/1.0160=48720.47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720.47 份基金单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减去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本基金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到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也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其他暂停申购、赎回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总数(赎回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4)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九、基金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契约》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及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享有申购、赎回及其他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7、提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基金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享有并行使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本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或者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通知
1、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授权代表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授权代表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授权代表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除非本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则在该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公告义务时,由基金托管人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履行公告义务时,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公告;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账户资料:在认购期结束后向投资者寄送账户信息资料。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和行业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的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基金一个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基金信息披露视内容需要可采取本基金统一披露形式。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2、发行公告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3、申购、赎回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购公告书、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正常申购开始日和赎回开始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和赎回公告书。
4、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每3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1)基金概要;
(2)最近6个月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业绩简介;
(3)所有重要变更事项;
(4)其他应披露事项。
6、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经理更换;
(7)重大关联事项;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9)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0)基金终止;
(1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2)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3)其他重大事项。
7、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告开放日本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二)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基金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关销售人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该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该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本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本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的资产和债券债务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关销售人及其网点,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契约;
3、销售代理协议;
4、注册登记协议;
5、托管协议;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3月 3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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