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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A类-人民币(9680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332568
基金代码 968030
公告日期 2023-06-19
编号 1
标题 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关于修订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本公告为重要文件,敬请即时关注。本公告包含有关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香港股
票基金的销售文件的信息。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财务意
见。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作为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香
港股票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所载内容于发出之日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
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所信,未遗漏会导致本公告的任何陈述具有
误导性的其他事实。
基金管理人特此通知投资者,《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将作出如下修订:
1. 《招募说明书》之《关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
明书》(“《补充说明书》”)中“各方名录”一节和《中银香港投资基金基金说明书》(“《基
金说明书》”)中“有关各方”一节下的基金管理人董事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更新如下: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刘敏
谢涌海
齐文清
王颖
李锐良
杨惠妮
林慧菁”
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招募说明书》的相关部分稍作修改,以阐明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取行动以确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会由不合资格人士购买或持有。具体如下:
(1) 对《补充说明书》中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点“强制赎
回份额或转让份额”最后一段中的限制条款作出修改,并重述如下:
“条件是:(i)适用法律和条例允许上述预扣、抵销或扣除;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
诚信行事并且有合理依据。”
(2) 对《基金说明书》中“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下第 6 段中第 2 句的限制条款作出修
改,并重述如下:
“前提是(i)适用法律及条例所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诚信行
事并且有合理依据。”
2
(3) 对《基金说明书》中“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下“《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的第 9 段中第 1 句的限制条款作出修改,
并重述如下:
“(前提是(i)适用法律及条例所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诚信行
事并且有合理依据)”
(4) 对《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下“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赎回”的第 2 段的
限制条款作出修改,并重述如下:
“条件是:(i)适用法律和条例允许上述预扣、抵销或扣除;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
诚信行事并且有合理依据。”
3.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和风险管理政
策”一节下的“风险因素”中“(aa) 与FATCA法案下的责任有关的风险”的标题修改为
“(aa) 与FATCA下的责任有关的风险”,且将其下的所有段落全部删除,并由以下内容
取代: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i)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任何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及可
接受的且为子基金所需的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以(A)在子基金源自或通过其收取款
项的税务管辖区防止预扣(包括并不限于,如下文第(bb)段所特别说明的任何根据
FATCA 要求的预扣税)或获得降低预扣税率或备用预扣税的资格及/或(B)履行《跨政
府协议》及《美国国内税收法》及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规例
下的申报或其他责任,或履行与任何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相关的任何责任或与任何税
务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ii)根据该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
的条款或随后的修订或于该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更换该表格、
证明或其他信息,及(iii)遵守 FATCA 所制定的任何申报责任。
各子基金将尽力履行 FATCA 所规定的责任,以避免被征收 FATCA 预扣税,但不能保
证各子基金都能够履行该等责任。如任何子基金须缴纳 FATCA 预扣税,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经由其持有各子基金权益的中介机构并未向
各子基金、其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提供各子基金为遵守 FATCA 可能需要的完整和准确
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就其本应可获分配的款项作出预扣,或须出售其在各
子基金的权益,或在若干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子基金的权益可能被强制出
售,条件是(i)适用法律及条例所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诚信
行事并且有合理依据。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介机构投资于各子基金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宜查明
该中介机构是否为遵守 FATCA 的机构。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怀疑,应就 FATCA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各子基金所产生的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股票经纪商、银
行经理、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认定为外国被动非金融实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控制人
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事的中介机构应注意,倘若其符合 FATCA 下须申报人士的定
义(定义见‘FATCA’部分),便须向任何子基金申报并且递交任何所需文件。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作出投资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特定美国人士或持有基金份额的
任何其他不合资格人士,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i) 被限制作出任何追加认购/申购,
及(ii) 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须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被强制赎回 (前提是(i)适用法律及
条例所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诚信行事并且有合理依据)。
详情请见下文‘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赎回’部分。强制赎回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其特定情况下以并非最佳的时间或价值实现赎回收益或损失,因此该赎回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投资于基金份额的回报造成不利影响。”
4.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中银香港香
港收入基金、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中银香港亚太房地
产基金、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及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将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发行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且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中银香港中国收
入基金、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及本基金亦
将于同日成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因此,自 2023 年 7 月 3 日起,《招募说明书》之《基
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发行”以及“基金份额的赎回”将进行修订,以反映与上述
子基金发行或成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除本基金外,上述子基金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未在内地
公开销售;本基金于 2023 年 7 月 3 日新成立的基金份额类别未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
金目前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仍仅为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bocim.com)查询,以及可在任何一日(星期
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
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登 载 在 本 基 金 内 地 代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
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
适用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
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事项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21-38834788 400-888-5566
客服传真:021-6868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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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网站:www.bocim.com
风险提示
1.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
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
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受市场和汇率波动及一切投资的固有风险所影响。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
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9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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