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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ETF联接A(16041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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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327807 | ||||||||
基金代码 | 160418 | ||||||||
公告日期 | 2023-06-15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01,962,466.46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5月24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502,299,477.03份)的6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01,962,466.4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3年6月1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3万元,合计4万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6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转型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费率,增加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事项,自2023年6月15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决议生效公告之日披露修订后的《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于2023年6月15日起生效,原法律文件于同日起失效。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届时将根据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原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原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 自《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各类基金份额继续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办理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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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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