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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B(10100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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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30710 | ||||||||
基金代码 | 101007 | ||||||||
公告日期 | 2015-02-1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 ||||||||
信息全文 | 目 录 页 次 审计报告 1 - 2 附件: 一、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 3 二、清算事项说明 4 – 6 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60467606_B01号 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报表,包括截至最后运作日2015年1月12日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负债表及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4日止期间的清算事项说明。清算报表已由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按照后附的清算事项说明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一、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清算报表的责任 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按照后附的清算事项说明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清算报表,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清算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清算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清算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清算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算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清算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清算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清算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后附的清算事项说明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审计报告(续) 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60467606_B01号 四、编制基础以及对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后附的清算事项说明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的说明。本报告仅供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呈报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边卓群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黎燕 2015年1月14日 单位:人民币元 最后运作日 2015年1月12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6,868,671.47 结算备付金 156,521.74 应收利息 2,899.76 资产总计 17,028,092.97 负 债: 应付管理人报酬 1,610.02 应付托管费 556.11 应付销售服务费 1,788.94 应付交易费用 613.84 应付利润 1,036.94 应交税费 375,200.00 其他负债 3,000.00 负债合计 383,805.8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6,644,287.12 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16,644,287.1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7,028,092.97 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签章) 一、 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介 1、 基本情况 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280号文《关于核准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10月19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9,711,053,114.03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注册登记机构均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控制在127天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1月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议案自该日起生效。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5年1月13日起进入清算期。 2、 清算原因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关于终止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3、 清算起始日 根据2015年1月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说明,本基金将于2015年1月13日起进入清算期,故本基金清算起始日为2015年1月13日。 二、 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三、 清算情况 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4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三、 清算情况(续) 1、 资产处置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人民币2,899.76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5年1月13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人民币156,521.74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5年1月13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2、 负债清偿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610.02元,该款项已于2015年1月13日支付。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556.11元,该款项已于2015年1月13日支付。 (3)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1,788.94元,该款项已于2015年1月13日支付。 (4)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613.84元,该款项将于2015年1月14日后支付。 (5)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利润为人民币1,036.94元,其中人民币1.98元已于2015年1月13日支付给于2015年1月12日提交基金份额赎回转出申请并于2015年1月13日确认的投资者或相应转换基金,其余款项人民币1,034.96元已于清算期间结转为基金份额。 (6)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交税费为人民币375,200.00元,该款项将于2015年1月14日后划付给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其代缴该税费。 (7)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3,000.00元,为预提银行间账户维护费,该款项将于2015年1月14日后支付。 3、 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项目 自2015年1月13日 至2015年1月14日 止清算期间 一、清算收益 1、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注1) 687.24 清算收入小计 687.24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小计(注2) - 三、清算净收益 687.24 三、 清算情况(续) 3、 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续) 注1:利息收入系计提的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4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结算备付金利息。 注2:经本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本次清算相关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2015年1月12日基金净资产 16,644,287.12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687.24 加:应付利润结转实收基金 1,034.96 减:基金净赎回转出金额(于2015年1月12日确认的投资者赎回转出申请) (35,853.28) 二、2015年1月14日基金净资产 16,610,156.04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5年1月14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6,610,156.04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起始日2015年1月13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5年1月13日划入托管账户人民币200,000.00元,用以垫付应收利息及结算备付金等,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帐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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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其他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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