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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天利宝货币A(00288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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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303384 | ||||||||
基金代码 | 002889 | ||||||||
公告日期 | 2023-05-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5月25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3年5月25日,本基金在原有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8599),并于当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为对应的A类基金份额或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A类002889,E类002890),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0.01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0.0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0.0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并在相关限制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和基金总规模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5月25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修订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分类的具体规定 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A类基 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另行公告开通 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修订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 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分 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投资者可自行 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另行 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 提,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 提,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E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 附件2:《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第 一 条 基 金 托管协议当事 人 第 二 条 基 金 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 则 第 十 一 条 基 金费用 修订前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鉴于: 3.……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1.2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 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 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交银施罗 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1.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 提,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 修订后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鉴于: 3.……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1.2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 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11.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 提,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E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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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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