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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货币B(00441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290075
基金代码 004417
公告日期 2023-05-09
编号 6
标题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9
十一、基金费用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4
十五、禁止行为 ...................................................................................... 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6
十七、违约责任 ...................................................................................... 37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 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9
二十、其他事项 ...................................................................................... 40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28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注册日期:1988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本协
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兴全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托管协议。
(四) 本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五) 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兴全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
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
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
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
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1)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限制为准。
除上述第1)、5)、13)、14)、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自2016年2月1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可以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
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7)项规定的,可以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
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
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
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
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
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
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
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
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
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
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
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
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
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
(2)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
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
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
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
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
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
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
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申)购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
9.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
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
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
设和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5.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
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6.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基金定期存款账户中的职责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将托管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将托管人之外的其他银行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其户名为“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兴
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印章和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名章。预留印鉴由托管人负
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到存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应确保预留在存款银行的印鉴样本真实有效,
并对此承担责任。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规定就
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
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3.基金托管人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
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办
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的资格。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
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
管。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
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将该合同以专人或专门快
递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15年。
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
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
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
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
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
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务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的
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及
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以上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
知当日回函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有权
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证券交割
等书面文书,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债券成交通知
单、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证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或证券交割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应加盖在托管人处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
字后,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方
协商一致的方式。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3)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在业务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以更改或
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
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接收人
名单和联系方式。
(6)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指令的要
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查验后以
电话形式向发送指令人员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
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
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
毕后,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3)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
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4.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无
相关合同、协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错误指令,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改正后重新发送。对于错误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不
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
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要素不
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
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造
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
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 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有权发送指令人员、
更改或终止对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预留印鉴和
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
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应以加密传真的方式将授权变更文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并通过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有权发送
指令人员的姓名、权限、联系方式、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
传真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文件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方式确认时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与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是: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监管机
构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
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
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
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
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选择或增减的证券经营机构名单、基金专用席位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协议
正本送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
(二)基金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
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2)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管理人应
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
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
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
司T+1DVP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票配售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票配
售对象,应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业务规则,由托管银行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
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深圳新股网下申购划款指令时(指令的发送应
及时且最晚于12:00之前),应配合提供“配售对象ID号码”、“委托序号”、“证券代码”、
“申请数量”、“申请价格”等新股申购要素信息,以便基金托管人及时准确向中登深圳
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可能有尚存
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
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
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
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
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6)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合同/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
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
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
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0非担保结算要求的
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
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管理人未及时通知
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
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鉴于目前中国结算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托管银行指定不交收的
模式,并且中国结算公司对T+0资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托管人各托管
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管
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
种,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
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
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若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
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
而交收成功的,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交收款项,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
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
败的,所有损失将由管理人承担。同时,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
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基金
托管人会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5)对于托管产品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
收款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托管人发送交易
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便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N非担保结算要求
的证券交易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产品资
金清算交收。若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
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
取消交收指令,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4、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登公司上海预交收制度的规定配合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开
立的备付金账户实行预交收。根据中登公司的结算制度,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场内交易的
正常进行,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场内交易发生当日15:30 前在托管专户备足当日交易的支
付头寸。同时基金管理人承诺,当基金管理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买入大宗交易时,
最晚于当日15:30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基金托管人所有直接托管的产品均统
一使用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清算场内资金,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中
登公司的结算制度和当日场内资金的净收付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存放中登公司的备
付金头寸。
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
内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可能有
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
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财产的最低备
付金以及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
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
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
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
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
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
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
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
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
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资金和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将每日估值数据、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等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发数据进行估值核算,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核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数据传送给托管人。
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周第一个交易日对上周的资金总账进行核对。对核对中出现的
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务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
基金证券账目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进行对账。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约定,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基金管理人将列明所持有证
券种类、数量的估值表,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约定的电子传送方式送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对核对中出现的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查找原因,进行调整。调整后的
账务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
实物券账目在每月月末由双方进行账实核对。每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购买的实
物证券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列明清单,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约定的电子传送方式送托管人
进行核对。如核对有误,双方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务以管理人的账务
核算为准。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未编制、传送交易记录的,交易
所场内交易以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当日发送的交易数据为准,银行间交易及其他场外
交易以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通知单或投资协议为准。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
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的基本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赎回和转
换申请,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本基金的登记注册机构
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注册业务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
进行。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且基金托管人不存在过错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
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据传输和资金交收
(1)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据传输
T+1 日上午9:00 前,注册登记机构将清算确认的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效数据
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资金交收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当日15:00之前查收
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到账
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如果资金交收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资金交收当日15:00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
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因资产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
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
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
息;
C.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
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每日摊消;
D.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
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
收入;
E.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
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
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
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F.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按本协议规定的
程序对基金万份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等指标进行计算、复核、确认和公告。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
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2. 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估值及确认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7日收益率小数
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
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
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
金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D.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F.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G..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H.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I.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J.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等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告。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
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
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
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
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按照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
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
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
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3.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
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4.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前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遇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2.计算方法
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
365/77?????R???i
?1+?1??100%?????
10000??????i=1??(2)7日年化收益率(%)=,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
计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
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
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
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
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
指标和数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
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披露。根据法律法规由基金托管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
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定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出现重大变化,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托
管人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支配使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基金份
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且
不参与基金份额升降级。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4. “十一、基金费用”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费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列支的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
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注册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由基金注册登记人确定,但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
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安全、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
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自所保管的基金档案应
尽相应的保密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
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
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
(3)备案: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新任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公告: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予以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兴全”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备案: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公告: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予以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或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行为。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
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
(六)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应由违约方
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
约行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
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
(四)一方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
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六)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视其过
错程度对基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七)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八)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十七、违约责任”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如下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
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或超越实际授权权限
(例如该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基金托管人);但如
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视
其过错程度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自己的过错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
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无效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但基金托管人已采取正常合适的识别手段仍未能识别的除外;
如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任何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有过错的,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按过错程度承担;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追偿;
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
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原则,有充足的依据证明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有误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则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原则,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其责任应按下
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有充足的依据证明
基金管理人结算结果有误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各自
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
的不利后果。
10.由于基金管理人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基金收益等数据错
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数据未经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数据在公
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各自的
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
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
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壹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持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中国上海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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