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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泽定开债券(00589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288023
基金代码 005898
公告日期 2023-05-05
编号 3
标题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信息全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8 年 4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14 号
文准予注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8 年 9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
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
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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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
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4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34
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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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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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盛泽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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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不包含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
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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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低于三年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人员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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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
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的 3 个月,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
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
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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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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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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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 5189 号地下 1 层、地上 1 层
至地上 4 层、地上 6 层至地上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89 号 S2 座 1-7 层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0,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Pierre-Axel Margulies 先生,董事。法国国籍,法国里昂商学院,公司金
融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2016 年参加欧洲工商管理学院 MBA 项目。2012 年至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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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进入通用资本担任商业发展部副总监,负责收购及并购业务。2016 年加入布
鲁克菲尔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 2017 加入贝恩公司任顾问。2018 年至今加入安
盛投资,2018 年至 2019 年任战略与企业财务官,2020 年起至 2022 年 8 月任总
裁办公室主任。现任安盛投资中国区经理。2022 年 8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并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 年 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林忠汉(LAM, Chung Han Terence)先生,董事。英国国籍,拥有英国伦敦
大学学士学位。在加入安盛投资管理亚洲之前,曾任职于多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包括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公司、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公
司和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等,担任高级业务发展和产品管理等多个高级职位,
覆盖亚太地区。自 2010 年起,加入安盛投资管理,目前担任亚太区董事总经理,
核心业务销售及市场推广总监、亚太区客户业务负责人以及安盛投资亚洲执行委
员会成员。林忠汉过去 20 年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服务多种重要的亚太区机
构及零售客户,如中央银行、主权基金、保险公司及私人银行等。 2022 年 8 月
起,担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袁涛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具备 19 年武警上海市边防总队
管理工作经历,2018 年起在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历任纪委书记、党委书
记、副总裁,主要负责金融股权运作、存量资产处置以及风控合规工作等。2022
年 6 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
经营管理工作。2022 年 10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 年 4 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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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
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总
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
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
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现任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行金
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
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21
年 11 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校长、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BOSCH 讲席教授、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协鑫集成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叶顺先生曾任 IDG 资本
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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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
(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
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
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
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
所博士。1973 年参加工作。1983 年 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
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 年 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2 年 7 月至 2021 年 5 月先后担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
心研究院执行院长、院长。自 2020 年 8 月至今,担任全球金融科技学院董事。
2021 年 5 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常务副主任。自 2021 年 9 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
自 2020 年 6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 15 年法律合
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 2006-2007 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
(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 年期间,任摩
根芒萨尔投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
年加入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 年 8 月起至今,
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许贤斌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
营交易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交易主管。2011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之职。自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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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任帅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风险咨询顾问、耀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经理。2015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
管理部业务主管,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自 2022 年 10 月起,兼任
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
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21
年 11 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
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
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
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
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
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2 月至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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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中关村证券(现为安信
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经理、诺安基金
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2013 年 12 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 12 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2022 年 2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22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分
公司负责人。
邓列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 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
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2020 年 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信息官。
顾佳女士,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工作。2007 年
10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经理、监察部
经理、合规风控部总经理。2021 年 4 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 年 4 月起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蒋佳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企业管理学
硕士,2006 年至 2008 年任职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资金部,2009 年至 2011
年任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2011 年至 2015 年任职
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5 年至 2018 年任职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研中心,历任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经理。2018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总监助理、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
2023 年 4 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陶祺先生,英国巴斯大学金融与风险专业硕士。2013 年 07 月至 2015 年 05
月在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评级部任信评分析师。2015
年 05 月至 2016 年 06 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评与债券研究部任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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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2016 年 6 月至 2021 年 9 月在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先后任信
用债研究员及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在固
定收益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一职。2021 年 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普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盛煊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盛
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盛晖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
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起任浦银安
盛盛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起任浦
银安盛普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3 月任浦
银安盛盛毅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章潇枫 任职日期 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蒋佳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曙亮先生,本公司 FOF 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曹治国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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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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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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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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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
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
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
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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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之上,公司建立了三层次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检查。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岗位培
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
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层次为公司管理层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
部、财务部和信息技术部等部门的控制及管理。公司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财务部和信息技术部等部门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
和支持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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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审计部的监
督控制。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
长和内部审计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
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
终责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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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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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卢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董事任职资格尚待银保监会批准),本公司党委书记。哲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陆先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
公室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
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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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成员,财通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荣森先生,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研
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张先生曾任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
行长、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责人、
党委书记、行长,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浙商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22 年 1 月 11 日,沈仁康先生因工作安排需要辞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推举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同意,
由执行董事、行长张荣森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
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
且其任职资格获银保监会核准之日止。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
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 13 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
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
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坚持“夯基础、调结构、控风
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
略,五大板块协同发展,财富管理全新启航,聚焦“化风险、扩营收、稳股价、
引战投”四大战役,高扬正气、夯实基础、重塑形象,坚持稳字当头,发扬四干
精神,全面构建“五字”政治生态,全面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全面构建风控
和大监督体系,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2022 年上半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 317.40 亿元,同比增长 22.53%;归属于
浙商银行股东的净利润 69.74 亿元,同比增长 1.80%。截至 2022 年 2 季度末,
总资产 2.52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0.26%,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1.47 万
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9.41% ;总负债 2.36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1.47%,其中
吸收存款余额 1.64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5.88%;不良贷款率 1.49%、拨备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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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率 185.74%,资产质量保持稳定;资本充足率 11.75%、一级资本充足率 9.64%、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04%,均保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298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及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
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2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榜
单中,浙商银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 79 位,较上年跃升 20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
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
与独立。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7 名,估值
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员 17 人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4 只,规模合计
2506.77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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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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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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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 5189 号地下 1 层、地上 1 层
至地上 4 层、地上 6 层至地上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89 号 S2 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二)代销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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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
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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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14 号文注册,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起向社会公
开募集。截止到 2018 年 9 月 2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 509,999,500.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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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盛泽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8 年 09 月 26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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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
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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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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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元
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元。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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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 每笔交易500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赎回费率
0≤N<7天 1.50%
7≤N<30天 0.10%
N≥30天 0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例如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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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241.11 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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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
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10%=11.20 元
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的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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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
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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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为赎回申请人确认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期确认赎回
申请。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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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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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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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 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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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品种,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地方政
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久期管理、类属配置
进行动态管理,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一方面在个券选择上采用自
下而上的方法,通过流动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进行筛选。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
的严格控制,运用多种积极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
币政策变化、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
的考察,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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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
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
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
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
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
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
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
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
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
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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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中小
企业私募债不强制第三方评级。基金管理人通过内部信用分析系统,分析发债主
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信用分析系统分为行业、企业盈利水平、负债水平、担保增信四大子模块,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所在行业地位,持续盈利能力,未来负债偿债
能力,债券增信措施进行量化评价,同时结合企业实地调研,上下游尽职调查等
基本面考察,对债券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定。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高于其他公募债
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7、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
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居
的投资。
8、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
资品种,通过对各类流动性监控指标对流动性做深入的针对性分析,管理由于基
金的申购、赎回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保障基金运作安
排,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始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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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个
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
(1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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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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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适当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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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
袋机制”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48,660,809.90 97.21
其中:债券 1,908,282,623.60 90.55
资产支持证券 140,378,186.30 6.66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7,009,402.62 2.7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777,025.74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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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2,107,447,238.2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47,140,878.39 96.1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61,149,052.08 74.94
4 企业债券 110,624,241.10 6.0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0,517,504.11 2.78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08,282,623.60 105.06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90208 19 国开 08 1,900,000 196,145,901.37 10.80
2 220402 22 农发 02 1,700,000 173,607,632.88 9.56
3 190305 19 进出 05 1,600,000 166,226,498.63 9.15
4 210207 21 国开 07 1,600,000 164,075,835.62 9.03
5 210406 21 农发 06 1,500,000 152,758,643.84 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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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83157 铁托 3 优 1,000,000 100,089,835.62 5.51
2 189456 致远 09A3 400,000 40,288,350.68 2.22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处罚;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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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的处罚。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各项资产。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9/26-2018/12/31 1.47% 0.04% 2.74% 0.04% -1.27% 0.00%
2019/1/1-2019/12/31 4.08% 0.04% 4.67% 0.05% -0.59% -0.01%
2020/1/1-2020/12/31 2.62% 0.08% 2.97% 0.09% -0.35% -0.01%
2021/1/1-2021/12/31 4.48% 0.04% 5.23% 0.05% -0.75% -0.01%
2022/1/1-2022/12/31 2.15% 0.07% 3.32% 0.06% -1.17% 0.01%
2018/9/26-2022/12/31 15.67% 0.06% 20.38% 0.06% -4.7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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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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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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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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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国债、政策性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指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若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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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
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
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和中央结算公司)按照上述公允
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8、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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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
行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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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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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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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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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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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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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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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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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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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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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前述日期
提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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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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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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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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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
制”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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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
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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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
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具体
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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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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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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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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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
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
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
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作出判
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在久期
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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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
现稳定的投资收益。本债券型基金于开放期对流动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将通过
各类流动性监控指标对流动性做深入的针对性分析,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赎回
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基金经理在构建模拟组合时主要投资于利率债、同业存单、短融及超短融、
公司债、企业债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基金经理在构建模拟组合
时选择的具体个券的发行规模都较大,具有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且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为保证产品对投资赎回的及时支付,基金对现金比例及流动性受限资产进行
了限制。同时,对单只基金持仓集中度进行控制,一方面可以减少因公司旗下组
合共同持仓某只证券导致变现时对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可
以减少单只基金持仓某只证券占比过高导致的变现时对基金净值产生较大负面
影响,甚至变现困难的情形,同时,也可以减少本基金在低信用评级固定收益品
种上的信用风险暴露。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遇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组合资产中 7 个工作日可变
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确保每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应当在充
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
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积极变现组合资产,在合理控制
组合杠杆水平的前提下从市场积极融入资金等方式准备资金应对赎回,同时,基
金管理人将对组合资产进行流动性动态分析、实时跟踪以及压力测试,力求变现
后组合的流动性资产分布均衡;基金管理人也将对近期可能出现的申购赎回及重
大持有人变动情况进行排摸;调查、分析持有人赎回的原因,研究相应对策;与
有关投资者进行积极的联系、沟通,得到投资者的反馈。
针对有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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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妥善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以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
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判断无法兑付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将启动应急预案,并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2)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详见届时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2)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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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摆动定价: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
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
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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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4、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
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
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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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
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5、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 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
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
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
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
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
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在本基金成立三年后,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
能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继而触发基金合同
终止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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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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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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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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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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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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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托管费率、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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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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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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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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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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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类别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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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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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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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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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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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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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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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均需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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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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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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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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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品种,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地方政
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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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
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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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个
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
(1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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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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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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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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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其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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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 5189 号地下 1 层、地上 1 层
至地上 4 层、地上 6 层至地上 7 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 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 120,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日期:1993 年 4 月 1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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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品种,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地方政
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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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个
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
(1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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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部分第(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本协议第十五部分第(十三)条所述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了适当程序后,则不再受该等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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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
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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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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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
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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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
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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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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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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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
指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按成本估值;
③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若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
公允价值,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
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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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
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和中央结算公司)按照上述公
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8)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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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二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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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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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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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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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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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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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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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收取
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我们
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持有人可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
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按需要定制各类电
子邮件服务,如基金份额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
3、电子直销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网(www.py-axa.com)、微信公众号(浦银
安盛微理财)及 APP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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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
业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 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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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2022 年 03 月 31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2、2022 年 04 月 22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3、2022 年 04 月 26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度第二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4、2022 年 05 月 06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2022 年 05 月 06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6、2022 年 06 月 01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7、2022 年 06 月 01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8、2022 年 06 月 01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9、2022 年 07 月 21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10、2022 年 07 月 22 日,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在部分销售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11、2022 年 07 月 27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022 年度第三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12、2022 年 08 月 31 日,
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13、2022 年 09 月 21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022 年度分红公告;14、2022 年 10 月 26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15、2022 年 11 月 01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022 年度第四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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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3 年 01 月 20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022 年四季度报告;
17、2023 年 02 月 01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度第一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8、2023 年 03 月 31 日,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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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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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
(二)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
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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