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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A人民币对冲累积(96802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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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286076 | ||||||||
基金代码 | 968024 | ||||||||
公告日期 | 2023-04-28 | ||||||||
编号 | 3 | ||||||||
标题 |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2023年4月 | ||||||||
信息全文 | 1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发售使用。 本概要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产品的重要资料。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应与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概要投资于本产品。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A 类别美元(分派) A 类别港元(分派)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A 类别美元(累积) A 类别港元(累积)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A 类别美元(累积) 、A 类别美元(分派)、A 类别港元(分派)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份额:每年 1.72%^ A 类别港元(累积)份额:每年 1.72%* 交易频率: 每交易日 基础货币: 美元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A 类别美元(分派) / A 类别美元(累积) - 美元 A 类别港元(分派) / A 类别港元(累积) - 港币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 人民币 收益分配政策: A 类别美元(分派)、A 类别港元(分派)及 A 类别人民币(对 冲)(分派)份额: 可每月酌情作出收益分配(如有),并可从收益及∕或资本 中拨付。作出收益分配将会令相关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减 少。 A类别美元(累积)、A类别港元(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对 冲)(累积)份额: 将不会宣布分配收益,亦不会作任何收益分配。 本基金财务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额:2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 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如下: A 类别美元(分派)/ A 类别美元(累积) A 类别港元(分派)/ A 类别港元(累积)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2,000 美元 后续:1,000 美元 首次:10,000 港元 后续:5,000 港元 首次:2,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后续:1,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最低持有额 2,000 美元 10,000 港元 2,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 最低持有额的,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赎回该部分份额;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不可于购得 份额的交易日起 7 日内赎回任何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就若干类别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量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 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 数字是根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经常性开支计算,每年也可能有所变动。 * 数字只是估计数字,每年也可能有所变动。数字是根据本基金的经常性开支估计,占本基金 平均资产净值百分比计算。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本基金”)是东亚联丰投资系列的子基金。东亚联丰投资系列 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为伞子基金的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 目标及投资政策 目标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投资于由债务证券、上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及其他上市证券组成且积极管理的投资组合,包括在亚太区内发行或买卖,或其主要业务位于 亚太区,或其目前或预期重大部分收益源自亚太区的股票及管理基金,以寻求收益及长期资本 增长。上述可以美元或其他亚洲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及其他上市证券于下文分别统称为“债务 证券”及“其他上市证券”。 政策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一般可带来分配收益的债务证券、上市房地产信托 投资基金及其他上市证券。本基金可将最多 90%的资产淨值投资于债务证券,以及少于 70% 的资产淨值投资于上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及其他上市证券。亚太区包括新兴市场国家及发达 国家。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不会受制于亚太区内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比重限制。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上巿证券,可以是任何行业及任何巿值的公司。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会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本经济及巿况、环球投资趋势,以及考虑巿场上个别证券的流动性、成本及相对 吸引力而变更。3 债务证券可由政府、地区政府、巿政府、政府机关、政府支持机构、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及房 地产信托、跨国组织及其他公司发行或担保。债务证券亦包括资产抵押证券及按揭抵押证券( 合计不多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不会受制于任何久存期或最低信贷评级要求。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 债务证券(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给予 Baa3 或以上评级,或标准普尔公司给予 BBB-或以上评 级或其他认可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以及符合基金管理人所厘定标准的低于投资级别债 务证券及未获评级债务证券。本基金在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债务证券的投资合计预期少于 其资产净值的 50%。 本基金在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的预期投资少于资产净值的 30%,当中可能包括或有 可换股债务证券(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由金融机构发行的高级非优先债及次级债。此 等工具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可或然撇减或者或然转换为普通股。 本基金将不会投资超过 10%资产于任何信贷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 府、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为免产生疑问,有关证券将不包括「半政府」证 券或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而同时为政府拥有或相关的独立机构为发行人所发行或担 保的证券。 在投资于一项债务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将首先考虑证券本身的信用评级,如果债务证券未获评 级则考虑发行人或担保人的信用评级。如果债务证券及发行人及担保人均未获评级,该债务证 券将被列为未获评级。 为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一致,本基金可投资少於 50%资产净值于其他基金(包括股票基金、 定息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在正常市况下,本基金所持的现金或现金等值将少于资产净值的 30%。在极端市况下(例如市 场崩溃或重大危机),这百分比可暂时增加至 100%以作现金流管理。 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任何结构存款或产品。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代表本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 交易。 本基金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用于对冲及投资目的。 使用衍生工具 / 投资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投资净额可占其资产净值最多 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2018年2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342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4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 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 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 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 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 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 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该等委托而免除。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联系人:张锐珊 联系电话:0755-82763905 网站:http://www.nffund.com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和/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5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 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 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 的其他更早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 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下舍入)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及小数位数。任何调整数 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 将归入基金资产。 iv.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 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 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 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 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T+3日(或基金管理人将决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其他日 期)内收到。若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 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 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日历月之内(如该日期较 迟))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 款。6 v.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 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 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 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 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vi.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vii. 巨额赎回 为基于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 基金的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份额)限制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 的 10%。届时,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如遇巨额赎回,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的, 未确认部分目前不支持顺延处理。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 况下,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 将于下一个紧接的香港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须通知有关 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 viii.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本基金将来若开通内地销 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 告。 ix.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份额购买”、“份额赎回”、“子 基金的转换”各节。 销售数据交换7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 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 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 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申购资金通常情况下将于T+3日完成本基金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香港的结算账户 的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内地代理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交收日期。 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T+10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 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日历月之内(如该日期较 迟))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以了解风险因素等详情。 1. 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之价值可能会下跌,因此,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概不 保证偿付本金。 2. 债务证券的相关风险 利率 - 本基金须承受利率风险。一般来说,利率下跌通常会提升债务证券的价格,而利 率上升则降低债务证券的价格。 信贷/对手方风险 - 本基金亦须承受其投资的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或其担保人的信贷/违约 风险。如果本基金所投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或其担保人违约、无力清偿债务或有其他财 务困难,该本基金的价值将受负面影响及可能导致本利损失。 下降评级风险 - 债务工具或其发行人或担保人的信贷评级可能于其后被降级。。若出现 被降,本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或可能无法处置被降级的债务 工具。 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证券 -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债务证券。 该等债务证券较高评级证券承受较低流动性、较为波动,本利损失风险更高。 波幅及流动性风险 - 与已发展巿场相比,亚洲巿场的债务证券将承受更高波幅及较低流 动性。该等证券的价格亦较为波动。 主权债券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承受政治、社会及经济风 险。倘市况逆转,主权发行人将不能或不愿意于到期时偿付本金及/或利息,或将要求8 本基金参与债务重组。当主权债券发行人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承受重大亏损。 估值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估值或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断性的决定。倘若该估值被证实 为不正确,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信贷评级风险 -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是受到限制的,概不能保证证券及/或发行人 于任何时间的信贷状况 3. 股票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本证券须承受一般市场风险,而其价值可能因各种因素如投资气氛、政 局及经济状况及发行人特定因素的转变而波动。 4. 亚太区股票市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风险 亚太区内的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任何在有关交易所买卖的证券之买卖,而 暂停买卖会引致无法平仓。政府或监管机构亦可能实施或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 5. 亚太区股票市场的高波幅的相关风险 市场高度波动及在市场的潜在结算困难亦可能引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因而可能对本 基金的价值有不利影响。 6. 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的表现取决于本基金采用的资产配置策略成功与否。概不保证本基金采用的策 略将成功。倘市况逆转,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可能无效,或会导致其蒙受亏损。 7. 集中风险/ 亚太区巿场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集中在亚太区。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比具有广泛投资组合的基金更为波 动。 本基金的价值将更易受亚太区的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 管的负面事件影响。 8.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基金,因而须承受与该等基金相关的风险。本基金不能控制相关 基金的投资,亦不保证将可成功达到相关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对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可能有负面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的相关基金可能不受证监会监管。投资这些相关基金可能需付额外费 用。亦不能保证相关基金将经常有足够的流动性,以随时满足本基金的赎回要求。 9.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可能涉及増加一般并不附带于投资于发展较成熟市场的风险9 及特殊考虑,例如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确定性、法律及税务 风险、结算风险、托管风险以及高程度波动之可能。 10. 货币风险 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本基金基本货币(即美元)以外的货币报价。此外,份额类别可 能以本基金的基本货币以外的货币来指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因这些货币与美元 之间的汇率波动及汇率管制的变动而受不利影响。 11. 衍生工具风险 衍生工具涉及风险,包括对手方/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场 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元素/组成可能会导致较由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 金额更显著的损失。投资于衍生工具或会导致本基金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提高。 本基金可利用衍生工具作对冲用途但未必可达致拟定用途。若市场情况逆转,本基金 采用衍生工具作对冲用途可能无效,并蒙受重大损失。 12. 从资本中分配收益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就本基金的分配类别从收入及∕或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从资 本拨付收益分配款项代表归还或提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先投资额的部分或该原先投资 额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该等分配可能导致每份额资产净值实时减少。 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分派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因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参考货币及本基金 基础货币的息率差异而受到不利影响,以致从资本中支付的分派金额增加,因而导致 出现较其他非对冲类别较大的资本侵蚀情况。 8. 货币对冲风险 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与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不利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份额 持有人的回报减少及/或亏本。过度对冲或对冲不足的持仓可能出现,概不保证货币 对冲类别份额于所有时间均已进行对冲或基金管理人将能成功使用对冲。 对冲交易的费用将反映于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中,因此,有关货币对冲类别 份额的投资者需承担有关的对冲成本,视乎现时市况而定,有关成本可能属于重大。 倘若用作对冲用途的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投资者将承受未获 对冲的汇率风险及因而蒙受更大损失。 尽管对冲策略可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相对于货币对冲份额的类别货币贬值时,为货币 对冲类别份额的投资者提供保障,但亦可能限制有关投资者从本基金的基本货币升值 中获益。 9. 人民币货币及转换风险 由于人民币须受外汇管制所规管,因此人民币目前不是可自由转换。 非人民币为本(如香港)投资者需承受外汇风险,概不保证人民币对投资者的基础货10 币(如港元)将不会贬值。人民币一旦贬值,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 响。 尽管离岸人民币(CNH)及在岸人民币(CNY)代表同一货币,它们以不同汇率买卖。CNH 和 CNY 之间的任何分歧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在极端市况下,以人民币支付的变现款项及/或股息可能会由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 限制而有所延迟。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 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 风险、汇率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 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 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 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 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 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 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11 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 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 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 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 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 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 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 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 、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 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 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 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 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12 5.1% 2.7% 0.4% 6.3% 11.8% -6.5% 11.9% 2.6% -0.8% -20.0% -10.0% 0.0% 10.0% 20.0% 以往业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或许不能收回全部投资本金。 业绩表现以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计算基础,包括收益再投资。 上述数据显示A类别美元(分派)份额的价值在有关日历年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美元计 算,当中包括持续收费,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若一个年度内没有显示有关的业绩表现,代表该年度没有足够数据去提供业绩表现。 本基金 / A类别美元(分派)份额发行日:2012年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或许不能收回全部投资本金。 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支付的费用 内地投资者买卖本基金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的份额时可能要付下列费用。 费用 投资者所付金额 申购费(申购费用) 1.8% 转换费(转换费用) 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开放转换安排 赎回费(变现收费) 暂不收取 投资者在认购、变现或转换(如适用)本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须承担价格调整。有关详情,请参 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标题为「估值」一节下「价格调整」分节。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开支将从本基金中扣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而减少。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总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每年 1.4% * 受托人费用 每年 0.15% * 这些年的业绩表现是于不再适用的情况下 达到,投资目标自 2021 年起变更。13 业绩表现费 无 行政管理费 无 基金登记机构收费 每年 0.015%至 0.05%,最低须为每年 3,000 美元 持有人服务费 无* 其他费用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份额时或须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 * 投资者应注意,该费用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或香港证监会 可能批准的其他通知)的情况下调升(最多至准许的最高收费)。有关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支出与收费”一节的内容。 其他资料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 媒介披露。 过去 12 个月收益分配(如有)的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拨付的相对金额/ 百分比,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要求后提供,及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nffund.com)查阅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后通过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 1 个月的通 知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人应注意,不同 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程序或交易方式。因此,申请人申购本基金的,应向有 关内地销售机构查询以了解适用于他们的交易程序。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详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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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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