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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M(96801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95291
基金代码 968013
公告日期 2023-03-29
编号 1
标题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二零二三年三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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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管理各类不同的单位信托基金,
单位信托基金投资范围遍及全球市场,主要集中于东南亚。基金管理人是投资界的翘楚,为退休基金、机构投资者和
香港及国际私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成就斐然。
基金管理人为施罗德集团(Schroders plc)的全资附属公司。施罗德集团是一家总部位于伦敦的国际性投资管理集团,
创立于1804年。施罗德集团业务遍及全球,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所管理的资产总额超过9,39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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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行政管理 3
引言 5
投资目标及政策 5
投资及借款限制 8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8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 8
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9
风险因素 9
伞基金的管理 17
份额类别 18
认购╱申购份额 18
赎回份额 20
基金转换 21
估值 21
收费及开支 23
税项 24
报告及账目 28
收益分配 2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投票权 28
公布价格 29
份额转让 29
信托契约 29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罢免和退任 29
终止伞基金 29
反洗钱条例 29
利益冲突 30
信托契约的修改 30
附表一-投资及借款限制 31
3
行政管理
基金管理人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3楼
基金管理人董事
Gopi B. Mirchandani女士(主席,行政总裁)
Glenn R. Wilson先生
Alexander H. McDougall先生
梁翠瑚女士
郭炜先生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号
服务提供机构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号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太子大厦22楼
基金管理人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5楼
2023年3月
4
重要提示:投资者若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有关于施罗德伞型基金I(I「伞基金」)的资料。伞基金为一项依香港法律,根据一份由施罗德投资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人」)签
署,日期为2010年10月8日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信托契约」)成立的伞型单位信托基金。伞基金设立各只子基
金(分别称为「子基金」)并于各子基金项下发行独立的份额类别(「份额」)。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仅为发行伞基金的子基
金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1
「本基金」)之份额而编制。
凡非香港居民,尤应咨询其财务顾问并在适当时征询法律意见,以确定在购买份额之前是否须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方
面的同意,或是否需要办理其他手续,以及确定任何适用的税务影响、外汇管制或汇兑监管规定。
除香港外,在其他因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或派发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而需要申请批准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尚未作出任何申
请批准的行动。因此,若未经认可,不可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或在任何情况下为了发售或兜售而使用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此外,在任何未经认可发售或出售本基金份额的司法管辖区,不可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人士发售或出售本基金份
额用于再发售或再出售。
凡在发售本基金份额属违法行为的司法管辖区内,派发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不构成发售本基金份额的要约。
本基金份额并未、亦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投资公司法》」)进行登记。份额并未、亦不会根
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美国证券法》」)或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任何一个州的证券法律进行登记,
而该等份额只可在符合《证券法》和有关州或其他证券法律的情况下才可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份额亦
不可在美国境内发售或出售,或向任何美国人士或为任何美国人士的利益发售或出售。为此目的,「美国人士」具有
《美国证券法》之S条例第902条规则或《1986年国内税收法》(经修订,包括为反映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的规定所作的修订()「《美国国内税收法》」)中定义的含义。
《美国证券法》S条例第902条规则项下定义的「美国人士」,除其他事项外,包括任何居于美国的自然人以及下列除个
人以外的投资者:(i)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法律组建或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ii)信托:(a)该信托的任何一位受托人
为美国人士,除非该受托人是专业的受信人,以及并非美国人士的共同受托人之一就信托资产拥有唯一或部分投资决
策权,且该信托受益人(若属可撤销的信托,则财产授予人)并不是美国人士;或(b)法院可就该信托行使主要司法管
辖权,且一位或多位美国受信人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拥有控制权;以及(iii)遗产:(a)其需要就源自世界各地的收
入缴付美国税项;或(b)其任何一位执行人或管理人是美国人士,除非该遗产的某位执行人或管理人并不是美国人
士,而就该遗产资产拥有唯一或部分投资决策权且该遗产受境外法律管辖。
「美国人士」一词亦指主要为进行被动投资而成立的以下任何实体(例如商品基金、投资公司或其他类似的实体):
(a)旨在方便美国人士投资于因有非美国人士参与而使其运营者免于遵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第四
部分之特定要求的商品基金,或(b)由美国人士成立,主要目的是投资于并非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的证券,除非该
证券由并不属自然人、遗产或信托的「获认可投资者」(按《美国证券法》第501 (a)条规则之定义)成立和拥有。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美国人士」一词指:(i)美国公民或居民,(ii)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
的合伙企业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iii)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
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iv)遗产,其收入须缴付美国联邦所得税(无论其来源为
何),或(v)信托,假如(a)美国法院可就该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管权,且一位或多位美国人士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
决定拥有控制权,或(b)该信托于1996年8月20日已经存在,并经适当选择视为美国人士。
伞基金及任何子基金均未根据《2000年英国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下称「《法案》」)在英国获得认可,因此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不得在英国派发。除非派发给法案特别指明的特定类别人士,则另作别论,该等类别包括具备充分专业知识并
明了所涉风险的某些人士,例如经认可的人士。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必须与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最近期年度报告及账目(如有)、及任何其后的中期报告
在香港一并派发。凡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刊印日期以后所发行份额之发售仅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明确表
示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一并发行的额外文件(如有)所载 资料为准。由经纪人、推销员或其他任何人士提供的进一步
资料及声明均被视为未经授权,且不应予以依赖。派发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上述所提及的其他文件,及发售、发行或
出售份额,均不以任何方式构成就本文件或该等文件内所提供的资料及声明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该等文件刊发之日
后任何时间仍属正确的声明。
伞基金和本基金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该认可并非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推
介或背书,亦非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业绩表现的保证。该认可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本
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某类别投资者。
1 尽管本基金旨在投资于提供收益率具吸引力的和持续派发股息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收益分配率。投资者不应理解为本基
金表示或暗示收益分配率获得保证。
5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刊发之日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
知所信,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并无遗漏足以令其任何陈述具误导成分的其他事实。
查询及投诉
有关本基金(包括有关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程序,及目前本基金资产净值的资料)的查询和投诉,应发至基金
管理人的下列地址: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3楼,或发电子邮件至schroders@schroders.com.hk,或致电
+852 2869 6968。
引言 施罗德伞型基金I(I「伞基金」)为一项于香港成立的伞型基金。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有关于子基金施罗德亚洲高
息股债基金(「本基金」)设立的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来可增设更多的子基金,亦可根据信托契约决定在一只子基金内
发行不同的份额类别。
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亚洲股票和亚洲固定收益证券,以期提供中长期的收益及资本增
值。
本基金主要(即至少将其资产净值的70%)通过投资于一篮子持续派发股息的亚洲(包括亚太区国家)公司的权益性证
券和权益相关证券,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及由亚洲(包括亚太区国家)各地政府、政府机构、国际
组织及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固定或浮动利率证券(该等证券在购入时或购入后可能是投资级别或投资级别以下的
证券),以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的REITs不一定需要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未必反映相关
REITs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可投资于任何亚洲国家(包括亚太区国家)或行业的资产净值的比例并不受任何限制。
本基金可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在购买时评级低于投资级别(即任何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
穆迪或惠誉评为BBB-/Baa3(或其相等级别)以下级别,或由任何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评为AA-或以下级别;当各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有差别,本基金将采用当中最低的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为此,如有关证券本身没有信
用评级,可参考该证券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如该证券和其发行人均没有评级,则该证券将被分类为未获评级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定量和定性的基本面来评估固定收益工具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杠杆水平、营业利润
率、资本回报率、利息覆盖率、经营现金流、行业展望、公司的竞争地位和公司治理事宜。
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多20%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券、额外一级资本票
据及二级资本票据、资本担保债券、高级非优先债务和总亏损吸收能力债券。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本基金可将不超过20%的资产净值通过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及/或类似工具间接投资
于其他种类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非亚洲证券、商品(包括能源、金属和农产品)。
本基金将积极地在亚洲股票、亚洲固定收益证券、其他种类的资产、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之间进行投资配置,以达到
本基金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周期性方针配置资产,即在基础和定量因素(如资产种类估值、宏观经济数据和流动
性)结合的基础上,依据经济周期的四个阶段?复苏、膨胀、放缓和衰退调整资产组合。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将被
视为独立的资产种类,如有需要,在不利市场情况时将被用于控制下跌风险。本基金各资产种类的预计配置范围如
下:
亚洲股票:30-70%
亚洲固定收益:20-70%
其他资产种类:0-20%
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0-30%
上文所载本基金的预计资产配置仅供参考。投资者应注意,实际的配置可能因市场、经济及其他情况的变动而不时变
更。
在积极的资产配置以外,本基金亦会积极在亚洲股票、亚洲固定收益证券和其他资产种类中挑选证券进行投资。就亚
洲股票组合而言,本基金打算集中投资在能够产生真正的股东价值、拥有稳健的收入来源且持续提供高股息收益的公
司。至于亚洲固定收益组合,本基金打算参考基本面和技术面意见(比如估值、供应和需求情况及流动性)来选择提
供资本增值的证券。本基金亦会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利率的看法而进行存续期管理。存续期考量的是投资组合价值对利
率变化的敏感度。因此,存续期管理即管理利率走势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例如,利率上升通常对债券价值有负面
影响,故基金管理人会缩短投资组合的存续期以减少利率上升时导致的影响。
6
本基金亦可为对冲及投资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但基金管理人不一定会使用此工具。不保证基金管理人使用的任
何金融衍生工具将取得预期成果。为投资目的使用的任何金融衍生工具须遵守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股灾或重大危机),本基金可持有的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如银行存款、存款证、商业票据及国
库券)不得超过其资产的30%。
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时亦会考虑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详情请参阅标题为「收益分配」的章节。
投资于中国A股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合称为「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详情载于下文「互联互通机制」一节)。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于(包括但不限于)可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投资基金及ETF间接投资于中国A股。
本基金可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的固定收益工具和债务工具(「中国境内定息证券」)。通过境外投资机制
(如下文标题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概况」一节中进一步描述)及/或债券通(如下文标题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概
况」一节中进一步描述)及/或有关法规可能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实现对中国境内定息
证券的直接投资。
本基金(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可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投资基金及ETF)于中国A股、中国B股及中国境内定息证券的
直接和间接总投资将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多10%投资于在香港以外地区发行的保险连接证券(「ILS」)(例如灾难债券)及/或任何
ILS相关产品(例如其收益与任何ILS表现挂钩的衍生工具或结构性产品及其投资目标或主要投资策略是投资于ILS的
集合投资计划)。为免生疑问,本基金不会投资于在香港发行的ILS及其重新包装的产品及衍生工具。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项目。
本基金以港元为计价货币。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可最高达到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就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而言,本基金将不会为降低对手方风险或以担保物进行净额结算而持有担保物或向对手方收取担
保物。
在获得受托人事先同意和香港证监会批准(如有需要)后,基金管理人可经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提前一(1)
个月的书面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规定的其他通知期限)后修改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互联互通机制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是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发展的一个
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是由联交所、香港结算、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发展的一个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旨在实现内地与香港两地互相直接进入对方
市场的目标。
沪港通包括沪股交易通和港股交易通。在沪股交易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通过其香港经纪商和联交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将指示传递至上交所,买卖于上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证券(例如中国A股及ETF)。在
沪港通下的港股交易通,中国内地投资者可以买卖于联交所上市的若干证券。香港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联合发表通告表示沪港通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进行买卖。
根据沪港通,本基金通过其香港经纪商可以买卖于上交所上市的若干合资格证券。此等股票包括不时调整的上证180
指数成份股、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相关指数成份股内但有相应的H股在联交所上市的上交所上市中国
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及
– 被列于「风险警示」下的沪股(包括「ST公司」及「*ST公司」,以及须进行退市程序或已被暂停上市的股票)。
7
自2021年2月1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科创板」)上市并为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的股票,或
其相应的H股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将具有进行沪港通下北向交易的资格。鉴于科创板对投资者资格的特别规定,科
创板上市股票仅可由机构专业投资者(定义见联交所规则)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下的北向交易进行买卖。
此外,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以买卖在定期检视中符合相关标准并被接纳为沪股交易通合资格ETF的于上交所上市的合
资格ETF。定期检视将每六个月进行一次,以确定合资格的沪股交易通ETF。
交易须要遵守不时发布的规则和法规。沪港通的交易受限于一项每日额度(「每日额度」)。沪港通下的沪股交易通和
港股交易通将受各自的每日额度限制。每日额度限制了每日经沪港通进行的跨境交易的最高买入净值。
深港通包括深股交易通和港股交易通。在深股交易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通过其香港经纪商和联交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将指示传递至深交所,买卖于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证券(例如中国A股及ETF)。在
深港通下的港股交易通,中国内地投资者可以买卖于联交所上市的若干证券。香港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表通告
表示深港通已于2016年12月5日开始进行买卖。
根据深港通,本基金通过其香港经纪商可以买卖于深交所上市的若干合资格证券。此等股票包括不时调整的深证成
指、拥有市场资本60亿人民币或以上的深证中小创业指数,和所有深交所上市并已发行中国A股和H股的公司股票,
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深股;及
– 被列于「风险警示」下的深股(包括「ST公司」及「*ST公司」,以及须进行退市程序或已被暂停上市的股票)。
可经深股交易通买卖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合格投资者,将仅限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定义依相关香港规则和法
规所界定。
此外,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以买卖在定期检视中符合相关准则并被接纳为深股交易通合资格ETF的于深交所上市的合
资格ETF。定期检视将每六个月进行一次,以确定合资格的深股交易通ETF。
交易须要遵守不时发布的规则和法规。深港通的交易受限于一项每日额度。深港通下之深股交易通和港股交易通将受
各自的每日额度限制。每日额度限制了每日经深港通进行的跨境交易的最高买入净值。
预期互联互通机制下的合资格证券的名单可予变更,但须经相关监管机构不时检视及批准。
联交所全资附属机构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为各自的市场参与者和投资者进行的交易负责清算、结算,和提供存管、名
义持有和其他有关服务。经互联互通机制交易的上交所及深交所证券均以无纸化方式发行,投资者将不会持有任何实
物股票。
虽然香港结算不会就其于中国结算的综合账户持有的上交所及深交所证券主张所有权利益,中国结算作为上交所和深
交所上市证券的股份登记机构,当办理该等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的公司行为时,仍会将香港结算视为该等证券的其中
一名股东。
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公司一般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日期前二至三个星期公布会议信息。所有议案均
进行投票。香港结算将告知香港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参与者股东大会的所有详情如会议日
期、时间、地点和议案数目。
根据互联互通机制,香港和海外投资者买卖和结算上交所及深交所证券,须缴付由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
香 港 结 算 或 相 关 中 国 内 地 机 关 征 收 的 费 用 和 税 项。 有 关 交 易 费 用 和 税 项 的 更 多 信 息, 可 浏 览 网 页
http://www.hkex.com/hk/eng/market/sec_tradinfra/chinaconnect/chinaconnect.htm。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概况 境外机构投资者(例如本基金)可通过境外投资机制(定义见下文)及/或债券通(定义见
下文)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8
通过境外投资机制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可
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机制」),但须遵守中国内地机关(即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
局」))颁布的其他规则及法规。该等规则及法规可不时修订,并且包括(但不限于):
(i)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ii) 外汇管理局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
问题的通知》;及
(iii) 有关机关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拟直接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进行,该结算代理
人将负责向有关机构提出进行备案及开立账户。境外投资机制不设任何额度限制。
在资金汇入及汇出方面,境外投资者(例如本基金)可以人民币或外币将投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用于投资中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投资者须在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完成备案后的九个月内汇入相当于预期投资金额至少50%的投资本金,
否则须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更新备案。倘若本基金自中国内地汇出资金,人民币与外币的比例(「货币比例」)一般应
与投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时的原有货币比例基本相同,最高可允许偏离10%。
通过债券通下的北向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通是于2017年7月推出的全新机制,让香港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债券通」),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结算」)、上海清算所、香
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成立。
债券通受中国内地机关所颁布的规则及法规规管。该等规则及法规可不时修订,并且包括(但不限于):
(i) 人民银行于2017年6月21日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
第1号);
(ii)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7年6月22日发布的《「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及
(iii) 有关机关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规例。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将获准通过债券通的北向通(「北向通」)投资于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流通的债券。北向通不设投资额度。
在北向通下,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须委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人民
银行申请备案。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托管机构(现为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应为与人民银行认
可的境内托管机构(现为中央结算及上海清算所)开设综合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买卖的所有债券将以债
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其将以名义持有人身份持有该等债券)的名义登记。
投资及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就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借款及购入投资加以限制。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的摘要载于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附表一。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如违反本基金的投资及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要适当地考虑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须步骤以纠正有关情况。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为本基金进行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
逆回购交易。
9
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经制定一套流动性管理政策,使其能够识别、监督和管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
确保本基金的投资流动性状况足以让本基金履行其应付赎回要求的业务。在出现巨额赎回时,该政策以及基金管理人
之流动性管理工具亦促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得到公平对待和保障余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是其投资管理程序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依照施罗德投资风险管理架构运作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职能将受施罗德集团风险部门的投资风险职能所监督。集团风险部门将每月编制一份流动性报告。监督的成效将
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负责人员;合规、投资和营运及风险部门之管理层和高层员
工。流动性风险相关事宜的例外情况将上报至风险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评估本基金资产在现时和将来可能出现的市况下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之流动性政策考虑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赎回政策、交易频率、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和公平估值政策。此等措施是为求确保所有投资
者的公平对待和信息透明度。
该流动性风险政策包括持续地监督本基金持有之投资状况,确保该等投资适合标题为「赎回份额」一节内的赎回政
策,并促使本基金可以履行其应付赎回要求的义务。再者,流动性管理政策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正常和非正常市况下,
为管理本基金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定期压力测试详情。
为管理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将任何交易日可被赎回的份额数目(无论是向基金管理人
出售或被受托人注销的份额)限制至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但须遵守标题为「赎回份额」一节内「赎回限制」之条
文)。基金管理人也可能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作为其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部分。请参阅下述标题为「估值」一节。
风险因素
一般风险
– 份额价格取决于本基金投资项目的市值,该等价格以及份额收益可上涨或下跌。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并非将
来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于本基金并无保本的保证,故只适合可以将资本作中长线投资的投资者。
–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受其投资和现金的相关风险影响,其中包括市场、利率、货币、汇率、经济、信用、流动
性、交易对手方、海外证券和政治风险。
– 投资目标反映本基金拟达到的目标,但并不保证可实现该等目标。根据市场情况及宏观经济环境,投资目标可
能会难以实现甚至不可能达到。对于达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可能性,并无明示或默示保证。
– 投资于本基金与银行存款的性质不同,并且不享受由任何政府、政府机构或其他保障计划向银行存款持有人提
供的保障。
– 各类证券及市场承受的某些风险,可能是独有的或并非其所独有的。不保证不同种类证券及市场所涉及的风险
是无关联或独立的,而分散投资亦不保证会消除风险。
市场风险
– 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价值及来源于其的回报可能会发生波动。本基金利用策略及投资技术对证券进
行投资并积极开展交易,该等策略及投资技术带有显著的风险特征,包括由证券产生的波动所引致的风险。投
资的价格可能会波动,且一系列难以估计的内在因素(如不同政府机构作出的行动、本地或国际经济及政治发
展),均可导致市场突然急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表现产生重大及负面的影响,继而影响本基金的活动及其投
资的价值。另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可随一般的利率水平波动。
股票投资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权益性证券,因此承受与股票投资相关的一般风险,即股票的市值可跌可升。影响股价的因素
很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情绪、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改变、有关发行人的独特因素、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经
济不稳、货币和利率的浮动。如股价下跌,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亦可能受负面影响。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
限制任何证券在相关交易所的交易。而暂停交易将使本基金难以将持仓平仓,继而使本基金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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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及兑换风险
– 本基金取得的投资可能以不同于本基金基础货币的一系列货币计价。此外,某份额类别亦可以不同于本基金基
础货币的货币计价。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会因这些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汇率的浮动和汇率管制的变更而受到不
利的影响。
– 如本基金货币并非投资者本身所在地的货币,或本基金或某一份额类别的货币并非本基金投资市场的货币,投
资者可能承受高于一般投资风险的额外损失(或享受额外收益)。
有关对冲和对冲类别的风险
– 基金管理人获准(但并无义务)使用对冲技术将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不保证市
场能提供合意的对冲工具或对冲技术可达到理想效果。在不利的情况下,本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假如对
冲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承受未对冲的货币汇兑风险,并因此导致亏损扩
大。亦不保证基金管理人使用的任何货币对冲策略可完全和有效地消除本基金的货币风险,对冲类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须承受非对冲类别所涉及的货币汇兑风险。详情请参阅上述标题为「货币及兑换风险」一段。
– 各对冲份额类别(定义如下)将尽量把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为对冲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以使对冲类别(定义
如下)的表现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相关类别的表现一致。对冲的效果将通过对冲类别(定义如下)的资产
净值反映。同样地,因该等对冲交易导致的任何开支将由产生该等开支的相关对冲类别(定义如下)承担,而视
乎当前市场情况,有关开支可能相当巨大。不保证使用的对冲策略在调整开支及收费后能有效地提供仅因不同
利息而反映出的不同表现。不保证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任何对冲策略可完全和有效地达到理想效果和结果。此
外,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量的对冲类别的波动性,可能高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相关类别。
– 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本基金底层资产的计价货币,当对冲类别进行对冲交易时,不会考虑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的货币风险或货币对冲交易。
– 请注意:无论对冲类别(定义如下)计价货币相对本基金基础货币升值或贬值,均可以进行对冲交易。因此,如
果进行该等对冲,可能保障对冲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免于受到因本基金基础货币相对对冲类别计价货币的汇率差
造成的损失,亦可能会阻碍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本基金基础货币相对对冲类别计价货币的汇率差带来的获利。
人民币货币风险及人民币类别相关风险
– 人民币已转而采取参考一篮子外国货币,由市场供求调控的浮动汇率机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人民币兑其他
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可在中国内地发布的中间价上下小幅波动。
– 目前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CNH)兑换为境内人民币(CNY)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遵守由中国
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
– 无法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对投资者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的价值构成负面影响。
– 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将参考境外人民币(CNH)而非境内人民币(CNY)的价值估值。境外人民币(CNH)及境内人
民币(CNY)虽属相同货币,但有关货币在不同、分开且独立运作的市场上买卖。境外人民币(CNH)价值与境内
人民币(CNY)价值可因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制政策和汇出限制)而出现差异,而且差异可能十分显
著。因此,境外人民币(CNH)与境内人民币(CNY)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也可能不一样。
– 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参与境外人民币(CNH)市场,可在中国内地以外自由交易境外人民币(CNH),但受限于境
外人民币(CNH)的供应及清算流动性。并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如香港投资者),在投资以人民币计
价的类别时可能须将港币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其后亦须将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人民币收益分配(如有)
兑换回港币或其他货币。取决于人民币兑港币或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投资者将承担货币汇兑成本并可能遭受
损失。
– 就以人民币计价的非对冲类别(如有)而言,取决于人民币相对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本基金非以人民币计
价的相关投资的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可能涉及以下风险:(i)即使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在价值上获得收益
或并无亏损,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或(ii)假如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蒙受
更大损失。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冲类别的相关风险,请参阅上述「有关对冲和对冲类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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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本基金有意以人民币向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及/或进行收益分配,在极端
市场情况下,如果无足够人民币进行兑换且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
货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进行收益分配。如因人民币相关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无足够人民币进行兑换以及时
结算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有可能延误。在任何情况下,赎回款项
将最迟于收到所有填妥文件后的一个日历月内支付。
有关具有投资级别、低于投资级别和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的风险
– 与低评级债券和票据相比,具有「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一般较有能力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然而,并不保证该
等投资不会造成亏损。影响本基金持有之债务证券的价值的主要因素为:(i)利率的变动,(ii)本基金持有之证券
的发行人的信誉,(iii)不可预计的预先还款,及(iv)相关债券市场的衰落。
– 本基金可投资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与具有投资级别的证券相比,该等证券在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方面承受较
高风险。低级别债务证券通常较高级别债务证券提供更高的回报。然而,低级别债务证券涉及较高风险,且对
一般经济情况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不利变化、发行人财政状况的改变以及利率变动更为敏感。另外,较低级别
债务证券的市场在活跃度上通常不如较高质量的证券,本基金因经济或金融市场变化而进行平仓的能力可能会
因负面声誉和投资者的看法而进一步受限。
– 本基金可投资于未获评级的证券。投资于该等证券可能需承受与上述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相似的风险。
– 此外,存在债务证券或其发行人可能因不利市场情况而被降级的风险。如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或证券发行人的信
用评级被降级,本基金的价值可能受到负面的影响。基金管理人未必能立即出售该等证券,本基金可能因此承
受更多亏损的风险。
利率风险
– 市场利率变动会影响本基金持有之固定收益证券的价值。一般而言,当利率上升则市场价值下跌,利率下跌则
市场价值上升。长期持有的固定收益证券通常对利率变动较为敏感,因此须承受较大程度的市场价格波动。如
果本基金持有长期的固定收益证券,与持有到期日较短的固定收益证券比较,其资产净值须承受较大程度的波
动。
信用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涉及信用风险的投资项目。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涉及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该等风险可从发行人
的信用评级中反映。与较高评级证券比较,次级及/或较低信用评级的证券通常被认为须承受较高信用风险和
较大违约的可能性。当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发行人遭受财务或经济困难时,可能影响相关证券的价值(该
价值可能是零),以及任何就证券支付的金额(该金额可能是零)。因而对本基金份额净值产生负面影响。
– 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累积了大量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可能负面地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增加违约的可能性。请
注意投资于由公司发行的证券,相比投资于由政府发行的证券,或须承受较高信用风险。
– 信用评级机构对固定收益证券作出的评级通常被认为是信用风险的晴雨表。然而,从投资者立场来说,该等评
级受某些限制,而且无法始终保证证券和/或发行人的信用可靠性。对发行人的评级着重于过往发展而未必反
映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更新评级的时间经常滞后于作出评级的时间。而且,各评级类别中的证券信用风险亦
有不同。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获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债务证券。然而该等机构使用的评级准则和方
法可能会不同于大多数资深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所采用的评级准则和方法。因此,该等评级制度未必能提供与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同等的标准作证券评级比较之用。
– 特别是,本基金投资的人民币计价的固定收益证券通常在没有抵押的无担保的基础上发售,与相关发行人的其
他无担保债务并列。所以,如发行人破产,发行人资产清算所得的款项将会在完全支付所有有担保索赔后,才
向该等证券的持有人支付。因此,本基金将作为一个无担保债权人,完全承担其对手方的信用风险/资不抵债
风险。
估值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和主观判断。假如该等估值原来是不正确的,可能影响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2
有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风险
– 虽然本基金不会直接投资于房地产,但通过对REITs的投资,除证券市场风险以外,本基金可能亦承受类似直
接持有房地产的相关风险。
– REITs的价格受其拥有的相关房地产价值变化的影响。抵押型REITs的价格受其伸延信贷的质量、所持有抵押的
信誉、以及为抵押提供担保之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 另外,REITs依靠管理技巧,一般来说可能无法实现多样化。REITs亦极度受现金流动、借款人违约和自行清算
的影响。亦存在REITs持有之抵押的借款人或REITs拥有房地产的承租人未能向REIT履行义务的风险。当借款
人或承租人违约,REITs作为抵押权人或出租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可能受到延误,并可能为保障其投资而产生高
额费用。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的若干「特别目的」REITs,其资产可能属于特定的房地产行业,如酒店
REITs、护理院REITs或仓库REITs,因此承受该等行业发展不利的相关风险。
– 本基金投资的REITs未必需要香港证监会的认可,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可能未反映相关REITs的收益分配政策。
投资于交易所买卖基金(ETF)的一般风险
– ETF份额/权益单位的交易价格可能与该等ETF份额/权益单位资产净值相差很大,原因是发行和赎回之间的不
连贯性(例如因外国政府实施资金管制),以及ETF份额/权益单位的二级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此外,ETF的
收费与开支、ETF资产和相关证券在有关追踪指数上的不完全关联、权益单位价格之进位、追踪指数的调整和
监管政策等因素均可能会影响ETF基金管理人就有关ETF紧随追踪指数的能力。ETF的回报可能因此与其追踪指
数的回报相偏离。
– 在交易ETF份额/权益单位的任何证券交易所,不保证能为ETF份额/权益单位提供或保持一个交易活跃的市
场。本基金投资的ETF份额/权益单位可能以相对于其资产净值的大幅折让或溢价交易,继而影响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
投资于商品的风险
– 本基金也可间接投资于商品,并因此承受商品市场的风险。一般而言,商品市场的风险高于其他市场。商品的
特征之一是会迅速变化,其涉及风险的变化也相对较快。商品价格由商品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而影响供求状
况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消费模式、宏观经济因素、气候情况、自然灾害、政府的贸易、财务、金融和兑换政
策和管制,及其他未能预见的事件。
– 另外,商品的地理分布和集中亦可使本基金承受增加的政治风险、主权国干预和主权国就输出提出索赔的可能
性、战争、或与资源有关的租金和税项的增加等问题。亦可能出现工业产品大幅波动、急速下跌、或消费趋势
长期衰退,从而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产生负面影响。
交易对手方、保管及结算风险
– 本基金或须承受其交易证券的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亦可能须承受结算违约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新
兴市场的证券,而该等市场的结算机制与更为发达的国家相比,一般欠发达且可信度较低。因此会增加结算违
约的风险,造成本基金在新兴市场的投资发生重大亏损。
– 如本基金投资于保管及/或结算制度未完全成熟的市场,本基金的资产可能承受保管风险。本基金于该等市场
交易并委托给次保管人的资产,可能承受在某些情况下保管人不承担责任的风险。本基金的现金账户通常由保
管人维持,但余额可能由次保管人持有,从而增加本基金承受的风险。此外,倘若该等次保管人清算、破产或
无力偿债,本基金可能需用较长时间收回其资产。在极端情况下,例如:法例追溯适用及所有权欺诈或不当登
记所有权,本基金可能甚至无法收回其所有资产。本基金投资于该等市场及持有该等市场内的投资所承担的成
本一般会高于有组织证券市场。
– 与交易对手方就未在获国际认可的交易所交易的期权、期货、合约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交易时,本基金亦
可能承受该等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本基金有可能承受该等工具无力偿债、破产或交易对手方违约的风险,继
而蒙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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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
– 并非本基金持有的所有证券或投资项目均会上市、获评级或交投活跃,所以其波动性可能偏高,而流动性可能
会偏低。该等证券的价格或会承受波动。再者,累积和卖出某些投资项目的持仓可能相当费时,且可能需要以
不具吸引力的价格作出。因市场情况不利而导致的有限流动性,亦可能使本基金难以公平价格出售资产。而
且,相关工具的买卖差价可能偏高,使本基金在出售该等工具时产生重大的交易费用,更可能蒙受损失。
– 如本基金收到大量赎回要求并因而可能需要以大幅折让变现其投资以满足该等要求,则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可能在买卖该等投资时蒙受亏损。
– 当某衍生工具出现买卖困难时便存在流动性风险。如某衍生工具交易属特别大额或相关市场的流动性低(正如
很多私下洽商衍生工具的情况一样),本基金难以按有利的时间或价格进行交易或平仓。
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
– 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场外交易风险
及对冲风险。
– 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价值与一个或多个相关证券、金融基准或指数挂钩的工具和合约。衍生工具容许投资者对某
证券、金融基准或指数的价格浮动进行对冲或投机炒卖。因此,许多适用于本基金资产交易的风险亦可能适用
于衍生工具交易。然而,衍生工具交易亦涉及其他若干风险。例如,由于很多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明显高于缔
结交易时支付或存入的金额,市场相对轻微的波动不仅会导致全部投资的损失,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超过原本
投资金额的亏损。
– 使用衍生工具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a)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准确地预测利率、货币兑换率和证券价格走势
的能力;(b)用作对冲的衍生工具的回报与该等工具对冲的证券的回报不完全关联;(c)运用这些策略所需的技巧
不同于挑选证券组合的技巧;(d)在任何时间,任何特定的衍生工具可能缺乏流动的二级市场;(e)交易对手方不
履行衍生工具合约的条款;(f)衍生工具被错误定价或不适当地估值的风险;及(g)因衍生工具通常包含的杠杆成
份而导致的较高回报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成分所导致的损失可能大幅超过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金
额。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导致重大资本损失的高风险。
与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 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须承受较大风险,因为该等工具一般须承受在发生预先设
定的触发事件(例如:发行人濒临或陷入无法持续经营状况或发行人的资本比率下降至特定水平)时被减记或转
换为普通股的风险,而有关触发事件很可能不在发行人的控制范围之内。该等触发事件复杂且难以预测,并可
能导致有关工具的价值大幅下跌或跌至毫无价值。
– 如发生触发事件,整个资产类别的价格可能受到影响及波动。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承受流动性
风险、估值风险及行业集中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非常复杂及具有高风险的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通常称为或有可转换债券。在发生触发事件
时,或有可转换债券可能(以折让价)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或可能被永久减记至零。或有可转换债券的息票付
款是酌情作出的,并可由发行人于任何时间,基于任何理由取消,并取消任何一段时间。
– 本基金可投资于高级非优先债务。尽管此等工具一般优先于次级债务,但在发生触发事件时可能会被减记并且
不再属于发行人的债权人范围内。这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全部本金。
有关场外交易的一般风险
– 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工具的成交量可能较低,其价格相比主要在交易所交易的工具较为波动。相比广泛交易
的工具,该等工具的流动性较低。此外,该等工具的价格可能包括未披露的交易商提价(本基金或须作为买入
价的一部分支付)。
投资者风险
– 在经济或市场情况不利时很可能会出现份额的巨额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以超出其所希望的速度将本基金的投
资变现,以筹集应付赎回申请的必要现金及达到合适的持仓量以反映较小的股票基础。该等行为亦可对被赎回
份额和剩余份额的资产净值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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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于信托契约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暂停份额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资产净值的估值将会暂停,任何
受影响的赎回申请和赎回款项的支付将会顺延。在赎回份额之前的期间,份额的资产净值下跌之风险将由要求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违反任何法律或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任何交易
所的要求,或存在信托契约中具体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权强制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全部或部分的份额。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份额由美国人士或依FATCA所指的美国人士
实益持有,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将在适用法律法规准许之范围内强制赎回该等份额。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采取
任何该等行动时应具备善意并且拥有合理原因。取决于赎回时间,该等强制赎回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
的税务及/或经济后果。就本基金的终止、强制赎回或其他事件,任何人士均无任何责任对投资者亏损的任何
部分作出补偿。
本基金终止的风险
– 当本基金提前终止,本基金需要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其于本基金资产中的权益。在出售或分配时,本
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的价值有可能低于购入该等投资的初始成本,因此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重大亏损。而
且,与份额相关的且未完全摊销的组织开支,将从本基金届时的资本中扣除。
新兴和欠发达市场的证券风险
– 新兴或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较不稳定,经济以较少的工业种类作为基础,且证券市场上可交易的证券数量亦较
少。与较发达市场中的很多公司相比,新兴市场的公司规模一般较小、经验较浅且成立年期较短。在新兴或发
展中国家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价格比较波动。另外,外国投资者在新兴或发展中国家中通常受到限制。该等
限制要求可包括在进行投资或汇出收入或资本前取得政府批准,或限制外国人持有证券的数量或种类或其可投
资的公司。
– 个别新兴国家的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通胀率、货币贬值、资本再投资、资源自给自足、收支平衡等方
面不同于发达经济体,可能较为有利,也可能更为不利,且可能以明显较少的工业种类作为其基础。而且,发
展中国家的经济一般十分倚重国际贸易,因此已经受到且可能继续受到与其交易的国家实施或谈判达成的贸易
壁垒、外汇管制、调控相关货币价值,及其他保护主义措施的不利影响。该等经济亦已经受到且可能继续受到
与其交易国家的经济状况的不利影响。
– 新兴市场证券风险可包括:更多社会、经济及政治上的不明确及不稳定;政府介入经济较多;较少政府监管及
规管;缺乏货币对冲技术;公司新成立且规模小;不同的审计和财务报告标准(可能会导致未能获取发行人的
重要资料);欠发达的法律制度。另外,非居民获取的利息和资本收益需缴纳的税项在新兴和欠发达市场中亦各
有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比较高。该等市场的税务法律和程序亦可能相对不明确,该等法律可容许溯及征
税,因此本基金将来或须缴付在进行投资活动或资产估值时并无预计的地方税项。
中国内地市场的风险
– 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的一般性风险及中国内地市场特有的风险。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其
对其他投资基金的投资,投资于中国内地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和固定收益证券。所以本基金可能承受关于在中国
内地发行的证券的额外风险,包括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收、受政府控制和干预、监管风险、法律风险和会计风
险、结算风险及下述风险。
– 自1978年,中国内地政府实施经济改革,强调在中国内地经济发展中将权力下放及利用市场力量,改变以往的
计划经济制度。然而,许多经济改革均在试验性阶段或无先例可遁,可能有待调整及修订。任何中国内地之政
治、社会或经济政策的重大变动可能对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投资造成负面影响。
–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内地的资本市场及股份公司的监管及法律架构尚未完善。中国内地公司须遵守中国内地
会计准则及惯例,而该等会计准则及惯例则在一定程度上依从国际的会计准则。然而,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及惯
例可能与国际会计准则有显著差异。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结算和清算制度未必经充分的测试,所以可能会存在
增加错误或缺乏效率的风险。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任何证券在相关证券所的交易。政府
或监管机构实施的政策也可能影响金融市场。此等因素都对本基金有负面的影响。
15
– 投资于中国内地会因中国内地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的任何重大变动而易生波动。基于上文所述理由,上述
波动或会对此等投资的资本增长,以至其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 与其他市场提供的选择比较,中国内地市场的流动性偏低。这可能导致严重的价格波动。
– 中国内地政府的货币汇兑限制及人民币汇率走势可能会对中国内地公司的运营和财务业绩造成负面影响。只要
本基金的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便将承受中国内地政府对资金或其他资产汇出国家所实施的限制,这限制了本
基金向投资者付款的能力。
– 根据现行中国内地税务政策,外商投资可享有若干税务优惠,但不能保证该等税务优惠日后不会被废除。
–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人民币债务证券、中国A股和其他允许投资的境内证券(「中国内地证券」)可能需要缴付中国
内地的预扣所得税和其他税项。中国内地的税务法律、规定和惯例不断地修改,且该等修改可能具有追溯力。
有关中国内地税务的详情,请参阅标题为「税项」一节下的「中国内地」分节。
与互联互通机制相关的风险
– 本基金可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合资格的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例如中国A股及ETF)。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
规则和规章有可能需要修改,且该等变更可能具有潜在的追溯效力。此机制受额度限制所限。当通过此机制的
交易暂停,可能会限制本基金及时通过该机制投资于合资格的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的能力,因而导致本基金通
过该机制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以及实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受到负面影响。互联互通机制的规定对买卖亦实施了
若干限制,或会使本基金未能及时出售其持有的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而且,某证券可能从可通过互联互通机
制买卖的合资格证券范围内被调出。此举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造成负面影响,例如当基金管理人欲
购买于合资格证券范围内被调出的证券。由于交易日的差异,在中国内地市场开放但香港市场关闭的日子,本
基金可能须承受此期间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有关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风险
– 由于某些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的债务证券成交量偏低而导致的市场波动及潜在缺乏流动性,此等债务证
券的价格可能大幅波动。因此,本基金投资于该等市场会承受流动性及波动性风险。此等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
比较大,因而令本基金于出售该等投资时可能产生高额的交易及变现费用,甚至可能蒙受损失。
– 如本基金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则本基金亦可能面临有关结算程序及交易对手方违约的风险。与本基金
已订立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可能违约而不履行其通过交付相关证券或支付款项而结算交易的责任。
– 就通过境外投资机制及/或债券通进行的投资而言,有关备案、于人民银行的备案及开户通过境内结算代理
人、境外托管机构、代理备案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视乎情况而定)进行。因此,本基金须承受有关第三方违约或
出错的风险。
– 通过境外投资机制及/或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亦须承受监管风险。有关机制的相关规则及法规会
变更,并可能具有潜在的追溯力。倘若有关中国内地机关暂停开户或暂停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买卖,本
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本基金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将受到负面
影响。
– 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买卖是通过全新开发的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统进行的。并不保证有关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继续
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如果有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扰。因此,本基金通
过债券通买卖(从而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保险连接证券/灾难债券风险
– 保险事件如自然、人为或其他灾难可能对保险连接证券造成严重或全部损失。
–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旦发生触发事件(即自然灾害或金融或经济失败)则可能会损失部分或全部价值的灾难债券。
16
– 灾难可由各种事件造成,包括但不限于飓风、地震、台风、冰雹、洪水、海啸、龙卷风、暴风、极端气温、空
难、火灾、爆炸和海难。该等灾难的发生和严重性本身难以预计,本基金因该等灾难遭受的损失可能十分严
重。任何气候或其他事件可能增加该等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或严重性(如全球变暖导致飓风更频繁和更猛
烈),其将对本基金就该等证券的投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即使本基金于该等事件的风险将根据投资目标而被限制及分散,然而某个单一灾难事件可能影响多个地区和行
业,或者灾难事件发生的频率或严重性可能超出预期,以上任何一种事件均可能对本基金就该等证券的投资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 损失金额在灾难债券层面界定,可能基于公司或行业的损失、模拟投资组合的虚拟损失、行业指数、科学工具
的读数或与灾难相关的若干其他参数,而非实际损失。用于计算触发事件概率的模型可能不准确或可能低估触
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可能会增加损失风险。
– 灾难债券可能延长到期期限,这可能会增加波动性,且信用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触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对其
进行评级。灾难债券的信用评级通常低于投资级别(如未获评级,则被视为同等信用评级)。
有关收益分配的风险
– 有关派息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每月宣布和支付收益分配。然而,基金管理人对收益率不会作出保证。基金管理
人有唯一和绝对酌情权更改收益分配的频率,但须提前一(1)个月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如管理人不
打算保留自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灵活性,该等变更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且须提前一(1)个
月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 如本基金收入及/或资本收益不足以支付本基金宣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
付收益分配。
– 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代表及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先投资金额,或该等原先投资
金额应得的资本收益。这可能导致相关派息份额的价值即时下跌。
– 本基金基础货币和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的利率差别可能负面地影响对冲类别的收益分配金额和资产净值,导致
从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增加,从而使资本被侵蚀的程度较其他非对冲类别的更高。
– 各派息份额类别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的构成(即分别从资本和可分配净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百分比)可向
基金管理人索取,亦可浏览施罗德网站(www.schroders.com.hk)。该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有关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的风险
–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为就业促进法案(Hiring Incentive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于2010年3月18日生效。该法案的条款可能要求基金管理人作为一
家海外金融机构(「FFI」),为FATCA的目的而直接向美国国家税务局(「IRS」)申报若干持有份额的美国人士的资
料,或遵照FATCA要求向其他外国机构申报上述资料,并为此目的收集额外身份证明资料。如FFI未与IRS签订
协议并且不遵守FATCA制度,则就本基金源自美国的任何收入款项(包括利息和股息)及从出售证券产生的美国
收益之未扣税款项,可能须缴付30%的预扣税。假设本基金遵守该等条例行事,则无须缴付FATCA要求的预扣
税。
– 即使基金管理人将尽量履行施加于其的任何责任,避免本基金受到任何FATCA预扣处罚,然而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能够达到此目标及/或符合FATCA的要求。如本基金因FATCA制度而受到FATCA预扣处罚,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份额的价值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继而蒙受重大损失。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其个人的情况就FATCA的要求寻求独立专业顾问的意见,尤其是当投资者通过中介机
构、代名人或保管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时,建议投资者向该等中介机构、代名人或保管人查询该等人士是否遵守
FATCA,以及任何因FATCA而可能产生的影响。
各子基金之间独立的资产和债务
– 伞基金的所有子基金将根据信托契约的补充信托契约设立为各自独立的信托。所以,各子基金的资产应各自进
行有效隔离,并不可用以偿还任何其他子基金的债务或索赔。即便如此,如任何有权的司法管辖区(香港除外)
的法院认定子基金的资产并未有效隔离,则各子基金承受其资产被用于偿还任何其他子基金的债务或索赔的风
险。基金管理人将尝试通知某子基金的潜在债权人,追索权只限于特定子基金的资产,而非伞基金所有子基金
或作为受托人个人的资产。基金管理人将尽合理的努力将此等资料包括在任何有关的文件内。
17
跨类别债务
– 如某类别的债务超过其资产,该类别的债权人可对属于其他类别的资产有追索权。虽然为内部会计之目的,各
类别均设独立的账户,然而当本基金无力偿债或终止(即本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其债务)时,所有资产将用以支
付本基金的债务,并非仅限于任何个别类别贷项下的金额。然而,本基金资产不可用作支付另一子基金的债务。
意向投资者应在决定投资于本基金前咨询其个人顾问。
伞基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 伞基金的管理人为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并获香港证监会发牌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基金管理人不受其上述受规管
活动牌照的任何发牌条件所限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伞基金之管理及行政事务,包括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联络及召开会议,并联同受托人负责依照信托契约
及香港法律,制订及保存伞基金的账目及记录。
施罗德集团凭借其在亚太区多年的投资经验,为亚洲投资组合提供专业管理服务,且可获取集团在世界各地的其他成
员及研究分析员提供的资源。
基金管理人为其他在香港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的投资顾问或管理人,亦为亚太及其他地区各大机构、私人客户及退休
基金客户从事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截至2022年6月30日,施罗德集团在伦敦、卢森堡、纽约、苏黎世、澳洲、香港、
日本、新加坡及其他分布全球各地之投资管理中心所管理的资产已逾9,392亿美元。
基金管理人履行职务期间可寻求投资顾问的意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受托人 伞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系一家于1974年9月27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为一家由汇丰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拥有的全资附属公司。受托人根据香港《受托人条例》下第77节注册为一家信
托公司,亦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认可的受托人。
受托人须负责并始终应负责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安全保管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投资、现金、资产和其他财产,保管或
控制该等投资、现金、资产和其他财产,并以信托形式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等投资、现金、资产和其他
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托人应将现金和可登记资产以受托人的名义或者根据受托人指令进行登记,并且本基
金的该等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应由受托人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以为该等投资提供安全保管服务。受托人就本
基金性质上不能保管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应在本基金的账簿内对该等投资或资产进行适当记录。
受托人可不时委任、或安排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任何关联人士)担任保管人、共同保
管人、受委任人、代名人或者代理人持有本基金包含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资产、现金或者其他财产,并可授权任何
该等人士经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委任共同保管人和╱或次保管人(该等保管人、受委任人、代名人、代理人、共
同保管人及次保管人各自称为「联络人」)。任何联络人的费用及开支应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支付。受托人须(a)以合理的
谨慎、技能与勤勉选择、委任并持续监督被委任保管和╱或安全保管组成本基金的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
的任何联络人,及(b)使各联络人能令其确信该等联络人保持合适的资格且有能力向本基金持续提供相关服务。受托
人应对身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联络人与构成本基金财产的资产有关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犹如其是受托人自身的
作为或不作为,但如果受托人已履行其在上述(a)项及(b)项所规定的义务,则受托人不应对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
联络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偿债能力、清算或破产承担责任。
「关联人士」应当具有《守则》所载的含义,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日期,就公司而言是指:
(a) 直接或间接地实益拥有该公司20%或以上普通股股本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能够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表决权
总数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者
(b) 由满足(a)项中给出的两种或任一种说法的人士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者
(c) 该公司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或者
(d) 该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如(a)、(b)或(c)所定义任何人士或公司的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
员。
受托人不对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 S.A./N.V.)或明讯银行(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任何其他
该等中央存管或清算及结算系统与存放于该等中央存管或清算及结算系统的投资有关的作为和不作为或欺诈、过失、
违约、不当行为、过错、疏忽、判断错误、遗忘或缺乏审慎或无偿债能力承担责任。
18
受限于信托契约规定,在受托人及其委任的任何代理人、次保管人或受委任人没有欺诈、过失或恶意违约的情况下,
受托人不会为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向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受限于信托契约的规定,对于与本基金有
关的任何和所有行动、费用、索赔、损害赔偿、支出或要求,受托人有权从本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i)免除受托人根据香港法律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或因其欺诈
或过失导致违反信托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及(ii)在不影响第(i)项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若受托人未能表现出信托契约
的规定对其要求的努力及谨慎的程度,则信托契约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免除或补偿受托人由于法律规定的
原因另外属于受托人的对任何过失、违约、在违反职责和违反受托义务方面有过错的任何责任,且受托人不得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补偿或承担费用补偿该责任。
受托人已将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的若干职责委托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服务提供机构」)。
在根据信托契约中规定的情况下,可终止对受托人的委任。
受托人可依下述标题为「收费与开支」一节内容收费,并就任何次保管人的费用与开支获得补偿。
受限于《守则》的规定,如受托人或其受委任人(可为受托人附属公司)为本基金提供银行服务,应可收取所有常规的
银行利润和利益。若受托人或其受委任人在购买及出售投资时担任保管人或经纪人,则应收取并保留所有正常收费和
开支。
基金管理人就伞基金及/或本基金作出的投资决定负全部责任。受托人有责任应《守则》的要求采取合理注意义务以
确保本基金遵守投资及借款规限,而受托人(包括其受委任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定不负责任。受托人或其受委
任人均不会担任本基金份额或任何相关投资的担保人或发行人。
审计师 本基金的审计师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就审计师就向本基金提供的服务而言,因任何原因对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承担的最大责任将根据与审计师签署的聘用
书中所列明的条款受到限制,并于有关的经审计报告中披露。
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有意发售以港元(「港元」)、人民币(「人民币」)、美元(「美元」)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其他
货币计价的A类别(「A类别」)、M类别(「M类别」)、C类别(「C类别」)、I类别(「I类别」)和X类别(「X类别」)的对冲
或不对冲的累积或派息份额。港元和美元分别指香港货币和美国货币。基金管理人将来可根据信托契约条款决定发售
其他份额类别。投资者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在香港公开发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计价货币的一览表,亦可浏览施罗德网页
(www.schroders.com.hk)。该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各对冲份额类别(「对冲类别」)将尽量把本基金之基础货币对冲为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以使对冲类别的表现与以本
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相关类别的表现一致。对冲的效果将从对冲类别之资产净值中反映出来。同样地,因该等对冲交
易产生的任何开支将由产生开支的相关对冲类别承担。不保证使用的对冲策略能有效实现基金表现差异,而该等表现
差异仅反映了为了开支及收费而作出调整的利率差异。
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本基金底层资产的计价货币,当对冲类别进行对冲交易时,不会考虑本基金投
资组合内的货币风险或货币对冲交易。不保证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任何对冲策略可完全和有效地达到理想的积极效果
和结果。
一般而言,A类别和X类别仅供获指定为发售A类别及╱或X类别份额的特定分销商的投资者购买,而M类别仅供获
指定为在中国内地发售M类别份额的特定分销商的投资者购买。C类别份额一般提供给基金管理人认为是机构投资者
的投资者。I类别是为另类收费方式而设,投资者作为基金管理人或其联营公司的客户,直接由基金管理人或其联营
公司收取管理费。I类别一般不会提供给零售投资者。
认购/申购份额
认购/申购程序
认购/申购申请将于每个交易日处理。交易日为本基金所有或大部分投资所在的证券市场开放交易和结算的营业日,
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的其他日期(「交易日」)。营业日为除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外香港银行正常办公
的日子,但如因(例如8号或更高风球、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情况)香港银行的工作时间缩短,除非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另作决定,否则该日不属营业日。
19
基金管理人必须收妥依下述申请及付款程序的认购/申购申请,才可办理相关认购/申购申请。
投资者申请认购/申购份额的手续及方法如下:
(a) 须填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所附的申请表格,并将正本交回基金管理人(详情列载于申请表格内);或
(b) 将已填妥的申请表格传真至基金管理人(详情列载于申请表格内)。
通过传真发送认购/申购指示的投资者须随后交上填妥的申请表格正本,除非该投资者已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或销售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权益单位,并已与基金管理人作出安排,接受以传真指示方式认购/
申购份额而无需随后交上已填妥的申请表格正本。选择用传真指示方式提交申请的投资者,须承担基金管理人未收到
传真指示的风险,因此投资者为自身利益着想,应确认基金管理人已收妥传真指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不会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因基金管理人未收到任何以传真方式作出的申请或要求、或申请或要求难以辨识所导致的任何
损失负责,亦不会因由于善意相信该等传真来自适当的经授权人士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本基金的份额可于任何交易日申购,申购价格为参考标题为「估值」一节所述相关的份额净值计算得出的价格,另加
任何适用的申购费。申请手续须按申请表格所示方法办理,如欲按某交易日的相关份额净值(另加任何适用的申购
费)执行,须在该交易日香港时间下午5:00前(或按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时间)送达基金
管理人。在此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会在下一个交易日办理。
A类别、M类别、C类别和X类别的港元份额首次最低的投资额及后续最低投资额为5,000港元,A类别、M类别、C
类别和X类别的人民币份额则为5,000元人民币,而以港元或人民币以外货币计价的A类别、M类别、C类别和X类
别份额则为1,000美元(或等值金额的其他货币),或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投资者或特定投资者而不时确定的其他金额。
最低金额包括由申请人支付的任何认购费/申购费。
投资者亦可通过专为销售本基金而委任的分销商代为认购/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申请。收到的认购/申购款项上不会产生利息。如申请
被基金管理人拒绝,认购/申购款项将以支票邮寄或电汇至原先支付认购/申购款项的银行账户,风险及费用由申请
人承担,或以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退还认购/申购款项。
申请一旦被接受,将向申请人寄送成交单以确认认购/申购份额的详情。
至于发行新的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征收不超过总投资额5%的认购费/申购费。认购费/申购费由申请人支付,并
由基金管理人留作自用并保留作为自己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就从包括银行、经纪人、认可交易商和其他投资顾
问等认可中介机构为本基金的引进交易的价值,与上述中介机构分享或回馈其收取的部分认购费/申购费。
付款程序 未偿付的申请款项一般应于相关交易日后的三(3)个营业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并通知受托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天数内支付。如未能如期结算,获配发的相关份额可能依信托契约的规定注销,基金管理人亦可
酌情决定强制偿付逾期款项。一旦被注销,相关份额应视为从未发行,申请人无权就此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索
赔,但该等份额注销不应导致本基金之前的估值无效或需重新计算。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权就有关处理相关申请的行政费用向相关申请人征收注销费,并为本基金代
收,且如果被注销份额发行之日的份额净值超过其注销之日的份额净值(犹如被赎回),还可要求申请人向受托人(代
本基金收取)支付上述差额,以及直至受托人收到该等差额之日该等差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申购款项一般以相关份额类别相应的货币支付。假如投资者选择以相关份额类别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向本基金
付款,认购/申购款项将兑换为相关份额类别的货币。外汇兑换的风险和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支出将由有关投资者
承担。受托人、服务提供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均毋须对所取得的汇率负责。计价货币与投资者认购/申购款项的货币之
间汇率的变化,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价值有所增减。除相关申请人以外,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付款。
款项可电汇至申请表格内所列相关账户,或依申请表格指示以支票支付。请注意,与电汇支付相比,以支票或银行本
票支付可能会延迟收到已清算款项的时间。任何将认购/申购款项转至本基金的费用将由申请人承担。
20
申请人必须于汇款指示中列明本基金的名称和申请人的资料。
投资者不应将款项交予任何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分规定获发执照或注册进行第一类受规管活动的香港中
介机构。
一般资料 所有持有的份额将予以登记,但不会颁发任何证书。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的登记条目将为基金份额拥有
权的证明。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确保基金管理人获知注册登记详情的任何变动。发行非整数份额将四舍五入
到小数点后两(2)位。代表更小小数部分的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多可登记四人。
赎回份额 在任何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要求按相关份额净值(经作出适当扣除后)赎回份
额。赎回通知须在交易日下午5:00(香港时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不时决定的其他时间)前送达基金管理
人,才能于该交易日处理。该时间后收到的赎回通知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一般资料 应在可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表格上,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为此
目的而认可的中介机构办理。请参阅标题为「反洗钱条例」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须部分赎回所拥有的份额,应以每次不少于5,000港元(以港元计价的A类别、M类别、C类别和X
类别份额)、5,000元人民币(以人民币计价的A类别、M类别、C类别和X类别份额)和1,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以港元或人民币以外货币计价的A类别、M类别、C类别和X类别份额)为限(除非基金管理人为一般投资者或某特
定投资者酌情豁免或调低),但所持余下之份额价值不得少于上述的最低金额(如适用),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就一般或
某特定投资者确定的更低金额。如赎回申请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少于最低持有金额,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要求视
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别所有份额的要求。
目前赎回份额无需缴付赎回费。
选择用传真指示方式申请赎回的投资者,须承担基金管理人未能收到传真指示的风险,因此投资者为自身利益着想,
应确认基金管理人已收妥传真指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均不会就未收到通过传真发出的任何赎回申请、或赎回申请
不清晰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亦不会因由于善意相信该等传真来自适当的经授权人士而采取任何
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若赎回款项的货币是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所得款项通常于有关交易日后之三(3)个营业日内,或最迟于收到所有填
妥文件后的一个日历月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尽管有上述安排,就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当
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兑换时,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货币支付赎回
款项。赎回款项只会向要求赎回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而不会向第三方支付。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下,赎回款项可以相关份额类别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外汇兑换的风险和成本及其他相
关费用和支出将由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申请一经作出,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不可撤回。
如某人士持有本基金的份额违反了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该等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要求,或在
某些情况下(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人士、也不论是否仅影响该人士或与其他人士(无论其他人士是否与之有关
联)一并受影响,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看似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导致本基金
及/或伞基金产生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钱上的损失,而如果该人士未持有本基金份额,则本基金及/或伞
基金便不会产生该等税务责任或蒙受该等金钱上的损失,信托契约授权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要求该人士转让其持有
的本基金的份额。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任何时候发现份额由美国人士或由FATCA定义的美国人士实益拥有,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适用法律法例准许之范围内可要求该人士将其拥有的本基金份额转让。假如该人士收到基金管理
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的转让通知书三十日内未将该等份额转让,或未能使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满意其拥有份额
并无违反任何该等限制(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决定视情况而定,其决定为最终且具约束力的),则在三十日期限届
满之时,该人士将被视为已发出书面通知赎回其所有份额。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时应具备合理原因
和以诚实信用原则执行。
赎回限制 在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咨询受托人后,
将暂停份额的赎回及/或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有关详情请参阅标题为「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章节。
21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有权限制任何一个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数量
(不论是否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之10%。假如任何交易日的份额赎回数量
受到限制,有关限制将按比例实施,所有拟于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等比例赎回份额,而未能赎回
的份额(如无此限制本应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依相同的限制赎回。若赎回申请就此而顺延至随后的交
易日执行,基金管理人将于该交易日后七(7)日内通知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因基金管理人行使此权力而导致赎回
申请的任何一部分未能执行的,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和所有随后的交易日优先执行(基金管理人拥有相同权力),直至
原先的赎回申请完全实现为止。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提供若干不同投资目标的单位信托基金和互惠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欲从一只基金或类别转
换至另一只基金或类别,通常可获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的申购费折扣优待(目前最高为转换金额的5%)。基金转换即
一项内容如下的指示:赎回一只基金或一个类别的份额或权益单位,并把赎回所得款项用作申购另一只基金或另一个
类别的份额或权益单位,因此,有关基金申购及赎回的规定亦适用于基金转换。转换指示是否能获接受,将取决于转
入的基金或类别(「新基金」)是否可供申购,及转换是否遵守新基金的相关资格要求及/或其他特定条件(例如最低申
购金额和最低持有金额)而决定。
当涉及转换的基金(「施罗德基金」)为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或销售的基金且该等基金一般供投资者购买时,除非基金是
以款项已结算妥当形式进行交易之基金或类别(例如货币市场基金),转换通常于执行赎回转出基金或类别(「原基
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交易日从原基金赎回份额或权益单位,并于同日申购新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前提是有关基
金提供价格的时间、适用交易日及结算期必须吻合。然而,如新基金及原基金提供价格的时间、交易日或结算期并不
吻合,可能延迟新基金的申购以使有关基金的结算日保持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申购新基金的结算日不会在赎回原基
金的结算日之前。
当转入以款项已结算妥当形式进行交易之基金或类别时,份额或权益单位的发行以款项已结算妥当为前提。因此,发
行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时间,将视从原基金收到已结算妥当的赎回款项的时间而定。
若原基金及/或新基金的交易暂停,转换过程将会延迟至下一个可交易的交易日。上述转换程序仍将适用。
投资者应在转换前细读拟转入基金的销售文件,销售文件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示在不同货币计价的份额/权益单位类别之间进行转换,该等指示应予接受。在该等情况下,外
汇兑换的风险和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支出将由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权益单位持有人承担。
估值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根据信托契约中在估值时间计算。「估值时间」指在相关估值日最后结束营业的相关市场
的结束营业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决定的普遍适用的或与某一特定份额类别有关的该日其他时间或其他日
期的其他时间。「估值日」为本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计算的日期,即相关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自行酌情决定的其他营
业日。依照上文确定的份额净值可能须受限于下文「净值摊薄及摆动定价机制」分节所述的「摆动定价机制」。
为估值目的,信托契约(除了其他事项外)规定:-
(a) (1)除适用于下述(c)段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且受限于(g)段,于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
交易的所有投资的价值的计算方法,应参考最新交易价格,或(如没有最新交易价格)基金管理人可以考虑在这
种情况下提供一种公平标准,以该等投资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市场的最新市场卖出价和最新市场买
入价之间的中间值计算,且在决定有关价格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委任的估值服务提供方有权使用
和依赖其不时决定的一个或多个电子报价系统所提供的价格;(2)如投资在超过一个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
或正常交易,基金管理人须视情况而采用视为该投资主要市场的证券市场上的报价或中间报价(视情况而定);
(3)如只有单一外部定价来源,其价格须在咨询受托人后自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来源处独立获得;
(b) 如某一个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其于该市场的价格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相关时间无法获得,
其价值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如受托人要求)由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商议之后指定的在该投资中做市的公司或机
构进行证明;
(c) 根据下述(d)段和(e)段,任何集合投资计划每项权益价值应为该集合投资计划中最新公布的每一份额或权益单
位的资产净值(如适用的话)或(如上述无法获得)每一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新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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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无法获得上述(c)段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卖出价或报价,应以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方式不
时确定有关投资的价值;
(e) 未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的价值应为初始价值,相当于购入该等投资时从本基金中支
出的费用(包括印花税、佣金和其他购入费用),但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应受托人要求的时间或间隔
促使由受托人核准的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重新估值;
(f) 现金、存款和类似投资应以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除非在咨询受托人后,基金管理人认为须进行任
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g)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考虑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适销性和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视为有关的其他情况后,基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有需要作出调整以反映现金、存款和任何投资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
后,调整现金、存款和任何投资价值;和
(h) 任何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投资价值(无论属于借款、其他债务或投资或现金的价值),应以基金
管理人在该情况下在考虑可能的任何溢价或折扣和汇兑成本后认为合适之汇率(无论是官方汇率与否)兑换为本
基金的基础货币。
上述(a)段提及的「最新交易价格」指当日交易所最后的交易价格,通常在市场上称为「结算价」或「交易所价格」,是交
易所成员之间为结算未平仓合约的价格。如证券没有交易,则最新交易价格为该交易所根据当地规则和惯例在「交易
所闭市」时计算和公布的价格。
若没有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或场外市场,基于在该投资中做市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机构(如有不止一
个做市商,则为基金管理人在和受托人商议后可能确定的做市商)所报价的投资价值的所有计算应参考最新买入价和
卖出价的平均值。
如投资项目并没有在认可市场上市或挂牌,应定期由获受托人批准的有资格的专业人士进行估值。经受托人批准,此
等专业人士可以是基金管理人。
在根据上述规定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委任的估值服务提供方可不经核查、进一步查
询或承担责任,而倚赖通过电子报价系统、机械或电子价格或估值系统提供的价格数据、成本价格、销售价格或其他
信息,或基金管理人向估值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或基金管理人所委任或授权提供本基金资产的估值或价格信息任何估
值机构、第三方估值代理、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估值或价格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委任的估值
服务提供方就该等依赖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人士不负责任。
净值摊薄及摆动定价机制
本基金为单一定价,并可能因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或转入和转出造成的其进行投资增仓或减仓所招致的交易成本
及该等投资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价而蒙受净值价值减少。这称为「净值摊薄」。为了抵消净值摊薄及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作为其每日估值政策的一部分。如下文的进一步述明,这意
味在若干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其本着诚信善意认为此举乃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
作出调整,以抵消交易及被视为重大的情况下的其他成本所带来的影响。
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摆动定价机制将被机械地及贯彻一致地触发应用。
是否需要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将视乎本基金就每个交易日所受理的申购、转换及赎回适用的净值而定。因此,基金管理
人保留在本基金的净现金流动超过上一个交易日的总资产净值的一个限额(由基金管理人不时订明)时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其认为符合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酌情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时,基金管理人将在有净现金流入至本基金时调增基金份额净值及在有净现金流出时调减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每个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将独立计算,但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的任何调整将对每个份额类别的份额净
值造成相同影响(以百分比计算)。
鉴于净值摊薄与本基金的资金流入及流出有关,故不可能准确地预计净值摊薄会否在未来某个时间发生。因此,亦不
可能准确地预计基金管理人需要使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净值调整的频率。
23
由于摆动定价机制进行的净值调整将参照基金进行投资增仓或减仓的成本(包括任何买卖差价)计算,而有关成本可
能随市况变动,这意味着摆动定价的净值调整幅度可能随时间而变动,但不会超过本基金于有关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2%。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咨询受托人后,可宣布在任何以下所述的整段期
间或部分期间暂停计算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a) 本基金中一大部分投资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出现交易关闭或受限或暂停,或基金管理人确
定投资价格或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的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时通常使用的任何方法发生中断;或
(b) 基金管理人因任何其他原因其以本基金名义持有或进行交易的投资的价格无法合理、立即或公平地确定;或
(c) 如有若干情况出现,使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无法合理可行地将本基金所持有或进行交易的任何投资变现,
或无法在不严重妨碍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将上述投资变现;或
(d) 变现或购进本基金的投资所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款项汇出或汇入出现延迟,或份额的发行或赎回出现延迟,或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无法按照正常汇率立即实现该等汇出、汇入或发行、赎回;或
(e) 当用于确定本基金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所采用的系统
及/或通讯工具发生中断,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因为任何其他原因本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不能合理或公平地确定,或不能以及时或正确的方式确定;或
(f)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法律或适用法律程序要求暂停时;或
(g) 当本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而在任何相关集合投资计划中的权益(代表了本基金资产的一大部
分)赎回暂停或受限;或
(h) 当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或任何其各自与本基金运营相关的受委任人的业务经营因为传染病、战
争、恐怖主义、叛乱、革命、内战、暴乱、罢工或天灾受到严重妨碍或关闭时;或
(i)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决议或基金管理人通知终止本基金时。
上述暂停应在宣布时立即生效,作出有关宣布后本基金将不会计算资产净值,直至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宣布暂停结
束,除非(i)造成该暂停的情形已不存在和(ii)其他可导致暂停的情况也不存在,则在任何情况下暂停应于发生上述情
形的首个营业日后一日终止。
不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何时宣布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必须在宣布之后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并在该暂停期间至少每月
一次在网站www.schroders.com.hk上刊登通知。该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将此宣布通知香
港证监会。
在该段暂停期间本基金不可增设、申购或赎回份额。
收费及开支
管理费 本基金当前的管理费率载于下表。如需提高当前的管理费标准(但以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7%为限),基金管
理人将会提前一(1)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每年百分比
A类别 1.25%
M类别 1.25%
C类别 0.625%
X类别 1.25%
由于 I 类别是为另类收费结构而设,投资者将作为基金管理人或其联营公司的客户,直接由基金管理人或其联营公司
收取管理费,因此无须从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中支付 I 类别的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留作自用并保留作为自己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就从包括银行、经纪
人、认可证券交易商和其他投资顾问等认可中介机构为本基金引进相关交易价值,与该等中介机构分享或回馈其收取
的部分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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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目前征收的每年的受托人费用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7%,而最低收费为每年156,000港元。如
需提高当前的受托人费用标准(但以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50%为限),受托人将会提前一(1)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受托人亦有权就履行其服务而产生的实际支出(包括任何次保管费),以及若干交易费用和处理费获得补偿。本基金
将会承担信托契约中列明直接因其产生的费用。若该等费用非因本基金直接产生,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各只子基金将会
按各自的资产净值的比例承担该等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子基金进行投资及变现涉及的成本,伞基金资产保
管人的收费和开支、审计师的收费和开支、估值费、基金登记机构收费(包括服务提供机构的费用因各类别而收费有
所不同,每年的费用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2%至0.2%之间)、律师费、伞基金或本基金其他服务提供机构的收费和
开支、任何与上市或监管核准相关的所需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及编制和印刷任何基金招募说明书
所需的费用。
成立费用 成立本基金的费用已完全摊销。
现金回佣和非金钱佣金 本基金通常依照机构投资者享用全套经纪服务通常支付的佣金收费支付经纪佣金。本基金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的关联人士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
其任何关联人士将不会因就本基金进行交易而保留从经纪人或交易商处收取的现金或其他回佣,但是可以保留下文所
述的物品及服务(非金钱佣金)。从任何该等经纪人或交易商处收取的任何该等现金佣金或回佣应归属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就向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提供物品及服务订立非金钱佣金安排,前
提是(i)根据该等安排提供的货品及服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看作一个机构及以其身份)而言有可证实的利益,无论是
通过协助基金管理人和╱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便能够管理本基金还是通过其他方式;(ii)交易执行符合最
佳交易标准,经纪费率不超过通常机构全方位服务的经纪费率;(iii)以声明的形式在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进行定期披
露,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的软佣金政策和做法,包括说明其收取的货品及服务;及(iv)软佣
金安排并非与该等经纪人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为免生疑问且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约定的前提下,研究和顾问服务、经济和政治分析、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和业绩表
现的计算)、市场分析、数据和报价服务、以上产品及服务附属的电脑硬件和软件、清算和保管服务以及投资相关的
刊物,均可视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所裨益。
税项 下述概要是基于基金管理人对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刊发之日有效的法律和惯例的理解,且适用于购买本基金的
份额作为一项投资的投资者。凡有意持有本基金份额之人士应根据其国籍、居留地及法定住所的法律,确定买卖、持
有及赎回本基金份额所需承担之税项,在必要时,更应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就向任何
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税务意见不承担任何责任。
香港
根据现行的香港税务法例和惯例:-
本基金
本基金在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认可为一项集合投资计划后,就其获许可进行的活动可免缴交利得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只有在香港进行贸易或商务,并因该等贸易或商务而产生源自香港之利润(而其利润的性质不被视为资本)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须就处置或赎回任何份额的利润缴付利得税。至于在香港没有进行贸易或商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
处置或赎回该等份额所得之收益缴付任何香港利得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投资基金份额获得的收益分配一般不须缴付香港税项(无论以预扣税或其他形式征收)。
在香港,股息和利息均无须缴付预扣税。
本基金从香港以外地区获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益,可能须缴纳来源地的预扣税。此等税项通常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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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发行和以注销方式赎回份额无须缴付香港印花税。如出售份额由基金管理人执行,并由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注销或于两
个月内将份额转售给其他人士,则亦无须缴付香港印花税。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他方式出售、购买或转让份额,须缴
付交易金额或市价(以较高者为准)0.2%的香港印花税,香港印花税由买方和卖方平均承担。
中国内地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可能需要缴付预扣所得税(「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和其他在中国内地征收的税项。
本基金
(a) 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如本基金被认为是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须就其在全球的应纳税收入缴纳25%的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如本基金
被认为是在中国内地成立或设有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非税收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内地而归属于该常设机
构的利润缴纳25%的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于中国内地没有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内地
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被动收入(如股息、利息、因转让资产而获得的收益等))通常须缴付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目
前的税率为10%。
为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拟以本基金不应被视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内地设有常设机构
的非税收居民企业的形式来管理及运作本基金,但不保证能实现该目的。因此,倘若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
直接从中国内地获得收入,则预期在评估的基础上,本基金无须缴付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而仅须缴付中国内地预扣所
得税。
本基金为一只开放式基金。根据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现行的惯例,依中国内地税法评估的中国内地税项很大可能直接向
本基金征收。由此可见,就任何相关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征收的任何中国内地税项,本基金是承担风险的最终方。
(i) 利息
除非适用特定豁免,否则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包括本基金)须就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发行的债务工具(包括在中国内地
成立的企业发行的债券)派发的利息缴付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一般适用的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率为10%,但可根据
适用的双重税收协定被调低。
国务院财政局发行的政府债券及╱或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所产生的利息豁免征收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中
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2018年11月22日,中国内地的财政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8号
通知(「108号通知」),以处理与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投资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有关的税务问题。根据
108号通知,在中国内地没有常设机构(或在中国内地设有常设机构但在中国内地产生的收入与该常设机构并无实际
关联)的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将暂时豁免中国内地企业
所得税。于2021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第34号公告,将此待遇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08号通知并未明确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自其他固定收益证券(例如:资产支持证券、存款证等)投资中取得的收入
的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及增值税待遇。根据108号通知,目前尚不确定此类利息收入是否亦豁免中国内地预扣所得
税。
(ii) 股息
根据现行的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包括本基金)须就来自中国内地税收居民的现金股息和红
利缴付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一般适用的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率为10%,但可根据适用的双重税收协定被调低。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在下述情况下,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向香港税收居民派发的股息须缴付的中国内地预扣
所得税可被调低至5%:(i)香港税收居民为股息的实益拥有人;(ii)香港税收居民持有中国内地税收居民至少25%的股
权;及(iii)符合相关协定下的条件。由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本基金不会持有任何单一中国内地发行人发行的超过
10%的普通股。由此,本基金将不能够享有中国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下约定的5%的调低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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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资本收益
根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豁免或调低税率,否则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
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内地的「转让资产所得收入」缴付10%的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4]79号通知(「79号通知」),未在中国内地设立机构的境外投资者,于2014年11月17日或之后转让中
国内地权益性投资资产(包括A股)而获得的资本收益暂时豁免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目前尚未公布此豁免的终止日
期。
79号通知及108号通知未说明境外投资者因转让中国内地非权益性投资资产(例如:债务证券)而获得的资本收益的
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待遇。该等资本收益受限于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征税条款,因此,如该等资本收益被视
为来源于中国内地的收入,则本基金可能须就出售中国内地非权益性投资资产而获得的资本收益缴付10%的中国内
地预扣所得税,除非根据适用的双重税收协定豁免或调低税率。
然而,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已在多个场合口头指出,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自出售中国内地债务证券而获得的资本收益被
视为非来源于中国内地的收入,因此无须缴付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无特定的税收法规以书面形式确认此事宜,但实
际上,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就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自出售中国内地债务证券而获得的收益主动征收中国内地预扣所
得税。倘若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日后决定就该等收益征收税项,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申请将本基金视为香
港税收居民,并可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获得资本利得税豁免,但不能保证此申请能否成功。
(b) 增值税(「增值税」)和其他附加税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有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改革」)的财税[2016]36号通
知(「36号通知」)。营改增改革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请注意,如适用增值税,其他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和
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和本地教育附加费)最高将可以征收6%应付增值税的12%。根据中国内地公司所在地,亦可征
收其他当地征费,如防洪费、物价调节基金和水利基金。
(i) 股息收入
来源于中国A股、中国B股及H股的股息并不属于征收中国内地增值税的范围。
(ii) 利息收入
108号通知规定,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投资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第34号公告中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08号通知并未提及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自其他固定收益证券(例如:资产支持证券、存款证等)投资中获得的收入
的增值税待遇。根据108号通知,目前尚不确定此类利息收入是否亦豁免增值税。
(iii) 资本收益
买卖中国内地市场上的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收益一般须缴付6%的增值税。然而,有关当局发出的多份通知明确在以下
情况下豁免增值税:
– 通过QFII/RQFII买卖中国内地证券所产生的收益(36号通知及财税[2016]70号通知);
–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买卖中国A股所产生的收益(36号通知及财税[2016]127号通知)。
无特定通知豁免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就通过境外投资机制及╱或债券通买卖中国内地债券所产生的收益缴付增值税。
然而,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实际上并未就该等收益强制收取增值税。
(c) 印花税(「印花税」)
一般而言,中国内地法律下的印花税适用于中国内地《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所有应纳税凭证的书立和领受。一
般就出售中国公司的中国内地上市股份而征收印花税,税率为销售对价的0.1%。本基金将须就每次出售中国内地上
市公司股份缴付此税项。持有政府和公司债券的非税收居民在债券发行时或其后转让该等债券时均无须缴付印花税。
一般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在本基金的投资的税务状况寻求其自身的税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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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79号通知表示对于未在中国内地设立机构或场所的境外投资者,于2014年11月17日或之后就来源于中国内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而获得的资本收益可豁免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本基金不拟就买卖A股所产生的资本收益作出任
何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拨备。
就出售中国内地债务证券而获得的资本收益而言,由于(i)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已在多个场合口头指出该等收益为非来
源于中国内地的收入,因此无须缴付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ii)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实际上并未就该等收益主动征收中
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及(iii)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符合作为香港税收居民的资格,以及如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日后对该
等收益征收税项,可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获豁免资本利得税,故本基金不拟就买卖中国内地债务证券而获得
的收益作出任何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拨备。
于2018年11月7日前从中国内地发行的债务工具产生的利息收入将继续作出10%的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拨备,这是
基于财税[2018]108号通知并未澄清于此日期前的待遇。于2018年11月7日前产生的相关项目的6.3%的增值税将
因相同理由获得确认。
如108号通知及第34号公告所规定,不就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从中国内地发行的债务工具
获得的利息收入作出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及增值税拨备。
请注意,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有可能改变其对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看法和解释。未来规则可能改变,而且实施
的税项可能会追溯适用。
基金管理人在采纳并考虑独立专业税务建议后,(i)不会为出售中国B股和H股产生的收益作出任何中国内地预扣所得
税的拨备;(ii)不会为买卖中国内地债务证券而获得的收益作出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的拨备;(iii)不会为通过市场连接
产品和互联互通机制交易的中国A股所得的获得或未获得资本收益作任何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的拨备;(iv)将继续就
于2018年11月7日前从中国内地发行的债券产生的债券利息收入作出10%的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拨备;(v)确认为
于2018年11月7日前产生的相关项目作出6.3%的增值税拨备;及(vi)不会为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期间从中国内地发行的债务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作出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及增值税的拨备。如中国内地税法和惯例日
后有所改变,导致该等收益及利息收入须缴付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则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会因本基金最终承担额外税
务责任而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届时的现有及新投资者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本基金的税项拨备
政策的权利,以应对中国内地税法和惯例的变更。
有关FATCA的美国税务申报义务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为就业促进法案(Hiring Incentive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于2010年3月18日制定。该法案的条款可能要求基金管理人作为一家海外金
融机构(「FFI」),为FATCA的目的而直接向美国国家税务局(「IRS」)申报若干持有份额的美国人士的资料,或遵照
FATCA要求向其他外国机构申报上述资料,并为此目的收集额外身份证明资料。如FFI未与IRS签订协议并且不遵守
FATCA制度,则就本基金源自美国的任何收入款项(包括利息和股息)及从出售证券产生的美国收益之未扣税款项,
可能须缴付30%的预扣税。
本基金有意遵守美国财政部与香港政府于2014年11月13日签署的政府间协议(「IGA」)模式2,并在引入IGA时遵守
实施IGA的香港法例的条款,而非遵守实施FATCA的美国财务法规的条款。作为本基金的承办机构,基金管理人已
把本基金加入其承办的基金名单中。
为了遵守本基金于FATCA下的义务,2014年7月1日起本基金可能需要向投资者索取若干资料以确认其美国税务状
况。如投资者根据FATCA条款被认定为美国人士、为美国人士拥有的非美国实体、未参与FATCA的FFI或未提供所需
文件的投资者,本基金必须直接向IRS申报这些投资者的资料。假设本基金遵从该等条款行事,则无须缴付FATCA所
要求的预扣税。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条例」)已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这是为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
换信息」)准则订立的法律框架。自动交换信息安排规定,香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须收集账户持有人的资料,并
向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提交与属于申报司法管辖区(定义如下)税务居民的应申报账户持有人有关的信息,而
香港税务局将与账户持有人居住的司法管辖区交换信息。一般而言,税务信息仅会与香港与其达成交换关系的司法管
辖区「申报司法管辖区」交换;然而,本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可进一步收集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信息。
本基金须遵守香港实施的自动交换信息安排的规定,表示本基金及/或其代理人须收集并向税务局提供有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的税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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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实施的自动交换信息安排的规则规定,本基金须(其中包括):(i)于香港税务局将本基金状态登记为「申报金融机
构」;(ii)对其账户(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任何有关账户是否就自动交换信息安排而被视为「应申
报账户」;及(iii)向香港税务局汇报有关应申报账户的信息。香港税务局预计会每年将其接获的资料转交予有关申报
司法管辖区之政府机关。概括而言,自动交换信息安排规定,香港金融机构需汇报有关以下两者的信息:(i)属于申报
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之个人或实体;及(ii)属于申报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之个人所控制的若干实体。根据条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其名称、出生所在司法管辖区、地址、税收管辖区、账户详情、账户余额/价
值及收入或销售或赎回所得款项)可汇报予香港税务局,其后与申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交换。
通过投资于本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该等可能须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本基金
代理人提供额外信息,以便本基金遵守自动交换信息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及实益拥有人、受益人、直接或
间接股东,或与该等不属于自然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联之其他人士的信息)可能会由香港税务局转交予其他司法
管辖区的有关机关。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现时或意向投资于本基金,应向其专业顾问咨询就有关自动交换信息安排的行政及实质影
响。
报告及账目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为截至每年的6月30日。经审计的英文版财务报告将尽早(无论如何在财政年度结束
后的四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未经审计的英文版半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之后两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等报告将包含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的报表以及投资组合内各项投资的报表。
当发布该等账目(连同所需报告)的印刷版和电子版时,基金管理人将就此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经年度报告和未经
审计半年度报告的副本可在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免费索取,或浏览施罗德网站(www.schroders.com.hk)。该网
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投资者可要求邮寄该等账目及报告。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和账目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而编制。投资者请注意上文提及的估值政
策不一定遵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若本基金采用的估值准则不同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则须调整本基金的年度
账目使之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在相关时将包括调整附注,以此将依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价值与按本基金采用
的估值准则确定的价值进行对账。否则,取决于不合规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遵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可导致审计师对
年度报告作出不合格或负面意见。
收益分配
累积份额 就累积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不会就收入或出售投资项目变现所获取的资本净收益作出收益分配。任何累
积份额的收入和资本净收益应予以累积并转作为资本。
派息份额 就派息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将于其决定的每月的相关日期宣布并作出收益分配,或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
人认为合适的该等其他时间或频率宣布并作出收益分配。然而,基金管理人对收益率不会作出保证。
假如在相关期间本基金投资获得而可拨入相关派息份额类别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已宣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酌情
决定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投资者请注意:当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时,代表示及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
原先投资额,或该等原先投资额应得的资本收益,可能导致相关派息份额的价值即时下跌。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审视派息份额并保留权利更改派息份额的收益分配政策。任何收益分配频次的更改须提前一(1)个
月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如基金管理人不打算保留本基金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灵活性,该变更须获香
港证监会事先批准,且须提前一(1)个月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当某派息份额类别宣布收益分配(如有),应以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的记录日当日各派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数量,按比例作出收益分配。为免生疑问,只有在该记录日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收取相关已宣布的收益分配。任何收益分配将以相关派息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支付。尽管有上述
安排,就以人民币计价的派息份额类别而言,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当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兑换时,经受托人批
准,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货币支付收益分配。
各派息份额类别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的构成(即分别从资本和可分配净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百分比)可向基金管
理人索取,亦可浏览施罗德网站(www.schroders.com.hk)。该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占当时已发行份额价值10%或
以上之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大会。如召开大会,须提前至少21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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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外,所有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占已发行份额总数10%的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特别决议时,法定人数为占已发行份额总数25%或以上的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延期后重新召开会议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另发通知,届时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为大会的法定人数。投票时,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或代理人出席的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持有的每一份额均有一
票投票权,不足一个份额的部分没有投票权。如为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进行投票的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为首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投票须被接受。
公布价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相关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在网站www.schroders.com.hk上发布。该网站未经
香港证监会审阅。价格通常为最新价格,但仅作参考用途。
份额转让 受限于以下所述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通过签署常见书面文书转让基金份额(或在法人团体的情况
下,应以转让人和受让人名义签署或盖章)。在受让人的名字就该等转让份额被登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前,转让
人仍应被视为该等转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信托契约 依照香港法律,伞基金之信托契约(经修订)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作
为受托人的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订立。
信托契约载有在特定情况下,向当事人提供赔偿保证及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当事人已尽最大努力确保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所载事实和事项的准确性,但仍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意向投资者参阅信托契约相关条文。
该信托契约的副本可按每份300港元的价格向基金管理人购买,也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办事处免
费查阅。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罢免和退任 除非获香港证监会批准和已委任新的受托人,受托人无权自动退任。如受托人希
望退任,基金管理人应委任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属合格公司的担任新的受托人并通过签订补充契约委任。此后基金管理
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列明新任受托人的名称和办公地址。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在以下情况下可将基金管理人罢免:(a)若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b)若受托人有合理和足够的
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和(c)若持有不少于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向受托人作出书面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情况下被罢免,受托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委任新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在任何时间行
使罢免和委任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重,而新委任的基金管理人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
批准。
终止伞基金 伞基金应持续80年,除非且直至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可终止伞基金:(a)基金管理人离任30日而无委派新的基金管理人,或(b)受托人认为基金管
理人不能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或做受托人认为会使伞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任何其
他事情,或(c)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或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人且该接管人并未在60天内被罢免,
或(d)通过任何法律而使得伞基金变为非法,或受托人咨询相关监管机构后认为继续运营伞基金不可行或不建议继续
运营伞基金,或(e)受托人希望退任且在受托人就该意愿发出通知后六个月内并无新受托人获委任。
此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通过特别决议终止本基金。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终止伞基金、本基金或某份额类别:(a)若在任何日期,就伞基金而言,已发行份额的
总资产净值少于1亿美元,或就本基金或有关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已发行份额的总资产净值少于5千万美元或以
本基金计价货币计算的同等金额,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营本基金及/或本基金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为
不可行或不建议的(包括但不限于,继续运营本基金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或(c)任何法律的通过而使得伞基金或
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变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营伞基金或本基金
及/或任何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不可行,或经咨询相关监管机构后认为不建议继续运营伞基金或本基金及/或任何本基
金的份额类别。如终止伞基金或本基金的,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1)个月的通知,除非在伞基金或本基金成为
或预计将成为非法的情况下可提早终止。
在伞基金、本基金或某一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时,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应支
付有关款项之日起12个月届满时上缴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出有关付款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反洗钱条例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其受委任人或代理人有责任防止洗钱,因此可能会要求详细核对投资者身份及
基金份额申请款项的来源。根据每个申请的具体情形,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无需详细核对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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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请款项由申请人从认可金融机构的账户支付;或
(b) 申请通过认可中介机构代为进行。
以上情况只适用于已实施充分的反洗钱条例国家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其受委任人或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资料以核对申请人身份及支付款项来源。在申请人延迟或
未能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其受委任人或代理人可拒绝认购/申购申请及申请款项,亦可
拒绝支付任何赎回款项。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或其受委任人、代理人或相关人士均不就因延迟或拒绝处理申请、转
让要求或支付赎回所得款项(视情况而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亦不接受就该等延误或拒绝产生的利息提出的索
赔。
利益冲突 针对或涉及具有与本基金相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和客户,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可不
时担任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人或其他不时需要
的职务。所以,任何该等人士均有可能在处理业务时与本基金有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识别、防止、管理及监控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若发生该等冲突,基金管理人
及受托人将首先考虑各自的责任和职责,并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为前提,尽合理的努力公平地处理该等冲突。
无论如何,基金管理人会以其认为公平的方法,将投资机会分配给其他基金、其管理或任顾问的其他投资产品和其他
客户的账户,以确保公平地分配所有的投资机会。如在进行任何投资时,有可能会发生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亦
有责任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基金管理人将确保所有交易均本着真诚按公平合理原则并以符合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及按最佳可得条款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相关联人士的其他客户的账户订立交易(「交叉盘交易」)。该等交叉
盘交易只在买卖决定符合双方客户的最佳利益及在双方客户的投资目标、限制及政策之范围内、交叉盘交易按公平合
理的交易条款以目前市值执行,以及该等交叉盘交易的理由在执行前已具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方会进行。交叉盘交易
亦可根据适用法律及规例在内部账户(即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所拥有并可进行控制及影响的账户)与客户账
户之间订立。
尤其是本基金不被视作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其受委任人提供服务的唯一对象。各基金管理人、受托
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其受委任人可自由地向各方提供类似的服务,只要其依本文提供之服务不因此而受影响,并可将
所有获付的费用和其他金钱留为己用并作为自己的利益。任何该等人士在向其他方提供信托契约所载职务以外的其他
类似服务时,或在以任何其他身份或任何其他方式营业的过程中,无须就其获悉的任何事实或事情向本基金发出通
知,亦无责任就此向本基金作出披露。
信托契约的修改 如有需要,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在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后,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为任何目的修改
信托契约。该等重大修改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通过,除非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证明该等修改(i)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不会在实质上减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
任,且不会导致任何成本与费用(编制补充契约的费用除外)的增加;或(ii)对于可能要遵守任何财务、法定、监管或
官方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言是必要的;或(iii)为纠正明显错误而进行。
31
附表一-投资及借款限制
1. 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可持有或增持任何与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不符或将导致以下情况的证券:
(a) 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除外)超过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本附表一第1(a)、1(b)及3.4(c)款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限制与限额将不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
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在某家由清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进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本1(a)款下的规定也适用于本附表一第5(e)及(j)款所述的情况。
(b) 除本附表一第1(a)及3.4(c)款另有规定外,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
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20%: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就本附表一第1(b)及1(c)款而言,「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本1(b)款下的规定也适用于本附表一第5(e)及(j)款所述的情况。
(c) 本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一个或多个)的现金存款的价值超过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20%,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该20%的上限:
(i) 在本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作出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所持有的现金;或
(ii) 在本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
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和履行其他付款责任而持有的现金,而
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会造成过于沉重的负担,并且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损害投资者
的利益。
就本1(c)款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本基金有权提取,且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
款。
(d) 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与所有其他本基金持有的该等普通股合并计算时)超过由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
任何普通股的10%。
(e) 本基金所投资的并非在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的价值超过本基金最新可
用资产净值的15%。
(f) 本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价值超过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30%(但本
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6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如果政府
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日期、利率、保证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则即使该
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主体发行,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32
(g) (i) 若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而该等底层计划是非合格计划(「合格计划」的
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且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本基金投资于该等底层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
的价值合计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及
(ii) 本基金在每一个属于合格计划(「合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
划的底层计划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30%,除非底层计划经香
港证监会认可,且底层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内披露,
但是:
(A) 不得投资于任何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作为其投资目标的底层计划;
(B) 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作为目标,则该等投资不可违反有关限制。
为免生疑问,本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8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层计划(《守则》第8.7条所述
的对冲基金除外)、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100%的合格计划及符合本附表一第1(g)(i)
及(ii)款规定的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如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则就底层计划而征收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须全
部予以豁免;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就底层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
或收费收取回扣,或获得与任何底层计划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本附表一第1(a)、(b)、(d)及(e)款下的各项要求不适用于本基金对于其
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
(bb) 除非本基金的投资政策另行披露,否则本基金对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将被当作及视为集合
投资计划(就本附表一第1(g)(i)及(ii)款以及第1(g)款但书(A)至(C)而言及受限于该等条款)。尽管如
前所述,本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守本附表一第1(e)款,并且本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
所交易基金所须符合的相关投资限制应一贯适用;
(cc) 本附表一第1(a)、(b)及(d)款下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REITs作出的投资,而本附表一第1(e)及(g)(i)款
下的规定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型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REITs作出的投资;及
(dd) 本基金如投资于指数型金融衍生工具,就本附表一第1(a)、(b)、(c)及(f)款所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
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合并计算,前提是有关指数符合《守则》第8.6(e)条下的
规定。
2. 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禁止
除非《守则》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本基金:-
(a) 投资于实物商品,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具有充分及适当的额
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
及REITs权益);
(c) 进行卖空,除非(i)本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价值不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ii)将予卖空的证券
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及(iii)卖空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 进行任何无交割保障或无担保的证券卖空;
(e) 除本附表一第1(e)款另有规定外,借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或直接地或者或有地为任何人的义
务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义务或债务有关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符合相关规定的逆回购交
易,不受限于本第2(e)款所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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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购买任何可能使本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本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限于其在本基金的投资额;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而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单独拥有该类别证券面
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或,或合计拥有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
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
(h) 投资于将就任何未缴付款项进行催缴的任何证券,除非有关催缴能以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或类现金资
产全额缴付,且该等数额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并未分开存放,以对冲为本附表一第3.5和3.6款的目的进
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
3.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3.1 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3.1款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标准,一般会被视
作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底层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类别有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
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对冲安排或重置对冲持仓,以便本基金
在紧张或极端的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3.2 本基金也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
净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50%,但是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守则》、手册、守则和╱或
指引允许或由香港证监会不时允许的情形下,可以超过该等限额。为免生疑问,对于根据本附表一第3.1款为
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只要不会因该等对冲交易产生任何剩余衍生工具敞口,则计算本第3.2款所
述的50%限额时不会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计算在内。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要求和
指引(可不时更新)进行计算。
3.3 除本附表一第3.2及3.4款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底层资产连同本基
金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合计不可超过本附表一第1(a)、(b)、(c)、(f)、(g)(i)及(ii)款、第1(g)款但书(A)至(C)
及第2(b)款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底层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3.4 本基金应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并应遵守以下的条款:
(a) 底层资产只可包含本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
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
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实体;
(c) 除本附表一第1(a)及(b)款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
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但本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
过本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
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34
(d) 金融衍生工具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估值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任人(视具体情况而定)通过如建立估值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服务等措
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本基金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
交易进行平仓。此外,估值代理人或基金行政管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
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3.5 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
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本基金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对冲。
就本第3.5款而言,用于对冲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
及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以及不可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3.6 除本附表一第3.5款另有规定外,如本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应按以下方式
为该交易进行对冲: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本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充足的可在短时间
内变现的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底层资产,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
足的底层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底层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本基金可持
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作对冲,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底层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
任,前提是本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
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3.7 本附表一第3.1至3.6款下的规定应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而言,「嵌入式金融衍生
工具」是指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4. 证券融资交易
本基金目前无意进行证券融资交易。如本基金进行证券融资交易,须遵守以下限制:
4.1 本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已适当减轻及处
理所涉及的风险,而且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4.2 本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100%的担保,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
无担保的对手方风险敞口。
4.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提供的服务支付的合理及正
常补偿)后,应退还予本基金。
4.4 只有当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赋予本基金可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部现金(视情况而定)或终止
其已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权力,本基金方可订立证券融资交易。
5. 担保物
就本附表一第3.4(c)款所载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而言,本基金将不会为降低对手方风险或以担保物进行净额结
算而持有担保物或向对手方收取担保物。本基金目前无意进行证券融资交易,因此本附表一第4.2款所载的担
保物要求并不适用。
然而,如上述规定发生变化且本基金收取担保物以限制本附表一第3.4(c)及4.2款(如适用)所述就各对手方承
担的风险,则担保物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交易性,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
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且定价透明的市场上买卖;
(b) 估值-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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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
程度,以致会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时,该担保物应立即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担保物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或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在
遵守本附表一第1(a)、1(b)、1(c)、1(f)、1(g)(i)和(ii)款及第1(g)款但书(A)至(C)项及第2(b)款所列明的投
资限制及限额时,本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被考虑在内;
(f)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
大关联,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就此而言,由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
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被用作担保物;
(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担保物由受托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任人持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或执行担
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为本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的任何再投资须遵守以下规定: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被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则》第8.2条获认可的或
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
则》第7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
常在货币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优质时,至少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特征;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不可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iii) 通过现金担保再投资得到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相关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ii)
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iii)证券化产品;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
划。
6. 借款及杠杆
本基金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6.1 如为本基金借入款项将导致当时为本基金所有借入款项的本金超过相当于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10%的金
额,则不得就本基金借入款项,但对销贷款不视为借款。为免生疑问,符合本附表一第4.1至4.4款规定的证券
借贷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不属于本6.1款所指的借款,不受限于本6.1款所列限制。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而产生的杠杆
6.2 本基金也可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实现杠杆化,而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即预期最高
衍生工具净敞口)载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标题为「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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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为投资目的取得而将在本基金投资组合层面产生递增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转换为其
底层资产的等值持仓。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进行计算。
6.4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及╱或投资价格突然变动,实际杠杆水平可能高于预期水平。
7. 本基金名称
7.1 如果本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本基金在一般市场情况下最少须将其资产净
值的70%投资于证券及其他投资,以反映本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本附表一所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指某政府发行的投资项目,或某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投资项
目,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定息投资
项目;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指以下交易所交易基金:
(a) 获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8.6或8.10条认可;或
(b) 在国际认可并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名义上市)及
进行定期交易,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
《守则》第8.6条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ii)其投资
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8.10条的
内容一致或相当;
「REITs」 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逆回购交易」 指本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
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销售及回购交易」 指本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
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指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借贷交易」 指本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手方的交易;
「证券市场」 指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向国际公众开放及该等证券进行
定期交易的证券市场;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指《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2(1)条界定的认可机构,或持
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且其资产净值最少为20亿港元
或等值外币。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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