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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货币D(01789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85046
基金代码 017899
公告日期 2004-11-23
编号 1
标题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4 号文批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节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本《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的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经2004 年6 月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经2004 年6 月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8 月16 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价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3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37 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68604999
联系人: 朱前
注册资本:1 亿元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7%、富通基金管理公司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邵国有先生,董事长,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1997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艾德加(Stewart Edgar)先生,董事,英国籍,学士。历任英国Ivory & Sime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美国Fiduciary 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高级副总裁、英国HD 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F&C 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1997 年至今任富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赁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文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文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民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中国民生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陈家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博士,教授。历任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财务学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财务学系教授、会计学系主任、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香港科技大学财务学系主任、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经济学学士。历任比利时通用银行证券分析、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等领域的业务主管,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经济系教授。现任欧洲投资基金及投资企业协会名誉主席,“养老金基金”委员会主席,欧盟委员会“养老金基金论坛”委员,欧洲议会“养老金基金论坛”委员,INVESTPROTECT 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
杨玉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历任复旦大学化学系高分子专业助教、复旦大学材料科学研究所助教、复旦大学高分子科学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副校长。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社联所属省新科技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海通证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财务副总监兼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秦达明(Dennis Ziengs)先生,监事,荷兰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大陆银行集团台北分行总经理、荷兰银行集团巴西分部总裁/台北分行总经理、荷兰合作银行集团(RaboBank Group)亚洲东北区总经理/北美区执行副总裁。2002年至今任富通亚洲区执行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者,历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稽核员。2003 年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
缪钧伟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顾问。2004 年5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蒙特利尔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蒙特利尔Dalma Investment,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投资总监,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陈绍胜先生,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基金经理,硕士。历任香港英皇金融集团外汇交易员、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分析员、海通证券交易一部投资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分析师。具有12 年金融市场投资经验,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陈家琳先生,1992 年获得华东师范大学文学士学位,于2001 年获得香港大学-复旦大学MBA 硕士学位。在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之前,先后在三和银行、嘉里证券和里昂证券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和证券市场的投资分析工作,在金融投融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邵佳民先生,固定收益分析师,硕士学位,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海通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业务助理、债券销售主管、债券分析师、债券投资部经理。2003 年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分析师。本基金基金经理邵佳民先生,简历如上。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投资总监;陈家琳,研究负责人;杜晓海,定量分析师。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1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5)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186,300,352,49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 年2 月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唐棣华
托管部门联系人:忻如国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先生1981 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等职。1996 年10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并先后兼任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98 年10月开始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03 年3月,就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2004 年8 月,就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先生先后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肖钢先生曾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八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李礼辉先生,1952 年5 月出生于中国福建。2004 年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行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7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7 月至2002 年8 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4 年7 月前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1986 年至1988 年在香港从事银行工作。1977 年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毕业,1999 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在金融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经常在重要刊物和国际研讨会上发表论文。
李早航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1955 年4 月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气象系。1980 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先后担任经理、行长,1990 年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信息科技部、国际部总经理,1993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主管过信贷、资金、零售、清算、信息科技等多方面工作,2000 年起调任中国银行总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董事长,2004 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
唐棣华女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总经理、分党组书记、董事长;1997 年赴巴西圣保罗市负责筹建中国银行圣保罗代表处,并就任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 年6 月至今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4 年9 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 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华夏回报基金、景顺长城景系列基金(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基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基金、湘财荷银精选基金、华夏大盘精选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等21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了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包括基金托管在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性风险等的及时、有效监控和全面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稽核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管理和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人员、信息事务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和稽察监督机构。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的计价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3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37 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总经理:田仁灿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784858
电话:021-68604999
传真:021-38780084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05
联系人:王徽
公司网址:www.bank-of-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王玮、杜宇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4)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芮敏祺
(6)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41
联系人:曾兴华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9)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1-63296362
联系人:甘露
(10)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盛宗凌
(11)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信兴广场地王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卫国
电话: 0755-83520352,4008888999
联系人:张秋冰
(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 020-87555888-875
联系人:肖中梅
(1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21-50367888
联系人:刘方
(14)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电话:0755-82130833-2181
联系人:林建闽
(15)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1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东海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2026
联系人:陈向东
(二) 注册登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 号建外SOHU A 座31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联系电话:0755-82125533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陈玲
第六节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4 号文批准募集。
(二)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 募集方式:发行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代销网点和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五) 募集期限: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告之日起开始发售。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不超过3 个月。
(六) 募集对象: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 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八) 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并免收认购手续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发行期从2004 年11 月26 日至2004 年12 月24 日(其中,中国银行各代销网点的销售截止日期为2004 年12 月17 日)。
2. 在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
(1)存入足够资金
投资者向其在代销机构的存款(资金)帐户内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没有资金帐户,应先开立资金帐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开户(T 日)
个人投资者须持存款帐户卡、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代销网点开立基金帐户。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还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机构的经办人携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存款帐户印鉴及印鉴卡、法人授权书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等相关证明文件到代销网点开立基金帐户。
(3)认购(T 日)
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认购申请表,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系统核验投资者资金,若足额则受理申请,为投资者打印受理回执。
(4)查询(T+2 日9:30 以后)
投资者可以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5)确认
基金认购期结束,若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可到原认购网点柜台打印认购确认单;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3. 在直销机构的认购程序
(1)存入足够资金
投资者先将足够资金汇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指定的基金认购资金专户。
(2)开户(T 日)
投资者须持有有效证件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填写《基金帐户注册申请表》,申请开立基金帐户,然后申请开立基金交易帐户。基金交易帐户和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必须完全一致。
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机构有效证件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预留印鉴、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投资者完成开立基金帐户后,如需开通电话、传真、网上交易等服务,则须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电话、传真、网上交易等服务协议文本(查询服务不需要签约),所须提供资料同开户手续。
运作员检查申请人提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和相关文件合格后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单,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同时将申请书第三联交投资者留存,第二联和第一联交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留存。(3)认购(T 日)
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提供银行转帐凭证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运作员核验其资金到帐后,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单,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同时将申请书第三联交投资者留存,第二联和第一联交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留存。
如投资者已签署传真服务协议,也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也可以预约认购,填写预约的认购截止日,采取先申请后到帐的方式认购基金。只要资金在投资者预约的认购截止日之前到帐,认购即生效。(4)查询(T+2 日9:30 以后)
投资者可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柜台、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受理情况。
(5)确认
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若基金合同生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中心在认购期结束后30 日内为投资者寄送认购确认单,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4. 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 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十一)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 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 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6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6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2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T+3 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可不遵守以上限制。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1.00 元
例二:假定T 日申购金额为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1.00 元+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15.0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 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公告及备案手续。
第九节基金的转换
(一)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四)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 基金转换费用
1.从海富通货币基金转换成海富通精选基金和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的转换费率:

转出份额 转换费/费率
500万份额以上 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份额 0.50%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份额 1.00%
大于等于25万,小于100万份额 1.20%
25万份额以下 1.50%

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2. 从海富通精选基金和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转换成海富通货币基金时,转换费为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海富通精选基金和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的赎回费率请见两只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七)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
(八)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第十节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分两步完成,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拟转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帐户业务,然后到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力争本金安全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1) 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整体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决定债券组合的剩余期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分拆转换进程),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债券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3. 投资管理方法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本业绩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五)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9)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0)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1)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
第十二节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的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小数点后第五位去尾的方式,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节第(四)款“估值方法”中的第2、3 条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资产,留待下一次分配。
2.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节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率等依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2)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持续销售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转换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转换费、基金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
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概述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资产日收益、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9)临时报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澄清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9.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10.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基金管理人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12.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节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的利率的调整和短期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的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没有业绩基准高的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三)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五)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六)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七)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除上面提到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存在其他风险,如投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拒力风险等等。
第十九节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 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基金清算组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二十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1.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 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 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5.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6. 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因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或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及七日收益率;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按照规定召集或配合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或投资策略;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不含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b)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c)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基金合同第十一节第(一)款规定的事由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不含2/3)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一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37 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及销售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3.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5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及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3.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并保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3.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4.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收益和最近一日的七日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4.3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四十五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服务
1. 帐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帐户确认书。如客户需要开放式基金帐户的主帐户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到它指定的券商营业网点打印。
2. 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寄送。
对帐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如客户需要重置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并享受基金间的转换费率。
(三) 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 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服信箱,客户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者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帐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五) 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客户提供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在正常交易时间提供针对直销客户的电话委托下单服务。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每个周五下午15:30-17:30,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通过呼叫中心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就投资者关心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市场走势、宏观经济等问题进行解答。
客服电话:021-38784858
传真:021-50479997
(七)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我们承诺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对您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我们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海富通基金及其合作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中国银联客户可以通过海富通基金网站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等)。
第二十三节基金注册登记人
(一)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批准:新任注册登记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批准后,原任注册登记人方可退任;
3. 公告: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 基金注册登记人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分别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或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1) 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第二十五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节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四)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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