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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腾亚洲收益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派息(96812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72505
基金代码 968127
公告日期 2023-03-02
编号 2
标题 高腾微基金-高腾亚洲收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1
产品资料概要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高腾微基金
高腾亚洲收益基金
高腾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 高腾亚洲收益基金(“本基金” )是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 本概要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信息。
? 本概要是本基金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 投资者请勿单凭本概要作投资本基金的投资决定。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高腾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M 类(人民币) – 累积 1.35%*
M 类(人民币) – 派息 1.35%#
M 类(人民币对冲) –累积 1.35%*
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 1.35%#
M 类(美元) – 累积 1.35%**
M 类(美元) – 派息 1.35%#
*经常性开支比率数字为该份额类别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年度的开支总和占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
比。 此数字每年均有可能发生变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份额类别没有已发行的份额。此经常性开支比率仅为估算数字,并
根据具有类似收费结构的 M 类(人民币) – 累积在有关财政期间内的经常性开支比率数字计算。实际
经常性开支比率数字可能与估算数字不同,且每年均有可能发生变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份额类别尚未发生首笔申购。此经常性开支比率仅为估算数字,并根
据具有类似收费结构的 M 类(人民币) – 累积在有关财政期间内的经常性开支比率数字计算。实际经
常性开支比率数字可能与估算数字不同,且每年均有可能发生变动。
交易频率: 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
基金类型: 常规债券型
基础货币: 美元
在内地发售的份 M 类(人民币) – 累积 – 人民币
额类别及计价货币: M 类(人民币) –派息– 人民币
M 类(人民币对冲) –累积 – 人民币
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 – 人民币2
M 类(美元) – 累积 – 美元
M 类(美元) – 派息 – 美元
收益分配政策: 累积类别(不进行收益分配)
派息类别(如有,则进行收益分配*)
*目前拟定每月就派息份额类别进行一次收益分配,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但概不保证会定期进行
收益分配, (如进行收益分配)亦不保证收益分配金额。基金管理人亦可酌情决定是否从相关派息类
别应占资本中拨付收益分配及从中拨付的金额。
财政年度结算日: 12 月 31 日
最低投资额:
类别 最低首次申购额 最低后续申购额
M 类(人民币) – 累积
M 类(人民币) –派息
人民币 100 元
人民币 100 元
人民币 100 元
人民币 100 元
M 类(人民币对冲) –累积
M 类(人民币对冲) –派息
人民币 100 元
人民币 100 元
人民币 100 元
人民币 100 元
M 类(美元) – 累积 100 美元 100 美元
M 类(美元) – 派息 100 美元 100 美元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申购额、最低后续申购额由内地代
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本基金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伞子结构单位信托基金高腾微基金旗下的子基金,受香港法律管辖。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1]1566 号文注册,准予在中国内地销售。
目标及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投资由亚太地区企业及政府实体所发行固定收益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在中长期内提供定期收益及实现资本增
值。
投资策略
本基金旨在通过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 70%投资于由亚太地区政府(包括任何超国家及主权/政府实体以及政府机构)及在亚太地区注册成
立或大部分业务位于亚太地区或大部分收入来自亚太地区的公司所发行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实现其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通过
债券通)投资在中国内地之外或中国内地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本基金于中国内地在岸市场的投资合计将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
的 20%。对中国内地在岸债券的总配置比例最多可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对离岸人民币债券(“点心债券” )的总配置比例将低于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0%,而对人民币资产的总配置比例最多可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0%。本基金可将不超过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
城投债。 “城投债” 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在中国内地在岸及中国离岸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这些地方政府融3
资平台是地方政府及/或其关联机构为公益性投资及基础设施项目筹措资金而成立的独立法律实体。
亚太地区包括新兴市场国家/地区以及发达国家/地区。本基金可投资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中国内地、韩国、台湾、澳大利亚、
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及巴基斯坦。本基金也在其他新兴市场或发达国家/地区物色相对价值
机会。本基金最多可将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非亚太证券。
基金管理人采用自下而上基本面研究及估值分析,并结合自上而下宏观分析及严格的风险管理,为本基金挑选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
旨在投资于广泛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这种投资组合通常需持有约 80 至 100 只债务证券,且资产配置并无固定的存续期、期限结构、国
家/地区或行业比重。资产配置将取决于基金管理人自上而下的宏观观点及所能获取的可观投资机会。同样地,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发行
人及/或担保人(如适用)的信誉(主要关注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如适用)的公司概况、杠杆、流动性、管理团队及业务概况)以及发行结构
和与市场价格与同类公司相比而言的相关内在价值,以挑选可供投资的债务证券。
该等债务证券横跨所有评级,因此,可能为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即债务证券本身、 其发行人及其担保人(如适用)未获评级)的债务
证券。尽管如此,本基金寻求将其至少 5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本身或其发行人获穆迪或标准普尔等国际认可信用机构评为至少 BBB-
投资级别或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评为 AAA 级的债务证券。 若债务证券本身及其发行人没有信用评级,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其担保人
(如有)的信用评级,该评级将被视作债务证券的信用评级。 尽管由相关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会作为参考,基金管理人将会根据各
类因素,包括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如适用)的财务杠杆、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性现金流、流动资金头寸、行业前景、竞争地位以及公司
治理,对信用质量进行自行评估。
本基金将不会把其超过 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评级为非投资级别及/或未获评级的任何单一主权/政府国家(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
机关)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本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主要为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资本证券及优先股、可转换(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及不可交换以及不可
转换债务证券、定息及浮息债券、零息及贴现债券、担保债券及由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券、可转让票据、商业票据、在受规管市场或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买卖的可变或固定利率存款证、短期汇票及票据。本基金可将不超过 2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其中投
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券的比例最多将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发生触发事件时,或有可转换债券可能面临或有减值或或有转换至普
通股的风险。
最多可将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5%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管理基金)以间接参与于这些投资。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则本基金可寻求投资于可能会为本基金产生额外收益的其他资产类别,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及 REITs。该等
工具合计将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特殊情况(例如,市场崩盘或危机)下,本基金可临时最多将资产净值的 100%投资于现金资产,以管理现金流及缓解下行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与本基金相关的证券借贷、回购及/或逆回购交易。4
该等交易的合计预期比例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基金仅可将合计少于 25%的资产净值用于开展该等交易。 取决
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情况),进行此类交易的资产净值的实际比例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的 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66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
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
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
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过户代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
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5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联系邮箱: marketservice@zofund.com
联系人: 马云歌
联系电话: 021-68609602
传真: 021-68609601
网站: https: //www.zofund.com/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
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 )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目前,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本
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另外, 本基金不可向美国人士(定义见《高腾微基金-高腾亚洲收益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 )之基金说明书)及下述人士销售:
(i) 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该等份额上市所在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或
(ii)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产生他们原不应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原不
应蒙受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情况(不论该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有关人士,也不论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联),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的任何人士。
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适时向内地个人投资者开放销售,具体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发布公告。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 )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6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
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2.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在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M 类(人民币) – 累积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0 元
M 类(人民币) – 派息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0 元
M 类(人民币对冲) – 累积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0 元
M 类(人民币对冲) – 派息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0 元
M 类(美元) – 累积基金份额 10.00 美元
M 类(美元) – 派息基金份额 10.00 美元
发售首日后,上述各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 将参照该类别截至与该交易日相关估值日的估值时间的份
额净值计算。在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加上其估计适当的费用(如有),以反映(i)本基金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后可得买入
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间值)与该等投资的最后可得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及(ii)为本基金投资相等于份额净值的款项时将产生的财务及购
买费用(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转让费或登记费)。申购价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
数点后 2 位。该等进位调整后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本基金所有。
当基金管理人希望发售先前已发行份额并已全部被赎回的某类别的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该等发售份额的价格为: (i)发售
首日每份额申购价,或(ii)基金管理人决定的价格,或(iii)参照本基金现有类别份额于相关申购日的每份额申购价计算(并考虑到当时
的市场汇率)。 (如适用)
上述各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将参照该类别截至与该交易日相关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的份额净值计算。在计算赎回价
时,基金管理人可能扣减其估计适当的费用(如有),以反映(i)本基金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后可得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间值)
与该项投资最后可得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及(ii)为本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满足任何赎回申请时将产生的财务及出售费
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或转让费)。赎回价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该等
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本基金所有。
3.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7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差额部分归本基金所有或承担。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申购价
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应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
5.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赎回价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6.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登” )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于 T+5 日前(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于 T+5 日内(但无论如何在
收到适当赎回申请后一个日历月内,除非进行的大部分投资所在市场受制于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制),致使在前述期间内支付
赎回款项并不可行),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 T+6 日内,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9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赎
回款项从内地销售机构账户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划付产生的银行费用可能由内地投资者承担,具体以内地销售机
构的规则为准 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
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8
7.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 一节“暂停” 分节中规定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
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或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时,本基金将暂停内
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7%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
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 一节“暂停” 分节中规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9. 巨额赎回
为保障内地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将于任何交易日内赎回基金份额的价值(不论通过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注
销份额的方式)限制在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以内。在此情况下,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得已于相关交易日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提出有效赎回要求的内地投资者按相同的比例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遇巨额赎回,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的,由
于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目前不支持顺延处理而未确认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
可行的情况下,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在没有该限额的情况下本会被赎回)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及所有随
后的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基金管理人就此具有相同权力),直至初始赎回申请已全部处理为止。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基金管理
人须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0. 基金份额的转换
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且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届时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9
11. 定期定额投资
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且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销售数据交换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 日 19: 30 前,内地销售机构将 T 日申购、赎回申请发送至中登。
T 日(申请日) 20: 00 起,中登启动 TA 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 T 日申请数据后,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 T 日申请数
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中登自 T 日 TA 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 2 个小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T 日 20: 00 后,中登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
基金管理人收到 T 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登。
T+2 日 12: 00,中登接收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确认数据。
T+2 日 13: 30 前,中登接收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份额对账数据。
T+2 日 15: 00 前,中登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和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
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2 日 15: 00 前,中登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T+5 日前(包括该日),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
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10
T 日(申请日)15: 00 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 T+3 日 9: 00 至 16: 00,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
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3 日,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
预计 T+4 日,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
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 00 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 T+5 日 9: 00 至 16: 00,受托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
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6 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7 日前,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
预计 T+9 日前,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销售文件,了解风险因素等详情。
一般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无法保证偿付本金。
货币风险
本基金的底层投资可能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此外,某份额类别可能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可能受到这些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汇率波动及汇率管制变动的不利影响。
新兴市场风险11
本基金投资新兴市场,可能面临投资较发达市场通常不会面临的额外风险及特殊考虑因素,例如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
经济不明朗因素、法律和税务风险、结算风险、保管风险及剧烈波动的可能性。
集中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集中于亚太地区。相比投资组合更为多元化的子基金,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更加波动。
本基金的价值更易受亚太地区市场的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的负面事件所影响。
与债务证券相关的风险
信用/对手方风险
本基金面临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债务证券的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如适用)信用/违约风险。
利率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利率风险。一般而言,当利率下跌时,债务证券价格上升,而当利率上升时,债务证券价格下跌。
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与较发达市场相比,亚太地区市场的债务证券可能更为波动且流动性更低。在该等市场买卖证券的价格可能有所波动。该等证券价格
可能有大买卖差价,且本基金可能产生重大交易成本。
下调评级风险
债务工具、 其发行人或其担保人(如适用)的信用评级其后可能被下调。如果出现该等降级,则本基金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基金
管理人可能能够或可能无法出售被下调评级的债务工具。
与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债务证券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评级低于BBB-级(获国际认可信用机构评级)或AAA级(获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相比高
评级债务证券,该等证券通常流动性更低、波动性更大,以及损失本金及利息的风险更高。
主权/政府债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面临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情况下,主权/政府债务发行人在债务到期时可能无法或不
愿意偿付本金及利息,或可能要求本基金参与重组该等债务。如主权/政府债务发行人违约,则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12
估值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断性决定。如果有关估值被证实为不正确的,则可能会影响本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信用评级风险
评级机构指定的信用评级受到限制,不能保证证券及/或发行人或担保人(如适用)在任何时候的信誉。
信用评级机构风险
中国内地的信用评估体系及中国内地使用的评级方法可能与其他市场不同。因此,中国内地评级机构给出的信用评级可能不同于其他
国际评级机构。
与对人民币货币及中国内地的投资/所承担的风险敞口相关的风险
人民币货币及兑换风险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并受外汇管制及限制。非人民币投资者面临外汇风险,无法保证人民币兑投资者基础货币(例如港元)的价值
将不会下跌。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均会对投资者于本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尽管离岸人民币与在岸人民币属同一货币,但其以
不同汇率进行买卖。离岸人民币与在岸人民币之间的任何汇率差异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在异常情况下,以人民币支付的赎回
款及/或收益分配可能因适用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而有所延迟。
城投债风险
如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拖欠支付城投债的本金或利息,则本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且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或有可转换债券相关的风险
或有可转换债券为混合资本证券,当发行人的资本跌至某一水平之下时吸纳损失,并可能面临以下主要风险:
? 触发水平风险/转换风险: 在预定事件(即触发事件)发生后,或有可转换债券将可能按折让价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份,或促使永久
减记,导致永久或暂时损失投资本金款项。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预料须进行转换的触发事件。基金管理人可能被迫出售转换所得
的新股份,该强制出售可能致使本基金蒙受损失。
? 票息取消风险: 或有可转换债券的票息可酌情支付,且发行人有时也可能终止或延迟支付。这些工具可能会出现波动,而其价格
在暂停支付票息时可能迅速下跌。
? 行业集中风险: 或有可转换债券由银行及保险机构发行。投资或有可转换债券可能加剧行业集中风险。 由于投资或有可转换债
券,因此相比遵循更为多元化策略的基金,本基金的表现可能更容易受到金融服务业整体状况的影响。13
? 新产品且未经验证: 或有可转换债券的结构属于创新结构,尚未经过验证。在受压环境下,这些工具的相关特征受到验证时,其
将如何表现尚不确定。
与对冲及货币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
不能保证将获得理想的对冲工具或对冲技巧将达到理想结果。不能保证任何货币对冲策略将充分及有效地消除基础货币与相关类别货
币之间的波动。投资货币对冲类别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享有本基金基础货币升值带来的利益。
与从本基金资本拨付作收益分配相关的风险
从资本拨付款项支付收益分配相当于从投资者的原始投资中或从原始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中退回或提取部分款项。任何这些收益
分配均可能会导致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货币对冲类别的收益分配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会因货币对冲类别参考货币与本基金基础货币的利率差异而受到不利影响,导致从资本
拨付的收益分配的金额增加,因而导致相比其他非对冲份额类别资本减少程度更大。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
地投资标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如
果百分比超过 47%,管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并有权决定是否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如管理人决定暂停,何时再恢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由管理人届时酌情决定。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
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14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
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
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交易
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
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
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
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
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
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过户代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
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
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15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
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资金结算交收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按照约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可能会发生并
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
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
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过往的表现如何?
附注﹕
? 过往业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
17.8%
6.8%
-3.5%
-16.6%
-20%
-15%
-10%
-5%
0%
5%
10%
15%
20%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16
? 上述数据显示 A 类(美元)—累积份额总值在有关历年内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美元计算,当中反映出本基金的持续费用,但
不包括本基金可能向投资者收取的认/申购费及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视 A 类(美元)—累积份额(即,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零售
份额类别)为最适合的代表份额类别。
? 如年内没有显示有关的业绩表现,即代表当年没有足够数据用作业绩表现有用信息。
? 基金成立年份﹕ 2018 年
? A 类(美元) – 累积份额发行日﹕ 2018 年 11 月 16 日(该份额类别不在内地销售)
? 于内地销售的人民币份额类别的发行日: 2021 年 7 月 26 日
? 于内地销售的美元份额类别的发行日: 2021 年 8 月 12 日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全额收回所投资款项。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费用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能须支付以下费用:
费用 金额
申购费*
(占申购金额的百分比)
1.5%
转换费*
(占被转换的总金额的百分比)
赎回费*
(占赎回金额的百分比)
暂不适用(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且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届时由
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当投资者申购、赎回或转换(如适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需要面临价格调整,金额通常不超过相关资产净值的 1%。详情
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调整价格” 一节。 为免生疑问,价格调整不会计入申购费或赎回费。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中支付, 该等费用会使得投资者所得的投资回报减少,因而对投资者有所影响。
年费率(当前费率)17
管理费* (占相关类别资产净值百分比)
1%
受托人费用*#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最高为每年 0.1%
保管人费用# (占本基金受保管投资的月底市场价值(如果不可获得,则为票面价值)的百分比)
最高为每年 0.025%
业绩表现费 无
行政管理费 计入受托人费用
*费用及收费也可在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投资者后最多上调至销售文件指定的最高水平。请参阅销售文件了解进一步详情。
#受托人费用及保管人费用合共计算的最低月费为 2,500 美元。
其他费用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
其他资料
?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s://www.zofund.com/)、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最新的份额净
值。
? 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i)可分配收益净额及(ii)资本中拨付的相对金额)的资料登载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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